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共14页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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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共14页文档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
答:
(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
答:
(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
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
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8)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9)因特殊情况,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
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
对在上述四家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患者所选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不受个人所选就近医院数量的限制,但需提前到校医院申报备案。
(10)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到校医院就诊,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病历本、良乡凭校园一卡通、学生公费医疗本等)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11)在校医院就诊时,为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并本着对患者健康负责的态度,医生不见患者不得开具处方。
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其家属可携带患者有效证件按校医院病历记载疾病由接诊医生开方取药,但每个月患者应到校医院进行重新诊疗评估。
(12)患者应服从接诊医生的医治,不得点名要药,不得强求转诊。
(13)如发现出借、涂改就诊有效证件及弄虚作假者,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6个月并予以通报批评,由此引发的医药费按自费处理。
(14)医疗照顾人员(持兰卡)就医办法,按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执行。
医疗照顾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出示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和市医保中心核发的《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凭证》。
到本市其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同时出具合同医院的转诊转院证明(急诊除外)。
三、转诊有哪些规定?
答:
(1)转诊一般转往合同医院。
(2)需要住院时,可由校医院直接转往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14所公费医疗专科医院:
北京地坛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零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限心血管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限眼、耳鼻喉疾病)、北京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疾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疾病)。
在专科医院限看专科疾病。
(3)如合同医院认为需要转往其它医院的,由合同医院转诊,并开具北京市统一转诊单(需注明转诊原因和期限),按转诊单上的治疗项目给予报销。
(4)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不具备转诊权力。
四、报销医药费时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
报销医药费时首先要提供患者的有效证件:
教职工一卡通、蓝卡、离退休人员报销卡、学生病历本。
报销材料需备齐以下单据:
(1)公费医疗处方或保险处方;
(2)所有费用明细清单;(3)转诊单(急诊除外、离退休除外);(4)有效收据(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的北京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机打发票中不允许出现手写项目、不允许涂改)。
必要时,需持病历、药盒和说明书;(5)急诊报销需准备的材料见问题解答五。
五、急诊报销有什么规定?
答:
(1)急诊疾病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2)急诊医院必须是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3)急诊病人就近就诊,限急诊本次,药量不超过3日量。
危重病人可以按急诊就近住院。
(4)急诊就诊或急诊住院时,应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5)急诊报销时,须携带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并在收据上加盖急诊专用章,方予报销。
六、哪些疾病属于急诊范围?
答:
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
1.急性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
2.突然的急性腹痛。
3.突发高热(T38.5℃以上)。
4.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流产、腹泻,严重脱水休
克者。
5.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
6.耳道、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
7.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
8.颜面青紫,呼吸困难者。
9.中毒、淹溺、触电者。
10.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
11.烈性传染病可疑者。
12.急性尿闭者。
13.急性过敏性疾病。
14.其它经医师认为符合急诊抢救条件者。
七、为什么报销急诊医药费有时会出现拒报的情况?
答:
出现急诊医药费拒报的情况一般为以下原因:
1、不符合急诊疾病范围,比如慢性病看急诊,虽然加盖了急诊章,但不属于急诊病情,所以不能按急诊给予报销;2、在私立医院急诊;3、在非合同医院急诊治疗3天后又连续复诊的;4、手写收据的;5、急诊手续不齐全的,如没有急诊病历、没有药品底方、没有明细清单的等;6、急诊药品中开中草药的;7、急诊医药费中出现可择期检查项目的;8、急诊药品当中出现非急诊用药。
八、在非合同医院看急诊后病情仍未好转该怎么办?
答:
在非合同医院看急诊的患者,如果3天后病情仍未好转,在职人员及学生应回校医院继续就诊或由校医院转诊到合同医院就诊;离休干部、医疗照顾人员(兰卡)、退休人员应回到各类人员相应的规定范围内的医院继续就诊。
不可以自行换到其他医院就诊。
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兰卡)如何办理住院手续?
答: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不需要到校医院领取支票,向就诊医院出示本人医疗证(蓝卡)和就医凭证后可直接入院,出院后不需要回校医院报销,由所住医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结算。
十、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教职工、学生住院都有什么规定?
答:
1.离休干部根据病情可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站)、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住院。
2.退休人员根据病情可在合同医院、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经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
3.在编教职工、学生转诊后,应在合同医院和经批准的专科医院住院。
4.急诊可入住非合同医院,但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5.住院和出院时均须声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避免发生公费医疗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6.应按规定床位标准住院,超标费用自理。
7.领取住院支票时,须持住院取款通知单、公费医疗证本(或离、退休人员报销卡)。
由校医院主管院长(或值班医师)审批,开取付款凭证,然后去财务处领取支票。
领取支票须交纳押金:
在编教职工、学生、离休干部、退休人员交纳支票金额的20%,超过3万元时交纳支票金额的40%。
出院结账时,所收押金多退少补。
上一次住院费用未结清者,下一次住院不发支票。
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统一毕业离校日期前2个月内,不再发放支票,费用自己垫付,待出院后一并报销。
8.医疗照顾人员(蓝卡)住院,不需要到校医院取支票,可向就诊医院出示本人医疗证(蓝卡)和就医凭证后直接入院,出院后由所住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算。
9.住院费用审核结账部门为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患者出院后10天内将住院结算单据送交校医院审核后结算,具体单据包括: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专用收据。
急诊住院的,要提供急诊入院证明;急诊留观后连续住院的要同时提供急诊留观证明。
因妊娠分娩住院的人员(不包含学生)还须提供生育服务证首页复印件,方可报销。
10.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报销范围和规定比例报销,政策规定外费用自理。
十一、报销范围及规定有哪些?
答:
1.报销范围
报销范围严格依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包括:
⑴按规定在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就诊,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医院门诊就诊,急诊、住院以及因特殊情况经校医院转诊到其他医院就诊发生的医药费。
⑵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急诊患病的医药费。
⑶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医药费。
⑷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关节等费用,按国产最高价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⑸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有:
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其它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
(相关费用指器官源、组织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它与供体有关的费用)
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2.下列各项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⑴挂号费、特护费、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费用、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帐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压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气功费、医疗咨询费、优质优价费等。
⑵各种体格检查费。
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
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⑶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费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⑷文件规定的带有滋补性质的中药饮片、食品等医药费。
⑸各类会议的医药费和用于科学研究的医药费。
⑹学生集体外出实习、实践的预防用药费用。
⑺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宠物抓咬、交通肇事、
医疗事故等行为发生的医药费。
⑻出国和到港、澳、台等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
的医药费。
⑼未经转诊,自行选择医院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及自行购买药
品的费用。
⑽学生在入学前患有先天性疾病和陈旧性疾病的医药费。
3.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⑴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门诊开药量急性
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的,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种类药品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在职教职工、学生在校医院看病及未选校医院作为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一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超过规定的药量,校医院药剂科有权拒绝发放,公费医疗办公室有权不予报销。
⑵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不得重复超量多开药品,否则超量部分自付。
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外的用药,一律自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标明“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退休人员自负减半;离休干部和医疗照顾人员不负担。
标有“适”字的药品,须在此适应症(或病种)范围内使用:
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
对标有限制医院级别及专科医院使用的药品,在所限制范围以外使用的,不列入支付范围。
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
凡药品同时注有两种(含)以上限制要求时,应同时按限制要求办理。
⑷门诊做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超声心动、冠脉造影等单项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须事先经校医院业务副院长审批(急诊和住院除外)。
⑸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属于贵重医用材料,使用贵重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公费医疗报销发生费用的70%,离休干部不负担。
使用贵重医用材料需由经治医生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经本人或家属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按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报销。
⑹治疗颅内深部、小的实质性病变(限3cm以下)包括颅内动静脉畸形的伽玛刀治疗费用(限天坛医院),公费医疗报销所需费用的60%,凡在适应症范围内进行伽玛刀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填写“贵重医用设备及材料检查、治疗审批表”,本人或家属签字后按公费医疗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所发生的伽玛刀费用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⑺已婚教职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如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做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手术等,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可全额报销与此次计划生育有关的医药费。
已婚女员工应采取长效避孕措施,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失败(如带环怀孕、结扎后怀孕)做人工流产的医药费按常规比例给予报销。
⑻女职工围产、生育报销规定:
女职工首先取得结婚证和生育服务证,妊娠后本着方便、就近的原则可自定一家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产前检查、生产及产后42天复查的医院,42天过后不可再去该医院就诊。
报销前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⑼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已婚学生计划生育报销办法按照《北京工商大学在职职工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⑽离、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3个月以上)需要看病就医者,可向校医院提出异地就医申请,填写“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异地就医审批表”,由校医院报请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异地就医。
异地医疗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常年居住外地者每年填表审批一次,每年12月受理下一年的审批。
患者所选异地医院应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并能够提供机打发票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
⑾因原治疗单位没有中药饮片,可以凭医院公费医疗部门盖有外购证明的处方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买,报销时持外购处方和药店发票。
西药和中成药不得外购。
⑿在编教职工、学生因公外出、实习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看急诊,报销时需院(系)提供外出证明,并携带当时看病的病历、药品底方、有效收据(机打发票)及收费明细清单。
⒀在外地就医的,医药费报销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相关规定执行。
⒁延长学籍的学生在延长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
十二、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有哪些标准?
答:
⑴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在编教职工、学生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离休干部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不负担。
(2)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在编教职工、学生、与退休人员先行负担8%,离休干部、医疗照顾人员无个人负担比例,其余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按公费医疗规定报销。
(3)患有三种特殊疾病(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衰竭血液透析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4)经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的人员,按工伤证上确认的疾病和指定医院所花费的医药费,目录内用药100%报销,目录外用药由个人负担;与工伤无关的医药费,按规定比例报销。
(5)学生放假期间门诊医药费实行限额报销:
寒假最多报7元、暑假最多报14元。
在校医院看病的按正常比例报销。
十三、还有哪些属于自费项目呢?
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历年下发文件中规定的自费项目:
(1)在手术过程中使用的手术室空气净化装置,大手术90元中手术60元小手术30元。
(2)防褥疮气垫(床、褥)。
(3)各种胰岛素注射笔及配套针头,血糖、尿糖试纸等。
(4)在输血治疗中患者要求对血源进行肝炎、艾滋病、梅毒等抗原及抗体检测的项目。
(5)皮肤缝合器、免缝拉链。
(6)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如棉签
(7)各种生活性材料,如尿袋、中单、痰液收集器
(8)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上面痛泵、止痛泵、氧气放生器等。
(9)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殊门诊、特殊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殊医疗费用。
(10)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须的诊疗项目,如气泡浴、光量子治疗等。
(11)外诊医院明细单注明丙类的费用。
十四、未尽事宜按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相关文件执行。
十五、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十六、特别提示请大家引起注意:
北京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丰盛骨伤医院、二龙路肛肠医院不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公费医疗专科医院,故在上述医院看病只有符合急诊条件或经过人民医院转诊的才能报销。
校医院
2010、5、17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要接受自己行动所带来的责任而非自己成就所带来的荣耀。
2、每个人都必须发展两种重要的能力适应改变与动荡的能力以及为长期目标延缓享乐的能力。
3、将一付好牌打好没有什么了不起能将一付坏牌打好的人才值得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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