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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YD/T5003-2005《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3.0.1局、站址选择应满足通信网络规划和通信技术要求,并结合水文、地质、地震、交通、城市规划、投资效益等因素及生活设施综合比较选定。
并满足以下要求:
1.局、站址的占地面积要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局址选择时应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2.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3.局、站址宜选在地形平坦、地质良好的地段;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古河道和有可能塌方、滑坡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在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
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如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按本规范第5.0.11条规定执行。
5.局、站址应有较安静的环境,不宜选在城市广场、闹市地带、影剧院、汽车停车场或火车站以及发生较大震动和较强噪声的工业企业附近。
6.局、站址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不宜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较多烟雾、粉尘、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
7.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邻近的高压电站、高压输电线铁塔、交流电气化铁道、广播电视、雷达、无线电发射台及磁悬浮列车输变电系统等千扰源的影响。
安全即离执行相关规范标准,
8.站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9.局、站址选择时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3.0.4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响的防护对策。
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晌应符合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要求。
5.0.6电信专用房屋的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辐射的应符合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的规定。
对周围一定距离内职业暴露人员、周围居民的辐射安全,应符合GB12638-1990《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的规定。
6.3.4电信机房楼地面、墙面、顶棚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YD/T754-1995《通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的规定。
6.3.7电缆孔洞及管井应采用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
通信电缆不应与动力馈电线敷设在同一个走线孔洞(管井)内。
10.0.1电信专用机房的防雷、接地、雷电过电压保护应符合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10.0.4电信专用房屋应按联合接地方式进行防雷接地设计:
即电信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含天线铁塔的防雷接地)、电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以及其保护接地共同组成一个联合接地网。
从基础均压网到各层均压网,直至屋顶避雷带、避雷网应通过所设雷电流引下线一一相互焊接成一个多层类似法拉第原理的钢筋结构体,每层应根据通信机房的情况预留接地端子。
10.0.6电源配电系统的防雷与接地
1.交流供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力电缆入局,电力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或将电力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机房,电缆金属护套两端或者钢管应就近与地网接地体焊接连接。
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处应设相应等级的电源避雷器。
2.交流零线在入户处应与联合地网朝变压器方向专门予留的接地端子作重复接地。
楼内交流零线不得再作重复接地.
3.电力变压器初次级及高压柜(10KV)应安装相应电压电流等级的氧化锌电源避雷器。
低压电力线进入配电设备端口处外侧应安装电源防雷器,通信局(站)电源用防雷器应采用限压型(8/20μS)SPD,通信局(站)不应使用间隙型(开关型)或者间隙组合型防雷器。
电源防雷器最大通流容量应根据通信局(站)类型、所处地理环境、雷暴强度等因素来确定,最大通流容量,选择见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10.0.7进出入机房的各类信号线应由地下入局,其信号线金属屏蔽层以及光缆内金属结构均应在成端处就近作保护接地。
金属芯信号线在进入设备端口处应安装符合相应传输指标的防雷器。
二.YD/T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3.1.1由市电和备用发电机组电源组成的交流供电系统宜采用集中供电方式供电。
在满足局(站)用电负荷要求的前提下,应做到接线简单、操作安全、调度灵活、检修方便。
低压交流供电系统应采用TN-S接线方式。
3.1.6低压市电间、市电与油机之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必须采用具有电气和机械联锁的切换装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时,应采用带灭弧装置的双掷刀闸。
3.1.7自动运行的变配电系统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3.3.1新建局(站)应采用联合接地。
3.3.2防雷与接地系统的设计应按YD5098-2006《通信局(站)防雷接地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3.2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5.0.4采用电源馈线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用交流中性线应采用与相线相等截面的导线。
2.线路的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3.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导体的载流量,同时应满足热稳定及机械强度的要求。
4.接地导线应采用铜芯导线。
5.沿海等有盐雾腐蚀的环境条件下,应采用铜芯导线。
6.机房内的导线应采用非延燃电缆。
6.2.5发电机室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用发电机组周围的维护工作走道净宽不应小于lm,操作面与墙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1.5m。
2.两台相邻机组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宜小于机组宽度的1.5倍。
3.发电机室内装控制、转换、配电设备时,各设备背面与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其正面与设备(或墙)之间的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5m;其侧面与墙之间的走道一般不小于0.8m。
4.发电机组的排气管路不宜多书2个90度弯,当排气管路过长或90度弯头超过2个时排气管应加大截面积满足机组排气背压的要求。
5.发电机室根据环保要求采取消噪声措施时,应达到附录B中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机组由于消噪音工程所引起的功率损失应小于机组额定功率的5%。
6.2.11在要求抗震设防的通信局站,加固措施按YD5059-2006《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设计。
三.YD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5.1.1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撑铁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联结架。
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联结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5.1.2电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
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
5.1.3电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设备应与楼板可靠联结。
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4.3.1条的计算方法确定。
5.1.4列架应通过连固铁及旁侧撑铁与柱进行加固,其加固件应加固在柱上,加固所用螺栓规格应按4.3.1条公式计算确定。
5.2.2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小型台式设备应安装在抗震组合柜内。
抗震组合柜的安装加固同5.2.1条。
5.3.16~9度抗震设防时,自立式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其螺栓规格按本规范4.3.2条公式计算确定。
5.3.26~9度抗展设防时,按5.3.1条计算的螺栓直径超过M12时,设备顶部应采用联结构件支撑加固,联结构件及地面加固螺栓的规格按4.3.1条计算确定。
6.1.28度和9度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必须用钢抗震架(柜)安装,钢抗震架(柜)底部应与地面加固。
加固用的螺栓规格应符合表6.1.2-1和表6.1.2-2的要求。
表6.1.2-1双层双列蓄电池组螺栓规格
设防烈度
8度
9度
楼层
上层
下层
一层
上层
下层
一层
蓄电池容量(Ah)
≤200
≤200
规格
≥M10
≥M10
≥M10
≥M12
≥M12
≥M10
注:
上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上半部分,下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下半部分。
单层房屋按表内一层考虑。
表6.1.2-2蓄电池组螺栓规格
设防烈度
8度
9度
楼层
上层
下层
一层
上层
下层
一层
蓄电池容量(Ah)
M12
M10
M8
M12
M10
M1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M12
M12
M10
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M14
M12
M10
M14
M14
M12
2000
2200
2400
2600
2800
3000
注:
上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上半部分,下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下半部分。
单层房屋按表内一层考虑。
6.5.1当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输出端与电源母线之间应采用母线软连接。
7.2.1微波站的馈线采用硬波导时,应在以下几处使用软波导:
1.在机房内,馈线的分路系统与矩形波导馈线的连接处;波导馈线有上、下或左、右的移位处。
2.在圈波导长馈线系统中,天线与圆波导馈线的连接处。
3.在极化分离器与矩形波导的连接处。
四.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1.0.8通信局(站)内使用的浪涌保护器,应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防雷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测试合格。
1.0.9通信局(站)的防雷、接地、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通信网防御雷电安全保护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6.6严禁在接地线中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3.6.7接地线布放时应尽量短直,多余的线缆应截断,严禁盘绕。
4.1.1综合通信大楼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将围绕建筑物的环形接地体、建筑物基础地网及变压器地网相互连通,共同组成联合地网。
局内设有地面铁塔时,铁塔地网必须与联合地网在地下多点连通。
5.1.3接入网站的供电系统采用的TT供电方式时,单相供电时应选择“1+1型”SPD,三相供电时应选择“3+1型”SPD。
7.5.4缆线严禁系挂在避雷网或避雷带上敷设。
9.1.2电源用雷电浪涌保护器(SPD)的测试必须符合YD/T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的要求;检测中的测试方法必须符YD/T1235.2-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测试方法》。
9.2.9严禁将C级40kA模块型SPD进行并联组合作为80kA或120kA的SPD使用。
五.YD5054-2010《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
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
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
简称丙类。
3.0.2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0.3通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应与生产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
4.0.1各抗震设防类别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通信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六.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6.2.2光缆埋深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14直埋光(电)阵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6.2.14的要求。
6.4.8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述规定。
1.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4.8-1的规定。
2.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应不低于表6.4.8-2的规定。
3.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应不小于表6.4.8一3的规定。
6.5.12光缆通过河堤的方式和保护措施,应保证光缆和河堤的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l.应保证光缆和河堤的安全,并严格符合相关堤防管理部门
的技术要求。
2.光缆在穿越土堤时,宜采用爬堤敷设的方式.光缆在堤顶的埋深不应小于1.2m.在堤坡的埋深不应小与1.0m。
堤顶部分兼为公路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若达到埋深要求有困难时也可采用局部垫高堤面的方式,光缆上垫土的厚度不应小于0.8m。
河堤的复原与加固应按照河堤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3.穿越较小的、不会引起次生灾害的防水堤,光缆可在堤基下
直埋穿越,但应经河堤主管单位同意。
4.光缆不宜穿越石砌或混凝土河堤。
必须穿越时,其穿越位置与保护措施应与河堤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6.7.3硅芯塑料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建筑物间的隔距应符合表6.2.14条的规定,埋深应根据铺设地段的土质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按表6.7.2分段确定,且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特殊困难地点可根据铺设硅芯塑料管道要求,提出方案.呈主管部门审定。
7.2.4埋式电缆与其他地下设施间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2.14的规定。
7.4.12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表6.4.8-1、表6.4.8-2和表6.4.8-3的规定。
8.3.1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保护措施。
8.3.5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必须做防雷接地。
七.YD-T5024-2005SDH本地网光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
11.2.3机架的安装必须进行抗震加圈,其加固方式应符合YD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11.4.6地线符合以下要求:
1.数字传输机房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宜采用分开引接方式。
2.工作地线应接至列头柜或由电源分支柜引接至列头柜,列内通过列头柜辐射至各机架。
3.保护地线宜采用电力电缆从电力室地线排或适当接地点直接引接至列头柜,或由电源分支柜地线排引接至列头柜,列内采用树干式“T”接至各机架。
4.终端光线的金属构件应接防雷地线,防雷地线应单独从最.近的防雷接地体引入,并可靠地与ODF架绝缘。
5.数字分配架应具有良好的保护接地,ODF架内同轴外导体和机架外壳均应接保护地,DDF架上的接地端子可直接与相邻列头柜的保护地端子相接,同机房内DDF或ODF架之间的保护地线可复接或T接。
八.GB50373-2006《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2.0.1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
通信管道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0.4对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预埋通信曹道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并应与公用通信管道相连接。
2.0.5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或留有通信管道的位置。
必要时,应进行管道特殊设计。
2.0.6在终期管孔容量较大的宽阔道路上,当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40m时,应在道路两侧修建通信管道或通道;当小于40m时,通信管道应建在用户较多的一侧、并预留过街管道,或根据具体情况建设。
3.0.1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管道与通道宜建在城市主要道路和住宅小区,对于城市郊区的主要公路也应建设通信管道。
2选择管道与通道路由应在管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分路建设的可能(包括在道路两侧建设的可能)。
3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4宜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的街道。
5应避免在已有规划而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城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地带修建管道与通道。
3.0.3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6.0.1通信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顶至路面)不应低于表6.0.1的要求。
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保护。
6.0.2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0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粗底部不应小于0.30m。
6.0.3当遇到下列情况时,通信管道埋设应作相应的调整或进行特殊设计:
1城市规划对今后道路扩建、改建后路面高程有变动时。
2与其他地下管线交越时的间距不符合表3.0.3的规定时。
3地下水位高度与冻土层深度对管道有影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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