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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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doc
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
案卷编号:
PB20110223
申请单位: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项目地点:
水口中心区SKZXQ-10-02、SKZXQ-10-05-01
SKZXQ-10-05-02号地块
发卷日期:
主管部门: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编制单位:
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现状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
第四章其他要求
第五章附则
图则
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理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惠市国土资(用地)函[2011]166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本《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下称《告知书》)。
第二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本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办理本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和国土资发[2010]151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第三条本《告知书》所设定的规划条件,是对本用地进行项目策划、总平面规划、建筑设计、规划验收等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本《告知书》。
本《告知书》包括《文本》及《图则》两部分,必须同时使用。
第四条编制本《告知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
《惠州市水口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惠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10年第九次会议纪要
第五条本《告知书》未明确的相关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用地现状
第六条本用地位于水口中心区,用地编号为SKZXQ-10-02、SKZXQ-10-05-01、SKZXQ-10-05-02,其具体位置详见《图则》。
第七条本用地周边情况:
该用地北侧为道路红线宽度36米的规划机场路,两个地块中部有一道路红线宽度24米规划道路穿过,用地东侧、西侧和南侧现状均为未建设用地。
第三章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用地规划要求
本《告知书》采用“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即计算指标用地界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本用地的计算指标用地面积和范围详见《图则》。
第九条用地使用性质:
SKZXQ-10-02、SKZXQ-10-05-01地块为R2/C2(二类居住/商业用地)、SKZXQ-10-05-02地块为R22(幼儿园用地)。
第一十条开发强度要求:
SKZXQ-10-02地块: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27741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41612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33612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41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900平方米),容积率≤1.5,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21米,绿地率≥35%;
SKZXQ-10-05-01地块: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4550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5182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46357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5100平方米,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368平方米),容积率≤1.5,建筑密度≤28%,建筑限高≤21米,绿地率≥35%;
SKZXQ-10-05-02地块: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3900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3510平方米,容积率≤0.9,建筑密度≤35%,绿地率≥35%。
本地块适建性为公办幼儿园,12班,独立占地,由政府投资建设。
建筑架空层如为公共停车或公共开敞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须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指标;建筑物的地下室如为停车、人防和配套的设备用房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一条配套设施要求
(一)本用地须设置无动力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且纳入管线综合规划。
管线综合规划须与总平面规划同步进行、同步报审。
(二)本用地须严格按照《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配套建设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中所列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减少数量和压缩规模,并应在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中明确具体位置。
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数
量
(个)
建筑
规模
(㎡)
用地
规模
(㎡/个)
所处用地
编号
规划建设要求
1
物业服务用房
2
≥200
—
SKZXQ-10-02
SKZXQ-10-05-01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须设在2层以下,由建设单位负责配建。
2
社区居委会
1
≥300
—
SKZXQ-10-02
含20㎡建筑面积的社区警备室。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由建设单位负责配建并无偿提供给居委会和公安部门使用。
3
社区活动中心
1
≥3000
—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4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
≥400
—
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社区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5
幼儿园
1
≤3510
≤3900
SKZXQ-10-05-02
独立占地(12班)。
6
环保型垃圾站
1
≥168
≥360
SKZXQ-10-05-01
该项配套设施须在项目首期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环卫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配建,须无偿提供给环卫部门使用和管理。
注:
其余未提及的配套设施,可根据社会需求并结合《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统一纳入总平面规划,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要求
(一)出入口控制:
本用地出入口位置及有关限制详见《图则》。
(二)商住用地宜优先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三)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住宅、商业建筑按每100平方米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个,地面停车率≤10%,地下停车率≥90%;幼儿园按每100个学生≥0.8个校车车位。
(四)场地规划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要求
(一)本用地内住宅建筑和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要求,其余建筑之间的间距须符合《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年版)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
建筑高度
建筑物布置方式
小于或等于10.5米
大于10.5米且小于或等于25米
—
南北向平行布置
≥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6米
≥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
—
东西向平行布置
≥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6米
≥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13米
—
垂
直
布
置
垂
直
布
置
当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当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东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控制;当东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当北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西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对待;当西侧建筑山墙宽度<24米时,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侧
间
距
当两栋建筑物的山墙宽度同时≥24米时,按南北向平行布置对待,否则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当两栋建筑物的山墙宽度同时≥24米时,按东西向平行布置对待,否则按消防间距控制,并考虑视觉卫生,适当加大间距
(二)本用地内的建筑与周边用地内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本条第
(一)款执行。
第十四条建筑红线要求:
详见《图则》。
第十五条总平面规划要求
SKZXQ-10-02、SKZXQ-10-05-01地块:
(一)功能布局:
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各不同功能区的合理布置。
交通组织要注意人车分流,小区绿地宜结合休闲运动功能区相对集中布置,创造规划布局合理、安全、卫生、方便、环境优美的宜居空间。
(二)合理安排《公共配套设施一览表》中所列各项设施,使之充分发挥服务功能。
(三)中小套型的住宅建筑面积之和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须≥70%。
第十六条建筑设计要求
SKZXQ-10-02、SKZXQ-10-05-01地块:
(一)建筑造型:
综合考虑建筑周边背景,整体造型应美观、大方,体现居住建筑特质;住宅建筑屋顶在满足消防规范的前提下须采用坡屋顶。
(二)建筑色彩:
应采用清新、淡雅的色彩,并注重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视觉卫生要求:
建筑外墙不宜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防盗网须设于窗内(须同时满足消防救援与逃生要求);建筑外墙抽油烟机、排烟管、空调主机及排水管等各种设备和管线不得外露;太阳能等节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有机结合,协调统一;楼宇标识等须与单体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同步报审。
(四)建筑首层所有出入口及其他层联系屋面公共平台出入口的上方均须设置雨篷,并作标识装饰处理。
(五)临24米规划道路、机场路建筑的屋顶、商业裙房须设计安装夜景灯光,夜景灯光须与本项目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六)建筑设计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筑层数小于等于六层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幼儿园等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采用太阳能或其它高效节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节能热水系统须与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同步报审,同步验收。
SKZXQ-10-05-02的幼儿园建筑设计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环境设计与建设要求
(一)绿化:
应结合总平面规划预留足够的绿化空间,因地制宜,利用场地和建筑适当发展垂直绿化;植物配置应优先选用本土植物和高大阔叶乔木,合理配置灌木和地被植物,形成绿化空间层次丰富、色彩搭配协调和季相变化多样的绿化景观效果。
(二)铺装:
尽量减少大面积的硬质铺装,必要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可渗透式的材料与工艺。
地面停车应采用绿化式停车位。
(三)标识:
须注重标识的设计,做到清晰、规范、明确,并且提供夜间照明。
(四)排水方式须采用雨、污分流制,有条件时应考虑中水利用。
(五)场地设计要求:
场地竖向设计应因地制宜,须按现行的国家、省和惠州市有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关工程设施,妥善处理场地内的防洪排涝,构建与绿色植被等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护体系。
第四章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SKZXQ-10-02、SKZXQ-10-05-01两个地块须按计算指标用地界限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SKZXQ-10-05-02地块为公办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其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二十条本项目涉及人防、消防、环卫、供电、燃气、供水、排水、电信、广播电视、抗震设防等问题时,应到对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规划设计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承担本用地规划设计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告知书》。
所有方案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签字、盖章。
(二)本用地总平面规划方案的图纸和电子文件必须分别绘制在惠州市城市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道路、建筑红线图纸和相应的电子文件上。
(三)主要图纸要求:
总平面图(须含停车场、库设置方案)、管线综合规划图(含无动力微型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整体效果图(含夜景灯光效果图)等。
(四)编制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项目报审要求:
有关的规划设计图纸和相应的电子文件必须同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本《告知书》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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