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docx
- 文档编号:22868373
- 上传时间:2023-04-28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23.17KB
民法笔记.docx
《民法笔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笔记.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法笔记
物权编整理
物:
概念:
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
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
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一定程度限制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4.主物和从物(是否具有从属关系)
主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
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
凡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失去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6.原物和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原物是指原已存在之物,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
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
不可消耗物:
是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的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
是指形态上能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
结合物:
又称合成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独立物,如房屋;
集合物:
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羊群等。
物权
概念: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分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人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2.权利内容不同:
完全物权: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
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区别:
1.支配的价值不同
2.存续期间不同。
3.权利性质不同。
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
5.客体不同。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概念:
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保护的内容:
1.法律地位的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3.保护的平等性。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的内容:
1.种类法定。
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即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2.内容法定。
内容法定又包括:
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保护:
概念:
就是指在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方法:
1、诉讼外和解的方式,即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物权的争议。
2、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通过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来解决其有关物权的争议。
3、诉讼解决其纠纷。
效力:
追及效力:
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特殊的登记制度)
(一)更正登记
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的登记。
(二)异议登记
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三)预告登记
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不需登记仍可实现物权变动的情形:
国家资源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暨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效力。
当事人即使没有办理登记,也只是导致物权不能发生很有效变动,而不应当影响有关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确认权的归属: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观念交付:
(一)简易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构成要件: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改物产。
2、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且已经生效。
3、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指示交付
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构成要件:
1、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2、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3、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
4、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
(三)占有改定
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构成要件:
1、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物。
2、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
3、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所有权
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所有权,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很多,
1、劳动生产、收益
劳动生产、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在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通过行使征收权,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征收的法律特征:
第一,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第二,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第三,征收是转移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
第五,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所谓物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处于善意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和和加工三种方式。
5、没收
国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6、遗失物的拾得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遗失物的认定,必须满足一下几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第二,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
第三,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
7、漂流物的拾得、埋藏物和隐藏物的发现
所谓漂流物,是指在水上漂流的动产。
所谓埋藏物,通常是指埋藏于地下,而所有权人不明的动产。
所谓隐藏物,就是指隐匿于他物之中的物。
继受取得是指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消灭
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
原因:
1、所有权客体灭失
2、所有权主体消灭
3、所有权被依法转让
4、所有权被抛弃
5、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
后果:
绝对消灭、相对消灭
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业主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业主对建筑物额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特点: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是业主
2、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所享有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三项权利组成。
专有权:
是指有部分所有权的简称,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
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比较:
按份共有:
亦称分别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
特征:
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
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
3、尽管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各个共有人要依据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共有财产的金额。
共同共有:
是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联系:
两者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人的权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
区别:
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2、 享有的权利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3、分割的限制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
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6、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
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只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2、自主经营权
3、依法流转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优先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土地承包经营人(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在特定情况下受回承包地
5、在特定情况下调整承包地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因特定情形,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或收回承包地。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消灭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未继续承包
4、承包地被征收
5、承包地蔑视或严重毁灭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6、承包方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法律后果:
1、承包方返还土地的义务
2、承包方的取回权
3、特别改良费用或有益费用的补偿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目的是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限制性。
取得:
1、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拍卖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
2、以划拨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形式
效力: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还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合理利用土地
3、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4、恢复土地原状
消灭事由:
1、存续期间届满
2、国家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
3、土地灭失
4、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
5、其他消灭事由
法律后果: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而未续期的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题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2、宅基地使用权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取得: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是基于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成员权,即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有使用集体所有的一定土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主要是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消灭事由:
1.宅基地因自然原因灭失。
2.宅基地的收回和调整。
3.宅基地被征收。
4.其他原因。
地役权
概念: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特性:
1、从属性
2、不可分性
属性: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的物权。
3.地役权是使供役地负一定负担的物权。
价值:
1.地役权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补充。
2.地役权可经济地利用不动产,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地役权可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
取得:
(一)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的登记对抗主义。
(二)地役权的转让
地役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因此地役权不能够被单独地转让。
效力: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维持工作物或设置物的正常状态和对供役地权利人使用工作物的容忍义务。
(三)供役地权利人的权利
1.对附属设施的共同使用权
2.费用支付请求权。
3.利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
(四)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土地。
2.分担共用设施的维持费用。
消灭事由:
一般消灭事由:
期限届满、抛弃、混同、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
特殊事由:
1、地或需役地的灭失
2、权的目的事实上已不能实现。
3.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合同。
法律后果:
1.办理注销登记。
2.取回工作物。
占有
占有的分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是否具有本权)
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
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对租赁关系消灭后租赁物的占有。
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物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是否直接占有其物)
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的控制和支配。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
四、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是否以所有的意思对占有物加以占有)
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五进行的占有。
五、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占有人是否亲自进行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占有辅助是指受占有人的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占有的一定法律效力。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基友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
二、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占有的状态推定夏利,是指法律为了更好的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的宗旨,而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规定。
三、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
2、费用偿还请求权
3、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4、赔偿损失的义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 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