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会计核算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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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其使用方法,各地不得自行变更。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总账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总账科目,可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作出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之外增设其他明细科目的,及二级、三级等各层明细科目的具体名称、编号、使用方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要的会计科目可以不用,不得随意增减会计科目或改变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根据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税收会计科目按四种核算单位的业务情况综合设置如下:
顺序号
编号
总账科目
明 细 科 目
一、
1
2
3
4
5
6
7
二、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101
102
103
104
109
121
191
201
202
203
204
209
211
221
222223224229
231
241
251252253254259
261
271281291
来源类科目
应征工商税收
应征企业所得税
应征能交基金
应征调节基金
应征其他收入
多缴税金
暂收款
占用类科目
待征工商税收
待征企业所得税
待征能交基金
待征调节基金
待征其他收入
减免税金
上解工商税收
上解企业所得税
上解能交基金
上解调节基金
上解其他收入
待解税金
在途税金
入库工商税收
入库企业所得税
入库能交基金
入库调节基金
入库其他收入
提退税金
待处理损失税金
损失税金核销
保管款
按税种设。
按经济类型设。
不设。
按收入种类设
按暂收款性质设二级明细;
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按户、长款按征收人员设三级明细。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税种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经济类型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经济类型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设。
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户、按收入种类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收入种类设。
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
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减免性质设。
入库单位按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分别设置;
其他核算单位不设。
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
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两金及其他收入等大类设。
按预算收入科目款项、级次设。
按收入种类,级次设。
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按税种、两金、其他收入种类和提退性质设。
按税种、两金及其他收入种类设。
第十四条 总账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1.“应征工商税收”、“应征企业所得税”、“应征能交基金”、“应征调节基金”、“应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税务机关应征的税金。
它包括:
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金;
②不需缴纳,但需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已发生的减免税金;
③查补的各种税金、滞纳金和罚款;
④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金;
⑤税务机关征收的临时性经营税金等。
当增值税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征税金为零时,不作账务处理。
本类科目“贷方”记实际发生的应征税金,“借方”记应退还的多缴税金数,平时余额在“贷方”,表示累计实现的应征税金总量。
年终与“上解”类科目、“入库”类科目、“减免税金”、“提退税金”和“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借方”余额进行对冲,余额表示年终欠缴税金、在途税金、待解税金和待处理损失税金的来源合计数。
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2.“多缴税金”,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抵减科目,核算应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的多缴税金。
包括: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自行申报或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定应退还的多缴税金;
②税务机关在日常审核检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
③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的多缴税金;
④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确定的多缴税金;
⑤法院在审理税务案件中判定的多缴税金。
本科目不核算减免退税、出口退税。
其科目“贷方”记多缴税金发生数,“借方”记实际抵缴或退还的税金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未抵缴或未退还的多缴税金数。
3.“暂收款”,是上解单位、混合业务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照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的预缴纳税保证金、抵税发票押金、拍卖款和征收人员结报税款时的长出款。
其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借方”记保证金(押金)和拍卖款抵顶应缴税款数和退还数,以及已处理的长款数,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
4.“待征工商税收”、“待征企业所得税”、“待征能交基金”、“待征调节基金”、“待征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是“应征”类科目的对应科目,核算应征而未征的税金(即欠缴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所有应征税金发生数,“贷方”记已征收和征前已减免的税金数、实际抵缴的多缴税金数、以及结转到“待处理损失税金”科目的损失税金数和结转到“损失税金核销”科目的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实际欠缴数。
5.“减免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应纳税金发生后减征和免征(包括通过退库方式实施减征和免征)的税金,即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
已批准但未发生的减免税金不核算;
出口退税不作为减免税金核算;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人)的征前免征税金不核算;
税法规定经济特区统一减征1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不核算;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过法定清算仍收不回来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其科目“借方”记实际发生的减免税金数(包括各种退库减免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减免数。
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和其他收入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6.“上解工商税收”、“上解企业所得税”、“上解能交基金”、“上解调节基金”、“上解其他收入”,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直接缴入和税务机关自行征收后汇总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金,“贷方”记接到入库单位提退清单的退库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扣除退库数后的累计上解税金数。
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冲销后无余额。
7.“待解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征收人员向会计结报的自收税款现金。
其科目“借方”记税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税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
8.“在途税金”,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上解,但尚未到达国库的税金。
其科目“借方”记所有上解税款数,“贷方”记所有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在途税金实有数,如果出现“贷方”余额,则表示已入库但尚未收到缴款书报查联或上解凭证汇总单和待解凭证汇总单等征解凭证的税款数。
年终决算前,在年度清理期内,应将其余额处理完毕,决算一般无余额,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9.“入库工商税收”、“入库企业所得税”、“入库能交基金”、“入库调节基金”、“入库其他收入”,是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类科目核算国库已收纳入库的税金。
本类科目“借方”记国库已经收纳入库的税金数,“贷方”记从国库办理的提退税金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入库数。
年终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冲销后无余额。
10.“提退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在自收税款中支付的小额退税和通过退库方式提退的各项税金。
①汇算清缴和申报结算的多缴税款退税(含税收政策调整结算退税);
②出口退税;
③因误收、误缴而多缴税款的小额退税和退库退税;
④减免退税;
⑤提退代扣代收手续费和代征手续费;
⑥提退检举揭发案件奖金。
其科目“借方”记实际退库和小额退税数,“贷方”记退库减免结转到“减免税金”科目数和多缴税款退税冲转“多缴税金”科目数,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出口退税数和手续费、奖金提退数。
年终按工商税收、企业所得税、能交基金、调节基金、其他收入等归类,与相应的“应征”类科目“贷方”余额结转冲销后无余额。
11.“待处理损失税金”,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失,需要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金。
其科目“借方”记上报审批等待处理的损失税款数,“贷方”记经批准予以核销或有关责任人赔偿的税款数,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处理的损失税款数。
12.“损失税金核销”,是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同意核销的损失税金和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法定清算仍未收回而依法注销的欠缴税金。
其科目“借方”记损失税金批准核销数和欠缴税金依法注销数,“贷方”平时无发生额,平时余额在“借方”,表示累计批准核销数和依法注销数。
13.“保管款”,是上解单位、双重业务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的共用科目。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税务机关或金融单位的纳税保证金(押金)、拍卖款和长款数。
其“借方”记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余额在“借方”,表示保管款现金和存款实有数。
第四章 会计凭证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文件。
各项税收业务的会计处理,都必须有原始凭证,并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填制记账凭证,然后才能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
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第十六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的依据。
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是不能证明税收业务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税收业务内容的不同,分为应征凭证、减免凭证、征解凭证、入库凭证、提退凭证和其他凭证等六大类。
各类凭证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应征凭证。
是指税务机关用以确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人)应缴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具体有以下几种:
1.纳税申报表(当纳税申报表中有减免税款时,该纳税申报表同时也是一种减免凭证)。
2.代扣代收税款报告。
3.应纳税款核定书。
4.定期定额税款核定通知书或定税清册。
5.调整定额税款通知书。
6.“双定”户停歇业申请表。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9.复议决定书。
10.法院判决书。
11.预缴税款通知单。
12.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13.海关(代征税款)专用缴款书。
14.审计决定书。
15.各种临时征收凭证(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违章行为的当时,就立即确定其应纳(应补)税额或应纳滞纳金和罚款,并直接予以征收而填开的各种税收票证。
它包括缴纳滞纳金和补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票款结报单等)。
为便于会计记账,对此类凭证可要求征收人员或代征单位(人)在结报税款时填制一份“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或将临时征收的税款单独填制一份“票款结报单”,附上述原始凭证一起报送会计,会计以“无申报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或“票款结报单”作为应征凭证。
(二)减免凭证。
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税务机关填报的,用以确定其实际享受的减征、免征税额的一种凭证。
它是记录减免税金实际发生情况的证明,是减免税金核算的依据。
具体种类如下:
1.征前减免的,其减免凭证即为纳税申报表。
凡是某个税种全部免征的纳税人,都应按期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同一税种部分项目免征,部分项目应纳税款的,可以分别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也可以合填一份纳税申报表,全额申报应纳税款,应当减免的税款填列在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
属于减征税款的纳税人,必须全额填报纳税申报表,减征税款部分填列在有关专栏中,作为应纳税款的抵减数。
所有减免税款都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减免性质。
2.退库减免的,其减免凭证为办理退库的收入退还书。
签发收入退还书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的备注栏注明减免性质。
(三)征解凭证。
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缴纳税款或办理税款结报和上解时使用的一种凭证。
它是核算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和待解税金的依据。
征解凭证种类如下:
1.各种缴款书报查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及汇总缴款书收据联。
2.税收完税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罚款收据存根联和报查联。
4.票款结报单。
5.邮寄汇款收款凭证。
6.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上述六种征解凭证中,票款结报单和用于征收临时税款的完税证及罚款收据同时也是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四)入库凭证。
是证明税款已经缴入国库的一种凭证。
它是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
有三种:
1.缴款书回执联(包括海关专用缴款书)。
2.预算收入日报表。
3.更正通知书。
(五)提退凭证。
是税务机关从已征收或已入库的税款中,办理退税和提成或证明退税和提成时使用的一种凭证。
它是记录提退税金发生情况的证明,是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
具体有三种。
1.收入退还书报查联和付款通知联。
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存根联和报查联。
3.提退清单。
入库单位办理退库后,应及时向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填发“提退清单”,通知提退情况。
上述提退凭证中,如果所退税款属于减免退税,则该凭证同时也是减免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
(六)其他凭证。
是指除以上各种凭证外,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或完成的其他各种凭证。
主要有纳税保证金收据、发票保证金收据、票款损失报告单、票款损失处理批准文件、票款损失赔偿收据、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抵缴税款确认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拍卖品收购发票、拍卖款汇款收款凭证、拍卖款转账退款凭证、拍卖款现金退款凭证、异地完税凭证、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以及其他各种可以证明税收业务发生的凭证。
上述的各种原始凭证,如联数不够,可以用复印件或自制凭证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第十八条 为满足入库单位会计核算需要,各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必须将原始凭证归类整理、按期(最长不超过10天)编制以下各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其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
一份上报入库单位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1.应征凭证汇总单。
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本期所有应征凭证汇总编制的,专门向入库单位上报应征税金发生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2.征前减免凭证汇总单。
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征前减免凭证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征前减免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
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3.上解凭证汇总单。
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和自收现金税款的征收人员自行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的所有缴款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税款上解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
是入库单位核算在途税金的原始凭证。
4.待解凭证汇总单。
是上解单位和混合业务单位根据反映待解税金变化情况的所有原始凭证汇总填制的,用以向入库单位上报待解税款变化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
它是入库单位核算待解税金的原始凭证。
5.入库凭证汇总单。
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乡(镇)金库直接办理税款入库的各种缴款书回执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入库税款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
是入库单位核算入库税金的原始凭证。
6.退库凭证汇总单。
是混合业务单位根据从乡(镇)金库办理税款退库的收入退还书报查联汇总编制的,向入库单位上报其税款退库情况的一种原始凭证汇总单。
它是入库单位核算提退税金的原始凭证,如有减免退税,它还是核算减免税金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税收会计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加以归类整理编制,确定会计分录作为登记会计总账及其明细账的依据(其式样见附件)。
记账凭证的编制要求如下:
1.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不得把不同类型的税收业务合并填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2.编制要及时,要按税收业务发生日期及时填制,不得无顺序地编制。
3.总账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必须填写全称,不得只填代码不填名称或简化科目名称。
4.科目对应关系要清楚,会计分录只能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不得编制多贷多借的会计分录。
5.记账凭证应按业务发生日期的顺序连续编号。
6.每份记账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
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于记账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账簿
第二十一条 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会计科目,运用会计账户形式,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
它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税收会计设置以下几种账簿:
1.总分类账。
又称总账,它是按总账科目设置,考核税金活动总括情况,平衡账务,控制和核对各明细账的簿籍。
2.明细分类账。
又称明细账,它是按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账科目有关明细项目的簿籍。
3.日记账。
它是按照税收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4.辅助账。
又称备查账簿,它是对在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中未能记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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