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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世界人权宣言》
C.《国际人权公报》
D.《联合国宪章》
7.无过失责任又称为()
A.绝对责任
B.相对责任
C.行为责任
D.无结果责任
8.联合国非常任理事国有()
A.15个
B.16个
C.10个
D.20个
9.近代国际法产生的主要条件是()
A.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
B.帝国主义阶段的到来
C.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
D.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
10.国际人权概念中构成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的是()
A.自决权
B.发展权
C.平等权
D.生存权
11.成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条件中不包括()
A.爱好和平
B.秘书长提议
C.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
D.经联合国确认该国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的义务
12.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贪污罪
等,适用我国刑法。
这一规定体现了()
A.领域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13.1969年的(),承认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存在。
A.《国际法原则宣言》
B.《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C.《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D.《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4.我国总领事的任命机关是()
A.国家元首
B.国务院
C.外交部
D.外交部长
15.世界海洋除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水域之外的水域是()
A.海湾
B.历史性海湾
C.公海
D.毗连区
16.下列行为中,不应视为国家行为的有()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17.乌苏里江和鸭绿江都是()
A.我国内河
B.界河
C.国际运河
D.国际河流
18.国际法这个名称指的是()
A.普遍国际法
B.国际私法
C.国际礼让
D.区域国际法
19.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
A.联合国同意
B.相互承认
C.双方的协议
D.各国议会的批准
20.海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取决于()
A.海湾的深度
B.海湾的大小
C.湾口的宽度
D.湾口的水深
21.以下可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是()
A.外交人员家属
B.行政技术人员
C.服务人员
D.外交和领事官员
22.()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
A.国内法
B.双边条约
C.国际人权公约
D.国际组织的协议
23.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
A.大国意志
B.各个国家的意志
C.联合国的意志
D.各国之间的协议
24.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
D.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25.按照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可分为()
A.单一国和附属国
B.身合国和政合国
C.单一国和复合国
D.独立国和附属国
26.下面属于“无主地”的是()
A.荒岛
B.钓鱼岛
C.只有土著部落的地方
D.没有人居住的一国领土的一部分
27.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被称为“折衷法学派”的是()
A.实在法学派
B.自然法学派
C.格老秀斯法学派
D.社会连带法学派
28.非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A.为联合国所确认
B.各国公认
C.具有普遍拘束力
D.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29.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
A.国家政治权
B.最高统治权
C.主权权利
D.有限的主权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有()
A.分裂
B.分离
C.合并
D.独立
E.政府组阁
A^B^C^D^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旧条约的态度是,首先对旧条约的性质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然后分别()
A.予以承认
B.予以废除
C.予以修改
D.予以重订
E.予以执行
B^C^D^
3.关于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划界,各国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
A.以航空器向上飞行的最高限度为界
B.以不同的空气构成为界
C.以人造卫星离地面的最低高度为界
D.根据飞行器的功能和作用来决定
E.以月球与地球的距离为标准
A^B^C^
4.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持“一元论”观点的学者有()
A.英国学者奥本海
B.德国学者特里佩尔
C.德国学者耶利内克
D.法国学者狄骥
E.美籍学者凯尔逊
C^D^E^
5.特别使团中外交人员的民事及行政管辖的豁免的例外包括()
A.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B.以私人身份参加继承事件的诉讼
C.公务范围外专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
D.公务范围外使用车辆肇事造成损害诉讼
E.外交人员提起诉讼时与主诉有关反诉
A^B^C^D^E^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环境影响评价
指在对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做出最后决定之前,首先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供决策者做出最后决定。
2.区域
又称国际海底区域,是《海洋公约法》的新设概念,它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3.倾倒
是从船舶或航空器或其他海上人工结构有意地在海上倾倒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但不包括在正常操作中处置废物。
4.加权表决制
国际金融组织由于带有股份制的性质,表决权方面也反映了股份制的特点,表决时,会员国除享有同样表决票之外还可以就其所缴份额的大小增加一定的票数,此制度叫“加权表决制”。
5.完全会员
是国际组织的正式参与者,通常参与该组织的全部活动和承受该组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完全会员一般只能是国家。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第1、2小题7分,第3、4小题8分,共30分)
1.《国际民用航空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可在其领空行使哪些主权?
(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2)在空间设“禁区”。
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可指定境内某地区上空为禁区,禁止或限制其他缔约国航空器飞过。
(3)保留“国内载运权”。
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装载乘客、邮件和货物运往其境内的另一地点。
2.简述《巴塞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1)各国应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生产并尽可能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理,只有在一国没有技术能力和设施做出如此处置和他国有需要利用该废物作为再循环或回收工业的原料的场合才允许越境转移;
(2)缔约国有权禁止此危险废物进口;
(3)只有在取得进口国和过境国书面同意后才可以允许有害废物越境转移;
(4)缔约国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从非缔约国进口有害废物;
(5)缔约国应制定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和惩办此种非法转移。
3.简述《东京条约》的主要内容。
(1)《东京条约》签订于1963年,公约规定,在航空器内违反刑法的行为为非法干扰、控制或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以及危害机上良好纪律的行为都是公约制止的行为;
(2)飞机登记国有权对发生在机内的上述行为行使管辖权;
(3)如飞机降落地国拒绝对罪犯行使管辖权,该国可将他送回其本国。
4.简述国际河流的概念及其国际法规则。
国际河流。
多国河流如经国际条约确定对所有国家开放,便成了国际河流。
规则:
(1)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行使管辖权,并对该河段实行维护和管理。
(2)河岸航运由沿岸国专属经营。
(3)非沿岸国军舰不享有航行自由。
(4)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保证航行自由。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1.试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几种政治方法。
(1)谈判与协商。
《联合国宪章》把谈判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首要方法加以规定。
协商也是外交实践中常用的方式,谈判与协商达成协议,谈判与协商也就产生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后果。
(2)斡旋与调停。
此方式是在争端当事国未能以谈判与协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干预,促使其当事国进行谈判并协助解决其争端的一种方法,斡旋时第三方可以提出建议,但不参加谈判,调停中则是第三方直接参予谈判。
(3)调查与和解。
此方式是解决因事实不清而无法解决的争端的一种方法。
为了查明实情和进行公正的调查,争端当事国可签订特别协定组织调查委员会。
和解指将争端提交给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查明事实之后并提出解决争议。
1.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下列行为中,属于国际罪行的是(D)A.侵害他国侨民的合B.侮辱他国的外C.侮辱他国的国旗D.贩卖奴隶
3.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国际法学家的学说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4.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5.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A)A.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民族解放组织D.法人
6.依国际实践,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免除国家责任(B).A.同意B.国际组织授权C.不可抗力D.自卫行为
7.国家为防和惩反其海,财,移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ACD)A.专属经济区B.渔区C.毗连区D.领海
8.公海是指不包括下列哪些部分的海域(ABD)A.内水B.领海C.大陆架D.毗连区
二,填空题1,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定2,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3,国家的主体地位,国际组织的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之主体地位4,(18,19)
三,简述题1、答:
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效力依据:
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率的依据,传统国际法学派对此有三种观点:
(1)格老休斯派: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主要是来自于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
(2)自然法学派:
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唯一依据(3)实在法学派:
认为国际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2、答:
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
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
(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
(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四、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
3.自卫权。
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
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五、案例:
光华藔案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是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
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2)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972年日本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
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
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3)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
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4)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78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诉讼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
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的做法是违反国际法的。
1.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发生于下列场合(B).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司法机关D.军队
2.引渡的程序包括(ABC).A.请求引渡的提出B.引渡的对象移交C.引渡请求的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3.可以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BCD).A.诈欺B.错误C.贿赂D.与强行法抵触
4.(B)在审理案时仅国家为唯一诉当人.A.国际常设法院B.联合国国际法院C.欧洲联盟法院D.美洲人权法院
5.以下实体可以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AB).A.联合国大会B.安理会C.中国D.欧洲联盟
二,填空1,(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2,(22000多海里,18000多海里)3,(200,350)4,(谈判,翰旋,调停,和解和国际调查)5,(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三,名词解释1.领土主权:
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P862.边境制度:
是为保护国家安全,维护边界线和便利当地居民的生活,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的有关维护界标,利用界水,边境居民往来等有关的制度.P973.历史性海湾:
是指海岸同属一国,湾口官渡虽超过24海里,但在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比如加拿大的哈德逊湾,前苏联的大彼得湾。
4,专属经济区:
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
四,简述题1.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答:
可以分两方面理解,一是公海上的专属管辖权,即船旗国和有关人员所属国对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以及船长和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管辖权.二是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即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予管辖,这些罪行包括海盗行为,贩运奴隶,未经许可的广播和贩运毒品等.
2.简述外空活动的制度.答:
各国进行外空活动有三项制度:
责任制度,救助和送回宇航员及送还发射物制度,登记制度.重点责任制度.①责任制度的确定②责任的范围.发射国的损害责任是其发射的空间物体给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即生命的丧失,身体伤害或健康及其他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这种损害如果是发生在地球表面或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则发射国要负绝对赔偿责任.如果发生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则只有当这种损害是由发射国的过失所致,它才承担责任.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可向任何一个发射国求偿.
五,论述题1,试述《蒙特利尔公约》.
答: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为规定.主要内容有:
(1)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确定.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
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他人放置某种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
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
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
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
(2)关于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同《东京公约》和《海牙公约》相比,该公约将处罚范围扩大到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
①航空器的登记国;
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
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
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⑤嫌疑犯发现地国;
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这表明我国在申请加入《蒙特利尔公约》时声明对公约第14条第1款持保留态度.同年10月10日公约对中国生效.
六,课堂讨论(卓长仁劫机案)答:
(1)符合.根据《海牙公约》第9条.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不违反国际法.因为关于劫机犯的引渡,《海牙公约》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应视为可引渡的罪行,但并为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引渡人犯之义务.当时,我国与韩国均为《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但两国并无外交关系和缔结引渡条约,因此韩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将劫机犯引给中国.(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海牙公约》的第4条,我国是被劫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4)参考课本176页(具体理由请各位同学参考教材有关民用航空安全及引渡的相关内容.)
1.国际河流制度和永久中立制度产生于(D).A.17世纪B.18世纪C.16世纪D.19世纪
2.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有(ABD).P252A.驻国际组织的使团B.使馆C.外交团D.特别使团
3.条约禁保的情形(ABD).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B.保留不符合条约的宗旨C.有缔约国反对保留D.双边条约
4.区域机若取执行动须经下列哪国家或机构批准(B).A.联合国大会B.联合国安理会C.争端当事国D.第三国
5.下哪组是与联国建关第一专构(A).A.国际劳工组织B.世界气象组织C.万国邮政联盟D.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填空1,(双系或单系血统原则,出生地原则,混合原则)2,(国民待遇问题,最惠国待遇问题,互惠国待遇问题)3,(引渡请求的提出,引渡请求的审查,决定)4,(报告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6,(三个等,特命全权公使,教廷公使,代办)
1.国籍的抵触:
国籍的抵触又称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不止一个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P200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是指一般外国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在入境,居留和出境时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P2033.外交关系法:
是调整国家之间外交关系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P2504.条约法:
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条约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条约的缔结、生效、适用、解释、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等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四、问答题1.简述引渡的条件答:
:
(1)引渡对象的有关行为必须构成“可引渡的罪行/犯罪”。
这一要求主要体现为“双重归罪”的原则,即要求引渡对象的行为依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应受一定程度的处罚的犯罪行为。
(2)与引渡条件有关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不得引渡犯有政治罪行的人,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简述条约的程序.答:
条约的缔约通常有三个程序:
①拟定条约约文。
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式拟定条约约文.②条约的认证。
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
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六、案情:
诺特鲍姆案答: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
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不符和国际法.因为在危国,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国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和国际法.
1.在国法,引国继原(CD).A.政变引起的政更迭B.宪法程外的政权更迭.C.领土主被限制D.国际法主的变化
2.区域性机关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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