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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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合作协议
农人工工资保证金
业
务
合
作
协
议
2021年3月1日
甲方:
乙方:
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人工工资问题,保护民工合法权益,标准用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做好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云南省农人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证监察科(以下简称乙方)就迪庆州州级农人工工资保障金业务合作达到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方与乙方合作迪庆州州级农人工工资保证金的治理业务。
第二条合作业务程序
(一)乙方为甲方开立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
迪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以下简称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二)乙方收到甲方开具的《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和缴款单位交存的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后,经形成审核无误后将该款项存入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向甲方和交存单位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
(三)乙方在发生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业务当日营业终止前,将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当日保证金存取款情形汇总,以或其它方式及时反馈给甲方。
(四)当发生缴款单位拖欠农人工工资情形后,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提取农人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被拖欠工资的农人工名单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乙方形式审核相符后,从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内该缴款单位的分户中以现金或甲方指定的其它方式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农人工。
并在事后及时将缴款单位保证金我余额情形书面通知甲方。
(五)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未发生拖欠农人工工资行为的,乙方依照甲方签发给缴款单位的《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取款证明》将农人工工资保证金的本息支取给缴款单位。
第三条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设立、治理。
专户设立后在协议有效期间不得无端更改、撤销。
(二)甲方保证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工作开展后,将已收到的迪庆州州级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内。
(三)甲方应及时将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有关信息的变更情形通知乙方。
(四)甲方负责做好缴款单位所提出的涉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相关问题及异议的说明工作,乙方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合作的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业务进行符合相关法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提出改良意见。
(六)甲方对给乙方出具的《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交存通知书》、《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减交证明》、《农人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取款证明》及农人工的相关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七)甲方应依照乙方对大额资金监管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乙方应确保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的平安,按期向甲方报告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退回、扣划、结存情形,并同意甲方、中国人民银行的符合相关法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许诺任何单位和个人掏出或动用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存款,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乙方应严格依照甲方要求开设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不得自行变更开户行、账号及账号名称。
(三)乙方依照“总户治理、分户核算”的要求实现账户功能,即甲方能够查询到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分户信息及余额;乙方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档次利率分户核算向缴款单位计付利息。
(四)乙方要增强内部操纵制度,成立标准的内部操作规程,并配合相应的业各部门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相关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把握本项业各,及时办理专户资金收缴、退回、扣划、查询和对账工作。
(五)乙方应妥帖保管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合作业务的所有资料,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除甲方书面授权同意外,乙方不得自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信息。
(六)乙方要提高效劳意识,及时报送对账单,成立完善的台账记录,认真做好专户资金收缴及信息反馈工作,踊跃主动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为甲方及缴款单位提供优质效劳。
(七)乙方应当在法律、法规及乙方规章制度许诺的情形下,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便利。
(八)为增进甲方顺开展农人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乙方应依照甲方年度工作目标要求,为甲方完成工作目标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第五条信息反馈与对账业务
乙方于合作业务发生第二天向甲方递送专户资金收入、拖欠、扣划业务的银行回单,对每一笔存入、支付或退回的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做详细的记录,并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月专户资金银行对账单。
如遇特殊情形,乙方不能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上月对账单,乙方应当即通知甲方并于情形排除后及时向甲方报送;甲方假设临时有提供对账单据需求时应告知乙方,乙方应依照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供以上资料。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云南省农人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乙方正确指示,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甲方工作人员如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二)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甲方不能正常处置保证业务的,乙方在因其过错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三)乙方未按甲要紧求及时、准确录入、反馈信息或效劳质量明显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能够要求乙方当即整改。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依照不可抗力的阻碍,部份或全数免去责任,但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除外。
(五)因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内缴款单位分户资金余额不足,致使乙方不能按甲方出具的《提取农人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的要求全额支付农人工工资保证金的,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一)甲、乙两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端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但协议履行进程中,如乙方发生以下问题,情节严峻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一、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
(二)项所列问题。
二、乙方发生本协议第六条第(三)项所列问题,经甲方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
3、依照甲方的要求,乙方能够提供上门送现金效劳。
具体送现事宜由两边另行签定书面协议进行约定。
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相关信息,造成严峻后果的,但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权查询部门提供的除外。
五、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划拨、转移农人工工资保证金的。
六、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开设、变更专用账户的。
7、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相关义务情节严峻的。
(二)假设甲方自未将甲方已收缴到的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迪庆州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时,乙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
(三)本协议履行期间,协议相关条款如与新公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甲、乙两边应按新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并及时变更协议。
(四)本协议解除、终止后,甲乙两边应付合作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事项负责核算和清理,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两边你继续有效。
第六条附那么
(一)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非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二)本协议规定的办理业务期间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因特殊情形必需从农人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支付农人工工资时,乙方将在银行对公业务系统和人民银行金库能够开办业务的第一时刻依照甲方要求给农人工支付工资。
(三)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斯满自动续约,两边假设有异议可另行协商,每一年1月1日至20日期间为两边对协议履行情形的评估及续约期。
协议履行期间,不因协议各方式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变更而阻碍其效劳。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两边各执二份,各份均具有一样法律效劳。
(五)在本协议履行进程中,假设甲、乙任何一方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解除、终止本协议的,需征得对方同意或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方可解除、终止本协议,两边在解除、终止本协议协商进程中对本协议没有争议的部份两边将继续履行。
本协议自两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两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友好协商协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劳。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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