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制度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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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知识产权法律调整的,基于知识产权法律实施而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使用者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在确认、保护、行使知识产权的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而言,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构成,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构成分述如下:
(一)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类,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对世权,因而其义务主体一般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所以一般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多指权利主体,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生命的人。
自然人可以从事作品创作或者发明创造,从而成为著作权主体或专利权主体,也可以从事生产经营,经过申请取得注册商标,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自然人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我国公民,而且还包括符合条件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可以成为以法人名义从事创作,体现法人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也可以成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更是商标权法律关系常见的重要主体。
法人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企业法人,又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既包括我国法人,也包括符合条件的外国法人。
3.非法人社会组织
非法人社会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或没有经过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这些社会组织一般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如临时组成的创作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其科研单位的处、室、课题组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未经法人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可以成为商标权主体。
4.国家
国家可以通过接受赠与、遗赠或者依法征购、收归国有而成为著作权、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相比,具有以下不同:
第一,在权利能力方面,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终止于死亡,但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当中公民死亡后仍可保留某些特殊的权利能力。
如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使公民死亡,这种权利也永远存在。
第二,在行为能力方面,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公民的行为能力有着严格的分类,不同行为能力的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有着不同的能力,而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主体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
[1]但这里应注意公民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不受行为能力限制,只是在知识产权取得的法律关系中,而不是在所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关系当中,则应严格按照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确定其法律效力。
例如张强画了一幅画,则不论他是7岁还是18岁,都能够就这幅画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是张强如果把他对这幅画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张强是7岁还是18岁,其法律效果则大不相同,因为著作财产权的转让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必然要求有行为能力的限制。
而张强绘画则是一项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无论在何种法律关系当中,都没有行为能力的限制。
因为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转移的,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当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受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负担的义务。
任何一个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由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将双方主体联系在一起,没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无法存在的。
关于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将在以后有关章节中详细论述。
(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品。
具体讲,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的作品;
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注册商标。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知识产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知识产品具有创造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是有所创新、有所突破、与众不同;
而不能是以前产品的简单重复,否则它将不能获得知识产权。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物质产品就不可能有创造性,关键在于创造性是知识产品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而物质产品构成所有权的客体并没有创造性的要求。
例如生产同样两台电视机,后生产的电视机并不因已有一台与之相同的电视机,而不能取得所有权。
但是,应用于电视生产的某一项技术发明,如果已有人就相同的技术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那么该技术发明因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创造性则不能取得专利权。
对于专利权客体--发明创造,专利法对其创造性的要求表现"
首创性"
,即要求同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具有先进性。
而对于著作权客体作品的创造性的要求则表现为"
独创性"
,即只要求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并不要求同已有作品相比具有先进性,显然在创造性要求程度要低于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客体的首创性"
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与现有发明相比体现为"
唯一性"
,而著作权客体的"
要求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同现有作品相比体现为"
差异性"
、"
个性"
,如果作品的表达方式是唯一的,反而不能获得著作权。
而对商标权客体的创造性的要求则具体表现为"
可识别性"
,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标识同现有的商标相比能够区分开,就可以获得商标权,成为商标权的客体。
其创造性的要求并不体现在技术水平多么高,多么复杂,有时越是复杂的标识反而越不具有可识别性。
由此可见,知识产品应当具有创造性,这是对各类知识产品在质上的共同要求,然而,在量上即创造性的程度上,对不同的知识产品的要求则各不相同。
2.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
知识产品是精神生产的产物,是一种无体财产,没有外在的形状,看不见、摸不着,不占据任何空间,具有非物质性。
正是由于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为了使他人能够了解知识产品,知识产品又必须通过一定的外在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这些使知识产品物化的客观表现形式构成了知识产品的载体。
例如,作品表现为出版物、雕塑、字画或者音像制品等;
专利技术表现为专利产品、专利说明书等;
商标表现为形状、图案、色彩、文字、符号等标识。
它们作为知识产品的载体,绝非知识产品本身,知识产品是精神产品,它的效能和价值是其载体难以全部包括和体现的。
3.知识产品具有公开性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不同,它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使公众知道。
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是知识产品所有人获得知识产权的前提,而有体财产所有人并无将其物质财产公开的义务。
在各项知识产权中,知识产品的公开性都表现得十分明显。
作者创作作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之传播,并在传播中因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而取得收益,作品公开性的特点,使得该作品的著作权范围得以公示;
而发明创造者要划定自己的权利范围,也必须公布专利发明的技术内容,正如专利的一般定义界定的那样:
专利是公开的垄断技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是无法取得专利权的;
而对于商标,无论是在"
使用在先原则"
的国家,还是在"
注册在先原则"
的国家,要取得商标专用权,要么首先使用商标,要么先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这些行为无一不与公开性相联系。
[2]知识产品之所以应当具备公开性,正如我们前面谈到的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一样,知识产品所有人将其知识产品公开,使公众能够了解其内容,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这是其换取对该知识产品在一定期间内享有独占权的对价,否则无以产生知识产权。
4.知识产品具有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品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认可,才能成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
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知识产品与普通知识产品的差别在于,前者经过了法律的调整和确认,具有法律确认性。
同样是作品,也都具备作品应有的条件,即都体现一定的思想或者表达一定的情感,都具有客观的表现形式,也都具有独创性。
但是,黄色小说则因其不具有合法性,而不能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不能取得著作权,不能上升为著作权法等关系的客体。
同样,对于那些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也不能取得专利权,不能成为专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对于那些违反公序良俗的标记则不能取得商标权,也无法成为商标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所以,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知识产品必须具备法律确认性。
知识产权属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于明确赋予知识创新者以某种特权,让其对自己的成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独占权。
依靠这种独占权,可以获得创新带来的超额利润,在激发创新者争取自己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实现了社会的利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这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最基本的理由。
同时,我们也看到,对知识创新者进行保护,还基于客观的实际情况。
一方面,创新者在创新的过程中要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成本,并承担产品上市后的风险;
另一方面,知识特有的共享性决定了它可以轻易地被复制和传播,其自身生存能力的脆弱性决定了政府的干预和保护,防止和制止别人非法占有的任务就必然由政府承担。
政府的成本在保护得力的情况下,可以由相应知识产权产生的税收收入弥补。
如果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则会严重挫伤创新者的积极性,也会造成资源和人才的流失。
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肯定,为权利人提供了最经济有效而持久的创新动力,保证了科技创新活动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快速增长。
对知识产权交易制度的确立,则促进了知识技术的广泛传播与利用,达到知识技术效用或利益的最大化。
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既是对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对市场竞争的规范管制。
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为我们必须遵守的协议,也要求我们尽快完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
1、国际公约赋予知识产权的人权内涵主要体现在1)它建立在抽象的人性理论基础之上,是人的本质的体现2)它强调的是个人权利,把个人与国家、社会对立起来3)他将财产权视为天赋人权的核心内容,强调维护个人利益。
2、人权语境下的知识产权:
制度互动与利益平衡
3、知识产权的人权属性与私权属性的统一关系
知识产权的政策工具属性
1、知识产权制度对政策目标的描述2、政策性因素变迁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重要根据
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于发展
一、近代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
1、政治基础2、经济基础3、科技基础4文化基础5、近代知识产权产生的合力(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紧密相连,合力作用的结果)
二、产生的立法表现
1、近代版权制度的产生英国的《安娜法令》,被视为世界上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
2、近代专利制度的产生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法《垄断法规》,在威尼斯诞生
3、近代商标制度的产生法国的《商标法》随后是英国的《商品标识法》和《商品注册法》
三、近代知识产权制度上特征
1、以精神成果创造者为权利享有者
2、兼顾了服务公共利益的宗旨
3、凸显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4、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
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出现
19世纪下半叶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到20世纪来的《知识产权协定》、《互联网条约》20都提供了各缔约国普遍适用的最低保护标准,从而导致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现象的发生。
当然,还有1891年所缔结的《马德里协定》
影响:
1有利于消除在知识产权理念上的分歧2有利于鼓励智力成果在国际公约的有序流动3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的获取成本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一、变革的表现
1知识产权主体范围日益拓展2客体范围极度扩张3全力内容的不段扩充4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加深5战略地位开始彰显
二、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困境
1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加剧1)与表达自由权的冲突2)与隐私权的冲突3)与健康权视的冲突4)与发展权的冲突
2知识产权主体的缺位、错位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
三、后TRIPS时代摆脱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
1关于知识产权与人权冲突的协调
2关于传统知识的保护(遗传资源、民间文化艺术、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
在规范中探求一致,在利益对立中寻找平衡,朝着建立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秩序目标而前行
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一般规律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技术进步是知识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力源
1技术进步是知识产权制度出现的最直接因素2新技术成就的不断出现对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形成挑战3对技术挑战的不断回应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是社会发展水平的晴雨表
三、知识产权制度变迁是公共政策调整的重要结果
四、对我国的启示1注重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数进步的互动性2要把握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节奏性3要强调知识产权制度与其它政策的兼容性
第三编价值论
第九章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概念工具
一、价值论的一般概念首先价值是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统一。
其次,价值必须有自己的客观前提和主管前提。
最后,价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是事物进入社会和人的活动领域以后财产生的一种功能属性。
对于价值的认识构成了一种观念,即价值观。
价值观是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看法和见解的总称。
二、法价值的一般理论1法的价值化和价值的法律化人们对于价值的研究同样来源于法律理想与实现、应然和实然对立。
一方面是观察现实法的价值的实践表现,即法的价值化。
另一方面则是如何在法律中设定主体价值,是法律真正成为价值体,即价值法律化。
法价值的包括内容:
1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相互关系2社会主体对法律的需求3须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
2法价值的研究视角是在是在法之上追寻法律规则的价值理想,使法律制度的设计符合这种理想,并作为评价法律制度的标准。
3法价值的研究内容即制度价值的基础来源、评价方式、基本目标和实现途径。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概念和一般体系1概念里清:
界定知识产权制度价值论研究的范围2价值意义:
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选择池3基本体系:
知识产权价值的一般描述
总体而言,知识产权价值包括了一目的价值、本体价值、形式价值为核心的价值层次,在各层次中又可划分为手段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
第十章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文化基础
一、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文化基础1、个人主义精神,强调对作为这回从在的个人或个人行动的社会性质,可分为价值论的个人主义(涉及个人的权利主张)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特点:
1)认识独立的、自由的2)人与人是平等的3)人与人之间的私人关系是不受干预的2、自由主义价值精神自有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3、理性主义精神1合乎人类主体的必然性和规律性2是合乎社会历史和自然世界之必然性和规律知识产权是创造者维护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主张,亦是人们促进知识传播的理性追求。
二、知识产权价值观念的文化根源1知识产权制度的立足点是以人为本的2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是以人为本的3知识产权规范主要是一种权利规范,没有或多或少的涉及义务规范
三、知识产权的文化价值——一种新的价值观市场、国家利益等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评价主体
一、价值评价的主体视角1主体视角下的价值评价(主体视角是方法上的、立场上的、体系上的)2价值主体与价值评价3知识产权制度价值与群体评价制度主张
二、历史价值主体与知识产权价值构建1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时期英国与1623年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规》1709年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法国于1857年第一部商标法1)社会制度的变革和制度价值的来源2)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和价值立场的形成(知识财产法律的制度化、体系化、系统化、类型化)2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时期20世纪以后发展为社会生产的科技化——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识商品的产权化——权利制度的体系化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明确确立了以私权神圣和利益平衡为核心的价值评价标准1)私权神圣指的是私人、个人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强调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私人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只是产权的建构是以私权领域为依旧、以权力制度为体系、以权力中心为本位的2)利益平衡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观念。
三、国家立场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
第十二章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目标内容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正义价值1、西方正义观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一般有以下几种:
1)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2)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4)形式正义实质正义2知识产权正义价值的主要理论1)关于洛克的知识产权正义论(财产权理论,对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了明显和初步的理由:
知识和思想来源与公共领域、知识产品的产生和创造需要人类的智慧和劳动、知识财产的产品话并不造成浪费。
)2)黑格尔的知识产权正义理论(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可以得出的结论:
核心是自由和意志、意志自由不是产生私有财产权的充分体现、私有财产权不是人作为理性从在的必要前提、私有财产的从在以牺牲和限制非所有者自由为代价3)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知识产权正义理论4)罗尔斯的知识产权正义理论(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完全满足其中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具体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符合代及正义所要求的知识产品的储存率、以《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典型的知识产权全球化保护主义违反了国际正义理论中的不干涉原则,不正当的损坏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3知识产权制度蕴含的正以价值1)知识财产的分配正义(任何人只要进行了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创造活动,都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2)知识资源的秩序正义(知识产权各项制度的确立、保障和促进社会分配正义是通过将分配原则具体化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知识产权的保障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的)3)权利保护的社会正义(专有领域、公共领域、反限制)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价值1知识价值论:
效率价值的经济学基础(劳动价值论、无形产品理论、无形财产理论、知识公共品理论)知识产品促进经济的动因有:
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和稀缺性2知识产权的效率价值理论:
经济分析法学的框架(波斯纳主义的“成本-收益”理论、以科斯定律为核心的“费用——收益”理论3知识产权制度中体现的效率价值(效率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基础也是其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权利配置体现效率价值、权利冲突的解决体现效率价值)
三、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价值1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2创新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创新价值3正在继续的追求:
建构知识产权创新价值的尝试
第十三章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途径
一、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实现的作用机制(产权界定与创新激励:
是一种对知识产品有效地产权制度安排、产权交易与资源配置:
规制产权交易,促进知识、技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产权限制与利益平衡:
通过产权的限制,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产权保护与市场规范:
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是产权化的创造性成果、产权管理与政府引导:
知识产权的管理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利用等行为进行审查、协调、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二、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实现的主要障碍1价值观念与伦理缺失2价值移植和文化缺失3价值实现和认同差异
三、中国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一般条件:
法律文化的改造和重构1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形成的本土条件(本土化过程中的法律精神塑造、本土化过程中的公众意识同化)2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改造的理论条件(个人主义与法律本位、自由主义与权利协调机制、理性主义与立法目标)3知识产权法律文化重构的社会条件(知识经济市场的原动力、政策制度环境的保障力、文化宣传教育的引导力)
第四编体系论
第十四章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
从所有权到知识产权
一、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历史背景
二、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私法理论准备1无体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属性2先占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产生3公共物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4买卖理论与知识产权的转让5无形侵害理论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制度创新知识的财产化,是财产权利的客体具有民事课题的一般特征;
同时知识产品是区别与物的另类客体,是财产化的精神产品,表现在:
1客观性(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2有用性(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3稀缺性(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知识财产化的革命意义表现在:
知识财产化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单一物化财产权结构、只是财产的权利束组合不同于有形财产所有全的单一形式、只是财产的增长动摇了物化财产权的传统统治地位
第十五章非物质性财产权类型的扩张:
从知识产权到无形财产权
一、非物质性财产的扩张与无形财产权的体系化非物质性财产主要是知识财产,但不限于知识财产。
非物质型财产可划分为一下几类(知识类财产、资信类财产、特许类财产),在历史上,非物质型财产的权利经历过以下几种变迁(1从特许权到一般财产权2从人格权到特别财产权3从行政权到私人财产权)
二、新财产权体系之建构:
有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其他财产权
1传统财产权体系(财产权、人身权的两分法以及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是传统财产权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范畴,财产权是以财产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现代财产权体系的重构必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1财产权制度一体化的基础2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3财产权体系的中心制度与内部结构)我国财产权包括:
以所有权去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才产权制度和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3财产权的法典化必须融经验与理论于一体的构建方法,遵循严格的逻辑概念体系要求,将各类财产制度整合于民法典中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的类型化与体系化
一、知识产权体系化的基础1知识产权体系化的根本基础(在于能够归属于知识产权的各种产权的客体或者说知识产品都具有相同的根本属性,即客体的非物质性;
我们应以客体的非物质性为标准来认识和整合知识产权体系)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基础(知识产权与宪法、民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适用的位阶关系,同一位阶的知识产权适用的先后关系)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1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2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制度)3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整合与发展即归纳法与演绎法交替使用的过程
三、知识产权与无形财产权体系知识产权名义统计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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