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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
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
行权日"
购买日"
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股票期权的特征
1.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经营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购不购买公司的股票;
2.这种权利是公司无偿赠送给经营者的;
3.经营者在受聘期内按协议获得这一权利;
4.期权的内在价值表现为“期权价”;
5.与股票的区别在于,股票是用钱去购买的,而股票期权是在交了保证金后无偿取得的。
(二)股票期权的操作方式
1.买方与卖方商议;
2.买方支付约定的保证金;
3.买方获得在一定期限内按协议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超过期限,买卖双方的合同义务自动解除。
限制性股票
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1、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更明确一点讲,这个授予日期就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要求将限制性股票实际登记在被激励对象股票账户上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
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
目前,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
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
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
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了。
4、惩罚性条款
一般,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都会规定一些惩罚性条款,分授予前和授予后。
如果当期员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解禁条件,则当期可以解锁的股份就终止解锁,一般由上市公司根据当初计划中的惩罚性条件进行回购或注销。
当然,当期的惩罚不影响其他批次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股票增值权
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一)股票增值权的特征
1.是公司授予经营者的一种享受公司增值的权利;
2.公司价值上升,经营者可通过行权获得升值收益;
3.公司一般会为股票增值权计划设立专门的基金;
4.股票增值权通常以现金形式实施;
5.股票增值权一般要有6个月的持有期;
股票增值权收益=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
授权股数或股票份数
=公司增值额×
ESPP-股票认购-非期权
或者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的雇员,按当期市场价格的一定折价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国公司)的股票等有价证券;
补贴
或者按一定比例为该雇员负担其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投资。
相关法律
管理办法
◆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
◆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
◆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公告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7号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
◆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15号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一)(2006年6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2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5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国税发[1999]241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
上市公司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一条的规定,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员工实施的期权奖励计划。
因此,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2007-10-09
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授权所得
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行权所得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得计算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股票数量。
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
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
(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员工取得本条第
(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认购权转让所得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
行权股票份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即: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
2×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
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
上述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可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
说明:
国税函[2000]190号文件主要涉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先后在一家公司(集团)内的境内、外机构场所(或成员企业)中工作,其在华工作期间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属于来华之前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离华后以此形式取得属于来华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华工作期间或离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仍应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于扣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时间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税款计算
纳税年度内一次取得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
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规定月份数×
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直接计入当期所得
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
(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税款缴纳
自2009年5月4日起: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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