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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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等有关材料质量情况和自检记录;
(五)主要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六)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
(七)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分包与劳务、计量支付、变更、流动资金管理情况;
(八)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九)工程内业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委托专业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测工作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承担监督检测任务的试验检测机构。
第十三条综合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合同造价情况以及从业单位履职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综合检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应当书面告知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检查工作安排;
(二)检查时可以分设质量组、安全组、合同组、监理组、检测组等,开展巡查工程现场、查阅资料、监督检测等检查工作;
(三)项目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开展集体讨论;
(四)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召集相关从业单位后,向被检查项目从业单位当面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并听取相关单位的陈述、辩解;
(五)各项目综合检查结束后,应当对总体检查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并进行综合排名。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检查,并按照下列频率进行:
(一)被检查项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
(二)被检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内业资料收集、归档工作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
(三)工程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分包与劳务、计量支付、变更、流动资金管理情况以及监理、试验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每合同段均应进行检查;
(四)被检查项目正在施工的合同段均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频率如下:
1.特大桥、特长隧道、码头工程、船闸工程、预制梁场、沥青拌合站检查覆盖率100%;
2.大中桥、内河航道桥梁、长中短隧道、钢筋加工场检查覆盖率不少于50%;
3.小桥、涵洞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2处;
4.路基、路面、轨道、航道护岸、防波堤、交通安全设施、房建、绿化、机电等工程及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拌合站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
5.办公区、生活区和生产区等施工驻地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2人;
7.龙门吊、架桥机等特种设备管理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2台;
8.危险品存储、使用管理每施工合同段检查不少于1处;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覆盖率不少于20%。
(五)具体检查频率可根据被检查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书面告知中进行明确。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是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合同造价情况或者从业单位管理行为中的单项或者多项内容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日常检查是除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外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主管监督项目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的日常检查,每次检查单个项目不少于30%的施工合同段,可根据需要对被检查合同段随机进行抽检。
日常检查应当重点对最近一个季度施工的工程内容进行抽查。
检查的施工合同段原则上随机确定,但可以结合近期重点工作、举报问题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工程项目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意见并做好书面、影像等记录。
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检查发现的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对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整改反馈资料进行核查。
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项目,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当面反馈,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
第四章举报查处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电话、网址等信息,并及时受理举报。
第二十三条对以来访形式举报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并制作笔录,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
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的,可以不再制作笔录;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站信箱等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查收,并固定举报材料的原始状态格式。
对采用电话形式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要求举报人进行实名举报,并加强落实实名举报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主管监督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调查人员应当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建议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可不予受理:
(一)工程部位或者问题不具体,且无法与举报人联系或者与举报人联系无法进一步确认的;
(二)已有调查结论,并且举报人没有提出新的线索的;
(三)举报事项已经被其他项目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法院受理的。
第二十七条举报调查原则上由工程项目主管监督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负责。
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指定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开展实地调查。
举报调查应当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情况特别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
调查完成后,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制作举报调查报告,形成调查结论。
举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以及受理情况;
(二)举报工程概况、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三)举报调查情况;
(四)总体调查结论;
(五)举报属实的,明确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六)有关检测报告、设计图纸、质保资料、影像资料、电话录音记录等附件。
第二十九条实名举报由负责举报调查的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在出具调查报告后7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前,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分为交工质量评定核查、竣工质量评定核查。
交工质量评定核查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交工质量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抽查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部位;
(四)设计变更方案完成情况;
(五)工程质保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竣工质量评定核查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六)各参建单位总结编制情况以及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的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意见;
(七)交工遗留问题以及试运营阶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
(八)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竣工质量评定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抽查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部位;
(十一)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等竣工资料完成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对桥梁、隧道、重点支挡工程、高边坡等涉及安全运营的重要部位质量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实体检测或者评估。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现场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
对发现工程实体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者返工,工程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后,对工程质量重新进行评定。
收到建设单位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后,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对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复查。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主管监督的交通运输部门在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后,且工程质量均评定为合格以上的,应当予以办理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
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工作完成后,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应当出具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办理质量评定备案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申请表;
(二)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荷载试验、边坡稳定性评估等方案及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后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四)建设单位对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存在问题、工程质量评定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
(五)建设单位对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六)竣工质量评定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对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阶段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告知原因并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13〕13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浙交〔2013〕5号)、《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浙交〔2007〕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2.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计划书
3.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
4.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5.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反馈单
6.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7.公路水运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申请书
附件1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监督通知书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办理(工程项目名称)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材料基本齐全,我单位将对该工程开展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
项目分阶段开工的,请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交通运输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
本通知书主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附件2
监督计划书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已于年月日办理了(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通知书,现将该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如下:
一、监督依据;
二、监督范围;
三、监督人员主要职责;
四、监督计划
(一)工程开工前;
(二)工程施工阶段;
(三)工程交工、竣工验收阶段。
五、其它内容。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盖章)
本通知书主送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由建设单位转发
附件3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
(交通运输部门):
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供(工程项目名称)办理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相关材料、工程概况表(附表1)和监督管理登记表(附表2),申请办理该工程项目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工程项目概况表
工程名称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工程地点
建设依据
项目法人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邮政编码
电话
通讯地址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资质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概算
万元
建安工程费
建设规模和
主要建设内容
表中参建单位情况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栏目。
附表2
监督管理登记表
项目名称:
(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基本情况
批准概算(预算)
计划开、竣工日期
质量目标
从业单位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人
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责任人签字
名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合同段号
填报人:
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统一填报,内容可增加,可另附页。
附件4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一、存在问题
二、处理意见和建议
检查人员:
主送:
抄送:
附件5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检查意见反馈单
意见书编号:
合同段:
被检查单位处理情况及结果
(单位盖章)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监理单位核查意见:
(监理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核查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
抄送:
附件6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
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一、质量监督概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二)施工单位自检体系
(三)监理单位抽检体系
(四)动态管理
三、监理工作监督检查
四、施工过程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质量行为、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及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五、交工验收前工程质量检测
六、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评价
七、对建设单位管理情况的评价
八、监督工作体会
交通运输部门及其监督工作机构(盖章)
附件7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
(备案阶段)质量评定备案申请表
(交通运输部门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已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完成了相关建设工作。
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评定合格,试验检测单位出具相关检测报告后,我单位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于年月日对项目进行了(备案阶段)质量评定,现已完成相关问题整改工作,提请质量评定备案。
附表:
备案管理表
建设单位(盖章)
附表
交通建设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表
项目名称
备案内容
一般变更完成情况
较(重)大变更完成情况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工程造价
备注
参建单位
意
见
设计单位意见
(公章)年月日
意见
(公章)年月日
(公章)年月日
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盖章)
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在填写表格时,应明确备案阶段,填写交工或竣工。
2、表中参建单位意见栏和备案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栏目。
3、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备案情况栏中签署“同意备案”,并加盖交通运输部门章;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
4、本表一式2份,交通运输部门存档1份,建设单位存档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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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交通 建设 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 监督 工作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