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基煤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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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基煤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汇编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汇编
登封市嵩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四年
目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及验收销号制度…………2
安全责任追究、奖惩制度……………………………………………13
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4
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8
隐患责任倒查制度……………………………………………………21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
跟踪落实及验收销号制度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排查、治理、报告、挂牌督办、跟踪落实、验收销号闭合管理制度,强化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变事后反思为事前管理,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2]33号)结合《登封市地方主体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通知登煤字[2012]23号文件精神制定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跟踪落实、验收销号管理制度。
1、我矿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矿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各专业分管领导是本专业隐患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各业务科室科长负责本专业职责范围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组织工作,各分管副职是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督办责任人;各基层单位区队长对本单位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负全面责任责任;安全科负责对各专业隐患排查组织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效果差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2、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矿井上下生产现场、系统、生产工艺、技术管理、自然环境、设备设施上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问题。
3、为便于安全隐患的管理,将隐患进行以下分类:
(一)按隐患危害程度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二)重大隐患:
矿井无能力整改,需书面请示公司,并经公司批复,由公司帮助解决的隐患。
一般隐患:
由矿级领导负责安排区队、业务科室解决的隐患。
(三)按安全生产的专业分为一通三防、机电运输、水灾、地测、顶板和其他隐患。
四、安全隐患来源依据
(一)上级各类检查。
(二)公司领导下井检查;公司总工办、安全部、技术部、机电部、培训中心、调度中心等部门的安全检查。
(三)矿领导下井检查;矿、区队领导值班、跟班下井安全隐患汇报;矿安全办公;定期隐患排查;矿业务科室业务监查;矿各类安全检查;矿各类安全专项验收和检查、一线监督员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反映的隐患。
五、隐患的排查、检查、整改与上报
(一)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后勤的隐患排查活动由安全矿长组织相关人员每周进行一次,由矿长组织每月对矿井重大隐患进行一次排查。
(二)各专业分管矿领导在按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抓好本专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验收检查,全矿各级管理人员都要把查处隐患当作首要任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各类隐患,对现场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每个人都要认真填写记录,归类管理,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三)日常各专业安全检查的隐患,由安全科负责进行分类;各类专业检查的隐患,由矿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进行分类。
对一般隐患立即安排相应单位进行整改。
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由矿长、安全副矿长和分管副矿长召集各业务科室及区队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检查科、相关业务科室按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归档管理,将重大隐患在24小时内分别上报公司相关业务部室;同时将重大隐患另行文上报公司协助整改。
(四)矿相关业务科室接到各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后,要在24小时内审查、认定并归档。
属于本专业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制定出隐患整改方案,本专业不能解决的,由矿安委会研究解决。
需要公司协调解决的,经分管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签字后报送安全部,由安全部统一汇总报公司办公会研究解决。
六、隐患整改、建档及销号管理郑州市嵘昌煤业有限公司
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54号文)和郑州市煤炭管理局《关于建立全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活动的通知》(郑煤【2013】216号)文件的精神和指示,杜绝安全事故和隐患的及时排查治理,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和倒查“全员参与零盲区、全程跟踪促整改、责任倒查严追究”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使用于本矿各科、队。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矿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组长:
韩林周
副组长:
任宗友翟书西程丙伟侯红欣
成 员:
赵战标樊占杰王志荣梁超徐中伟
孙胜豪崔朝欣孙六仓张彦峰孙占峰
王朝飞方玉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长司发俊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倒查和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工作进行登记分类建档。
第五条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和隐患治理总结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专项措施和应急预案;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对隐患产生的原因和隐患责任进行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班排查、天排查、周排查、月排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组成。
1、班排查:
由带班领导对井下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排查现场“三违”情况等。
2、天排查:
入井干部(科、队长、跟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天至少查出一条隐患,由安全科汇总落实,每人一档,月底考核。
3、周排查:
每周六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对井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所查隐患,在安全办公会议上进行落实。
重点排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月排查:
每月由安全副矿长组织一次专项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跟踪落实。
5、上级部门检查:
上级部门检查包括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和日常督查等,检查隐患由安全科汇总上报隐患倒查领导小组。
第四章责任倒查程序
第七条责任倒查程序
1、安全科每天对所查隐患由科长组织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安全矿长签批后执行。
2、对矿井自查隐患由安全矿长组织安全科牵头对其隐患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矿长签批后执行。
3、对上级检查所查隐患由矿长组织倒查领导组参加,由安全科牵头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责任追究罚款通知书,由组长签字后执行。
4、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责任人由安全科通报处罚。
第五章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八条隐患治理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
1、煤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每次排查出的隐患要在升井后组织所检查矿井相关人员进行落实,对一般隐患有所在矿分管领导跟踪督办,重大隐患有矿长挂牌督办,隐患排查后当日上台账,矿检查按照那个科室检查那个科室复查、签字。
凡以上科室及人员未按照程序进行执行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对登封市煤炭管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有安全科当日汇总,当日上台账,当日落实跟踪督办单位及人员,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长当日落实挂牌督办单位及人员,对未执行的单位及人员一次罚款100元。
3、对登封市煤炭管理局排查出的隐患,矿长跟踪、挂牌督办人员要与所属煤矿督促加快隐患整改,对未按时整改、跟踪、挂牌督办人员一条罚款100元。
4、对郑州市及以上部门检查出的隐患矿安全科要当日汇总,当日上台账,对隐患整改时间进行监督,有矿长、安全矿长负责所查隐患整改,与跟踪督办单位、挂牌督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沟通。
申请验收签字及消号工作,不能销号的及时与上级说明情况,并定出销号日期,否则一次罚款300元。
5、矿对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排查出的隐患安全科当日上台账,矿长当日按排跟踪督办、验收人员,重大隐患有矿长亲自挂牌督办,对上台账不及时,未按排跟踪督办人员的一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科负责人罚款50元。
6、矿自查及以上部门排查出的隐患煤矿要及时制定隐患排查整改报告、报告要存档(包括电子文档)报告有跟踪督办人、挂牌督办人、签字及验收结果,对隐患治理报告存档、保存等管理不到位对安全科罚款50元。
7、煤矿对上级部门跟踪督办、挂牌督办的隐患,被排查单位负责人、安全科室负责人要及时与跟踪督办、挂牌督办负责人沟通,及时验收签字消号。
对集团公司排查出的隐患要整改到位后原则上3日内完成验收消号工作,对登封市煤炭管理部门排查出的隐患整改到位上报整改报告后原则上5日内完成验收消号工作。
对登封市以上部门排查出隐患整改到位上报整改报告后原则上10日内完成验收签字消号工作。
否则对矿安全科室负责人罚款50元,对矿长罚款100元。
8、上级部门排查出的隐患验收消号后要及时在相关级别台账显示,否则一次上账不及时罚款50元。
9、公司对矿排查隐患整改报告每周一报公司安全部,上级对矿当天检查隐患表第二天8点前报公司(传真、邮件),延时一天罚安全矿长50元。
10、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场能够解决的立即整改到位,由现场管理人员验收。
11、对必须立即处理的隐患,必须停止生产,将隐患排除后方可生产。
1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经矿长审批后实施。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重大隐患必须指定领导人挂牌督办。
明确矿领导、专业部门、生产区队、班组四级监控责任人其职责,制定监控程序和监控办法,进行跟踪落实。
13、隐患验收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验收销号。
第九条安全科要对收集筛选出的隐患分类登记(“一通三防”方面、采掘工程方面、机电运输方面、地测防治水方面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排查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形成闭合管理,避免遗漏。
第六章隐患责任倒查
第十条隐患责任倒查
1、隐患倒查范围:
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和无整改合格的责任人和原因。
2、未认真履行职责和无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作业人为导致产生、存在的隐患、重大隐患责任人。
3、重大隐患漏查的责任人和原因。
4、上级查出的而下一级没有查出的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5、对隐患整改验收不严格导致隐患重复出现的责任人。
6、对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无采取措施致使其转变为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第十一条责任倒查追究:
对一时难以治理的潜在隐患,没有进行论证和制定整改计划、措施。
1、带班领导查出的安全隐患追究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2、现场主管队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3、上级查出的隐患而矿上或下级没有查出的隐患追究系统管理负责人和管理科室的责任。
4、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有漏洞,追究其编制和审批者的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后者查出前者没有查出的隐患,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奖惩
第十二条建立隐患排查奖惩机制
1、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每次排查出的隐患不少于3条,少一次下井带班排查罚款200元,少排查一条隐患罚款100元,每月组织矿各单位隐患排查不少于4次,少一次罚款500元。
2、副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10次,每次排查隐患不少于2条,缺一处罚带班矿长200元,少一条隐患罚款50元,副矿长每月组织本部门排查不少于10次,缺一次罚款200元。
3、矿各科室科长、副科长、技术人员、采掘修队队长按公司下井次数规定每次下井排查隐患不少于2条。
对少排查一次罚款100元,少排查一条罚款20元。
4、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后,未进行治理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5、因非自然因素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6、在治理隐患期限内未完成治理隐患的罚款50元。
7、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得罚款100元。
8、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训不汲取,导致同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反复出现的罚款100-200元。
9、对验收不负责任的每次每条罚验收人50元。
第十三条排查隐患有奖励。
根据每人的查除隐患指标,每月由安全科对隐患进行分类,对能查出重大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和当场处理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要进行奖励。
1、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多查一条隐患奖励20元。
2、主动整改消除隐患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科评估对个人奖励100-500元。
3、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与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其中三分之一作为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资,安全科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未整改隐患追责。
对各级各部门和本矿排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对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罚款、停班脱产培训、调离工作岗位。
开除等严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安全隐患整改
1、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并组织实施;一般隐患由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2、各业务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按期整改。
3、安全科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各有关责任人反馈。
(二)安全隐患建档管理
安全科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管理档案,并设专人管理,确保隐患归档及时、不遗漏,逐步实现安全隐患档案微机化管理。
(三)安全隐患销号
1、各业务科室、生产区队整改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销号,注明落实人和整改时间,做到隐患销号闭合管理。
对销号的隐患,安全科和各业务科室要及时进行核查。
2、安全科对整改完毕的各类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隐患上报公司安全部和相关业务部室,进行销号归档。
七、其他要求
(一)各级领导下井要严查细管,各类检查要注重实效,隐患整改要落实到位,凡出现检查不负责任遗漏隐患、隐患不按期整改、隐患督查不到位,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者的管理责任,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隐患管理要做到档案管理规范,隐患上报及时,凡出现建档不规范、流于形式或上报材料不及时,按公司和矿考核办法处罚。
(三)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重大隐患,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
矿各业务科室、安全科或区队要立即撤出人员停产整顿,属矿业务科室自停的,由矿组织验收(必要时可报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属公司领导或职能部门停的,由公司组织验收,并决定是否恢复生产。
(四)各级领导、业务科室要认真排查、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
凡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本单位、本专业被上级部门查出重大隐患,造成停产或受到经济处罚的,隐患单位、各业务科室、矿分管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责任追究、奖惩制度
1、各级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对本单位、本部门隐患处理负全面责任。
2、各级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单位及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检查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及时有效的查出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经查出必须立即安排处理,逾期未落实处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责任人及本部门给予每条50元罚款。
4、本单位、本部门事故隐患未落实处理彻底,造成轻、重伤事故,对本单位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5、对已经通报两次而未落实的同一隐患,对责任单位、部门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100—200元罚款。
6、各职能科室根据业务性质及责任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查处及督查落实,重大隐患未发现并由此发生事故,追究科室领导及相应责任人责任。
7、矿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追究矿长及相关领导责任。
8、罚款报送次数不够的相关人员对等处罚。
9、罚款单出现错误的相关人员罚款20元。
10、私自伪造更改罚款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
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矿井长治久安。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如下:
一、成立组织领导:
进一步落实我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源头治理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全面开展,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
组长:
韩林周
副组长:
任宗友翟书西程丙伟侯红欣
成 员:
赵战标樊占杰王志荣梁超徐中伟
孙胜豪崔朝欣孙六仓张炎锋李路
王朝飞方玉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贾卫涛同志兼公室主任。
二、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1、从每月第一周,周六上午开始为第一安全隐患排查日,以后每周六上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时领导小组成员要全部参加,无故不参加罚款50元。
2、每个隐患排查日,下午15时在三楼会议室统一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采、掘、修队长、各单位队长、瓦检员、安全员参加,涉及采、掘、机、运、通及六大系统各类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整改,各主管副矿长为各分管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
3、每次所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副科长孙占峰同志负责逐一建档,逐一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对无按时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按有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4、所查安全隐患全部整改落实后有安全科统一归档销号。
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如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制度:
一、责任落实制度
1、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2、生产矿长负责采煤队、掘进队、运输队,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安全矿长负责全矿井安全设施的检查;火工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领、用、退”管理制度;要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加强支护;严格按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指导生产。
监督检查采、掘工作面是否按“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监督检查安全员是否跟班作业;按要求规范培训教室的设施建设,配备合格的老师。
4、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对“一通三防”的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按上级的要求组织落实“六大”系统的实施建设,并按时完成。
对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切实做到每旬一次测风,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测风调风,严禁采掘面微风无风作业。
严格按照“两采一准”作业方式组织生产。
5、机电矿长负责抓好电气管理及设备检修,保养工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十标准”的规定。
负责安排检查提人罐笼,钢丝绳提升运输环节,进行认真排查,确保提升设备的各种保护齐全完好,“一坡三挡”防坠设施必须灵敏可靠,强化把钩工的教育,确保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运行。
严格按照机电设备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整改,杜绝井下机电设备有失爆现象。
二、检查制度
1、隐患排查由矿长负责组织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每月对矿井进行一次专项隐患排查。
2、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由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
3、隐患排查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管理人员、班、组长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5、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报主体公司进行进行跟踪督促,落实整改。
确保资金到位、期限进行整改。
三、责任追究制度
1、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杜绝重伤以上事故。
3、发生轻伤事故的队组罚代班长500元,跟班队长1000元,队长8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分管矿长600元,安全矿长600元。
4、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直接责任者罚款2000元。
四、月度专项隐患排查制度。
1、三月份组织开展复工复产安全大检查专项隐患排查。
2、四月份由技术科负责组织进行一通三防专项检查。
3、五月份由机电科、通风科负责组织进行开展一通三防、监测监控系统、雨季三防专项检查。
4、六月份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打非治违”专项检查、顶板管理专项检查。
5、七月份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开展第二季度安全专项大检查,由技术科负责组织开展防治水专项检查。
6、八月份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检查。
7、九月份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开展第三季度安全专项大检查
8、十月份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开展“冬季四防”安全专项检查
9、十一月份由调度室负责组织开展监测监控系统认证安全专项检查
10、十二月份由安全科负责组织开展第四季度安全专项大检查
五、档案管理制度
1、对查出的各类隐患登记台帐,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报告分档存放。
2、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验收销号归档存放。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市嵘昌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五条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
由安全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安全科制定整改方案。
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全科负责跟踪落实处理。
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每条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
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六条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五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于当日下午15时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六大系统的隐患排查;安全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七条安全科安全信息中心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八条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郑州嵘昌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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