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民法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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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民法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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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民法教案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
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级法学(一/二)
授课日期
2008年9月4日第1周
授课时数
2
授课章节
民法学习漫谈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
与要求
了解:
民法学的简要发展历史
理解:
狭义和广义上的民法
掌握:
民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重点
及难点
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难点:
平等主体的含义
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
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
强调民法的发展和民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
教学方
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
课外作业
1、什么民法的调整对象
2、平等主体
教学后记
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继续思考课堂上列举的案例,弄清民法调整对象
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
第一章 民法概述
一、我国民法学发展的简要脉络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平等主体
人身权法↗亲属法(婚姻法、收养法、监护法)
↘继承法
财产法 ↗物权法 从静态角度规范财产归属关系
↘债权法 从动态角度规范财产流转关系
2.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一词的多重涵义:
狭义与广义
形式和实质
民法与民法学
主要特征:
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主体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注:
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
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级交通管理
授课日期
2008年9月9日第2周
授课时数
2
授课章节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
与要求
了解:
了解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
理解:
平等原则的含义
掌握:
民法的调整对象
教学重点
及难点
重点:
民法的诚实信用
难点:
平等原则的含义
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
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
强调平等与诚信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
教学方
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
课外作业
1、什么民法的平等原则
2、如何理解权利不得滥用
教学后记
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继续思考课堂上列举的案例,重视基本原则的学习
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适用法律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二)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三)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四)民事权利平等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主体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按照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的含义:
自主地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仅对自己真实意思表示负责
公平原则既属于道德原则,也属于法律范畴
三、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
(一)当事人对他人讲究信用。
(二)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三)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
(四)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实信用正确处理各种民事纠
四、公序良俗原则
一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是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注:
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
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级交通管理
授课日期
2008年9月23日第4周
授课时数
2
授课章节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教学目的
与要求
了解:
民事法律关系仅仅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
理解: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和社会发生联系的纽带
掌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教学重点
及难点
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难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
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
教学方
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
课外作业
1.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
2.我国民法通常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分哪几类?
教学后记
课后比较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异同
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民事 法律 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体现为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和社会发生联系的纽带
2.民法的调整功能是通过将社会关系转为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
3.民事法律关系使社会更加秩序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特征:
主体地位平等、根据当事人意志发生、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一)民事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自然人、法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特定的精神利益
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依法实现某种利益的行为界限
几种主要的民事权利:
以标的划分:
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
以作用方式: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为实现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三、民事法律事实:
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一)事件:
1.自然人死亡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3.时间的经过
(二)行为: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
3.非法行为 4.非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审判行为)
三、判断民事法律事实的三个客观标准:
1.是一种客观情况
2.同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有联系
3.合乎民法规定
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
注:
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
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级交通管理
授课日期
2008年9月18日第3周
授课时数
2
授课章节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教学目的
与要求
了解:
民法民事主体的相关规定
理解:
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法律人格的普遍性
掌握:
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教学重点
及难点
重点:
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难点:
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异同
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
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
教学方
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
课外作业
1、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2、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异同
教学后记
课后讨论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的现实中的表现
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
第四章 自 然 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它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它始于出生(呼吸说)和终于死亡(心脏跳动说)
认定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是:
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它证明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三个例外规定
1.关于胎儿的应留份额(继承法28条)
案例分析:
甲乙为夫妻,甲有父母丙丁,甲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妻正怀胎儿,问甲的遗产如何分配?
原则上应分为乙丙丁和胎儿四份。
但胎儿出生时的三种情形决定其不同的权利配形态。
A:
胎儿出生为活体,则应留额属于胎儿,由母亲监护保管
B:
胎儿出生为死体,则应由乙丙定继承
C:
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该份额转为婴儿遗产由其母亲继承
2.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死者其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应该受到保护?
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高法1993年8.7《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2001年3.18《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应该保护。
保护的对象学界有争议,通说认为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3.特殊权利能力问题
自然人的个别特殊权利能力适用特别法。
如结婚能力适用婚姻法第6条(男22、女20)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1.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
2.前者与人身不可分离,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
3.前者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来两个部分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
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一)前者是意思能力,是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后者是主体资格
(二)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行为能力则没有
(三)前者可以依法受到限制,后者不能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分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智力发育良好 精神正常(16以上未满18的,如果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则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下(不包括10)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精神病人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_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
四、自然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民事活动完全有效,自己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二)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民事活动无效,自己不承担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特别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简单民事活动的行为一般有效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承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承担。
特别规定: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合同法47条)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单方行为为无效行为(不受合同法调整)
注:
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
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级交通管理
授课日期
2008年9月23,25日第4周
授课时数
4
授课章节
第一节 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教学目的
与要求
了解:
监护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程序;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理解:
宣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及其顺序的含义
掌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教学重点
及难点
重点:
宣告(撤销)失踪和宣告(撤销)死亡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难点:
宣告(撤销)失踪和宣告(撤销)死亡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
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
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简称“意见”)
教学方
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
课外作业
1.简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及其顺序
2.宣告(撤销)失踪和宣告(撤销)死亡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教学后记
讨论全国政协副主席,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女士宣告丈夫失踪案
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本节三个要点:
第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由人民法院对在某个自然人身上已经发生的事实加以确认或推定的制度
第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依法定程序
第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生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一)满足一定时间条件:
2年(失踪宣告),4年(死亡宣告)
(二)利害关系人申请: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祖(外)父母、孙(外)子女 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意见”21条)
(三)由基层人民法院宣告:
失踪和意外死亡公告3个月,一般死亡公告1年,(民诉168条)以法院作出宣告的日期为生效日期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包括宣告生效后果或宣告撤销后果
(一)宣告失踪:
宣告生效:
设立失踪者财产代管人
宣告撤销:
归还其财产代管权
(二)宣告死亡:
宣告生效和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都围绕民事主体资格、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财产关系四个方面展开
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民事主体资格恢复;
2.夫妻关系根据通则“意见”处理,
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3.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原来的关系;
4.财产原则上返回现存利益。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妻丙、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d)
A:
丁应将从甲乙丙处继承的遗产全部返还给甲
B:
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遗产返还给甲
C:
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遗产返还给甲
D:
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遗产返还给甲
2006年卷三单选第2题
考点:
一、期间第一天是哪一天?
1.一般情况下以音讯消失的次日为的一天(意见28条)
2.意外事故下以事故发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以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为第一天
案例:
阿炳2000年8月1日乘轮渡时不幸遇到翻船事故,与其他乘客一起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其妻欲申请法院宣布失踪,问最早应该在哪一天?
A:
2002年8月1日 B:
2002年7月31日
C:
2002年8月2日 D:
2002年8月3日
民法通则154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二、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1.在宣告失踪情况下申请人、财产代管人之间没有序位之分
2.在宣告死亡情况下申请人有先后序位之分(意见25条)
三、宣告的时间问题
1.意见34条关于失踪宣告为半年的规定已经不适用,(见民事诉讼法168条)
2.民事诉讼法167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死亡宣告不受2年限制
四、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
权利 诉讼地位 法律责任
代管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意见32条)
案例:
甲被宣告失踪,乙为甲的债权人,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现乙欲起诉主张自己对甲的债权,问应以谁为被告?
五、法律状态与自然状态不一致时以自然状态为准
案例:
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日期为2002年3月1日,3月15日,其遗产被妻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经查,甲实际上是2002年4月1日死亡,并在2002年3月20日自书遗嘱,将遗产留给儿子丙,问:
1.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自然解除?
2.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3.如甲未立遗嘱,且在2002年3.1到4.1间赚钱6万,谁是6万元财产继承人
六、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间的关系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申请人只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该宣告失踪
3.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4.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死亡、
三、监 护
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弥补其能力不足),涉及监护人的种类、范围及顺序、人数等
(一)四种监护方式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人:
父母、祖(外)父母、成年的兄姐
通则16条2款除父母外祖(外)父母、成年的兄姐也是法定监护人,上述人员有顺序之分,,但同一顺序中没有人数限制
意见21条:
下列三种情形下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通过法院取消另一方的监护资格:
a:
对子女有犯罪行为;b:
对子女有虐待行为 c:
对该子女明显不利
2.指定监护:
通常是父母之外的近亲属对监护有争议时出现
(1)有关组织指定:
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2)法院指定:
前者是后者的必经程序,否则法院不受理(通则16条3款和意见16条)
3.委托监护:
法定和指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协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履行。
4.其他监护:
其他亲属、朋友;有关组织
满足2条件:
该亲友自愿;征得有关组织同意
(二)监护顺序:
1.未成年人:
父母 祖(外)父母 成年的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同意
2.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顺序: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居(村)民委员会同意
(三)监护职责:
一是围绕保持正常的生活、教育、健康三个方面展开二是;为被代理人利益参与被监护人利益相关的民事活动
考点:
一、非为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
案例:
童非为著名童星,收入颇丰,其母欲从其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现金为其父买一幢房子,问该行为的效力?
(通则18条1款)
二、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通则158条)
父母离婚后承担的不是平行责任,而是有顺序之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但是如果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却是错误的
1.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
2.前者不能独立承担,另一方与其共同分担
案例:
甲乙为夫妻,有一子丙12岁,甲乙离婚,丙随母乙生活。
一天,丙致小朋友丁伤害,花费医疗费8万,经查:
A:
乙有个人财产20万,甲有个人财产200万
B:
乙有个人财产7万,甲有个人财产200万
C:
乙有个人财产1万,甲有个人财产200万
以上三种情形下甲乙如何承担上述8万元的赔偿金?
三、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依通则22条,委托监护发生了被监护人侵权时,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有三层意思
1.原则上仍由监护人承担
2.委托人与受托人有约定,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向受托人追偿
3.受托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甲有一子乙12岁,甲要出国学习一年,委托其妹丙照看一年。
甲丙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监护费用给甲,若出现乙的侵权,甲丙依2:
8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6个月后,乙将小朋友丁打伤,花费医疗费1万元,问丁的父母应如何主张该费用请求权。
A:
向甲主张2000元,向丙主张8000元
B:
向甲丙任一人主张1万元
C:
向甲主张1万元,尔后甲向丙主张8000元
D:
向丙主张1万元,尔后丙向甲主张2000元
四、监护人不明时的责任承担
意见159条,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案例:
未成年人甲的父母于5月8日意外死亡,5月9日甲打伤乙,致乙花费医疗费5万元,经查,甲的祖父母有财产10万,甲的外祖父母家徒四壁,甲的成年兄长丙有个人财产20万,问谁来承担五万元赔偿责任?
五、擅自变更监护人时的责任承担
意见18条,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案例:
甲12岁,父母双亡,祖父乙为监护人。
后乙与甲的外祖父母丙、丁协议后由后者担任监护人。
不久甲打伤小朋友戊花医疗费1万元,问谁来承担责任?
六、18周岁上下变通问题
1.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适用通则133条
2.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四、自然人的住所与居所
1.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居所为住所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以居所为住所
3.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住院除外)
4.是法院管辖权、债务履行地、失踪时间等适用法律的依据
案例:
张大来原户籍所在地为杨村,1994年从杨村开出迁出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
问现张的住所确定为何处?
A:
杨村 B:
李村 C:
县城关医院 D:
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1997年卷二单选第9题
五、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概念:
个体工商户:
个人或家庭在法律范围内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或家庭在法律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1.个人投资、经营收益的,有个人承担
2.家庭成员投资经营,主要收入用于家庭的,由家庭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3. 1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2适用合伙企业法
注:
此表填写时以四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
授课教师
杨国华
授课班级
07级交通管理
授课日期
2008年10月2日第5周
授课时数
2
授课章节
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二节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及其变化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合伙)
教学目的
与要求
了解:
法人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以及我国民法规定的四种法人
理解: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合伙在法律上的不同
掌握:
法人、合伙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
教学重点
及难点
重点:
法人和合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难点:
法人、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工作人员四者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不同
课的类型
专业基础课
针对教材更新、补充、删节的内容
补充1999年修订的合伙法关于合伙主体的修正案以及2006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注册资本的新规定
教学方
法手段
案例分析与讲授法相接合
课外作业
1.什么叫有限独立责任?
法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什么叫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教学后记
课后比较自然人、法人、合伙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异同
教学进程、主要教学内容(含多媒体、板书设计)
第五章 法 人
一、法人的一般问题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前者是集合主体,由法律创设,后者是单个主体,是自然形成
2.特征:
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3.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有四种: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
中 外 法 人 对 应 比 较(前外后中)
公法人――――――――――――机关法人
营利法人―――――――――――企业法人
财团法人―――――――――――无对应
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公司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人―
非公司法人:
工厂、商店、农场等
中 权力机关 军事机关
国 机关法人―― 行政机关
法 审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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