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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九条高等职业学校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
第十条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办学规模(学生数)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普通高职院校
5000
体育、艺术高职院校
1000
8000
2000
10000
3000
注:
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院校。
第十一条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
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
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心、研发创业中心(基地)、国家或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教学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游泳馆;
医药院校的临床教学用房;
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
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二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园规划与政府主导、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社会培养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并为学校发展、校企合作留有余地。
各类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为。
第十六条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教学实训用房应具有通用性、灵活性,以适应专业改变、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十七条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宜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和文化内涵,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相融合。
第十八条多所高等职业学校集聚建设的职教园区,其公共设施宜统筹规划建设,做到园区资源共享,以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九条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及消防通行要求设置,尽量做到人车分流,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校园景观由校园建筑、道路广场、雕塑小品、水体绿化、植物配置、地面铺装和公共设施等组成。
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第二十一条校园应按要求规划设置田径场、球类场等运动场地,以满足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体育锻炼的需要,运动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
第二十二条校园应规划智能化系统,使校园设施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
第二十三条校园规划要合理布置民防工程和利用地下空间。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四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必须配置的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一),采用学校办学规模为参数;
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补助的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学生宿舍三项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二),分别采用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根据需要配置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三),分别采用留学生和外籍教师人数为参数;
培训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附录四),采用培训工作人员编制数为参数。
第二十五条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
生均总指标
综合
(1)类院校
~
综合
(2)、师范类院校
工业类院校
农林、医药类院校
财经、政法、管理类院校
外语类院校
体育类院校
艺术类院校
1、学校办学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指标值;
学校办学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以下各项指标同)。
2、综合类院校分为综合
(1)类院校,以文科类专业为主;
综合
(2)类院校,以工科类专业为主。
3、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见附录二。
第二十六条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外墙厚度的多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或6%。
第二十七条各类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应由学校根据本校的专业现状及人才需求情况进行预测。
本指标预测了表3各类学校的专业结构比例,并据以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表3专业结构预测比例
专业结构比例
文科类
60%
综合
(2)类、
师范类院校
工科类
40%
80%
农林、医药类
20%
90%
外语类
10%
体育类
90%
艺术类
工科类专业包括工业、农林、医药类专业。
文科类专业包括财经、政法、管理、外语类专业。
第二十八条教学实训用房:
包括公共课教室、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见表4。
表4教学实训用房建筑面积生均指标(㎡/生)
生均指标
一、公共课教室:
包括普通中小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辅导教室、艺术教室等。
(一)按专业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按专业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专业类型
制造类
财经、政法、管理类
电子信息类
语言文化类
农林牧类
医药卫生类
1、交通运输、生化与药品、资源开发与测绘、材料与能源、土建、水利、环保气象与安全、轻纺食品等专业指标,根据专业类别可采用制造类或电子信息类专业面积指标。
2、公安类专业可采用体育类专业面积指标。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按学校类别分的公共课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
二、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以下简称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
普通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含制图教室)、理实一体化教室、实验室、仿真实训室和实训车间及场所等。
体育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艺术高职院校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包括专业课教室(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陈列展览等用房。
(一)按专业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按专业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生)
专业
专业学生数
500
4000
同表5。
(二)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建筑面积指标(㎡/生)
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生均指标
院校
三、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包括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
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
第二十九条图书馆:
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
议室、接待室等)、信息网络中心。
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
各类高职院校
第三十条室内体育用房:
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质测试用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游泳馆可根据需要和有关配置规范选配。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普通、艺术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普通、艺术高职院校
体育高职院校室内体育用房并入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指标,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三十一条校级办公用房:
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财务管理中心等。
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校级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三十二条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
主要包括社团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帮困助学用房、心理咨询室、就业指导用房、文娱活动室(排练房、乐器室、棋牌室)、管理办公用房及会堂。
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宿舍(公寓):
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学生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生)
8~10
体育院校
10
第三十四条单身教师宿舍:
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5执行。
表15单身教师宿舍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三十五条食堂:
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生)
、清真食堂按就餐人数,其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生。
第三十六条后勤及附属用房:
包括医务所(室)、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学生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水泵房、变配电房、锅炉房、保安、保洁、绿化、传达室、室外厕所等。
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后勤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第三十七条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绿色、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第三十八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等宜设计为多层建筑,实训实习用房应根据其功能要求与相关规范合理确定建筑层数,满足教学功能和操作工艺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用房的净高宜根据其空间大小与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其层高、平面布置宜考虑职业学校发展改革和专业设置变化的特点,宜充分体现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
第四十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
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空心板及预制楼梯构件。
第四十一条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要求。
第四十二条校园内不同功能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校园内的道路、建筑出入口、门厅、水平及垂直交通、厕所及相关教学生活用房等无障碍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
第四十四条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栋建筑的门厅宜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通行集散和短暂停留;
二、各种形式走廊的净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2级。
第四十五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临空高度在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第四十六条楼梯
一、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楼梯间应有直接采光通风;
三、学校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电梯(包括实验、实训用房的货梯)。
第四十七条校舍建筑节能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建筑内、外墙粉刷应选用适用、耐久、绿色、环保的材料,外墙粉刷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四十九条各功能用房的楼地面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环保安全材料。
第五十条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候条件和建筑材料供应情况,采用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第五十一条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采光须均匀明亮,一般为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
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
二、各类功能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宜用裸灯。
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照明线路均应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
三、各类用房应按要求设置配电箱或配电柜。
实验、实训用房和食堂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及设备,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
学校宜根据需要配置发电机备用。
四、网络系统采用综合布线,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均应安装网络终端。
五、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学校,应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应配置降温设施。
六、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根据安全要求,应在校园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第五十三条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园内和楼宇内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五十五条学校各类教学实训、生活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上下水、电、管道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校园内上下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应与总体同步建设。
第五十六条校园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安装安保监控系统。
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附表1-1单位:
㎡/生
专业结构
文科类60%、工科类40%
工科类60%、文科类40%
1、教学实训用房
公共课教室
教学实训用房及场所
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2、图书馆
3、室内体育用房
4、校级办公用房
5、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
6、学生宿舍(公寓)
7、单身教师宿舍(公寓)
8、食堂
9、后勤及附属用房
九项指标合计
附表1-2
工科类80%、文科类20%
农林、医药类80%、文科类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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