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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近日在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90后”刷单组织者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一审判决五年六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这是互联网公司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并向警方输送刷单线索,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
顶着“第一案”的标签,余杭法院一审的这一案件迅速在公共舆论场上“刷屏”。
在这个并不缺乏观点的时代,围观群众很快就站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
一些人乐见刷单被入刑,并肯定“第一案”的范本意义;
另一阵营则以刷单日盛为基础,认为这不过是“隔墙扔砖”,偶然被砸中的李某某只是个运气不好的倒霉蛋。
一宗个案还不足以震慑正在明滋暗长中的“刷单”产业化。
的确,零敲碎打的刷单能“刷”成产业、“刷”出一个半公开的市场,非一日之功。
“非法经营罪”早已有之,为何长期以来未被适用于“刷单”,偏在今天却成了新闻?
这值得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思。
刷单属违法、组织刷单要入刑,不说刷单者不一定“知法”,就是侦查人员和法官,也未必知晓。
否则,明知违法而不查处,岂不是执法部门和侦查部门的渎职?
!
执法也是有法可依的。
事实上,过往对于刷单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不少业内人士评价称,这样的处罚太轻,实不足以遏制刷单的泛滥。
我则以为,还是执法的个案太过稀缺,导致了电商领域刷单成风的“破窗效应”。
见诸公开报道的刷单被行政处罚个案,实在太难找了。
这样的执法生态,很难去实现法律应有的预防功能。
光关注处罚的严厉程度,而不重视如何让违法需担责这一“不可避免性”,显然是打错了靶子。
现在有了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意味着对刷单问责的严厉性是有了。
从法律上看,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果没有最后这句“其他”兜底,“刷单”还真难对应法条所明文列出的“非法经营行为”。
当然,“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的立法技术问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从余杭法院的一审判决中看,正是认定了“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才有了“非法经营罪”的判罚。
余杭此“第一审”究竟是“范本”,还是昙花一现的“标本”,还要看二审的结果,以及最高法院的认可。
中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近年来也开始注重典型案例的指导价值。
若此案被最高法院收入到“指导性案例汇编”中并公开发布,它的“范本”意义将能更有效地体现出来。
相对于“第一案”的舆论标签,我更关注的是此案的由来。
报道中是这样表述的:
2014年初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手段发现“零距网商联盟”网站在淘宝网上存在刷单行为。
同年5月,阿里向杭州市经侦支队报案。
如果说过去刷单行为未进入侦查视野,是因为“发现难”,那么在大数据之下,刷单行为在电商平台上已难以隐身。
侦查是项主动的权能,不应一味等待企业报案。
主动对接电商平台的“刷单”大数据,及时对涉嫌犯罪的“刷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这才是“违法必究”的范本。
对“爆米花女孩”事件反思
救助一部分人容易,但形成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模式,让救助对象能够各得其所,让社会自发救助行为不产生质疑和纷争,却是件难事。
5年前,河南平顶山冬夜的街头上,9岁的齐聪(化名)在爷爷爆米花的小摊旁借着昏黄的路灯光写作业曾让不少人动容。
女孩的境遇一时间引来了大量的关注和捐助,截至2013年1月,社会各界已经给齐聪捐助了10余万元。
然而5年之后,获捐后的齐聪仍和弟弟跟着爷爷齐长见在街头“乞讨”,齐长见的举动令不少人怀疑他只是在利用孩子博取同情和关注。
(6月21日《北京青年报》)
这位女孩和她弟弟已经获捐,且大部分善款没有用完,其爷爷又带着姐弟俩“重操旧业”,这就难免给民众一种博取同情、消费善心的感觉。
何况,其爷爷还有打麻将、下馆子等行为,当然容易引发关注和质疑。
虽然善款给这位爷爷打麻将、下馆子创造了条件,但借此认为他挥霍善款,也有些苛求了——生活略作调整是可以理解的,而再次领着孩子上街,不过是耍了点小聪明而已,谈不上欺骗。
相反,这位爷爷主动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不舍得使用善款,将善款储存起来以备将来孩子急用之需,可见这位老人的担当与智慧。
至于老人买犁地的机器租给别人,也不应受到指责,换个角度看,此主动脱贫的做法反而值得提倡。
这事最该反思的是社会。
首先,如何发现和筛选救助对象,这是个大问题。
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救助对象做出异常之举,成为新闻人物,才会被纳入视野,更多急需帮助的人因不懂“抓眼球”而不为人知,假如这两个孩子不随爷爷上街卖爆米花,恐怕也很难得到社会的救助。
其次,如何公平分配善款、怎么透明管理善款,也对社会构成巨大挑战。
救助对象一旦进入公众视野,往往能够得到超出其所需的善款,何时止捐,没有规则。
且由于善款缺乏管理,又极易引发猜疑甚至纷争。
近年来不少捐助行为由好事变成坏事,正是因为这方面缺乏相应规则,善款分配与使用太随意所致。
“爆米花女孩”所接收的善款若能分分厘厘得到善用,且接受和退出救助也有章可循,那么,其爷爷打不打麻将、是否再次上街卖爆米花都无关紧要。
这说明,社会上往往不缺爱心,缺的是行善模式和管理手段,也说明,救助一部分人容易,但形成科学合理的社会救助模式,让救助对象能够各得其所,让社会自发救助行为不产生质疑和纷争,却是件难事。
文艺也可以共享
文化艺术一旦走上曲高和寡的地步,大体离边缘化就不远了,而文化艺术“神话化”也是大忌,变成所谓专业的垄断,更会自斩传承的命脉。
近日,一段“川剧变脸”的视频在网上火热传开,这“火”的原因却有些“尴尬”,表演者在“变脸”过程中接连失误,最终捂脸离场。
该段视频在网上传开后,引起网友热议,有网友调侃,也有网友表示理解。
(6月21日《成都晚报》)
这个表演者的遭遇,让笔者想到了启功大师与仿冒者的故事:
有一次,启功去一家书画店,恰好遇到一个专门假冒启功书法作品的人在书画店销售赝品。
当启功表明身份后,那人羞愧得无地自容,不住地哀求启功高抬贵手。
见此情形,启功宽厚地说:
“你要真是为生计所迫,仿就仿吧,可千万别写反动标语啊!
”一句风趣的话把大家都逗乐了,那个人借着启功给的这个台阶,千恩万谢地离去了。
与仿冒启功书法作品的人一样,玩变脸的表演者都不过是混口饭吃,但性质有天壤之别,毕竟玩变脸不涉及侵权,前者尚可获得包容,变脸玩砸了又何必去苛责?
况且,之于现场而言变脸失败表演者的尴尬和落荒而逃,着实添了几分喜剧的色彩。
的确,“变脸”是川剧的绝活,因其技艺精湛而列入了国家非物质遗产名录。
但是,任何技艺失之于应用,那就是真的是“遗产”,徒供观瞻与喟叹,而失去本来的生命力。
“变脸”无论其技术设计与表演手法有多精巧,其永恒的价值仍然在表演和人们观看表演。
有表演自然有了高下之分,不管专业的还是非专业的,都还有失败的可能。
如果片面以水平高低来苛求表演者表演的权利,动辄上纲上线,无疑只会把艺术和技艺推上不食人间烟火的高堂。
事实上,文化艺术一旦走上曲高和寡的地步,大体离边缘化就不远了,而文化艺术“神话化”也是大忌,变成所谓专业的垄断,更会自斩传承的命脉。
有必要说,文化技艺再精粹,技术层面的东西都有其规律可遵循,在适度条件下可以实现大众化的技术扩散,如过去唱歌是歌唱家的专利,如今是谁都可以吆喝两嗓子。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下面临两大传承的危机,一是技艺失去实用的空间,没有土壤,缺少利益回馈的涵养;
二是人为固步自封,把技艺神秘化、专利化,不愿意开放共享和改革创新,拓展传播的路径。
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讲,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民间有人愿意表演“变脸”,其实是“川剧变脸”的幸事,本该获得理解、包容甚至鼓励,尤其是专业人士更宜抛弃专业的傲慢与狭隘,乃至给予表演者一些帮助。
如此,并无损于“变脸”艺术的文化价值,相反会给艺术的传承与普及以增益。
变脸失败而已,咋就“污”了国粹
其实表演者只是一个招揽顾客的火锅店员工而已,真的用不着这样上纲上线。
近日,一段“川剧变脸”视频热传。
视频中表演者接连失误,最终捂脸离场。
变脸大师彭登怀的爱徒,也就是刘德华的“变脸”师兄康勇先生认为,表演者的失误泄露了川剧变脸特殊道具的组合程序,是对川剧这项非遗名片的“腐蚀”,给变脸绝技画了一个污点。
1987年,川剧变脸被列为国家二级机密,这也是中国戏剧界唯一的国家机密。
30年过去了,变脸早没那么神秘。
大致的套路是,事前将脸谱画在一张张绸子上,剪好了贴脸上。
脸谱上有线,系在衣服上不引人注目的地方,表演时在动作掩护下,一张张将它扯下来。
当然,知难行易,无论是制作还是表演都绝非一朝一夕之功。
真正值得思考的是,今天,我们该如何看待变脸的保密与泄密问题。
是不是哪怕仅仅变脸失败了,也算是泄密?
几年前,有报道称,个别贪财的演员,私下向国外传授变脸,导致变脸流传到日本、新加坡等地,舆论惊呼“国家二级机密流传到了国外”。
彼时,创造了25秒变14张脸的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彭登怀先生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大可不必紧张,“市场是衡量变脸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没有人学、没人看,变脸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呢?
即便有再多的外国人学会了变脸,但仍旧不能改变川剧变脸是中华民族艺术遗产这一事实。
”彭先生的豁达与胸怀,即使在现在依然值得点赞。
为捐赠者开追思会,故宫的情义值得借鉴
文物捐赠的法律奖惩制度有待完善,即便就目前的规定而言,故宫举办追思会的行为,表明精神鼓励并不只有一纸证书。
6月16日,故宫博物院在网站上发布消息:
“深切悼念文物捐赠者何刚同志,近期将在京举办追思会,追思缅怀这位默默无闻为中国文博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无私捐献者。
”据悉,追思会已经定于6月22日举行。
1985年,在自家院子里挖出19件元代银器文物的河南周口农民何刚,年仅22岁只有小学文化水平,他意识到这可能是国家文物,于是,他在他人帮助下,分两次将19件文物捐赠给故宫博物院。
故宫方面表示,这批文物填补了该院元代银器方面藏品的空白,意义重大。
为此,故宫给何刚出具捐赠文物凭证,还将何刚的名字镌刻在故宫博物院专门为捐献者设立的“景仁榜”上。
除此之外,故宫还给了何刚8000元的奖励,并额外给了1000元的路费,总计9000元。
在32年前,8000元的奖励就购买力而言,超过了今天的10万元。
事实上,何刚和故宫的交集还有两次,2003年和2006年,何刚的妻子和父亲先后病重,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向故宫写了申请补助的报告,故宫方面后来给予了何刚5万元现金的帮助。
也正是依靠这笔资金,何刚的父亲才得以获得治疗,一直生活至今。
今年5月30日,正在工地施工的何刚不幸遇难,得知消息后,故宫方面做出决定,要为何刚举行追思会。
这一决定之所以引发关注,有必要交代一个至关重要的社会背景,即公民发现文物后主动上交文保单位的事例中,像故宫这样“有情有义”的受捐单位实在稀罕。
更多时候,我们听到的都是捐赠者对接收单位的不满,以及由此产生的非议。
对此,一些文保专家也出来表态,例如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授高蒙河就认为:
“根本不应该给予物质奖励。
文物属于国家这是毫无疑问的,上交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情。
”
从《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来看,上述说法基本没有异议。
该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中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不过,针对发现文物并进行捐赠的公民,第十二条也规定:
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反过来,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的来说,法律重惩罚而轻奖励。
关于惩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奖励,法律给出了很大的弹性空间。
例如,广东惠州林某雇人从东江中捞出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后来接受政府劝告,将全部木头上交国家,林某获得5000元奖励和一本证书。
类似的经历还发生在陕西丹凤村民李磊身上,2014年,李磊捡到一把市场价超过10万元的战国青铜剑,主动上交当地文保单位,最终仅仅得到500元奖励和一本证书。
这样的做法显然很难真正鼓励文物发现者主动上交发现的文物。
在法国和德国,民法典认为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共有;
在日本,虽然规定文物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化财产,但也规定国家应该给予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相当于该文物埋藏物价值的报酬。
当然,土地制度不同,这样简单进行对比并不科学,但在鼓励文物发现者主动报告、捐赠这一点上,加大和固定一个回报比例,这一点还是非常重要。
故宫对何刚的义举,持续了32年,这是捐赠者和接收单位少见的交往佳话。
何刚的“义无反顾”和故宫的“有情有义”,勾画了文物捐赠和保护的最美图景。
一方面是公民的道德自觉,一方面是接收单位的真诚以待。
尤其是于危难时对何刚的救助,故宫书写了一个大写的“人”。
对于那些急于树立正面捐赠典型的机构来说,这无疑也提供了一种行动参照。
职业教育“送分题”莫当笑谈
相信很多人在读书时都听老师讲过这样一句话:
“这是一道送分题!
”然而,真的存在“送分题”吗?
答案是:
真的!
日前,河南郑州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出题老师,就让学生见识到了真正的“送分题”,而且还一口气出了三道!
(6月18日央视新闻)
三道题环环相扣,互为题干和答案,而且还紧密无间地挨在一起,对于出题老师的“良苦用心”,网友们炸锅了,考试这么严肃的事,活活让人笑出了声。
这样的试题,让一些网友开始怀疑起了试卷的真实性,表示“不相信会有这种放水的考试题”。
然而,记者从郑州市教育局了解到,这张试卷是2017年郑州市职业学校(城轨专业)学业水平测试命题,涉及5所学校的2015、2016级城轨专业学生。
换句话说,这种“简单粗暴”的送分题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居然有5所职业学校的学生都是用的这张试卷!
“放水”考题是对职业教育的自我矮化。
长期以来我国对职业教育的不重视,对技校学生的歧视,使得一些技校成为低质、混时间、混文凭的代名词,而职校专业设置落后于市场,老师缺乏相关资质,课程陈旧,不负责任,难以教给学生有用的知识,甚至一些技校缺乏规范教学,徒有虚名;
学生贪玩、不爱学习、不守纪律,混到毕业就算完事,导致很多年轻人不愿报读,通常是万般无奈才去入学,各种不利因素相互影响,导致技校教育每况愈下。
而“放水”考题无疑证明了这一点。
任性的“送分题”折射颓败学风。
“放水”考题,是学校和老师对学生极端不负责,毕竟学生花费几年时间和金钱,还是希望学到一技之长,以望在现代大潮中脱颖而出,同时学到诚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才能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站稳脚跟,安身立命,而不是敷衍了事、投机取巧、毕竟考试不是为了应付通过率的,更不是自欺欺人。
国内外经验告诉我们,高技能职业人才是现代化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我国其实从多年前就已经显出技工荒的端倪,尤其在经济增速换档、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的复杂形势下,高级技工的匮乏使得我国的创新转型之路平添阻碍。
针对这一严峻问题,政府工作报告中屡提“工匠精神”,人社部专门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
强调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着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而任性的“送分题”则以戏谑、轻佻的方式,“送掉”了教育的严谨与责任,或将让学生的为未来、国家的宏伟计划付诸东流。
任性的“送分题”莫当笑谈。
具体而言,此次学业水平测试,命题老师责任心不强、郑州市职业技术教育教研室审核把关不严,导致试卷中出现“雷人”命题,严重影响了职业教育形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以儆效尤。
长远来看,加快我国职业教育的深度改革刻不容缓。
要把培育工匠精神作为技工院校重点教学内容,贯穿技工教育全过程;
职业学校要改变落后僵化的行政化教育管理模式,强化教师责任制,优胜劣汰,端正师德学风,提升职教质量,使学生达到自身兴趣和工作知识、技能水平的最大融合,帮助职校学生成人成才,进而培育出众多“中国工匠”,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短裙短裤“非礼勿穿”需兼顾温情与向度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其所在的济南护理职业学院正在进行文明班级评选,标准中有一条禁止穿着露出膝盖的短裙短裤,不论男女。
这一规定,引发部分学生质疑:
天气炎热,穿短裙短裤又不会不文明,不知学校为何要禁止?
对此,校方表示,这是学生会自发的一项倡议,该规定只在教学区域内要求,而且“是超短裙、超短裤,那种到大腿根儿的衣服,太短了不雅观”。
(6月21日《中国日报》)
部分学生为了追求个性,穿超短裙、超短裤着实有碍观瞻。
学校对“不雅观”的穿着进行制度化管理无可厚非,学生之所以不理解,一是因为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关怀,没有体现制度温情;
二是由于学生单向度地曲解规范着装的意图,没有认识制度所释放的善意。
引导学生注意仪容仪表是禁穿短裙短裤的初衷。
限制穿着基于对学生文明意识和职业素养的培树:
作为高校学生,穿着得体理应成为共识,一味追求个性解放不顾公序良俗,显然有损自身形象;
身为护理专业学生,职业本身就对衣着有要求,甚至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录用评价。
如此看来,禁止学生穿短裙短裤不乏为学生着想的良苦用心。
学校通过制度约束旨在保证公平,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
如果在制度具体执行中不考量实际情况,将适得其反:
夏季气温较高,教室配备的电扇降温效果有限,多数学生选择清凉着装的方式物理降温。
在环境舒适度不高的情况下,禁止学生穿短裙短裤,势必有些强人所难。
很多学生穿短裙短裤既没有过短,更不是为了个性,只是单纯图个凉爽。
对此,学校禁令并没有区别对待,岂不成了用制度的冰冷捂出学生一身不情愿的热汗?
学生的不理解,究其原因是单纯把禁令理解为学校争先创优的指标,片面强调学校应该顾及自身感受。
这是基于个人感受向度的单线思维。
很多情况下,直观体验并不能有助于理解行为真实意图,因为不凉爽就埋怨学校禁令自说自话正是如此。
学校为什么偏偏要求护理专业规范着装,难道不是有意提醒学生要关注职业要求?
为什么偏偏在教学区域出此禁令,难道不是尊重学生的个性和隐私?
为什么偏偏针对穿超短裙、超短裤的学生进行纠偏,难道要留给社会来评判和指点?
站在学校的角度考虑,也许认为学校扼杀个性抑或有意为难的声音就会少很多。
不可否认,学校教学配套设施并没有跟上新制定的禁令,造成学生身心不适。
与其说学校与学生的禁令存废上的矛盾在于衣服长短界定,不如说是管理制度意义没有达成共识。
学校除了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更要增加禁令必要的弹性,体现制度人文关怀的温情;
学生也应该站在学校角度考虑,配合学校类似管理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
“低头族”出没,这事挺闹心
当前,越来越多人从直立动物“进化”成了“低头动物”。
出门走走,这个世界简直已经是“低头族”的天下了。
与之相关的话题也越来越多:
每逢春节,“低头族”都会被拍砖;
讨论亲子关系,“低头族”是众矢之的;
就连青少年近视、国民阅读等热点,“低头族”都能出来刷一波存在感……
如果这些还只是健康、情感类的轻松话题,各种呼吁也散发着浓郁的鸡汤香气,那越来越多的事故则是触目惊心,让人唏嘘不已。
翻翻报道,有人走路玩手机,竟落水溺亡;
有人过马路玩手机,被撞死或致残;
有人走路发短信,跌倒时手机竟戳破眼球;
有小伙走路看手机被撞身亡,民警赶到时,手机里还在播放电视剧……
这还是玩手机吗?
简直在玩命啊!
想想那样的场景:
走在路上,捧着手机,沉浸其中,突然、突然、突然(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就一命呜呼,死得轻如鸿毛;
这让后人怎么盖棺定论——此君年富力强,然不幸被手机所害?
是不是有点太随意、太可惜?
很多小伙伴或许觉得,这些都只是极端、个别案例。
但“低头族”的风险真的少见么?
去马路上看看吧,过马路玩手机、骑电动车看订单、踩单车刷微博,随处可见,并且险象环生,你在旁边看着都能捏把汗。
不夸张地说,越来越多的马路“低头族”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生隐患。
真拿他们没办法了?
先看看马路上的新花样。
为了挽救这群“游走在生死边缘”的人们,澳大利亚街头出现了“注意低头族”的警示标识,提醒司机小心;
美国出现了“手机人行道”,供“低头族”横行(重庆也有);
此外,还有“进化”的红绿灯。
从德国、荷兰到澳大利亚,有的使用发光二极管,有的用LED地面灯,反正就是铺在地面上——不是低头么,既然立在路边的红绿灯你“假装”看不见,那就铺在地上好让你看个清楚!
对于铺设地面红绿灯,有人鼓掌也有人拍砖。
反对者观点很明确,一是觉得此举是在鼓励走路玩手机的不良行为;
二是认为不该为不遵守规则的人花钱。
不可否认,走路玩手机值得“大力反对”,但如今放眼全球,“低头族”们浩浩荡荡,比如他们在韩国被称为“拇指族”,在美国帮助戒除手机上瘾甚至已经成了一些机构的新业务……从电视时代的“沙发土豆”,到如今的“低头族”,科技的进步总在人们身上留下烙印,似乎是大势所趋,难以抵挡。
在“低头率”越来越高,短时间内无法有效遏制的情况下,通过新设施、新手段保护路人安全,值得考虑。
就像澳大利亚官员说的那样,哪怕这些红绿灯只能救下一条命,这么做也是值得的。
再看引导。
当前过马路玩手机并没有法规约束,除非是闯红灯,否则交警也无权制止。
为此,近来为马路“低头族”立法的话题引起争论。
确实,立法不是万能的,对其立法也面临着执法难、取证难等操作难题,但通过倡导性的法律法规引起更多人重视,通过更多宣传引导、警示教育让“低头族”时时小心、处处注意,值得尝试。
很多人觉得:
那么多人边走边看,不都没出事吗;
我就看个新消息,1秒钟的事啦;
礼让行人,本就是司机要做的……有人心怀侥幸,有人不以为意,对于“低头族”,真的应该有更多人、通过更多方式告诉他们:
“低头族”的世界“危机四伏”,真得长点心!
老字号价值在老出路在新
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中,老字号更应眼睛向内,固本培元,守正出新,借力借势借智,用创新思维打造新时代的文化精品。
前不久,笔者乘飞机回北京,在厦门机场的老字号片仔癀体验店,诸多新产品刷新着对中华老字号的理解和认识。
在这里,曾经板着脸孔的老字号片仔癀变身精华霜、牙膏、痘痘贴,深受年轻人的喜爱。
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产品不仅演绎着百年老店的工匠精神,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然而,并非所有老字号都有这样的活力。
在时代的更迭中,许多老字号惨淡经营,不少甚至处于“僵尸”状态,空有品牌,离市场轨道越来越远。
数据是最好的说明。
目前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有1128家,发展良好的如片仔癀、稻香村、全聚德、东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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