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区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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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职业卫生的评价、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5、职业危害设施竣工后,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一)“三同时”管理
大亚湾区建设项目应在不同阶段,进行不同审查。
大亚湾安监分局负责对项目“三同时”进行备案、审核和竣工验收。
1、大亚湾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大亚湾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院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大亚湾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二)分类管理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划为三类:
严重、较重和一般。
1、对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自行组织专家评审(简称内审),将预评价及竣工验收结果按规定分别报我局备案,我局发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较重)预评价报告备案意见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2、对于职业病危害风险较重的项目,由企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我局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发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报告意见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3、对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行组织专家评审,我局组织专家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发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预评价审核报告意见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4、安监分局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过程中,应作好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做到“一企一档”,规范管理。
(详见下表)
三、申请、受理、审查与批复流程
(一)申请
企业在完成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后,应立即向大亚湾安监分局提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二)受理
大亚湾分局在收到企业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申请后,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5个工作日内不出具补正通知书的,视为受理。
(三)审查与批复
按照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和三同时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查与批复。
1、对已经受理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对已经受理的企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
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审查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
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4、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5、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
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表;
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7、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可以通过大亚湾网上办事大厅进行。
四、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检查补救
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但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企业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但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企业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照规定组织审查;
3、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4、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如评价结论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专家审查规定
安监分局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
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的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来至本项目建设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相应审核、审查和现场验收工作。
来至本项目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专家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从专家库选取相关行业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评审,至少要由2名地市级以上职业卫生专家参加;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至少要由1名地市级以上职业卫生专家参加;
各类项目的专家组至少有1名工程工艺类专家。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应提前5天提交给参加评审的专家。
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专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安监分局组织专家评审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提交有关资料的同时,要向专家组提交现场调查、现场检测、样品流转、质量控制等各种涉及溯源性的原始记录及资料,评审结束后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所有原始记录及资料带回。
不能提交相应资料的安监分局不予审核、审查。
六、大亚湾安监分局职责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安监职卫〔2012〕28号)和《关于印发切实做好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惠安监〔2013〕174号),我局履行如下法定职责:
(一)县(区)权限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从2013年12月26日开始执行,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三)监督指导企业充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制度,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四)督促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供技术服务,保证相关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同时要坚决打击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资质审批单位。
七、已完成方案实施准备工作
目前属我区监管权限的建设项目有8家准备申办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手续,其中预评价的有6家,大部分已开始建设,甚至个别已准备试生产。
由于之前的审批权限调整,造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工作相对滞后。
计划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受理我区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业务。
(一)已参照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规定及办理流程,建立了我区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办理流程。
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已联合危化科共同编制。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批功能模块已在我局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完成调试,并链接至大亚湾网上办事大厅。
(三)专家评审已与市安全监管局沟通,可以协助我局在省安监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专家,以供我局开展相关审查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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