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及其扩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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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及其扩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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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及其扩展
主持人:
今天是天则所第558次双周理论讨论会。
我们今天有幸请到华南农业大学的罗必良教授,我想好多人认识,他是做农业经济的,但是我认为可能在农业经济这个领域里边做理论的不多,但是罗必良是在这个领域里边做理论研究的。
当然,理论研究是与农业非常密切相关的,但是一般做农业研究的人往往理论不多,对理论兴趣不大。
另一个,他做农业并不局限于农业经济学,而是把资源和生态经济学,和产权交易费用经济学融于一炉来研究自己的问题。
今天讲的题目是“科斯定理及其扩展”,这个文章后面也讲了土地流转的市场逻辑。
所以今天请罗必良来讲他的东西。
给你的时间是一个小时到一个半小时。
然后我们请了几位研究和约产权理论,研究农业经济的专家一起讨论。
你讲完了,大家看有什么评论,有什么讨论再进一步讨论。
大家欢迎!
罗必良:
各位好!
谢谢秦老师的介绍。
非常高兴来到天则的双周论坛。
此次报告是因为前不久秦教授给我的一本书写了书评,他希望我能够集中阐述其中的一些基本观点。
其实,在最近连续三年的制度经济学年会上,我从不同层面对今天的主题都做过相应的报告。
今天是这几次报告的汇总。
我讲三个问题。
一、传统:
从庇古到科斯
我们先讨论一个传统。
大家知道“庇古传统”,其实今天科斯也成为一个传统。
我把它们称之为“从庇古到科斯”的两个传统。
我们先进入科斯教授在他的《社会成本问题》中所举的一个例子,那就是大家都知道的养牛和种麦子的故事。
我们可以先假定牛肉价格和小麦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
很显然在市场决定的条件下,一个农夫种多少小麦,一个养牛者养多少牛,往往由他们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决定。
或者换一个说法,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他们各自总能决定或找到自己的最佳生产规模。
这就意味着市场能够自动来决定他们各自生产多少。
在这种情况下,农夫、养牛者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他们对市场价格进行自主的反应,这个没问题,这是一般经济学的基本逻辑。
现在把一个相关性问题考虑进来。
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两块土地上种养各自的产品,但他们之间没有栅栏。
没有阻隔就一定会出现一个现象:
牛是走动的,牛是会吃小麦的。
因此牛的走动或者牛群规模扩大,一定会损害他的邻居的利益,从而导致农夫遭受损失。
这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外部性问题”(externality)——走失的牛群一定会损害邻居的谷物。
由此,养牛者就会多养牛(生产过剩),而农夫就会减少小麦生产(生产不足),由此市场均衡遭到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发现在存在外部性的生产过程中,实际存在三类“产品”——不仅生产小麦,也不仅生产出了牛或者牛肉,同时还生产出来另外一个副产品,我把这个产品称之为“外部损害”,相对于工厂的“排污”或者“污染物”。
牛、麦和外部损害,这是三种产品。
于是,当出现外部性问题时,我们把“外部性”这个词替换掉,将之解释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即“外部损害”。
如何解决“外部损害”?
庇古主张在处理外部性过程中,应引入政府干预力量,对外部性生产者课税、惩罚或给予津贴,外部性受影响者则被补偿。
这就是所谓的庇古处理范式或曰“庇古传统”。
在庇古的处理中,我们不仅看到了三种产品,而且还出现了三个主体。
为何要关注“主体”?
因为,在市场均衡条件下,一般只有两个生产主体,一个是养牛的主体,一个是种小麦的主体。
但在校正外部性问题时则出现了三个主体,一个是农夫,一个是养牛者,还有一个是作为“干预者”的政府。
很显然这会引发一个问题,因为我们这里论及的关键问题在于,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外,增加一个干预者,而这个干预者并非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我们知道养牛者和农夫都是价格接受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干预者,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价格制定者,很显然这个坏了马歇尔均衡。
科斯的创新之处就在于将“干预者”剔除。
我称之为“科斯处理范式”(以对应于“庇古处理范式”)。
庇古传统的核心是,将外部不经济性,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于是要决定“如何制止甲造成损害”。
科斯的处理则是将问题转化为:
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
还是允许乙损害甲?
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因为谁是外部性的制造者就给谁以处罚或者制止谁,是一种“线性”的思维方式。
由此,一个新的思维出来了——应当从庇古的研究传统中解脱出来,寻求方法的改变,即“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当考虑总的效果。
”也就是说,要以社会产值最大化为出发点来观察和研究问题。
如果说庇古传统是一个公平道义取向,那么,科斯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的市场效率取向。
这就是我们看到的“科斯范式”。
科斯怎样思考这个问题呢?
我觉得他的高明之处是不讨论产品市场。
因为庇古是这样讨论的:
外部性导致牛生产多了,小麦生产少了。
科斯的突破是他把市场形态发生了转换,不讨论产品市场,也不讨论第三种产品即“外部损害”。
他假定市场价格一定,重点讨论要素市场。
对此,我顺便强调一下,如果讨论要素市场,就必然涉及到产权,涉及到制度安排——将研究重点从产品市场转向要素市场,是科斯的一个“惊险的思想跳跃”,这种跳跃使经济学范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样才引出了产权和制度问题。
在科斯的框架里,土地的产权既可以界定给农夫,也可以界定给养牛者,如何界定呢?
按照科斯的说法就是取决于社会总产值最大化。
因此,如何界定取决于交易费用,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怎么界定都无所谓,都可以达到最优效果。
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呢?
就取决于产权怎么界定才能够使产值最大化或者社会总福利达到最大化。
所以,科斯主张经济学家在评价各种社会安排时,应该比较每种不同安排产生的总结果。
科斯定理可以有不同层次的表达,按照菲尔德(2002)的说法是由三个定理组成的定理组:
科斯第一定理:
权利的初始界定是重要的吗?
如果交易成本等于零,回答是否定的。
权利的任意配置可以无成本地得到直接相关产权主体的有效率的纠正。
因此,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权利的一种初始配置与另一种初始配置无异。
科斯第二定理:
权利的初始界定重要吗?
如果交易成本为正,回答是肯定的。
当存在交易成本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权利的最终配置,也可能影响社会总体福利。
由于交易成本为正,交易的代价很高,因此,交易至多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与权利初始配置相关的社会福利损失。
科斯第三定理:
当存在交易成本时,通过重新分配已界定权利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可能优于通过交易实现的福利改善。
该定理假设政府能够近似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同时它还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权利。
因此,科斯定理与其说强调了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效率与产权无关的结论,还不如说是道明了存在交易费用时产权制度是如何影响经济效率的。
由此,产权是重要的,制度选择是重要的,在面临交易费用情况下可以用不同产权界定方式,但是总可以找到能够实现潜在收益最大化的产权制度安排。
我有一个推测,即理论界并没有深刻理解科斯的思想。
为此可以将科斯定理分为“真空世界”的科斯定理和“真实世界”的科斯定理。
“真空世界”的科斯定理是假定交易费用为零,所以产权不重要。
在科斯的世界里,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他用这种说法来批评新古典经济学家,说那是“黑板经济学”,离现实太远,因为现实中不可能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现象。
问题就在于,尽管“第一定理”并不是科斯思想的核心,但却被经济学家进行了广泛的分析研究。
尽管这类文献至今依然还在增长,但却偏离了科斯的核心指意,令晚年的科斯深感失望。
在科斯看来,假定零交易费用,是通往分析正交易费用的真实世界的起点。
后者才是科斯思想的关键。
那么,“真实世界”的科斯定理是什么?
是交易成本为正。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制度的选择就会影响社会产值的最大化。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科斯就要讨论制度,讨论企业的性质,讨论作为制度的市场。
他认为,讨论制度在经济的作用,讨论作为制度的市场是如何运行的,这才是“应该有的经济学”,否则就是“黑板经济学”。
遗憾的是,很多人过于关注科斯的零交易费用概念(包括台湾的熊秉元教授,他最近还在关注这个事情,并被宣称“推翻”了科斯定理),却将“真实世界”的科斯定理忽略了。
比如我们看到的教科书,在讲科斯定理的时候,通常是将其与外部性问题、庇古传统连在一起的,并且仅仅“占据”短短的篇幅,科斯的“真实世界的科斯定理”及其光辉思想被淹没在“外部性”的处理之中,从而把科斯定理或把科斯经济学的价值降到了非常低的地位。
我猜想,科斯本意并不是在说“外部性”这个事情,而是“借用”外部性问题,一方面批评主流经济学的弊端,另一方面阐明制度的重要性。
如果一旦重视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背景,制度就重要。
如果制度重要,那么原有经济学的逻辑就要发生重大变化,我认为这才是科斯真正要表达的东西。
所以,有必要重新认识“科斯定理”。
那么,科斯定理的核心含义是什么?
第一,一旦交易费用大于零,产权就是重要的;第二,不同的产权界定,隐含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第三,尽管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但只能消除部分而不是全部与权利初始配置相关的社会福利损失。
因交易成本为正,产权交易的代价会很高。
如何降低交易费用呢?
必须寻求交易费用相对较低的产权制度安排。
也就是说,如果产权初始界定导致较高的交易费用,就应该重新界定产权。
所以,我们得出一个推论,在科斯那里,产权界定比产权交易更为重要。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推论。
科斯在2012年为《哈佛商业评论》撰写的专栏文章仍然强调,在当今的经济学研究中,生产活动已经被边缘化,有关生产的问题在零交易费用的非真实的范式下变成了静态的资源配置问题。
正是由于科斯强调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强调生产的制度结构,所以我把它称之为“科斯传统”。
科斯定理暗含了几个前提:
第一,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第二,行为主体的能力是不同质的,有的能力高,有的能力低,因此产权应该界定给更有能力或者更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人;第三,不同的产权主体使用同一资源的效率是有差异的,应该把稀缺资源界定给使用资源效率更高的人,这样总福利才会最大化(有人说这里没有考虑到公平,但这是另外的话题)。
所以科斯的核心思想就是:
关于稀缺要素的产权应该赋予或界定给更有能力的主体。
这样,交易以及交易成本才可能由此节省,甚至省去,这就是他所关注的“生产的制度结构”。
受科斯影响,大量文献遵循“科斯传统”开始关注生产的制度结构。
比方说,产权理论大部分关注的生产制度结构,比如德姆塞茨的《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张五常的《企业的契约性质》、阿尔钦的《公司管理和产权》等等,包括委托代理理论,都是讲产权如何安排以提高效率或降低成本。
甚至,威廉姆森也是基于资产的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瓶颈等来思考生产组织形式的选择。
正是这一系列文献的追随,使生产组织及其制度安排成为重要的研究领域。
到今天为止,我们发现,从市场到企业,再到中间组织,从古典企业到股份制企业,从私有产权到混合产权,从完全合约到不完全合约等等,都在讨论生产制度结构如何进行有效安排,或者如何进行有效制度调整,使得效率达到更高。
科斯对“庇古传统”不满意,同样,我也对今天的“科斯传统”不满意。
这是有我对农地制度问题的研究引发的。
这就是我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二、农地流转:
反思科斯定理
土地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制度体系和农业发展的基础制度,伴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历程,一直是农村变革最原本的核心问题。
但就全国总体而言,土地制度在微观方面无论经历了怎样的变迁,其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和家庭经营的大格局几乎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动。
尽管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制度效果,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与农村劳动力的快速流动,以土地均分为特征的均包制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其中,农地经营的小规模、分散化及细碎化是一个尤为突出的问题。
更令人忧虑的是,由此导致的“非农化”与“去粮化”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的重要隐患。
必须高度重视的是,如果农业劳动力素质、农户生产能力以及农业经营规模都远在现代生产力水平所要求的底线之下,以其为基础的科技应用、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维生收入、从农热情等等都将日益变得难以为继,现代农业也就因此而成为一个可求不可得的奢望。
因此,我们面临的难题就是如何在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基础地位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加快经营体系转型问题。
事实上,这是整个东南亚国家和地区的小农面临的共同问题。
正是基于上述背景,中国农地制度正在发生两个重要的政策性转变,一是通过农地确权不断提升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强度,二是通过加大支持力度推进农地的流转与集中,从而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前提下,改善农地规模经济性,推进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
从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开始,我们就一直在努力改变农户经营的小规模、分散化与细碎化格局,推进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尽管经过长达30多年的政策努力,我国土地分散化的经营格局不仅没有发生基本改观,反而有恶化的趋势。
1996年,经营土地规模在10亩以下的农户占家庭承包户总数的76.00%,2011年的比重则高达86.00%;1996年经营规模在10-30亩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0.20%,2011年则只占10.70%(表1)。
表1农户经营耕地规模的分布情况
经营规模
1996年的农户比重(%)
2011年的农户比重(%)
10亩以下
76.00
86.00
10-30亩
20.20
10.70
30-50亩
2.30
2.30
50亩以上
1.50
1.00
注:
(1)1996年的数据为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调查数据;
(2)2011年的数据来源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2013)。
为什么农地那么难流转,为什么那么难集中?
于是人们做出了一个预设性判断:
之所以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是因为农民担心他的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产权的模糊,特别是排他权的弱化,必然导致产权主体的预期不足,由此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无论是对产权的处置还是对产权的交易,都必然地致使产权租金耗散。
由此,农地产权的“确权”即产权的界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对此,我们能够看到产权经济学对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影响之大——因为大家意识到产权必须排他,主体必须明确,权利必须强化——所以,中国农地制度变革跟主流经济学在产权方面的主张是基本一致的。
其政策重点是:
第一,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第二,赋予农民长久承包经营权(我们在农村做调研,问“确权”以后承包期是多久?
有的写着“长久不变”,有的地方写30年。
问“长久不变”的“长久”是多久?
农民说不知道。
问地方官员,他说,听中央的。
这个很有意思。
当然,这是另外的话题);第三,强化确权,特别是“四至”确权,并使之具有法律效应。
农地确权最初始于2009-2011年的试点,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用5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权”在本质上就是产权界定。
其核心功能在于:
一是减少不确定性,改善农民的稳定预期,诱导农民的长期行为;二是强化激励与约束,改善排他并调动农民内在积极性,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三是优化资源配置。
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通过农地流转改善效率。
主流产权理论通常假定在产权明晰与稳定的前提下,市场能够自动解决交易问题。
因此,人们也认定农地确权能够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并有助于农民可以放心地把土地流转出去。
所以我们现在要重点讨论的问题是,确权真的能够促进农民的农地流转吗?
我领导的课题组2015年初通过抽样对全国9个省区农户进行问卷调查。
9个省区分别为东部的辽宁、江苏和广东,中部的山西、河南和江西,西部的宁夏、四川和贵州(其中,江苏、江西、河南、宁夏、贵州为农业部农地确权“整省推进”的试点)。
共发放问卷2800份,有效样本2704份,有效率为96.57%。
在2704个总样本中,有关农地确权问项的有效样本为2177个。
结果表明,农地确权并未明显促进农地流转(表2)。
表2土地确权与农户农地转出行为的比较
未确权农户
已确权农户
样本数(户)
721
1456
实际转出农地的农户比例(%)
21.64
22.25
农户实际转出农地的面积比例(%)
28.17
13.09
实际转出租金(元)
397.56
525.59
实际转出期限
≤1年
8.97
13.27
5年
25.00
22.84
农户转出农地的参与意愿程度*
2.49
2.62
意愿转出租金(元)
776.00
1097.74
意愿转出期限
≤1年
7.77
11.13
5年
13.59
16.90
注*:
意愿程度是农户按照1-5分对其参与流转的意愿强度进行赋值(5分为参与转出且转出期限5年以上)。
由表1可见:
(1)在农地的实际转出中,与未确权农户相比,已确权农户的参与率并未明显增加,但转出农地的面积比例却大幅降低,确权农户获得的租金水平更高(提高32.20%),流转期限则具有明显的短期化趋势。
(2)从农地转出的意愿来看,与未确权农户相比,尽管确权农户的参与流转意愿有小幅提高,但其期望租金却大幅增加(提高41.16%),流转的意愿期限也并未显著延长。
可见,农地确权在提升农户产权排他能力的同时,有可能因过高的租金门槛而加剧对经营权流转的抑制。
由此可以推测,农地产权赋权及确权政策,并不一定能够获得农户在农地流转方面的社会认同与行为选择的一致性响应。
显然,已有研究大多忽视了农地资源特性所包含的产权含义及特殊的交易逻辑,同时也夸大了农地流转的可能性及规模经济性。
为什么会这样?
为什么农地的确权不仅没有促进农地的流转,反而会加剧对农地流转的抑制?
我们有一个推断,可能与农民对土地的态度有关。
熊彼特(1939)曾经说过,“农民可能首先把土地的服务设想为土地的产品,把土地本身看作是真正的原始生产资料,并且认为土地的产品的价值应该全部归属于土地”。
赋予土地一种情感的和神秘的价值是农民所特有的态度,因此农民往往对土地存在一种“价值幻觉”,正是这种“价值幻觉”带来一个非常重要的现象,农民总认为自己土地的价值要比别人那块地的价值高。
行为经济学将这个现象称为禀赋效应(EndowmentEffect)。
Thaler(1980)将“禀赋效应”定义为:
与得到某物品所愿意支付的金钱(WillingnesstoPay,WTP)相比,个体出让该物品所要求得到的金钱(WillingnesstoAccept,WTA)通常更多。
即指一旦某物品为其拥有,人们倾向给予它更高的价值评价。
Radin(1982)强调,如果一项财物的损失所造成的痛苦不能通过另外财物的替代得到减轻,那么这项财物就与其持有者的人格密切相关。
进而,她将财产分为人格化财产和可替代财物。
这意味着,对于产权主体来说,不同的产权客体是不一样的,人格化财产相比于可替代财物,具有更为显著的禀赋效应。
从农户角度来说,农户持有的宅基地、承包地是凭借其农村集体成员权而被赋予的,具有强烈的身份性特征,表现为典型的人格化财产,相对于为了出售而持有的物品(比如储备的谷物),其禀赋效应将会更高。
农民的禀赋效应还会因三个方面的原因而进一步加强:
第一是天赋性。
在村落集体中,农户凭借其天然的成员身份,作为集体土地的“准所有者”,从“均权”到“均包”,农地已经成为农民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并由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承包合同)、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而不断增强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第二是依附性。
土地集体所有与家庭承包的制度安排,决定了农地经营权必然依附于承包权,而承包权来源于农民的成员身份权。
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基于业已普遍存在的社会认同,任何进入农地经营的主体,必然且唯一地只有得到承包农户的同意并实施经营权流转。
因此,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使得农户的土地承包具有“产权身份垄断”的特性;第三是地理性。
农地承包经营权在空间上的界定与确权,必然地对象化到每块具体的土地(表现为宗地周边的“四至”地界),农地经营权的流转也必然地表现为具体宗地使用权的让渡,因此,对于任何农业经营的进入主体而言,作为承包主体的农户就天然地具有具体地块的“产权地理垄断”特征。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推论:
强化可替代财物的产权强度,能够促进市场化交易;强化人格化财产的产权强度,则可能抑制市场化交易。
由农地确权所强化的人格化财产特征及其禀赋效应,是抑制农地流转的重要根源。
我们进一步利用前述的2704个样本农户参与农地流转的意愿价格,测算禀赋效应(表3)。
表3农户经营权流转的禀赋效应测算结果
观察项
测度含义
样本量
禀赋效应
标准差
T检验
是否参与农地流转
是
895
1.2007
2.7589
T=-2.2031**
否
1809
1.5797
6.1783
人均承包农地面积(亩)
≥1.8047
650
1.3406
0.9445
T=-2.2296**
<1.8047
2054
1.8452
9.8154
问卷对象年龄(岁)
≥60
447
2.4310
11.3253
T=2.1711**
<60
2257
1.2608
2.8394
经营目的
商业性经营
200
1.0425
0.6169
T=-2.6909***
自给性为主
1888
1.4299
5.9605
土地质量
≥6.38
1079
1.7288
12.1775
T=0.1790
<6.38
1589
1.6697
4.1314
农地是否分散(块数)
≥5.08
822
1.7644
5.2710
T=0.2914
<5.08
1846
1.6621
9.4324
农地是否调整
做过调整
407
1.5075
1.4802
T=-0.4870
未做调整
2261
1.7271
9.0735
是否确权
未确权
721
1.0899
2.4677
T=-2.3428**
已确权
1456
1.5417
6.4707
在位控制权
比较关注
1589
2.5081
0.4950
T=-1.0626**
不太关注
473
1.5702
0.4440
T=0.9381**
注:
*在0.1的水平(双侧)上显著差异;**在0.05的水平上显著差异;***在0.01的水平上显著差异;
农户人均耕地面积、农地质量(按肥力与灌溉条件两个方面进行打分赋值)以及地块分散程度,均以样本均值作为分组标准;
在位控制权指农户是否关注或在意农地转出后如何被使用。
问卷设计采用“比较关注、一般、不太关注”的三级评价。
回答此问项的样本为2568个。
其T值检验,“比较关注”是相对“一般”而言的,“不太关注”则是相对“比较关注”而言;
由于部分农户未能回答所有问项,因此每个观察项的样本量加总并不总是为2704个。
由表3可以发现:
(1)无论何种情形,农户对农地的禀赋效应均高于1,表明农户在农地流转中的“惜地”与高估其拥有的经营权的价值,是普遍现象。
(2)农户承包的土地越是稀缺,越是自给性生产,务农者年龄越大,其禀赋效应将越发显著。
并且,禀赋效应与农地的质量好坏、是否分散以及调整与否等方面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3)农地确权会显著强化农民的禀赋效应,再一次验证了保护农户土地权益与农地流转抑制之间的悖论。
(4)农户普遍关注农地流转中的在位控制问题。
在2568个样本农户中,回答“比较关注”的农户占61.88%;其禀赋效应高达2.5081。
即使是回答“不太关注”的农户,其禀赋效应亦达1.5702。
因此,可以认为农地确权在强化农民对土地的禀赋效应的同时,并没有有效地促进农地流转,我们甚至可以说农地确权不仅没有促进农地流转,反而使农地流转抑制程度加剧,使农地流转更困难。
此外,我们还可以观察到一个重要现象,即农民将土地转给不同的主体,其禀赋效应是不同的,表现出明显的差序化特点(表4)。
表4农户对不同意愿流转对象的禀赋效应测度
流转对象
亲友邻居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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