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的困惑与对策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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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的困惑与对策建议
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的困惑与对策建议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学校学生意外伤亡事故、事件、案件(以下统称事件),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2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发生学生高坠、溺水、中毒、触电、猝死、自杀、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意外伤害事件,以及因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造成学生伤亡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第三条学校意外伤害事件处置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及各学院应当加强学校内部安全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有关法规,严格执行综治维稳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关教育防范措施,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学生伤亡事件的发生;积极配合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处置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完善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引发不稳定问题。
第五条学校要主动对接,接受公安机关对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做好在校学生伤亡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和涉校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协调。
第六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当加强学生伤亡事件处置的指导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协调学生入学前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处置配合工作。
第七条应当将预防和处置学生伤亡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体系,严格检查考评,严格奖惩。
第八条学校应当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管理、维护稳定工作的法规规章和工作部署,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加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学生法制安全和心理危机干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学生伤亡事件的发生。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九条学生伤亡事件的责任划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学校与学生或亲属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
第十条涉及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地区籍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伤亡事件的处置,政府外事部门、港澳台办、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学生伤亡事件的处置
第十一条发生学生伤亡事件,情形严重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学校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汇报,再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学生伤亡事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亲属。
发生学生伤亡事件,学校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有关人员应当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指挥处置,及时开展救助、现场保护等工作。
学校法律顾问应当全程参与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保卫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根据事件性质决定是否请求公安支援,组织警力到达事发现场,开展调查、处置、维持秩序等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录音录像、邀请报警人或与案件无关人员到现场见证。
造成学生死亡的事件,现场勘验结束后,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将尸体移交殡仪馆妥善保存。
对已查明死因、排除刑事案件、无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及时通知死者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对不排除刑事案件造成死亡的,应严格按照刑事案件办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非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调查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学校及学生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公安机关调查意见的,应当签字确认,要求法医鉴定的,可申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学校与学院应当紧密配合,积极做好伤亡学生亲属的接待安抚工作,答复其咨询和疑问,耐心倾听其诉求,同时积极、稳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根据事件性质和具体情况,学校无法处置的,应当由教育、公安、综治、维稳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处置。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亡事件负有责任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责任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人道主义精神给予伤亡学生或其亲属必要的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学校和伤亡学生亲属双方对责任划分或经济补助金额有分歧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协商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地点进行;学生亲属要求集体反映诉求的,应推选人数不超过3人的代表。
如果学生亲属认为学校应负法律责任或协商补助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走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八条对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伤亡学生,学校应当负责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核实情况,积极协调理赔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与学生亲属双方进行协商期间,引起矛盾激化,引发过激行为的,请求公安机关出警协助,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亲属的思想状况等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应配合学校结合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进行维稳风险评估,及时向校党委、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三章群体性事件处置
第二十一条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学校所在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协助学校共同处置。
公安机关指导学校成立由学校、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处置工作。
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事件的处置工作,做好学生亲属的安抚、教育和劝导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处置因学生伤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的好”为工作目标,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校园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
2.在校园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学校工作人员的,或擅自进入学校工作人员住宅骚扰的;
4.非法限制学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校园内抢夺尸体或违法停放尸体的;
6.占据学校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办公秩序的;
7.在校内及周边因学生伤亡事件拉横幅、停棺、散发纸钱、摆花圈、设灵堂、张贴或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门堵路,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8.其他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因学生伤亡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学校所在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赶到现场指挥、处置,并及时上报实际情况。
上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应视情况指导协调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五条在学生伤亡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或接受采访。
第二十六条在处置因学生伤亡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各部门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和政策,讲究方式方法,稳妥处置,注意社会、法律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防止因工作简单、粗暴引发炒作,造成不良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本办法做好学生伤亡事件处置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对执行不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1.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对处置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重大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造成处置工作严重混乱,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
2.学校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管理指导不力,学生非正常伤亡责任事件频发的;在处置工作中协调配合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
3.学校对有关职能部门及学院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规不力,管理不到位和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伤亡事件的,或对应急处置工作不重视、不配合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市县两级,中小学不仅布点面广,而且受教育群体庞大。
以信阳市为例,全市有普通高中66所,在校学生19.09万人;
普通初中320所,在校学生34.7万人;
普通小学1100所,在校学生67.3万人;
全市中小学在校人数占全市人口的13.8%。
在这个庞大受教育群体中,未成年人占95%以上,他们大都具有好奇心强、自控能力差等特点;
再加上信阳市是劳务输出大市,留守儿童居多,他们缺乏父母的监护。
因而学生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主要是以下几种类型。
(一)溺亡事故
淮信阳市内水域广,淮河支流众多,流域面积大。
塘、湖、堰、坝:
水库星罗棋布,全市有大型、中型、小型水库984座,万方大塘25万多个,信阳的水域资源总量占河南省总量的22%。
信阳每年有10名以上中小学生溺亡,成为信阳学生意外死亡的主要杀手。
(二)交通安全事故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产业也在不断发展,我市道路上的汽车快速增多。
近几年,我市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其中有不少受害者是中小学生。
(三)猝死事故
因学生自身原因或其身体特质发生猝死事故。
2020年9月,某县农村中学七年级学生熊某某,女,14岁,上午第二节体育课先做完准备活动后开始跑操,在跑了50米左右晕倒,体育老师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并进行人工心肺复苏急救,然后送镇卫生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自杀事故
2020年11月,某高中寝室管理人员在男生公寓楼二楼平台发现高三
(1)班学生舒某坠楼。
2020年4月,该高中在进行全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考适应性模拟练习,练习结束后,周某从教学楼上跳下身亡。
二、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对信阳市近几年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进行梳理分析,我们发现发生各类意外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未成年学生人数众多,其自身自控、自律性差
未成年学生活波好动,精力旺盛,但因为年龄限制认知能力又有限,这就是使得未成年学生很容易发生意外伤亡事故。
(二)留守儿童数量多,家长的监护和教育缺失
我市是劳务输出大市,大量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后,留下大量的未成年儿童,留守儿童多为隔代看护,囿于年龄、身体、精力等原因,有的只看不护,有的不看不护。
(三)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工作未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配合
目前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在保证学生安全的教育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在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上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单靠教育部门的单打独斗,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就信阳市的现状来说,由于没有得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致使学校的安全工作困难重重。
例如教育局每年暑假来临都要发出预防溺水的相关安全预警,学校和老师也会对学生进行大量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但是我市一到暑假期间都会有学生溺亡事故的发生,并且还不止一起,主要是因为暑假期间家长的监护不到位,致使孩子缺乏约束,还有大量的河、沟、库、堰存在缺少安全警示、救生设施等危险隐患。
三、中小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处理的现实让学校很无奈,也很困惑
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受害者都是年幼的孩子,孩子发生意外,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一种沉重的打击。
学校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先不说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来自社会和家长的压力就令学校苦不堪言。
目前信阳市中小学生发生学生意外伤亡事故,由于媒体聚焦,社会关注,领导批示,家长取闹,党政领导为了稳定和谐大局的需要,签发稳妥处理意见。
事发学校大多没有依法、依规处理,而是和稀泥,息事宁人,采取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的方法来处理,使得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不管校方有无责任,都会出现家长闹,领导批,学校赔的尴尬局面。
2020年4月27日(周六)14时许,商城县达权店镇初中3名男性未成年学生在周末休息结伴外出游玩时,一人不慎落水,另外两人施救不当,三人均不幸溺亡。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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