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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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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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议
国家政策:
国务院: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
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根据新《条例》,凡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除中西部地区外,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非封闭式的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也不得少于50公里。
国务院所属部委:
国家发改委:
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三大改革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并实施。
这一文件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内容、核准机关及权限、核准程序及时限、核准条件、项目变更核准和核准文件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核准办法》除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同样也适用于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其中,增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划分是以新增的投资额为准。
与以往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的改革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改审批制为核准制,简化了核准内容。
将原来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明显简化。
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1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3000万美元提高到5000万美元。
三是明确了核准程序和时限。
属于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
经批准,该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方面,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省级以下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但是,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须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可再生能源法》将出台新能源发电可望获包销
由清华大学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分别牵头起草的《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将于12月初进入第一读。
草案规定电网企业必须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价差部分由全国电网分摊或政府补贴。
有关专家透露,如果不出现重大分歧,在三个月左右时间完成三读后,这部以长远解决国家能源可持续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以及减缓气候变化问题为总体目标的法律有望在明年两会期间颁布实施。
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一成
《草案》确定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总体目标。
到2020年,小水电发电装机容量达7000-8000万千瓦;风电装机达2000-3000万千瓦;生物质能发电装机1000-2000万千瓦;光伏发电超过100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容量比2000年翻两番,超过1.2亿千瓦;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构成中占10%以上。
实行固定电价制度
《草案》确定由国家电监会负责可再生能源电价机制的制订和实施,原则上将建立固定电价制度(购电法),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风险。
《草案》中规定,将根据当时社会平均水平测算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确定统一收购电价。
要求政府定期更新公布保护性收购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企业必须全额收购,价差部分由全国电网分摊或政府补贴。
用电大户承担额外成本
《草案》确定,将逐步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RPS),与购电法配合实施。
规定500万千瓦以上规模发电企业必须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义务;强制大规模发电企业拥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如5%左右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等;电网公司或大用户(如钢铁等)必须高价购入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电力,承担部分的额外成本。
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草案》要求政府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国家当年财政预算经常性科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发展。
还要求建立标准认证和质量检测体系,符合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备准予生产和销售;相关企业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账簿和档案;监管部门制定规范的检查和监督制度。
太阳能产业大利好
《可再生能源法》出台将加速太阳能产业的发展,我国太阳能电池装机容量的年增长率有望超过40%.到2020年,系统年产值将接近3000亿元。
规模效应将大幅度拉低生产成本,按目前的发展速度推算,系统造价将从目前每瓦70元左右下降到2010年的40元甚至更低,2020年有可能达到30元的水平。
投资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审核项目尽量少报国务院
据透露,国家发改委已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将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其主要精神是尽量减少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数量,凡是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对于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等,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以及国务院有明确要求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国家发改委重点进行了起草配套文件、尽快落实从审批制转向核准制等工作。
目前主要配套文件的进展情况较为顺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将于近期发布。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管理办法》、《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报中央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代建制”试点办法》等正在起草和修改之中。
国土资源部:
提出新措施鼓励矿产资源商业性勘查开发
国土资源部就完善矿业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矿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几项新措施。
这几项新措施是:
1、根据有关规定,支持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勘查开发,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鼓励以合作的形式,进行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与开发。
鼓励煤炭、伴生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与开发。
鼓励铁矿、锰矿的勘探、开采及选矿。
鼓励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对铜、铅、锌矿和铝矿进行勘探、开采,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鼓励对硫、磷、钾等化学矿的开采和选矿。
鼓励以合作的形式,进行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进行提高原油采收率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进行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鼓励以合资、合作的形式,对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进行开采和选矿,在西部地区外商可独资。
国家鼓励对贫矿、伴生矿的综合开发利用,发展矿产品深加工。
鼓励以西部地区矿产资源集中区为重点,开展矿产资源的商业性勘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明确,对在西部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实行减免税费的鼓励政策。
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矿产勘探、开发、加工类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积极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在中东部地区重点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拓展加工产业链,加强优势矿产勘查,加强深部找矿工作。
鼓励引进、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地质找矿和矿产开发,不断提高勘查成效和资源利用水平。
2、加快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的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重点是明确外商设立勘查开发企业、投资、申请矿业权的路线图,明确办事程序、要求和办理时限。
进一步明确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3、充分发挥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对商业性勘查的拉动作用,努力减少商业性矿产勘查开发的投资风险。
大力推进国土资源大调查,落实基础地质调查计划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等专项工程。
继续加大投入,提高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的工作程度。
加强西部矿产集中区和东部隐伏矿产前期调查评价,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发展。
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投资参与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的商业性矿产勘查。
4、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管理,不断提高公益性地质信息的社会共享水平。
凡不属于国家保密范围的公益性地质资料,一律向全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和使用。
对部分涉密但可以提供利用的地质资料,也将明确需办理的手续和具体的程序。
国土资源部目前已将馆藏地质资料目录在互联网上发布,并正在逐步完善和增加发布的内容,建立全国地质资料目录网络中心,提供社会查询。
从明年起,地质资料服务将出现新的明显变化。
5、积极完善和落实矿山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大力促进矿产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将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等制度。
坚持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最大限度地减轻采矿对环境的损害。
支持和鼓励引进、使用先进的复垦和地下坑、洞的回填技术,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利用技术,禁止采用资源浪费严重、破坏环境的落后开采技术和生产方式。
积极推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中国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
国土资源部11月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称,中国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办法从12月1日起施行。
原办法有关规定已难以适应今后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的需要。
此次修改一是针对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改变要求对建设用地预审进行相应调整;二是针对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原办法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了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且预审是必备环节;其次是实行分级预审的制度;再就是强调预审前置关口的重要地位,规定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办法规定,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
这项规定的制定,实际上是针对预审工作在一些地方没有受到应有重视,或者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的现象,提出的一项强制性的措施。
虽然,2001年就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但是目前许多地方实质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预审,还有一些地方只对单独选址项目进行预审,而将城镇建设(包括各类园区)项目排除在外,还有预审工作深入不够,效率太低等问题存在,预审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起到用地关口的重要作用。
这次新的办法,着力点之一,就是改变这种视预审为可有可无的现象,明确规定,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的必备文件。
商务部: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12月1日施行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标竞争机制和评标原则,商务部出台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2004年12月1日施行。
《办法》指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
机电产品国际采购应当采用国际招标的方式进行;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国内的,可以采用国内招标的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不得以国内招标或其他方式规避国际招标。
《办法》规定,国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核评标结果。
《办法》详细规定了评标结果的公示及质疑指出,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投标人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评标结果的合法性、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或者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可以进行质疑。
如果在公示期内,投标人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投标人应首先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内及结束后三日内,将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相应的主管部门方为有效。
投标人也可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先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意见,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意见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给予书面或口头答复。
如投标人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对答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在网上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质疑。
主管部门处理质疑处理结果根据情况可分为维持原评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和招标无效三种。
主管部门对质疑的处理意见一经做出立即生效并进行公示结果公告。
投标人如对主管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办法》规范了中标的程序指出,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果公告后三日内通过招标网出具《评标结果备案通知》。
招标机构凭《评标结果备案通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在网上通知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供货合同。
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与另一方签订合同。
《办法》更加详细规定了招标人和投标人法律责任,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或者在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签订供货合同的;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招标人或中标人不履行签订的供货合同的等等当次招标无效,并将受到警告。
投标人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外商在我国设立投资性公司“开禁”
我国将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可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设立从事直接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商务部对外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该规定将在一个月后施行。
规定指出,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
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规定还指出,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或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可申请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规定强调,投资性公司不得直接从事生产活动。
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投资性公司与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或实体,其业务往来应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关系处理。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为推动全社会大力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节能型社会,缓解能源约束矛盾和环境压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和发布的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规划提出,到2010年每万元GDP(1990年不变价,下同)能耗由2002年的2.68吨标准煤下降到2.25吨标准煤,2003-2010年年均节能率为2.2%,形成的节能能力为4亿吨标准煤。
2020年每万元GDP能耗下降到1.54吨标准煤,2003-2020年年均节能率为3%,形成的节能能力为14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同期规划新增能源生产总量12.6亿吨标准煤的111%,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100万吨。
规划提出"十一五"节能的重点领域是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商用和民用。
"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组织实施十项节能重点工程。
同时,规划提出十项保障措施:
一是坚持和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节能优先要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政策中。
二是制定和实施统一协调促进节能的能源和环境政策,不断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提高电力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例。
城市燃料构成要从实际出发,不宜硬性规定燃煤锅炉必须改燃油锅炉。
三是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四是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国家对一些重大节能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开发、示范项目给予投资和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政府节能管理、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等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国家制定鼓励节能产品生产和使用的政策,将节能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研究鼓励发展节能车型和加快淘汰高耗油车辆的财政税收政策,择机实施燃油税改革方案。
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
五是研究完善节约能源的相关法律,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超前性能效标准,建立和实施机动车燃油经济性申报、标识、公布三项制度。
六是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节能技术的科研开发,实施重大节能示范工程,组织先进、成熟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是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
八是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健全能源计量管理、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九是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提高全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深入持久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
十是各地区、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中国《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出台
11月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正式生效,部分低层次的、有毒有害、低附加值的产品,如:
废机电产品、废料、旧机电产品都被列入了禁止的名单。
近年来我国政府每年都要发布类似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以限制低层次的、有毒有害、低附加值的加工贸易。
与此对应的是,国家鼓励发展技术水平、高附加值产品的加工贸易,这已被写进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文件。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2005年实施
11月18日从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获悉,目前新修订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已经结束了社会意见征求阶段,拟定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则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贸易政策由被动趋于积极。
贸易壁垒调查是一国保护本国贸易利益的重要手段,以防止其它国家利用贸易壁垒对进口设置障碍。
中国于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
贸易壁垒调查是一种“积极防御”的贸易政策工具。
《调查规则》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贸易政策更加趋于积极。
在2004年4月至10月,中国已对日本有关紫菜进口管理措施进行了为期半年的贸易壁垒调查,这是中国迄今为止首起也是唯一一起贸易壁垒调查。
分析认为,《调查规则》将带来更多的调查案件,中国贸易政策将步入积极防御期。
建设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12月1日施行
由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工程项目业主方选择项目管理企业的委托方式、联合投标、合作管理、管理机构、服务收费、执业原则、项目管理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国务院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
自然环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表示,将采取四大措施加强自然保护区环境管理。
一是要切实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是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
三是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权属的稳定,不断提高管护能力。
四是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005年新车型认证须交环保计划书
从2005年1月1日起,所有到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新车型型式认证的企业,必须提交《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进行备案。
凡是计划书未经环保总局备案的车型,不予型式核准。
环保总局要求,生产企业应按照备案的计划书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并于每年的3月1日前,将上一年计划书的实施情况、定期检查等结果汇总,编写《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年度报告》,报送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将对所有轻型汽车实施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抽样检查。
凡抽样不合格的车型,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车型将被撤消该车型的型式认证。
国家广电总局:
外资将可入股国内广电公司中方持股不得少于51%
11月17日,国家广电总局公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总局首次公开表示,今年11月28日以后,外资媒体公司可以入股国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人持股不得少于51%。
不过,国家广电总局称,时政新闻和跟新闻有关的专题、专栏节目仍是外资媒体的禁区。
《规定》指出,外资入股国内广电公司是指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
《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外商独资广电企业进驻中国,同时禁止私有证券基金等不具备媒体业务资格的金融投资者参与入股国内广电企业。
新法规还降低了对外资进入大型国有媒体集团的要求。
此前,维亚康姆就与中国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签署了合资计划。
期待已久的新法规给现有的合资协议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
从法规不难看出,国家对外资入股广电公司仍然有很多约束。
根据法规,合营企业只可以制作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合营企业每年应当制作不少于节目总量三分之二的中国题材的广播电视节目。
国家还鼓励外资聘用中国专业人员参与合营企业的节目制作。
广电总局法规司司长表示,广电总局希望降低门槛,使私有企业能与国有企业一道推动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这项法规也给众多国内电影电视制作公司提供了开拓国际市场的可能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SFDA废止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文件
因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废止,2004年1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通知,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6号)和《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3号)3个文件予以废止。
地方政策:
投资篇:
湖南--政策支持:
民间资本可涉足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事业
湖南省建设厅正在起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2005年该条例可望出台。
缺少建设资金和运转经费,成为湖南省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随着2005年该条例的出台,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领域将向民间资本开放,届时,城市环保基础设施“缺血”的尴尬将得到改变。
2002年,湘江流域8市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达6.3亿吨,而与之配套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截止到2003年,流域内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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