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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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oc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灭火系统的驱动及控制装置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及民用建筑中安装的固定灭火系统中驱动、控制装置。
其他环境中安装的有特殊性能的该类装置,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参照本标准。
2引用标准
GB795卤代烷灭火系统容器阀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998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3术语
3.1 驱动装置
能直接启动固定灭火系统的释放部件使系统投入灭火动作的执行机构。
3.2控制装置
能对火灾电信号进行处理,按需要做出判断,并对驱动装置下达动作指令的机构。
3.3合体式控制装置
将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功能组合在一个箱体内的控制机构。
3.4分体式控制装置
将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功能分别安装在两个箱体内的控制机构。
3.5释放部件
专指在固定灭火系统及其联动机构中,当执行灭火任务时,必须反向或反状态动作的关键部件。
如:
盛装灭火药剂的容器阀、雨淋阀、洒水喷头;联动机构中的进/排风扇,防火门窗等部件统称释放部件。
4分类
4.1驱动装置分类
a、 电磁型驱动装置;
b、 气动型驱动装置;
c、 液压型驱动装置;
d、 机械型驱动装置。
4.2控制装置分类
4.2.1按控制区域数目分类:
a.单区控制装置;
b.多区控制装置。
4.2.2 按安装方式分类:
a.台式控制装置;
b.壁挂式控制装置;
c.柜式控制装置。
4.2.3 按结构分类:
a.合体控制装置;
b.分体控制装置。
5 驱动装置的技术要求
5.1 电磁型驱动装置
5.1.1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有效作用力,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状态时最大负载下所需操作力的两倍。
5.1.2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额定工作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5.1.3 电磁型驱动装置在额定电压的土15%条件下应能正常动作,并符合5.1.1之要求。
5.1.4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耐压要求,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50Hz,电压有效值为1500V(当额定电压超过50V时)或500V(当额定电压不超过50V时)的交流电历时1min 的耐压试验,且不得出现表面飞弧、扫掠放电、电晕和击穿现象。
5.1.5 电磁型驱动装置的接线端子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大于2OMΩ。
5.1.6 电磁型驱动装置在最大负载状态下工作时,连续动作次数应符合表l之规定,且动作应灵活准确,除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易损件之损坏外,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上的损坏。
表1
5.2 气动与液压型驱动装置
5.2.1 气动或液压型驱动装置输出的作用力,在最低工作温度下,不座小于最大负载条件下系统操作力的两倍。
5.2.2 气动或液压型驱动装置,不得有泄漏,并应设有指示精度不低于4%的压力显示装置(以CO2为动力介质时应设有质量检测装置)。
5.2.3 驱动装置在最大负载条件下,在20土5℃工作温度下,应连续动作100次;在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下,各连接动作10次。
每次次动作应灵活准确,不得出现任何故障和结构上的损坏。
5.2.4 采用双气源(液源)的驱动装置,每个气源(液源)均应符合5.2.1、5.2.2、5.2.3的要求,当任一气源(液源)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该装置的正常工作。
5.3 引爆型驱动装置
5.3.1 在引爆部件使用有效期的最后三个月,驱动装置输出动力不应小于装置操作力的三倍。
5.3.2 引爆型驱动装置应连续动作100次,除易损部件外,其余部件不得损坏或变形。
5.3.3 双引爆型:
驱动装置,每个引爆部件均应满足5.3.1—5.3.3的要求。
且一个引爆部件失效时,另一个引爆部件应能使驱动装置正确动作。
5.3.4 引爆型驱动装置,当去除引爆部件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芯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一个引爆部件应能使驱动装置正确动作。
5.3.4 引爆型驱动装置,当去除引爆部件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芯线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20MΩ。
5.3.5 引爆部件在经过90d的时效试验后,其输出动力应能满足5.3.1的要求,与未经时效试验对照组的部件比较,其平均输出动力差不应超过±10%。
5.4 机械型驱动装置
5.4.1机械型驱动装置提供的驱动力,不得低于动作所需操作力的两倍。
5.4.2手动操作时,操作力及行程应满足表2的规定。
表2
5.4.3当机械型驱动装置以下落重物提供驱动力时,重物在下落行程中应为自由下落,不应受到阻挡,该行程的长度应当超过启动系统时所必需的距离,且该行程不得小于25mm。
5.4.4机械型驱动装置应连续动作100次,在最高及最低工作温度下各动作10次,不得出现任何故障,除易损件外不得出现结构上的损坏。
6控制装置技术要求
6.1控制装置的火灾报警功能应满足GB4717中有关要求。
6.2具有自动启动灭火系统功能的控制装置,必须具有自动、手动转换功能,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
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消防设备必须有效。
6.3控制装置应具有反映灭火剂喷洒情况的反馈信号显示功能。
6.4用于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有延时释放功能,延时时间为10~30s可调。
6.5控制装置至少应提供二对控制外部消防设备的触点。
6.6控制器的供电应采用互相独立的主、备两种电源,并可自动切换供电。
当采用蓄电池组做为备用电源时,其容量应满足在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24h的用电量,且在24h内,应保证至少一个区域发生火灾时系统能可靠的动作。
主、备电源均应有工作指示。
6.7主电源应在电网供电电压为AC220V±10 15%、50Hz的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6.8对于多区控制装置,主电源的最低容量由表3规定。
表3
6.9控制装置应具备对其主要连接部件(如火灾探测器、驱动部件、反馈部件等)连线通断状态的手动或自动检测电路,一旦这些连线发生断路时,应能手动发现或自动报出故障信号。
6.10在控制装置上设置“紧急启动”按键时,该键时应有避免人员误触及的保护措施;设置“紧急中断”按键时应放在易操作的部位。
6.11控制装置的电源插头及其他有绝缘要求的输出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上述部件还应承受表4交流试验电压历时1min的耐压试验。
试验期间,试件不得出现击穿、表面飞弧、扫掠放电及电晕现象。
表4
6.12固定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应能耐受表5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第7章有关试验要求。
表5
6.13控制装置应能耐受表6中所规定的机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第7章的有关试验要求。
表6
6.14 控制装置应能耐受表7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性能应满足第7章的有关要求。
表7
6.15控制装置的主要部件,包括指示灯、电磁继电器、变压器、电子元器件、熔断器、音响器件、电压表等性能均应符合GB4717有关规定。
7试验方法
7.1驱动装置试验
7.1.1外观检验
外观检验用目测方法进行,试件应符合:
a、 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 紧固件无松动,操作机构应灵活;
c、 对照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对试样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及工艺要求;
d、 试样的标志应清晰并符合要求。
7.1.2驱动力测定试验
利用量程范围合适的万能材料试验机,测力机或弹簧测力计进行试验,以检验装置驱动力的大小,结果应满足第5章的有关要求。
7.1.3重复动作试验
利用专用装置检验试样在最高及最低工作温度下重复动作的可靠性。
试验按下述方法进行:
a.将驱动器连同真实负载(如:
阀门、联动机构)或模拟负载一起装配好。
b.在常温下连续动作100次,对电磁型和引爆型可通以额定的电压电流,使其动作;对气:
压型驱动器,可通过试验管路通以额定压力的气流或液流使其动作;对手动型用人力使其动作,8率应控制在4—6次/min,每次应有可靠的动作判别手段及计数装置。
c.在高温和低温条件下,各进行10次动作试验,试验应在最低和最高温度下至少保持1h后进行试验,对电磁型驱动器,在最高和最低温度下进行试验时,应在额定工作电压土15%下各进行5次。
试验中每次动作均应正确无误。
试验中及试验后,零部件不得有松动及损坏(不包括设计上用的需更换的部件)。
试验后驱动力的降低,不应超过试验前的10%。
该项试验允许和固定灭火系统的阀门及各种灭火装置一起进行联动试验,联动试验合格者可免做驱动装置部件试验。
7.1.4 引爆驱动装置时效试验
以10件驱动装置为一批,将其分成两组,每组5件;将第一组置于恒温箱内,温度为最高工作温度加20土2℃、时间90d,将第二组置于20士5℃之温度下贮存90d。
90d试验结束,立即进行最小额定电流条件下的引爆试验,并测定每件的输出动力。
要求经时效处理后的驱动装置在试验后,通以最小额定电流时,仍能引爆,并不得有明显的结构上的损坏;时效处理组与对照组,平均输出动力差应不大于10%,以检验驱动装置经90d时效处理后性能的稳定性。
7.1.5 绝缘电阻及耐电压试验
对电磁型驱动装置需进行耐电压试验,试验方法按照GB998规定进行。
对电磁型及引爆型置还需进行绝缘电阻试验,其方法按GB998规定进行。
试验结果应符合5.1.4、5.1.5、5.3.4各条之要求。
7.1.6 泄漏试验
对气动及液压型驱动装置需进行泄漏试验,以考查其密封性能,其试验方法参照GB795之进行。
7.2 控制装置试验方法
7.2.1 试验纲要
7.2.1.1 受试样品每批不得少于3台。
7.2.1.2 除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则各项试验均应在下述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35℃
相对湿度 45%一75%
大气压力 86一106kPa
7.2.1.3 除条文中已有规定外,各项试验数据允差均为士5%。
7.2.1.4 当试样过大而整机试验无法进行时,允许将试样分解成部件进行试验。
7.2.2 外观检验
样品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检验,符合下述要求方可进行试验:
a.外表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控制机构应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7.2.3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按GB4717该项试验方法进行。
7.2.4 基本功能试验
a.火灾报警部分之功能,应按GB4717有关规定进行。
b.将手动、自动转换开关,拨向手动;使探测器动作,观察记录灭火指令输出情况,后将此开关拨向自动,观察记录灭火指令输出情况。
并在两种状态下,按动手动紧急启动按钮,分别观察并记录灭火指令输出情况。
c.将模拟灭火系统已动作的反馈信号,从有关端子输入控制器,观察并记录面板上相应显示器件所反映的动作状态。
d.人为制造6.9中的各种故障现象,观察并记录控制器的反映。
e.将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后;重复a—d的试验过程。
以上各项基本功能应符合6.1、6.2、6.3、6.9条的要求。
7.2.5 通电试验
应按GE4717之规定进行。
7.2.6 电源试验
a.将控制器通电,使其一路处于报警和喷洒状态,分别在220V、242V、187V(均为50Hz)电压下,检验控制器工作情况。
b.按6.8条的规定,使所规定的区数同时处于报警及喷洒状态,分别在220V、342V、187V(均为50Hz)电压下,检验控制器工作情况。
C.断开主电源,备用电源投人工作,在监视状态下,工作24h后,并在终了之前10min使其一路处于报警和喷洒状态,检验控制器工作情况,在做上述试验时,需将备用蓄电池充足电。
本试验的目的在于考查控制装置对交流电网供电电压波动和负载变化的适应能力以及主、备电源容量。
结果应满足6.6、6.7、6.8条之要求。
7.2.7 电瞬变脉冲试验、电源瞬变试验、绝缘电阻及耐压试验、静电放电试验等,应按照GB4717之规定进行。
7.2.8 高低温试验、低温试验、恒定湿热试验以及振动(正弦)试验、冲击试验,亦应按照GB4717之规定进行。
7.2.9 高温贮存试验
在不通电条件下,将试样放人高温试验箱内,调节试验箱温度,以不大干l℃/min的平均升温速度,从20土2℃升高到60士2℃连续保持4h,然后以不大于l℃/min的平均降温速度使温度降低到20土2℃,取出试件,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4h,检查试件外观有无异常变化,并按7.2.4条规定进行基本功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策6章有关要求。
8 检验规则
8.1 产品制造单位应制订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都符合中标准规定。
8.2 检验分类
8.2.1 产品型式试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全部项目检验。
8.2.2 产品出厂检验,对驱动装置按本标准规定进行7.1.1及7.1.2、7.1.5、7.1.6项试验;对控制装置进行7.2.2、7.2.3、7.2.4、7.2.5项试验。
8.3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最低不少于3件,并进行试样编号,顺序为1、2、3号。
8.4 驱动装置试验程序按表8进行。
表8
注:
1)只对电磁及引爆型驱动装置进行。
2)只对引爆型驱动装置是行时效试验,其型不进行该试验。
3)只对气动及液压型驱动装置进行该项试验。
4)“√”表示做该项试验。
8.5控制装置试验程序及参试件数应按照下面各条款之规定进行。
8.5.1对全部试件应进行如下三项试验:
a、 外观检验;
b、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c、 基本功能试验。
8.5.2对1、2号试件应进行如下五项试验:
a、通电试验
a、 电源试验;
b、 主电源下降及中断试验;
c、 绝缘电阻试验;
d、 耐压试验。
8.5.3对1号试件应进行如下四项试验:
a、 电瞬变脉冲试验;
b、 高温试验;
c、 冲击试验;
d、 恒定湿热试验。
8.5.4对2号试件应进行如下三项试验:
a、 低温试验;
b、 振动(正弦)试验;
c、 高温贮存试验。
8.5.5对3号试件应进行如下三项试验:
a、 静电放电试验;
b、 低温存贮试验。
8.6检结果判定:
8.6.1对于驱动装置,当7.1.1—7.1.6条全部合格时为合格品,但对引爆型驱动装置在做重复性试验时,允许有一次动作失败,此时应增加一次动作试验,如再有一次失败,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7.1.1—7.1.6中有一条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6.2控制装置
当7.1.2—7.2.8条全部合格时,则判定为合格产品。
当7.2.3、7.2.4、7.2.5、7.2.6、7.2.7、7.2.8、7.2.9各条中有一条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其余各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当还有一条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9标志
9.1每台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均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包括产品标志及质量检验标志。
9.2产品标志
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
c、 产品型号;
d、 商标;
e、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f、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9.3质量检验标志
包括下列内容:
a、 本标准代号及编号;
b、 合格标志;
c、 检验部门名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世明、滕大军。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
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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