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保险和责任险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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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4患职业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3.1故意犯罪的。
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责任划分
4.1各厂、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4.2生产安环部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3保卫部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
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4行政办公室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4.5企管人事部
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
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5工伤管理程序
5.1办理投保
5.1.1各厂、部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企管人事部。
5.1.2企管人事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5.2事故处理
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5.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厂、部长)及公司总调度室。
5.2.3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总调度室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厂医、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
5.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先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垫付。
5.2.5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厂长助理或厂、部长签字后报请公司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5.3责任追究
参照公司相关事故考核办法执行。
5.4报险程序
5.4.1为保证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企管人事部报险,具体要求如下:
5.4.1.1厂内事故
事故发生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生产安环部及企管人事部,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生产安环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以确保企管人事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
如厂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
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保卫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
5.4.1.2厂外工伤事故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企管人事部,且在24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并在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5.4.2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
5.4.2.1门诊治疗的须提供
5.4.2.1.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1.2《门诊病历》。
5.4.2.1.3《用药明细》及发票。
5.4.2.1.4《检验报告单》。
5.4.2.2住院治疗的提供
5.4.2.2.1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
5.4.2.2.2《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
5.4.2.2.3《用药明细》及发票。
5.4.2.2.4《检验报告单》。
5.4.2.3注意事项
5.4.2.3.1因各部门上报不及时、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
员工上下班出现的工伤事故,如因工伤员工个人汇报不及时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5.4.2.3.2严禁各厂、部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补贴给出资人。
5.4.2.3.3无论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员工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的各项单据中的名字与工伤员工身份证中的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
5.4.2.3.4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企管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在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总则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3、检查和整改
第十三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四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五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第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十七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八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二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
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
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
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二十一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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