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修改版第三方多抵押人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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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在签订时三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本合同各份内容相同。
7.本合同生效后,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方(抵押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种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乙方(抵押人):
(下文除另行说明,抵押人和乙方合称抵押人)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文除另行说明,抵押权人称抵押权人)
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自愿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房地产抵押予抵押权人,作为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的担保。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抵押人、抵押权人三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协商就设定房地产抵押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主合同有关内容
一、债权人;
二、债务人;
三、其他合同当事人;
四、主债权数额:
(币种:
)(大写)(小写)元;
五、债务履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抵押物担保数额及议定价值
抵押物担保数额:
)(大写)(小写)元。
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三方议定,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币种:
)(大写)元,(小写)元。
第三条抵押物
3.1抵押物状况(见下表)
抵押物名称
房地产证号
房地产权利人
面积(平米)
位置
3.2抵押人、抵押权人三方承诺已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已对下列问题予以明确:
1)经核查,三方已确认抵押物现状与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证书记载内容一致;
2)若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则当抵押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或违反其他有关规定,从而影响抵押物的处置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抵押人两方共同承担;
3)若抵押物是位于北京的房地产,处理抵押物时须根据北京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若抵押物为非商品房性质或者尚欠缴地价,应当在实现抵押权时补足地价。
本合同项下的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的评估改。
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抵押登记
4.1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三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
4.2本合同抵押人、抵押权人三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互相配合并按照4.1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该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3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抵押人的权利
5.1主合同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和应付费用之后,抵押人有权从抵押权人处取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与本合同相关的由抵押权人保存的其他资料并注销抵押登记。
5.2抵押期间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合理使用权和收益权。
5.3三方约定的其他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抵押人的义务
6.1抵押人应保证抵押物上的房屋所有权或处分权、土地使用权没有瑕疵,并保证提供的有关抵押物的全部产权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合法、真实、有效。
6.2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维护抵押物的完好,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和检查,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赠与、拆除、改建或者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擅自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6.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抵押物的权属发生争议或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害,或者抵押物发生其他不利于抵押权人抵押权实现的情形的,抵押人应当在情形发生后日内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配合抵押权人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6.4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当其发生失业、搬迁、个人经济情况和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形时,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日内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抵押权人,并配合抵押权人落实好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6.5除非另有约定,抵押人承担本合同项下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税费、财产保险、公证、登记等费用。
6.6三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抵押权人的权利
7.1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对主债权及其利息、抵押人应付的其它费用进行受偿。
7.2三方约定的其它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抵押权人的义务
8.1抵押权人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抵押物进行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对有关抵押房地产权属、坐落、部位、房屋现场与权属证书记载等有关情况了解清楚。
8.2在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得到清偿后,抵押权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物产权或使用权凭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应及时退还给抵押人。
8.3妥善保管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资料,若遗失或毁损的应当负责补办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4抵押权人将抵押房地产证券化后,应当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抵押人。
8.5三方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担保债权的范围和抵押权的效力
9.1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9.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毁损、灭失、附和、混合、加工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第十条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十一条抵押物毁损灭失
11.1抵押期间,由于不可抵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抵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价值毁损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11.2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行为造成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11.3三方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或多项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受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
或者债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抵押人未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5)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抵押权实现方式
13.1当出现第十二条约定的任何单项或多项情况的,抵押权人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13.2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参照抵押权设立时的约定价格,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不得损害在后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抵押权的消灭
14.1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任何一项情形时,抵押权消灭:
1)抵押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
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2)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且无代位物存在的,抵押权消
灭。
3)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没有行使抵押权。
14.2抵押三方当事人应在抵押权消灭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5.1在抵押合同履行过程中,抵押人、抵押权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当赔偿他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5.2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抵押人签字(或盖章)、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并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本合同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7.2本合同经三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后,三方当事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的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三方应采取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总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补充约定。
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十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构及各执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附件
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抵押人:
(签章)
抵押权人:
(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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