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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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正式版
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地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地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正在施工的现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是指对建设工地安全、整洁、美观、文明、卫
生、环境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参与配合、社会监督和施工单位
总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县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与检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行署)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成立和审查合格的安全监督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实施。
第七条 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地实施检查时,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八条 建设工地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
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检查机构和人员,建设工地必须
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法人代表是本企业第一安全生产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第一安全
生产责任人.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
方案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以及爆破、吊装、拆除、水下、深坑、边
坡、幕墙等大型特殊工程,要有单独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工地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员、会计员等管理
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不得组织开工;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凡未经安全培训、教
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建设工地必须用硬质材料围场施工,围场高度不低于2米;围栏进出口应设置
大门,大门醒目处应有施工公告,标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总高、投资规模和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以及项目经理、施工员、
安全员、质检员、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等临街主干道的大型建筑应悬挂其透视图。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必须封闭施工,封闭高度应超出作业层1,2米,以防物体外坠;封闭
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密目安全网,严禁使用竹筒笆、非密目安全网和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三宝”、“四口”防护工作,所用安全网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密
目安全网。
第十五条 市政道路工程应全路段围场封闭施工,不能全封闭施工时,应设置人行通道,
人行通道须用围栏与工作区分开,并设置醒目指示标志;人行通道遇有坑、井、沟时,应搭设安
全牢固的桥板,并设置不低于1.2米的防护栏杆,夜间须设红灯示警。
市政公用其它工程,也应围场封闭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
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搭设和塔吊的安装及使用必须符合规
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经施工企业机械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有专业人员
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均要齐全有效,
并有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洞和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
间要设红灯示警。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
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有害气
体中毒,雨季来临之前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工作。
第三章 文明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平面
布置图应将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且布局合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地应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建筑材料、成
品、半成品和设置施工机械等,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排水畅通、道路畅通。
第二十四条 城区建设工地必须做到硬地坪施工;一、二级施工企业应做到硬地坪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做好废弃钢筋、铅丝、水管、电线、碎砖、灰砂、木料头的清理和回
收、利用工作。
架料和模板拆除后,应堆放整齐。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做到水通、电通、卫生
干净、场地清洁。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文体娱乐等临时设施,应满足安全、通风、采光、卫生
等要求。
各类临时设施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要有灭“四害”
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办公场所应采用规范性的砖混结构,室内保持整洁。
第二十九条 宿舍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硬化处理,室内保持整洁.
第三十条 办公区和宿舍区要有盥洗间、污水池、排水沟和垃圾箱,严禁随地扔垃圾或倒
污水。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地应设置厕所,可采用简易砖木结构,蹲位与人数之比不超过1:
30,
并有专人保洁;有条件的应设置水冲式厕所;高层建筑物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严禁随地大小
便。
厕所设置应远离食堂及饮用水源,防止污染。
第三十二条 食堂应采用砖木结构,地面用水泥砂浆硬化;配置必备炊事用具,炊事人员
符合有关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管理的供水点。
饮食和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
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地应设置医务所或巡回医疗点,医务人员针对季节性流行病、传染
病,及时向职工宣传有关知识和进行预防.
第三十四条 有条件的建设工地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文体娱乐室、淋浴室、更衣室等。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家
环保技术标准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
和危害。
第三十六条 除设有符合环保规定装置的设备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焚烧油毡、
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三十七条 在城区内施工,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
民。
夜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施工污水及泥浆应当有排放措施,严禁溢流到街道马路上.未经处理的泥
浆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区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从高处向下抛撒建
筑垃圾.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设专人对城区建设工地外出车辆轮胎进行清洗,确保马路清洁;外
运泥土及建筑材料车辆,装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有漏、撤和污染现象.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内应有固定宣传栏和悬挂、张贴必要的横幅、标语,施工单位管理
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四章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5号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由建设、环保、市政环卫
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整顿的处罚,同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
申请复议、不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
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开
具财政部门统一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
备案表
工程项目编号:
黔()建安【】第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章)
施工单位:
(章)
监理单位:
(章)
贵州省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应按本备案表1至表7填写清晰,并提交下列资料:
1、《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一式五份;以及表中所列安全责任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书)复印件(附原件备查);[盖企业公章]
2、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副本复印件。
加其企业有效印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4、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5、建设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付款凭证及计划
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7、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1份);[盖企业公章]
8、《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交底书》已签字盖章
9、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10、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1、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13、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附建筑施工图:
一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剖面图、正立面图审查完后退回)
一、工程概况表1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万元
工程地址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万元
建筑面积
m2
结构类型
总高度
m
跨度
m
总层数
层
地上
地下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各方主体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号
负责人
联系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法定代表人委托责任人任命书表2
本栏由项目各责任单位填写
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指派为项目负责人(:
).
单位(章)法人代表(章)
年月日
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设计负责,并指派为项目设计负责人(证书编号:
:
)。
单位(章)法人代表(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并指派为项目负责人(证书编号:
:
),指派为项目专职安全员(证书
编号:
)
单位(章)法人代表(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本单位依法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指派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证件
编号:
)
单位(章)法人代表(章)
年月日
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场
安全责任人员一览表表3
单位
职务
姓名
资格证名
称
资格证编号
“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
联系
建设单位
现场负责人
现场工作人员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
师
专业监理人员
施工单位
公司分管安全
负责人
公司技术负责
人
公司安全科负
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
人
安全施工措施
编制人员
项目专职安全
员
四、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表4
序号
工种
姓名
证书编号
序号
工种
姓名
证书编号
注: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起重工、信号工、外
用电梯操作工、机械操作工、卫生急救员、安全技术资料员等。
五、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计划表5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产权单位
进场时间
搭设总
安、拆企业名称
注:
1、起重机械设备包括:
塔式起重机、无聊提升机、外用电梯等起重机械设
备.
2、吊篮、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也应列入使用计划。
六、安全防护用具及用品使用计划表6
序号
用具及用具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注:
防护用具及用品包括:
安全帽、安全网(平网、立网)、安全带、配电箱(总箱、分箱、开关箱)、五芯电缆、漏电保护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限位与制动装置、井架自动平层联锁装置、彩色喷塑钢板、钢结构活动房、警示标志、消防器材等。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表7
危险性较大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
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
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
4、起重吊装工程a大型构件b大型设备或设施.()
5、脚手架工程a、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b、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于分片提升;c、悬挑式脚手架;d、门型脚手架;e、挂脚手架;f、吊篮脚手架;g、卸料平台。
()
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a、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b、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c、隧道工程施工;d、桥梁工程施工(含桥梁);e、特殊设备施工;f、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g、6m以上的边坡施工。
()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
应当组织专家组论证工程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
2、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工程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专家论证情况。
()
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1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专家论证情况()
4、30m及以上的高空作业的工程(),专家论证情况()
5、大江、大河中的深水作业工程(),专家论证情况()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爆破工程(),专家论证情况()
注:
含有的划“√”没有的划“X",由总包单位填写,监理单位确认。
总包单位项目部(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八、郑重承诺
本备案表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证件等,我们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确保安全施工.
建设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
电话:
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项目经理)
年月日
(本备案表一式五份,连同《审查意见书》,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和安全监督监机构各存一份)
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房屋建筑(单层房屋建筑除外).
第三条 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 鼓励各单位开展促进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活动,提高我省高层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高层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有关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相关检测(含桩基、结构实体、外墙面砖、建筑节能、通风空调、避雷、门窗幕墙、电梯、室内空气环境质量等)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
第八条 高层住宅工程应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应当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组建,具有对口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测仪器,随施工进度对到龄期的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和混凝土强度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并对后续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检测人员应当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9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
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临时一级建造师)资格,并经过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5层以上(超高限建筑要求承担过28层以上)高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负责人的工作经历。
(二)15层至28层的高层建筑:
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二级建造师(或临时二级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并经过生产能力安全考核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4层以上高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三)10层至14层的高层建筑:
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二级建造师(或临时二级建造师)资格,并经过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0层以上高层建筑结构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是中标通知书上载明的人员,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书面阐明理由,同时将替换人选的资格等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报建设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查核实,经一致同意后方可更换.
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只能在一个高层建筑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任职;每个月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必须参加阶段性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中,应当按工程规模配臵相应人数的专职质量、安全人员。
专职质量、安全人员应当是本单位职工,并经过质量、安全(含安全生产能力考核)任职资格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负责高层建筑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质量员和安全员)应经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当内容齐全,对控制高层建筑结构施工质量、安全及建筑节能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不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导致不能据此组织施工的,对施工企业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单位不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对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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