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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
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结算速度,规范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河北省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支付系统是指本行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可办理同城、异地支付业务的电子汇划结算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及操作工作的各部门,包括清算中心和信息科技部以及参加支付系统的各分支行营业网点。
第四条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本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参加支付系统的各级营业网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
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的操作及密押卡的保管;
负责清算资金账户的管理,保证辖内结算业务的正常清算。
信息科技部负责支付系统的程序运行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指导。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所辖支付系统网点的机器设备日常巡检。
第二章网络结构
第五条支付系统网络由本行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点构成。
第六条清算中心是本行支付系统的一级机构,做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直接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负责支付业务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与本行综合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转发和资金清算。
第七条支付系统网点是本行支付系统的分支机构,是支付业务的最初发起和最终接收点,负责支付业务的收发和对客户的资金清算。
第三章操作管理
第八条清算中心及各支付系统网点必须设录入员、复核员、会计主管岗位。
具体职责如下:
1、业务主管岗:
负责对录入员和复核员进行管理;
负责对退汇业务及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往账业务进行授权;
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的支付业务等。
2、录入员:
负责往账业务的录入、查询、来账业务的处理、清单凭证打印等日常业务处理。
3、复核员:
负责往账业务的复核、查询、来账业务的处理、清单凭证打印等日常业务处理。
以上人员统称为业务操作人员。
第九条清算中心业务主管及操作员除上述职责外,还应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的操作及清算账户的管理。
第十条信息科技部设系统管理员岗:
负责配置系统参数,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前置机用户以及维护软件、硬件、网络、线路,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大额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每日运行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小额支付系统24小时连续运行。
各支付系统网点应严格遵守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不得迟延签到和提前签退系统。
为保证大额支付系统与人行日终对账按时处理,各网点应与每日5点半前将往来账业务处理完毕,清算中心将随时统计监测,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将进行全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各岗位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大、小额支付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的流程规范操作,认真监视系统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各支付系统网点接收支付系统来账业务,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支付系统专用凭证由会计结算部负责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支付系统运行中产生的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按同期会计档案要求由所属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办理支付系统业务的查询查复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各网点必须在当日营业时间内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10点,按规定的格式、标准向查询行发送查复信息,并打印查复书。
对查而不复和超过查复时限的查复行,清算中心将随时统计监测,超过两次的将进行全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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