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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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
《谈谈你对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认识。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
期末考试
任课教师:
xx
选题。
学院:
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
班级:
13公共事业管理b班学号:
134010379姓名:
毛自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依法治国。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取得了让世人举目的成就。
而一切的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取得的,但是一切的顺利进行都是要有一个稳定、健全的政治环境才能取得日后的发展。
回顾我国前几十年的地方政府政治都是存在很大的问题,那么他们之前的做法和影响是什么呢。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就是一纸空文。
行政决策权,尤其是重大决策权,是一种非常机会主义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随意的决策。
这种决策都是为了赢得政绩,为了个人的私利,滥用决策权做出的决策。
过去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
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响决策的合法、公正、科学、民主,另一方面使得决策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利益损失,但又无人负责。
导致决策的成本非常高,决策的后果非常严重。
现在提出要建立终身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不能随意做决策。
为了让法制政府在阳光下茁壮成长,把权力放在笼子里,我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对于这个机制的建立和实行可谓是得人心的一种机制,一是让权力不能干预司法。
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都有各自的界限。
党的领导权表现为党的意志能够体现为法律,但这是原则上的指导,并不能对具体司法行为直接干预。
同样,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的。
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公报的表述明确了这不是一个“虚问题”,而要进行实质上的规范,违法就有责任追究,从制度建设而言很有意义。
二是更加坚定明确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行为,即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程序,公报的表述将这种做法彻底否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也就是树立法的权威,反对个人意志。
这个表述不仅是理念的彰显,也有具体制度操作的设计。
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
公报提出的“记录”、“通报”到“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使得理念能更好落地,更具有可操作性。
未来应当使法治程序化、规范化的建设站在更高起点,从理念和技术上都体现法律制度规范化的积极意义。
对于责任终身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的解读让我醍醐灌顶,他们的解读可以说是鞭辟入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指出,过去我们没有牢固而深厚的法治政府理念,导致政府决策较为随意。
第一表现在拍脑袋断决策,实际论证不够,对未来的风险评估也不够。
第二是拍胸脯断决策,出事之后就拍屁股走人。
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要求当前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做重大决策时要事前论证、公众听证、专家论证。
决策权的新规很重要,希望各级政府负责人能心悦诚服地学习,让新规定入脑入心,活学活用,牢记在心坎上,落实在行动上。
而且我们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个新规定,让老百姓了解这个规定,能睁大眼睛监督政府。
最后,要求进一步加强透明政府建设。
没有透明度作保障,法治政府建设也会走样。
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的意义在于,不管多大的官员,就算你退休了,也要对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终身问责制,所有的法治政府建设都是空谈。
现在有审计制度,但很多时候都是走过场。
很多官员都是交叉任职,干三五年就升迁或调职,新领导没法对过去的领导追究责任。
这样一来,不管新官还是旧官,都没人对重大决策失误承担责任。
对于如何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不走过场,我认为应该将政府决定转化为法律规定,下一步我建议制定行政程序法或政府决策法,专门细化决策程序。
重大决策为何要终身追责。
问责不只应对某些眼下情形
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杨伟东指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xx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提过,四中全会公报此次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要经历以上几步,否则就构成违法。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比较新的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更是第一次提到。
这要求领导决策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避免出现失误,否则要终身承担责任。
这有利于避免政府决策出现徇私舞弊、滥用权力等腐败问题。
目前,公报并没涉及整个问责制度的详细安排,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细化问责制度,不仅要让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要让老百姓觉得问责本身是真正的问责,而不是仅仅应对某些眼下的情形,不能将官员暂时处理后再在其他岗位复出。
而对于“终身责任制”,其中也有放权,也就是权利清单。
杨伟东认为,法治政府应当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虽然我们进行了20多年的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但是整体来说,政府权限还是过大。
做好法治政府建设,一定要让政府成为一个边界很清楚、职能定位很合理、科学的政府。
政府有哪些权力,不仅要在法律中找到,还要列在权力清单上,没列在清单上的就不能行使,而且权力清单要向社会公示。
权力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过多的权力要逐步通过简政放权放给社会、企业和人民。
权力清单应该是可以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尤其现阶段,我们政府的权力过大,要通过简政放权,将权力清单压缩到必要、合理的范围。
但是对于权利的下放及要求官员守法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官员必须依法行政,但是依法行政是有困难的,最难得是让当权者守法。
《决定》指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为什么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
因为现在政府权限过大,需要放权。
法治政府应当是权力有限的政府,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虽然我们进行了20多年的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但是整体来说,政府权限还是过大。
做好法治政府建设,一定要让政府成为一个边界很清楚、职能定位很合理、科学的政府。
政府有哪些权力,不仅要在法律中找到,还要列在权力清单上,没列在清单上的就不能行使,而且权力清单要向社会公示。
并且将权力清单压缩到必要、合理的范围。
法治政府应该是一个权力有限、廉洁、为公众提供良好服务、阳光透明、讲信用、负责任并敢于承担法律责任的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20年,法治政府建设应该说有很大的进展,从《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救济法》等方面基本形成了立法体系。
无论是立法质量还是执行,都取得了重要进展。
建设法治政府的难点是在政府当中确立法治权威,依法行政最难的是让掌权者本身能守法。
另外,法律体系应该更完备,特别是组织法。
对于权利的下放要求必须有一个裁量准单位,裁量空间太大又容易滋生腐败。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应该是公众比较关心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大气质量等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关、公众反响比较大的领域,应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目的就是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更细化,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
目前,执法机关处罚确实有随意的地方,比如规定在5万到50万的幅度内罚款,但是一个违法问题到底罚多少没有标准,不同领域、不同地方的执法部门差异性很大,需要制定裁量基准解决。
另外,裁量空间太大也容易滋生更多的腐败问题。
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另一项功能就是减少腐败,减少官员利用这种裁量空间达到别的非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任何一种政治的行为都是与人民利益切身相关的,对于当权者或者行政者都要求政务公开,达到一种透明的地步,让给能够知道我们的当权者或者行政者到底干了些什么事。
那么如何才能政务分开。
现代社会,政府的运转应该是公开透明的。
公报提出的政府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就是阳光透明的表现。
政务公开在我国有20多年历史,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时间也不长。
政务从不公开到公开需要过程,我们正处于这个过程的转换中,现实中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公报提出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是全方位的公开。
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强化制度,还需要行政机务员改变态度,要愿意公开。
但是一种政策的制定到实施的时候,,在我国有很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良行为,而这种行为就是当地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而阻碍中央的政策,从而让中央的政策之后或者歪曲。
那么对于“终身责任制”的困难又是什么呢。
“终身责任制”的建立有难度,从一个决策不负责任到一个负责任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会有很多不适应。
如果一个决策不仅要负责,还要终身负责的话,决策者一定会觉得有很大压力。
所以决策会更加谨慎、小心。
可能会有来自领导干部的阻力。
行政领导干部不愿意负责,更不愿终身负责;更愿意随意决策,随时决策,永远不承担任何责任--有这样的心里,有这样的抵触、排斥的情绪,并不难理解。
关键是这个政策一旦落实,会对领导干部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对于这种困难,我们必须有解决的措施和方法,这样我们的”终身责任制“才能够安然生根发芽。
如何使制度落实,一是应尽快将党的文件的要求转换成法律,把终身责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确为法律的义务和制度。
二是建立配套制度,比如建立领导干部的诚信档案,记录官员的决策过程;最好转化为相关法律法规,使终身责任追究制成为领导干部的法定义务,这对下一步追究责任或者说预防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违法现象都会有作用。
三是由上级纪检部门介入追责,干预司法的党政领导一经查实后将受到上级纪检部门的相关处分,处分措施应具体明确,起到震慑作用,以达到实施效果。
实行终身追责。
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出现了很多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甚至为牟取私利引发官商勾结等贪腐问题。
因此,建立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很有必要。
不论时间、空间如何变化,也不管是在岗在任、还是转岗升迁或者退休,都要一查到底,为错误的决策付出代价。
完善责任倒查机制。
责任倒查是一种追究责任的启动机制。
行政机关要建立决策案卷制度,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绩效评估机制,使责任倒查机制落到实处。
注:
人民日报“中国当代政治新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解读专访十八届十中全会解读专访
第二篇:
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之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解读之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郴州人事考试网。
【解读】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思路。
最关键的就是“终身”两个字。
只要是滥用决策权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重大决策出错,那么不论时间变化、空间变化,也就是不管经过了多少年,是现职还是已经退居二线,不管身处何地,都要对错误决策付出代价。
这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慎重决策。
[意义]一是让权力不能干预司法。
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权力,都有各自的界限。
党的领导权表现为党的意志能够体现为法律,但这是原则上的指导,并不能对具体司法行为直接干预。
同样,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不能直接干预司法的。
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公报的表述明确了这不是一个“虚问题”,而要进行实质上的规范,违法就有责任追究,从制度建设而言很有意义。
二是更加坚定明确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理念。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一种典型的“人治”行为,即以个人意志干预法律程序,公报的表述将这种做法彻底否定,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也就是树立法的权威,反对个人意志。
这个表述不仅是理念的彰显,也有具体制度操作的设计。
法治的核心就是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不管什么案件都要按照既定规则和程序来办。
公报提出的“记录”、“通报”到“追责”,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线索,使得理念能更好落地,更具有可操作性。
未来应当使法治程序化、规范化的建设站在更高起点,从理念和技术上都体现法律制度规范化的积极意义。
[之前的做法及影响]行政决策权,尤其是重大决策权,是一种非常机会主义的决策,或者说是一种随意的决策。
这种决策都是为了赢得政绩,为了个人的私利,滥用决策权做出的决策。
过去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没有倒查制度,往往是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走人了就拍屁股”。
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影响决策的合法、公正、科学、民主,另一方面使得决策对国家和人民造成利益损失,但又无人负责。
导致决策的成本非常高,决策的后果非常严重。
现在提出要建立终身责任制,实际上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领导干部、每一个决策者要对自身的决策负责任,不能随意做决策。
[变化]
过去虽然提决策责任制,但是从没提过“终身”两个字。
“终身”强调了对决策者的要求更加明确,永远也脱不了干系,只要你是错误、违法的决策,不管你的岗位怎么变,不管过了多少年,最终你都要为这个错误违法的决策承担责任。
实际上,将会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至于倒查制度,就是如何来确定责任、如何来追究“终身责任制”。
出了问题,如何来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呢。
倒查是最容易、最有效的方式。
根据问题,来倒查决策本身是否合法、合理、科学、民主,这样就能发现谁是真正应该对决策负责的人。
[困难之处]终身责任制”的建立有难度,从一个决策不负责任到一个负责任就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会有很多不适应。
如果一个决策不仅要负责,还要终身负责的话,决策者一定会觉得有很大压力。
所以决策会更加谨慎、小心。
可能会有来自领导干部的阻力。
行政领导干部不愿意负责,更不愿终身负责;更愿意随意决策,随时决策,永远不承担任何责任--有这样的心里,有这样的抵触、排斥的情绪,并不难理解。
关键是这个政策一旦落实,会对领导干部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解决措施]如何使制度落实,一是应尽快将党的文件的要求转换成法律,把终身责任制和倒查制都明确为法律的义务和制度。
二是建立配套制度,比如建立领导干部的诚信档案,记录官员的决策过程;最好转化为相关法律法规,使终身责任追究制成为领导干
部的法定义务,这对下一步追究责任或者说预防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违法现象都会有作用。
三是由上级纪检部门介入追责,干预司法的党政领导一经查实后将受到上级纪检部门的相关处分,处分措施应具体明确,起到震慑作用,以达到实施效果。
第三篇: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工作中出现大的失误,结合我局(公司、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问题决策必须通过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包括:
1、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2、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业务经费和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付;
3.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以及职能划分;
4.研究决定本委人员调整、推荐和奖惩;
5、涉及到本(公司、单位)工作以及诸多情况的,需要向上级领导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的。
要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统一思想,由书记、局长(主任)汇报。
第四条会议集体研究及汇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主任(局长)办公会,遇到紧急情况可
随时召开。
2、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本局(公司、单位)党组会应采用“党组会议专用记录簿”由专人负责逐项逐事记录,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名称、主持人、参加成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主要议程等。
4、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党组书记(成员)可即时处置,事后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其他成员通报。
5、如党组会的议题涉及到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6、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或委托其他成员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
7、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由书记签发,书记不在时可委托主任代签发。
凡涉及有关重大重要事项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的,先向本委书记或主任汇报请示,按区委、区政府批复组织实施。
第五条认真学习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组要努力提高工作和决策的透明度。
第六条区纪委、区委组织部通过监督抽查党组会议记录,了解党组会议情况,并受理有关投诉、检举。
第七条本级党组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通过信访、设诉电话、网络等方式监督。
第八条对本委人、财、物;以及重要或重大事项,应该上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讨论决定,而未上会研究讨论造成失误和损失及重大问题未经领导集体决策且未及时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则其它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决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篇:
郯城县农机局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郯城县农机局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农机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机监理机构、农机驾驶培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存在导致农机事故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应当由农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制度。
三、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由肇事机车注册登记地和肇事农机驾驶人驾驶证核发地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并将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报市农机主管部门。
四、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一)事故中,肇事农机驾驶人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不足二年的;
(二)农机事故的责任被认定为是因机车安全运行技术状况不良所致的。
五、对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
明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是否对机车进行了安全技术检验、机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六、对驾驶培训的责任倒查,要严格按照《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进行,通过查阅《培训记录》、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是否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七、对驾驶证申领过程的责任倒查,要通过查阅档案、询问当事人、知情人等形式,查明驾驶人在驾驶证申领、考试等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情形以及考试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的情形。
八、经市农机主管部门核查,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培训及驾驶证申领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经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者签注定期检验合格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培训课时进行培训的;
(三)培训机构和教学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五)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申请人核发驾驶证的;
(六)未按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核发驾驶证的。
九、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或者渎职行为并导致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并按照以下原则追究直接责任者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造成重大农机事故的,应当对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逾期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免除相关领导的职务。
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再次发生被追究其责任的农机事故的,调离工作岗位。
(二)造成特大农机事故的,应当免除相关领导职务。
对直接责任者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再次发生被追究其责任的农机事故的,给予其开除工职的处分。
第五篇:
《关于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责任倒查的若干规定(试行)》首都综治委《关于对重大刑事案件实行责任倒查的若干规定
(试行)》
首都综治委〔xx〕6号
第一条
为贯彻《首都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通知》、首都综治委《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的办法》和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案件倒查,是指通过对已经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原因和过程的分析研究,查找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因失查、失控、失管应当承担的责任,以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同时,通过追究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
凡发生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均属于案件倒查范围。
(一)致死或死伤多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绑架等案件;
(三)同一地区连续发生的、对群众安全感造成较大影响的系列案件;
(四)长期失控、失管的重点人作案而发生的案件;
(五)犯罪案件和有组织犯罪案件;
(六)领导和上级综治部门责成倒查的案件。
第四条
首都综治办和各区(县)综治办为案件倒查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实施案件倒查工作。
第五条
对于在全市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首都综治办负责组织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案件倒查。
第六条
对于仅在区(县)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刑事案件,由发案地所属区(县)的综治办负责组织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案件倒查。
第七条
对于发生在系统或行业内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发案单位所在地区(县)的综治办负责组织本区有关部门和有关系统、行业的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工作小组,进行案件倒查。
第八条
市、区领导责成倒查的案件,分别由同级综治部门负责完成;上级综治部门责成倒查的案件,由下级综治部门负责完成。
第九条
案件倒查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市、区公安机关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以书面形式将案件情况报告同级综治办。
内容包括:
案件基本情况、发案原因的调查分析以及加强防范的建议等方面。
检察院、法院在审理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的治安防范漏洞和责任的,也应报告同级综治办。
(二)市、区(县)综治办根据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倒查的初步方案,向本级综治委的主要领导报告,提请进行案件倒查。
经综治委领导同意或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综治办牵头组织成立案件倒查工作小组。
(三)案件倒查工作小组在实施倒查工作中,重点了解发案地区或单位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查找防范漏洞及原因,查清有关领导、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四)案件倒查工作小组对案件倒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工作报告,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不需要对发案地区或单位进行“一票否决”的案件,倒查工作小组向发案地区或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发案地区或单位按照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积极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作出适当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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