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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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切实增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第三条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全区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为部门职责与目标管理、制度建设与规划建设、经费保障、部门监督管理等四项内容。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定。
具体考核标准见《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第七条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规范化管理考核采取自评方式进行,每年10月底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结果及相关资料对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组织人员抽查污水处理厂具体落实情况。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85分)、良(≥70分)、中(≥60分)、差(<60分)四个等级,当年污水处理厂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不配合自治区考核工作的定级为差。
第十条根据考核结果对全区各盟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进行排序,将考评结果进行全区通报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底前将年度考评结果公布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第十一条各盟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对通报提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同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编制说明
1、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运行监管责任,规范运行管理,提高处理效益,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城镇环境,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重点对部门职责与目标管理、制度建设及规划建设、经费保障、部门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分。
3、本标准编制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1号)
(2)《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
(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9〕23号)
(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
(5)《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0〕第174号)
(6)《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上述标准被修订后,应使用最新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一、部门职责与目标管理(共14分)自评总得分:
分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管理部门
2
未明确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本项不得分。
明确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2
管理职责
4
未明确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制度建设、运营管理、改造建设等职责的,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明确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3
管理人员
4
未配置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不熟悉城镇污水处理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不了解当地城镇污水处理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配置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人员。
4
目标责任
管理
4
盟市行署、政府与盟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所辖旗县(区)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纳入盟市、旗县(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二、制度建设与规划建设(共19分)自评总得分:
分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得分
检查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
4
未出台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的,本项不得分;未及时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或未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宣贯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等,每出现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查阅当地出台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方面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查看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宣贯情况。
2
监管和考核
制度
3
制定对污水处理企业监管和考核制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地方制定的污水处理企业监管和考核制度的文件。
3
本地区污水处理工作联络员制度
3
建立联络员制度,提供联络员名单,联络畅通的,本项得满分;未建立联络员制度,本项不得分。
盟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与所辖县(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建立有效联络手段。
4
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
执行情况
6
未编制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方案)的,不得分;改造计划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责任人等重要内容的,扣4分。
按照国家新的环保要求,查阅地方制定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计划(方案),污水处理厂是否属于敏感区域。
5
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管理
3
未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的或未按计划实施的,不得分;建设项目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未建立施工档案的,每缺1项扣1分,扣完为止。
按照《“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新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抽查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相关档案。
三、经费保障(共13分)自评总得分:
分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得分
检查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3
提供文件或证明材料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查阅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
2
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
3
得分=分值×(污水处理费实际收缴数额)/(污水处理费应收数额),满分3分。
污水处理费收缴情况。
3
按水质水量支付运行经费制度
4
建立水质水量支付运行经费制度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是否建立水质水量支付运行经费制。
4
污水运行经费拨付情况
3
污水处理运行费用不能足额拨付到位,扣3分。
检查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的拨付情况。
四、部门监督管理(共54分)自评总得分:
分检查总得分:
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得分
检查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1
信息公开
6
提供证明材料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
公布污水处理运行检查情况。
2
水质和水量监管
9
没有污水处理进、出水水质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测报告汇总的,扣3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月报信息数据不符的(查看月报数据),每出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查阅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进、出水水质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测报告等材料;查阅污水处理信息上报情况,核对数据真实性。
3
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报送
9
按时、按要求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及“内蒙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被住建部通报的,通报一次扣5分,被住建厅通报的,通报一次扣4分,扣完为止。
查阅“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和“内蒙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填报情况。
4
城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消减效率
9
城镇污水处理率,占3分;
处理设施利用效率,占3分;
污染物消减效率,占3分。
按《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本盟市进行计算。
5
排水许可证
6
建立完善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得2分;
统计排水户:
统计完整的,得2分;
排水许可证的发放:
发放数量与排水户一致的(如不一致说明原因),得2分。
各盟市按所辖旗县分别整理。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考核说明
自评得分
检查得分
检查人员签字
6
污水收集
管网
4
污水收集管网的规划,按规划时间节点落实的,得4分。
按规划及上报材料核查。
7
再生水
利用率
5
再生水利用率≥20%,得5分;
15%≤再生水利用率<20%,得4分;
10%≤再生水利用率<15%,得2分,如次年相比上一年没有提高的,不得分;
再生水利用率<10%,不得分。
按盟市计算利用率。
8
日常监管
工作
6
未发现污水处理厂擅自停运的现象,每出现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有公众向主管部门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1次扣2分,扣完为止;
提供核查记录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是否存在擅自停运的现象,是否每季度核查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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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 城镇 污水处理 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