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测量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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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测量部分
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
(测量部分)
SDGJ35—84
(试行)
水利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院
关于颁发《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
定(测量部分)》SDGJ35—84(试行)的通知
(83)水电电规技字第136号
为提高电力勘测设计制图水平,更好地为电力建设和生产服务,根据原电力建设总局(79)火技字第6号文的通知,由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和北京电力设计院(现华北电力设计院)负责编制《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经主编单位几年的努力工作,广泛地征求全国有关电力设计院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和补充,于1982年7月完成送审稿,我院于1982年9月和10月会同有关单位分两次召开了对该规定综合部分和21个专业部分的审查会议。
现批准《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测量部分)》SDGJ35—84为电力规划设计院院颁标准,自1984年2月颁发试行。
由于机构调整与变动,本规定自颁发后由华北电力设计院负责管理和具体解释工作。
在试行本规定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华北电力设计院并抄送我院,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工程测量专业制图达到基本统一,符合勘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以利于提高电力测绘效率,保证电力测绘质量,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地形图图式》和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颁发的《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及原水利电力部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发的《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制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变电所、架空送电线路和电力系统规划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的工程测量专业制图。
第1.0.3条 工程测量专业制图除应遵照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照执行现行的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地形图图式》和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颁发的《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及原水利电力部规划设计管理局颁发的《架空送电线路测量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 对于特殊需要的图纸,可结合具体情况根据其内容和规格作出决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测量图纸规格
第一节测量原图纸
第2.1.1条 地形图的原图纸一般选用厚度0.07~0.1mm的聚脂薄膜或质地优良的绘图纸。
地形图一般采用矩形或正方形分幅。
图幅可采用顺序编号,亦可采用西南角坐标编号。
第2.1.2条 当地形原图纸的比例尺为1∶500、1∶1000、1∶2000时,一般采用50×50cm的正方形图幅,亦可采用40×50cm矩形图幅。
当比例尺为1∶5000、1∶10000时,一般采用40×40cm正方形图幅。
第2.1.3条 扩建厂的成果总图、纵横断面图、控制网布置图、图幅分幅图等选用米厘格纸、道林纸、瓦特曼纸或聚脂薄膜绘制。
第2.1.4条 其它幅面较小的零星图纸的规格按需要确定,但图纸的内框应为整分米。
第2.1.5条 原图外框线、内框线、坐标格网线经检查后按第2.2.1条三款的规定整饰上墨。
第2.1.6条 地形原图外注记内容与要求,按《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附录17地形图图幅规格绘示。
第二节底图(透明图)
第2.2.1条 各种底图规格如下:
一、图纸尺寸规格如表2.2.1和图2.2.1。
表2.2.1图纸规格 单位:
mm
图2.2.1
二、图幅幅面不足需要加大时,按综合部分有关规定执行。
三、图纸外框线线粗为0.5~0.8mm,内框线与坐标格网线为0.1mm,裁纸线为0.2mm。
四、断面图的底图亦可按已有的米厘格纸的规格绘示。
五、图标。
1.当采用0、1号图纸时,按《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综合部分)》给出的图标执行,其图标尺寸示于图2.2.1(a)。
2.当采用2、3、4号图纸时,按《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综合部分)》给出的图标执行,其图标尺寸示于图2.2.1(b)。
图2.2.1(a)和图2.2.1(b)签署栏内的内容按各院现行体制的具体情况确定。
六、图号。
图2.2.1(a)(单位:
mm)
图2.2.1(b)(单位:
mm)
按《电力勘测设计图纸管理办法》第302条规定执行,其图纸编号系由一位汉语拼音的专业代字(代表测量专业代字)和两位阿拉伯数表示的图纸顺序号组成:
×(专业代字)—(分隔号)××(图纸顺序号)。
例:
—01。
第三章新建厂
第一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
第3.1.1条 各阶段测图的图种和基本比例尺按《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第3条执行。
第3.1.2条 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绘示内容与要求按总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其它图纸
第3.2.1条 测量技术报告书附图
一、控制网布置图及图幅分幅图
控制网布置图及图幅分幅图的比例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用,图上应绘示的内容与要求如下:
1.平面与高程起算点应注明其点号和名称。
2.按图例规定的符号绘示各三角点、导线点、墙上水准点和建筑基线点,并注明等级、点号和名称。
3.凡有坐标数据的等级控制点均应以坐标展绘点位,没有坐标数据的水准点可以相关元素确定其点位。
4.绘出主要交通要道、建筑物、工矿企业、河流和村庄的概略位置。
5.当与国家或城市三角网联测时,应绘出联测关系略图。
6.绘出图幅分幅,注明图幅编号。
7.以点线绘出测区界限。
8.为了突出测区控制网布置情况,以0.2~0.6mm不同粗细的线条绘示各级控制网的连线。
二、固定控制点位置图
当所设固定控制点不在测区范围以内时,应绘示位置图。
1.固定控制点应注明其名称点号。
2.固定控制点应注明与邻近两个以上明显地物的关系尺寸。
当固定桩附近无明显地物时,用文字详细说明。
第3.2.2条 管线带状地形图
管线带状地形图按现行《地形图图式》有关规定绘示,并应注意下列情况:
一、当用斜坐标格网绘图时,应逐格注记坐标,坐标数据平行格网。
二、图幅一般按坐标格网分幅,也可在转角平分线上分幅。
第四章扩建厂
第一节电厂总平面图
电厂总平面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1000,应按《地形图图式》和《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附录22的补充图例要求绘示,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4.1.1条 建、构筑物
一、生产建筑物或永久性建筑物:
1.总平面图上应按《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第124条的规定绘示出墙面线的凹凸变化,并绘示台阶。
2.建筑物应注记出入口的地坪标高、墙角标高和散水的地面标高。
3.建筑物外侧线为墙面线,墙角是墙面线的交点。
建筑物的墙面线粗细为0.2~0.4mm,向墙面线内侧加粗。
台阶线粗细为0.2mm。
4.贮水池、冷却池应采用双线绘示。
内边线表示池子的有效面积,以0.4mm粗细线条绘示;外边线表示实地的位置,以0.1mm粗细线条绘示,并注明池边、池底标高。
在底图背面涂上蓝色。
冷却水塔应以0.1mm粗细线条绘制。
需要时可注明水面、散水等标高。
二、构筑物:
1.室外变电装置的构架基础以0.3mm粗细线条的十字线绘示,十字中心表示构架基础中心。
当构架基础在图上大于符号尺寸时,按实际大小绘示。
2.输煤系统地下建筑部分用虚线绘示,构筑物由地下、地面转入架空时,应以不同图例符号分别绘示地下、地面及架空部分。
3.除尘系统的构架、卸煤棚、支柱及其钢柱或混凝土桩等以0.1mm粗细的线条绘示。
4.构筑物应注记基坐标高和地面标高。
变压器应注记基座及轨顶标高。
第4.1.2条 道路、电力线、通信线
一、厂内电力线、通信线按有关图式规定绘示。
二、国家铁路和厂用铁路应按图式规定绘示。
当铁路通过房屋和棚屋时,在房屋或棚屋内部均以虚线绘示。
三、厂内道路中心标高,一般在图上相隔10cm注记一个,在变坡点处应加注标高。
第4.1.3条 地形地貌
一、厂围墙以内或建筑物密集地带的地形以标高点表示,不绘等高线。
二、人工土堆或施工尚未平整的土堆应注明土堆上下部标高。
第二节管沟网道成果总图
管沟网道成果总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500,其绘制内容与要求规定如下:
第4.2.1条 建筑物、构筑物
一、主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与管沟网道有关的建筑物,可按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
二、每幢主要建筑物可注记两个对角上的墙角坐标及一个室内地坪标高。
当注记两个对角坐标不足以确定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时,可加注坐标。
三、建筑物坐标注记按《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附录22有关图式执行。
四、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名称、材料、层数可不注记,而按要求统一编号。
统一编号的具体情形参见表4.2.1(a)、表4.2.1(b)、表4.2.1(c)、表4.2.1(d)。
表4.2.1(a)主要生产建筑物与构筑物编号
续表
表4.2.1(b)辅助生产建筑物与构筑物编号
表4.2.1(c)附属建筑物与构筑物编号
表4.2.1(d)生活福利建筑物编号
第4.2.2条 道路及其它
一、国家铁路、厂用铁路按图式有关规定绘示。
二、厂内已定型的道路,均以双线绘示,当道路边有侧石时,路边宜以双线绘示,内侧线条粗0.3mm,外侧线粗0.1mm。
三、道路均注通向,厂内道路不注通向。
四、绘示出电厂的永久围墙以及与管沟网道有关的排水沟、河流和土坎等。
第4.2.3条 管沟网道
一、管沟网道的绘制内容要求如下:
1.按图式要求,根据管径大小和管道之宽窄以相应规格的线条绘示管沟网道的正确位置及其相互连接和交叉跨越情况,并按系统和用途注记编号。
注出特性点的坐标、标高、管径、沟道截面尺寸、材料及其它元素。
2.特性点(包括起迄点、转角点、分叉点)需注明管中心线或中心线交点的坐标,直线上的中间点可注坐标也可注间距。
管线平行坐标轴线时可注中心线的纵坐标或横坐标。
在平行敷设的管沟网道中,其中一条主要管道已经注明坐标时,其它管道可不注坐标而注以间距。
3.管面或沟底标高的注记:
架空管道注支架和管顶标高,自流式管沟注管沟底标高,压力式管道注管道顶面标高,在变坡处应加注标高。
4.管道应注其内径尺寸,无法量取内径的压力式管道可注外径尺寸。
沟道应注其内壁横剖面尺寸,沟边明显的沟道应加注宽度。
供热管道的保暖层不必注明厚度。
5.沟道中敷设有多种管道时,应按其位置分别绘示,并要统一编号,注明材料与管径。
当沟道狭窄难以逐一绘制时,可绘出主要管道位置,错开注记沟内所有管道的分类符号,同时加绘横剖面图。
横剖面的位置,以符号绘于图上,横剖面的符号应向东或向北。
6.无沟电缆(通信或电力电缆)在图上表示其位置时,不必注记坐标与标高。
7.管沟网道应连接到与之有关的建、构筑物,不应中断(废弃者例外)。
通至水龙头或消火栓的管道应绘示出水龙头或消火栓的位置。
当管沟与城市管沟网道连接或通向水源地、灰场时,应注明通向。
8.同类管沟在管径或截面变化处应以图例符号表示出其正确位置,分别注明管径或截面尺寸。
图4.2.3(单位:
mm)
9.管沟网道的露天开关应按图式要求绘制。
10.在管沟网道的密集地段应绘制横剖面图,并用横剖面符号表示出其位置。
横剖面符号见图4.2.3,箭头方向表示视线方向,箭头位置表示剖面起迄点。
二、人井的绘示规定如下:
1.管沟网道的各类人井应按其流向从上游至下游统一编号,编号应注于人井附近。
不同用途的人井以不同图例符号表示,直径小于1.5m的人井以符号表示(狭窄人井除外),大于1.5m的人井按实际尺寸绘示。
2.人井间一般均注明间距。
圆形人井注记井内管沟中心位置的坐标。
以实际尺寸绘制的人井,注分叉点或转角点中心坐标。
非圆形人井的井角坐标应不少于两处,如平行于建筑坐标轴线时,也可注一个井角坐标并加注外围尺寸,外围尺寸以米(m)为单位,注至厘米(cm)。
3.人井中心偏离管道中心线大于2dm时,按实际位置绘示人井;在2dm以内,则可将符号绘在管沟中心线上。
4.人井应注井盖圈顶面、地面、井底、管沟顶面或底面的标高。
同一系统的管沟顶面或底面标高合乎规律时,可选择代表性的注记,但管沟的特性点应全部注记。
5.人井中自流式管沟的管底或沟底标高不一致时,主管与流出管应注标高,其它管道可适当选注标高,以右半边涂黑的三角形之符号表示标高位置。
当管底或沟底标高一致时可注在元素框内。
6.大型人井应在底图背面涂上黑色(铅笔色)以与建筑物区别。
三、附属于管沟网道的建、构筑物的绘制内容为:
管道的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如贮水池、污水处理室、化粪池、仪表室、泵房等应按实际形状以0.2mm粗的线条绘于图上。
四、管沟网道成果总图注记内容为:
1.特性点纵横坐标(A、B)的注记应按《火力发电厂测量技术规程》附录22有关图式执行。
2.管沟网道的管径、沟道尺寸和材料等的注记,在无变化部分可隔一定距离注记一个;有变化时,应在变化两端注记。
管径与沟外宽应注记在管沟的上方或下方。
3.管沟网道的特性点当采用间距表示时,以米(m)为单位注至厘米(cm)。
一般应注记在管沟网道的上方或下方。
位置应适中。
4.成果数据应注于宽15mm、长3~18mm的0.1mm粗的线条绘制的线框内。
线框平行或垂直于图框,并尽可能布置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图面范围以外,保证图面整齐。
5.成果数据均采用1.5×2.0mm等线体书写,管沟材料可用代号书写。
字头朝上朝左。
6.成果框内的注记按纵坐标、横坐标及各类标高的顺序自上而下排列。
第三节其它
一、当管沟网道成果总图需要绘示与管道有关的某些建筑物,但由于图幅所限难以表示时,可在图上的适当位置绘制1∶2000或更小比例尺的示意图,以表示管沟与建筑物的相互关系。
二、当需要绘示施工建筑区管沟网道敷设情况时,为避免增大图幅,允许在总图的适当位置绘制1∶1000或1∶2000比例尺示意图,其图例符号均按1∶1000比例尺的图式绘示。
三、在管沟网道特别密集地段,图上难以注记必要的成果数据时,可单绘局部的比例尺为1∶200的成果分图(其要求与总图相同)或选择其中一条或数条管沟采用附表形式注明成果数据。
第4.3.1条 建、构筑物成果图的绘制
一、建筑物、构筑物成果数据可注记在总平面上,亦可按生产系统结合总平面布置分幅绘制。
二、建筑物成果图的绘制要求
建筑物成果图按1∶100~1∶500比例尺(或概略比例尺)绘制。
当同一生产系统的建筑物相距较远又必须绘于同一幅图内时,可不按比例以缩小图上间距。
建筑物成果图的内容规定如下:
1.绘出建筑物以墙角为准的凹凸变化大于10cm的墙面线、出入口、台阶、散水线等。
2.墙面线尺寸的注记:
墙面线尺寸以累距形式、以北方向为标准,自西向东,自下而上顺序注记。
小的墙面线尺寸可采用间距表示,一般注在与累距不相关的墙面线上,累距变换处应选择在测定坐标成果的墙角。
所有累距与间距的注记字头都应朝上或朝左。
3.绘出管沟网道的出入口,并注明管沟网道的编号及坐标。
平行轴线的管道入口处坐标,可只注A或B的坐标数据。
管道较多时,坐标数据可从十位数开始注记,而在百米变换处加注百米坐标数。
4.建筑物的台阶,当图上无法辨认其出入口通向时,应用箭头符号表示其出入口方向。
所有坐标、标高、累距、间距注记的字头都应朝上或朝左,以米为单位注至厘米。
5.建筑物按规定统一编号,注明名称、材料和层数。
编号注于直径8mm、6mm、4mm线条粗0.2mm的小圆中。
名称、材料、层数均填写在图名注记框内,图名注记框内的编号采用直径4mm的圆,层数可按实际情况注记。
三、构筑物成果图的绘制要求
构筑物成果图按1∶100~1∶500比例尺(或概略比例尺)绘制。
当构筑物较大时,可不按比例尺以缩小图上间距,但应基本象形。
构筑物成果图绘制内容规定如下:
1.构筑物构架、支柱按其实际尺寸绘制。
与构筑物有关的建筑物按建筑物成果图的内容和要求绘制。
2.构筑物特性点坐标,标高的注记应选择在较为明显的主要地点,坐标注记与建筑物成果图坐标注记相同。
3.构筑物细部尺寸的注记同建筑物成果图。
4.变电站内的构架尺寸,一般采用间距形式表示。
5.变电站内应注变压器的基础和轨顶标高。
第4.3.2条 沟道横剖面图的绘制
沟道横剖面图只是在同一沟道内的管道较多并在成果图上无法表示或设计指明需要时才绘出。
该图一般采用概略比例尺与管沟网道成果总图合并绘制,其内容规定如下:
一、沟道横剖面上应按图式之代号表示相应的沟道,并要求编号,例如XH1—1,X—2。
二、沟道材料与沟道内的管道排列状况。
三、沟道尺寸以米(m)为单位注至厘米(cm),管径以毫米(mm)为单位。
四、地面及沟盖圈顶面标高,以米(m)为单位注至厘米(cm)。
第4.3.3条 管沟网道密集地带横剖面图的绘制
管沟网道密集地带横剖面的位置宜与管道正交,比例尺采用纵1∶100,横1∶100,图上应绘示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剖面两端的建筑物应注出名称。
二、剖面起迄点或中间点应有坐标。
坐标应不少于两个,以确定剖面位置。
坐标注记与管线平断面图的注记要求相同。
三、地面线以0.2mm粗细的线条绘制。
四、纵向线以0.1mm粗细的线条连线,纵向线通过管道时应在管道处中断。
五、在剖面上的管沟截面按其实际形状绘制。
六、注明管沟名称、管径及沟道截面尺寸。
以d表示管径,沟道截面注内部净截面尺寸,例如400×400,前者为宽,后者为高。
管径和沟道截面尺寸都以毫米(mm)为单位,注至毫米(mm)。
七、地面标高以米(m)为单位,注至厘米(cm)。
八、管沟均注顶面标高,有困难时注沟底标高,以米(m)为单位,注至厘米(cm)。
九、间距注至厘米(cm),起讫点间之距离与各间距之总和之差不大于1cm。
第五章纵横断面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5.1.1条 纵横断面图的内容为:
一、河床横断面图。
二、管线平断面图。
三、送电线路平断面图。
第5.1.2条 在一般情况下,各种平断面图的图面上,地面线的最低点距底线的高度不得小于10cm,地面线到上图框线的净空不小于10cm。
第5.1.3条 各种平断面图制图线条的规定如下:
一、图纸外图框以0.8mm粗细、内图框以0.1mm粗细的线条绘示。
二、平断面图纸的下部为绘示与断面图有关内容(诸如平面图、断面标高、间距、桩号等)的格线,平面图栏内上下格线粗0.4mm,其余各格线一律以0.2mm粗的线条绘示。
三、为表示地面起伏实状的地面线以0.3mm粗细的线条绘示,线条向底线一侧加粗。
四、地面线上的各桩位点和交叉跨越点至制图标高起点线的垂线是各桩位点和交叉跨越点的纵向线,以0.1mm粗细的线条绘示。
第5.1.4条 各种断面图文字注记的要求如下:
一、表格内项目名称诸如平面图、断面标高、间距、桩号等的文字用4.5(20K)或5.5(24K)的中等线体注记。
字体平行图框。
二、河流、沟渠的名称用5.5(24K)、4.5(20K)或4.0(18K)的左斜宋体注记,字头朝上。
三、断面图上的各种注记一般采用3.0(13K)或2.5(11K)的细等线体注记,字头朝左。
四、外文字母的符号代号的书写,例如坐标(X、Y或A、B)、转角桩(J)、标高(H)等用2.0(13K)的细等线体注记。
五、各种数码字用2.0(13K)的细等线体注记。
第5.1.5条 各种平断面图的比例尺一般规定如下:
一、河床横断面图
纵1∶50横1∶500或
纵1∶100横1∶1000
二、管线平断面图
纵1∶100横1∶1000或
纵1∶200横1∶2000
三、送电线路平断面图
纵1∶500横1∶5000或
纵1∶200横1∶2000
第二节各种断面图绘示内容与要求
第5.2.1条 河床横断面图
一、河床横断面面向下游,一般从左岸往右岸绘制。
二、河床断面包括水流槽、水上部分、河岸部分,一般应绘至最高洪水位淹没线外侧1~2个断面点。
三、注明最高洪水位,实测洪水位,需要时注明最低水位和常年洪水位,先注各种水位名称再注标高和施测或出现的年份。
第5.2.2条 管线平断面图
一、断面部分
1.注明转角桩、方向桩、加桩等的点名、桩号、桩顶标高。
标高注至厘米。
2.绘出与管线交叉的电力线、通信线、铁路、公路,并注明交叉点的桩号、标高。
电力线、通讯线应绘出导线下线标高,以1mm小圆绘示,其圆心表示导线标高。
铁路应在断面图上绘出道床形状。
3.绘出与管线交叉的地下管沟道,注明交叉点的桩号、管径或沟道截面、管面或沟道顶面的标高。
里程注至分米,沟道截面、管径注至厘米,标高注至厘米。
4.河流水位按第5.2.1条之三款注记,水渠只注实测水位。
5.绘出与管道中心线交叉的建、构筑物,诸如墙、房屋、涵洞等,涵洞净空部分以虚线表示。
交叉的架空管道其管道部分绘实线,未交叉的构架绘虚线。
6.钻孔、试坑、钻探井在纵向线上注出其名称、编号及标高。
7.管线起点、终点、分叉点、转角点在纵向线上注明坐标。
8.当绘有分图时,在地面线上10cm处绘分图符号,符号宽5mm,长以分图起迄点为标准。
同一图上绘制的分图符号应位于同一高度上。
9.纵向线上注记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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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电力 勘测 设计 制图 统一 规定 测量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