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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基础知识复习
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一章统计法基本问题
第一节统计法概述
一、政府统计与统计法
(一)政府统计的概念和特征
1.政府统计的概念
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政府统计的特征
(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
(二)政府统计的功能和任务
1.政府统计的功能
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三大职能)。
2.政府统计的任务
我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注意:
第一项任务或首要任务。
(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实行统计监督
(三)依法统计的必要性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保障其次,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统计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政府法的概念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a、狭义广义之分狭义:
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
所有b、有机的体系三、统计法的表现形式
(一)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
范。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统计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现行有效的统计行政法规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三)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并于本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注意: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四)统计行政规章
一是政府规章:
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注意: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二是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现有规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四、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第一、统计法确定了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统计法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第四、为建设一支具备现代化统计专业知识的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首先,明确要求统计调查对象要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明确要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
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其次,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第二节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是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的关键。
《统计法》规定: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二)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三)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一)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二)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1.统计机构的职权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机构的神圣职责,统计机构不能放弃。
2.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事,既不能超越职权,更不能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仅应遵循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等实体法的规定,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规定。
(三)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一)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二)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一)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二)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三)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一)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二)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三)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节统计管理体制
一、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
二、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
“双重管理”为主,分三种情况
(二)经费管理方面
分级负责,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三)业务管理方面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2.统计业务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
注意: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四节我国统计法制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
二、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情况
(一)统计立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4年1月1日施行,1996年、2009年分别修改。
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起草的《统计法实施细则》。
一系列统计行政规章。
截至1999年底,31个省市都颁布了地方性统计法规。
(二)统计执法
2001年颁布实施《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使执法工作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做到了有法可依。
目前全国各地形成以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为主的检查制度。
1989年、1994年、1997年、2001年和2010年,国家统计局与监察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五次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
(二)统计法制宣传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节统计调查的分类
统计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调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
(一)政府统计调查的分类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二)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
二、民间统计调查
(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
一是自愿性。
二是营利性。
(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
1.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2.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3.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4.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二节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一)国家统计局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公布。
三、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
(一)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必须明确分工,互相衔接。
(二)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统计资料,应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需要统计调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四)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同级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五)新调查方案,须可行性论证。
(六)保证人员、经费。
第三节统计调查制度与统计标准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一)统计调查制度的概念
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二)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
我国的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地方统计调查制度三类。
注意:
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基本内容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
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
二、统计标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二)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指标涵义2.计算方法3.分类目录4.调查表式5.统计编码
三、统计标准的分类:
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和其他统计标准。
第四节统计调查方法
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
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0和6的年份实施。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节统计调查证件
一、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
《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二、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
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一节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概述
一、统计资料的特征:
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要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二、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统计法》第二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
《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
第二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
国家有关规定:
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国家统计局和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各种的总称。
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其他部门、广大统计调查对象的不同职责范围。
(二)统计信息的共享
1、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统计信息共享;
2、作为社会公共产品,为全体社会公众共享。
第二节统计资料的审核和归档
一、统计资料的审核:
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
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
二、统计资料的归档
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第三节统计资料的提供和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提供
《统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
(一)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二)执法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有关部门向政府统计结果提供以下资料:
1、行政记录资料
2、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资料
3、部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二、统计资料的公布:
(一)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应为:
首先,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上是固定的;其次,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
(二)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
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的规定。
(三)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统计资料的公布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
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
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四)统计资料公布的方式:
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月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
第四节统计资料的保密
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是指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秘密级,是指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其保密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即使尚未对外公开发表或一时不宜公开,也不应标出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等字样。
(二)在确定统计资料的密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刊物和文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严格审批手续,并形成一套制度。
(四)对绝密级的统计资料,必须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
(六)新闻报道引用统计资料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严格审批制度。
对属于绝密、机密、秘密的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
在未发表以前,仍属于国家秘密。
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
二、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个人信息的保密
1、保护被调查者个人隐私、合法权益
2、消除被调查者后顾之忧,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
《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一节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政府统计机构: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统计法》二十七条规定: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统计机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二、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
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节统计人员
一、统计人员的概念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二、统计人员的职权
(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三大职权)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三)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五)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四、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忠诚统计是统计人员做到求真务实、优质服务、乐于奉献的基础,乐于奉献是统计人员践行对统计事业忠诚的内在要求。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
依法统计、严守秘密是依法行政在统计工作中的具体要求,也是统计人员做好统计工作必须具有的基本理念。
公众透明、服务社会,公众透明是追求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普遍要求,也是统计工作规范运作的客观保证;优质服务是统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统计职业道德追求的最终目标。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一是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初级资格(统计员、助理统计师)
中级资格(统计师)
高级资格(高级统计师)
二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节统计从业资格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及其意义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
200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并设定为行政许可项目。
国家统计局8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二)实行统计从业资格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
第二,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第三,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统计从业资格及其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一)国家统计局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三)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四、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一)申请。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通过考试)
(二)受理。
1、2、3、4
(三)审查
初审受理20天报省,终审20天,可延长10天。
(四)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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