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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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组织
为加强对医疗纠纷、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与领导,医院成立医疗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临床科室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参照附件一)
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院长
成员:
副院长院办主任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临床科室主任
2、职责及权限
(1)院长负责重大医疗纠纷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批准;
负责适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负责制定相应处罚方案;
负责提高全体职工的风险意识;
负责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时对外发言。
(2)副院长负责在接到质管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报告,或/和患者家属投诉发生在本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医疗纠纷后,以最快捷方式组织实施补救措施;
组织调查、取证、分析;
适时向院长报告;
建议处罚方案;
制定并督查预防/纠正措施;
一般医疗纠纷时经院长授权代表院方对外发言。
(3)医务科负责医疗服务类医疗纠纷的投诉接待、实施补救、开展调查、定性评估、实施处罚和记录存档;
负责制定并实施预防/纠正措施;
适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4)行政办公室负责辅助服务类医疗纠纷的投诉接待、补救实施、开展调查、评估定性、处罚实施和记录存档;
负责督查并实施预防/纠正措施;
适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一般医疗纠纷时经中心主任授权代表院方对外发言。
(5)各职能部门负责在接到各临床科室负责人报后,凡涉及本职责范围内的事件,以最快捷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并实施补救措施;
制定并实施预防/纠正措施;
适时向分管院长报告;
协助质管部进行整改,提高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的质量、风险意识和应对技巧。
(6)各临床科室负责人在接到当事人报告,或/和患者家属提出建议/抱怨/投诉后,负责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分析并记录;
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
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对重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立即(工作日工作时间内2小时内;
日常工作时间外4小时内)上报;
制定并实施科室内预防/纠正措施;
制定或执行处罚决定;
提高本科室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的质量、风险意识和应对技巧。
4、防范
1、医务科定期组织全员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医疗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依法行医的医疗安全意识。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作质管部定期检查或随时抽查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全院医疗质量管理的实施效果;
适时组织各临床科室对既往发生的不合格服务进行分析,制定和监督执行预防/纠正措施,加强质量意识,杜绝医疗隐患。
3、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定期组织临床工作人员学习专业技术知识;
定期待检查和随时抽查相关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考试,确保临床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适宜性。
4、科主任应随时注意提醒工作人员加强敬业精神,提高安全意识,正确面对医疗纠纷。
科主任组织科内人员组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并亲任组长,负总责;
本预案启动之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处置程序实施补救作业,使医疗纠纷、事故的影响减低到最低限度。
5、临床工作人员发现不合格服务,或患者和/或家属提出疑问,但尚未引发医疗纠纷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包括药物干预、解释等,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尽量避免医疗纠纷。
5、应急处理
1、每遇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科室和职能部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快速做出初步定性或定量的倾向性意见,净化矛盾环境,杜绝流言蜚语。
2、临床工作员在作业过程中引发医疗纠纷时,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科室内其他工作人员应提供协助;
报告科室内负责人并做好记录,有可能的话,请第三方签字认可,尽可能的留下患方和第三方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得擅自隐瞒、涂改、销毁各种记录;
在3个工作日内向科主任或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检查材料,并由科主任及科室应急处理小组签署相关意见。
医疗纠纷当事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领导小组对该起医疗纠纷进行处置的全过程。
3、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尤其是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和痛苦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或二线值班人员),如实反映医疗情况,不隐瞒、不拖延,并由科室负责人(或二线值班人员)逐级报告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或值班中心领导)。
4、对引起医疗纠纷的证物应立即主动提出当面封存,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如患方不愿签字,须做附加说明,并由在场之第三者证明(最好为非本中心工作人员,例如公安人员),有并证物由医中心保管,不得交由患方或第三方带走;
如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尸解,并在病历中记录。
5、科室负责人在接到发生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实施补救措施,在24小时内以最快捷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分析,科室内定性,统一认识。
6、出现医疗纠纷后以科室内部解决为主,科室内定性,并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的,上报主管职能部门。
如情节轻微且未引发后果,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科室负责人代表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不得以私人名义协商解决),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做处罚,但必须完善相关记录,送医务科备案。
如为重大差错或事故,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向医院相关领导报告,且不排队在内部解决的过程中事态发展恶化,须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的变种处置。
7、一经上报,当事工作人员必须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当事科主任必须参与医疗纠纷协调与处理,进行医疗解释和安抚工作。
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专家对医疗纠纷(重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内应向委员会如实报告医疗纠纷发生的全过程及原因。
一旦司法部门介入,则转入司法程序。
8、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尤其是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和痛苦的医疗纠纷),应注意保护当事科室工作人员,心理不能让当事工作员直接面对患者或患者家属;
不得在纠纷没有最终认定之前,随意给对方书写字据;
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随意发表意见(包括媒体传播、网络传播等等)或超越本人权限的任何承诺。
9、应对处理技巧
(1)接待人员对来访者必须坚持文明接待,接待时间应该充分、及时、接待人员不能催促来访者,如果接待人员急于有其他事情要办,可向来访者说明,不要引起其误会。
接待来访者时,谈话切忌简单,不但要告诉其结论,还要讲清结论产生的过程和政策依据,使之能够理解。
(2)接待家属的技巧:
坚持“人进我退,人躁我静,人急我慎,人热我冷”的方针,要冷静头脑,理清思路,多记多听,少言慎言,切忌急躁:
弄清纠纷根源出自何方,性质为何,病家想些什么,最终要达到什么目的;
要主动、及时地不断加强法制观念,言行之中,不仅要合理、合情、更主要的是要合法,而且更要带头守法、执法;
在接待记录中写明时间、地址、出度人员、切记在会谈结束时,力急让病家签字认可,使之具有合法性。
(3)病友与群众舆论方面:
在接待纠纷的初期,应在人力上做充分的准备,以便及时、快速、有效地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变“众人说”为“病家说”,切勿使高潮形成,使中心陷于被动境地、事态失控。
(4)新闻媒介方面:
在获悉病家投诉于某新闻媒介之后,应及时派出有权威性的代表主动上门介绍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结果以及中心方的初步处理意见,有助于新闻记者对纠纷全面、客观的了解。
(5)医院内部方面:
相关职能部门部门应主动做好内部沟通工作,不能上推下卸,以免激化矛盾。
禁止任何内部工作人员因作何原因以任何方式加以传播,如巳在医院引起较大议论,应急小组应加以澄清,以利于事件顺利处理,把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禁止利用医院内部的矛盾,有意将内部不成熟的医疗方案、讨论内容传到患方耳中。
(6)发生纠纷的科室和职能部门的配合问题:
纠纷发生以后,所在科室应主动向医院职能部门报告情况,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争取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职能部门接到执行以后,要深入科室了解情况,根据事实和有关政策、法律,提出初步处理意思。
经调查取证、统一认识以后,由有关政策、法律顾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取证、统一认识以后,由当事科主任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答复患方提出的问题。
(7)病历资料、有关证物和现场的保留问题:
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完善病历,妥善保存并防止被抢夺;
除非特殊情况(上级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病历讨论会、会诊抢救、检察中心和法院中心巳正式立案者调用),其他任何个人或部门未批准不得借阅。
对有价值的实物,如药物容器、输血或输液的残留液体、空安瓶等应及时封存并送检;
对于在住医院期间自杀的病员,如巳死亡,暂时不应移开现场,应向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移动。
6、持续改进
1、医疗纠纷处理后,在持续改进过程中应急处理小组应组织全科工作人员事后进行分析、学习、讨论,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最大限度
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再次发生。
必要时应组织全医院职工大会进行警示教育。
2、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定性结论,根据影响后果按相关处罚条例进行下罚,当事莠务人员及科室须直接承担相应的医疗后果(包括处罚)
3、一般医疗纠纷医院有过错者,当事科室应进行不合格医疗服务登记,及时整改;
重大医疗差错、医疗事故者,质管部应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督促当事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认真进行整改。
4、每月职能部门将医院内医疗纠纷的发生情况在考评会上进行反馈,并与目标考核和评聘挂钩。
具体格式请参照附件:
附件一:
关于成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附件二: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附件三:
医疗投诉登记表
附件四:
封存笔录
附件五:
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规定
附件六:
附件七:
医疗纠纷案件结案处理意见表
关于成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
通知
院各科室、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的提高,加大医疗风险防范的管理力度,强化医疗安全的监控机制,规范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争议处理体系,积极应对医疗安全事件,经院办研究决定,成立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医疗纠纷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是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重大突发性医疗纠纷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
二、职能
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会负责作出医疗质量管理的决策性意见,指挥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处理,作出赔偿、后续处理等决策性指示。
一般情况下由组长作出最后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组委会成员主持召开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由组长和组成员共同讨论决定。
三、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名单如下:
xxxxx医院
2015年11月06日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
纠纷办必要时通知安保部门介入,或请求当地派出所干预,患方出现七种行为(见备注)时,可拨打110报警
上级行政部门调解;
第三方人民调解委调解;
司法解决
为了充分保障病人权利,便于我院公正、合理地解决医疗争议,敬请投诉人如实认真地填写此表,所填内容将作为我院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谢谢配合!
患者姓名
科室
病床号
投诉方式
投诉时间
20年月日
投诉人姓名
性别
投诉人与患者关系
联系电话
单位或住址
患者及家庭信息:
患者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或住址
配偶
姓名
工作单位
子女/亲属
被投诉的科室或个人
接待人姓名
转交日期
200年月日
接收人签名
投
诉事由
投诉要求
投诉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告知书
患者及家属在进行投诉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理性的处理医疗争议,我院尊重患方的知情权,为便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我院特告知如下内容:
(一)负责本起医疗投诉的职能部门是(医务部/护理部/监察室/门诊部),联系方式:
1、地址:
永川区萱花路439号;
2、电话;
(二)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诊疗结果等向医院职能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患者对自己的诊断、治疗过程进行投诉,应当填写投诉登记表并签名。
采用电话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职能部门将记录来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患者有权了解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的工作流程:
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事项,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组织相关临床科室进行调查研究;
(2)向患者进行沟通解释;
(3)由接待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进一步分析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上报院领导后,给予患方答复;
(4)由接待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研究,做出结论性意见后,给予患方答复;
一般时间为七至十五日,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提请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的六十日内做出答复。
(进行尸检,自尸检报告做出后开始计算时间)。
(四)患者不接受医疗争议技术鉴定委员会或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有权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也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也有权向辖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五)患者有权了解所患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相关情况。
患者有疑问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进行说明解释。
有关说明解释工作应当以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为限,可以通过我院职能部门与临床科室进行预约。
(六)患者有权在医疗机构复印客观病历资料,包括:
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复印病历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身份审核,同时按照重庆市财政局规定收取调档费和工本费。
(七)患者或死者直系亲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患者或死者本人的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由我院医务部组织,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将病历予以复印并封存。
封存的病历资料,存放在医院,由医务部书写封存笔录三份,随病历封存一份,向患者出具一份,自行保管一份,并负责向有关鉴定机构或诉讼法院提交封存的材料。
(八)患者死亡,尸体应立即移送至殡仪馆。
死者近亲属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尸检,同意尸检需写书面尸检申请并签字。
不写书面尸检申请视为不同意尸检。
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日。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先行垫付。
最终与尸体的运送费、保管费等视医疗事故鉴定或法院裁决结果而确定支付者。
最终鉴定为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的,费用由医院支付,不构成医疗事故或无医疗过错的由死者家属支付。
尸体停放于我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最长不超过6小时。
逾期不处理尸体的,医院报经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九)医患双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患方应通过正常司法程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人与被告知人各持一份。
注:
本告知书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
2、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
3、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
4、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8月2日
5、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2002年8月2日
6、卫生部、公安部通告(卫通[2001]12号)
7、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1986年10月30日
8、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4年2月19日
9、市、区卫生局相关规定
被告知人告知人
患者姓名:
(医院职能部门)
告知书签收人:
(手印)经办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封存笔录
封存病历:
患者姓名住院号
封存时间:
年月日时分
封存地点:
封存参加人:
医方
患方
见证人
双方约定封存期限:
封存约定事项:
1、封存的病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由医方保管。
2、在封存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启封,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双方可以约定,或者应有关事件处理单位的要求,共同提前启封。
4、逾期患方不到场,经医方通知后仍不到场,视为患方自动放弃共同启封病历的权利,医方可以单独启封病历。
5、其他
特别说明:
本封存记录一式三份,封存一份、医患双方各保留一份。
医方代表(签章):
患方代表(签字手印):
见证人(签字手印):
启封笔录
启封时间:
启封地点:
启封参加人:
启封过程:
1、医院代表从医院医务部取出封存好的装有病历的封存袋,交由患方代表查验,参加启封人员确认:
封存袋完好无损,接缝处签名完整无损,无移位、错位,签名、手印等均为封存时医患双方所留。
2、医方代表用剪刀剪开封存袋,取出病历并检验,之后交由患方代表检验,双方共同确认:
封存病历页,页码连续,与封存时病历完全一致,系封存件,确认其真实性。
本启封记录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一份。
见证人(签字手印)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与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参照2002年制定的《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特重新制定《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处理规定》如下:
一、行政处分
(一)医疗事故: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一级医疗事故: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
2、二级医疗事故:
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3、三级医疗事故: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4、四级医疗事故:
警告、记过、记大过。
(二)医疗纠纷:
对引起医疗纠纷的直接责任人,经组织确认,视其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节及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参照上述“医疗事故条款”进行行政处分。
(三)二次发生患者投诉其服务态度差,经查证属实者,责令停职,进行离岗培训,以观后效。
对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经济处罚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操作规程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而产生的由医院支付的一切有关费用,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个人)承担部分,按总费用额采用“分段按照比例求积,各段乘积相加”的办法进行计算,总费用额以20000.00(贰万)元为一段进行划分。
各段的承担比例如下:
(一)责任性因素
1、责任人(个人):
0—20000.00(贰万)元为30%,20001.00—40000.00元为25%,以后每增加20000.00元内的费用,则比例依次递减5%。
2、责任科室:
(二)技术性因素
三、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本院----年制定的《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年--月--日前产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按----年制定的《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执行。
xxxxx医院
2015年11月06日
附件六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
调解机构:
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业
协议地点:
患者
于
年月
日因在医方处住院(门诊)科治疗,其间,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医疗行为争议。
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医患双方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行为争议;
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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