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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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贯彻落实学生奖励的实施方案,讨论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评审和推荐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建议名单。
第三章奖励的种类
第七条设立奖学金的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社会资助奖学金。
第八条设立荣誉称号的种类:
(一)个人荣誉称号的种类: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共青团员;
4.优秀毕业生;
5.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
(2)集体荣誉称号的种类:
1.先进班集体;
2.先进团支部;
3.文明寝室。
第九条学校设立若干单项奖励:
凡参加校内或校外组织的科技竞赛、技能大赛、运动会或文艺演出等比赛活动获得优秀等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四章奖励的名额和条件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学生。
评选推荐“国家奖学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二)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四)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和奢侈浪费行为;
(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所在寝室综合评比名列前茅;
(六)连续两学期获得学校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控制及奖金额度严格按照财政、教育部门当年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评选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和奢侈浪费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良,连续两学期无补考,至少1次获得学校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六)有其他突出的事迹表现。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控制及奖金额度严格按照财政、教育部门当年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办理。
第十二条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评选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一)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团结同学,作风正派;
(二)学习刻苦,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秀;
(三)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和体育锻炼,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1次及以上;
(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所在寝室综合评比名列前茅。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控制及奖金额度:
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为2%,奖金额为600元/年.生;
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为5%,奖金额为400元/年.生;
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比例为10%,奖金额为200元/年.生。
第十三条“社会资助奖学金”是指由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以鼓励学生努力学习,提高综合能力,增强学生竞争意识而设立的奖学金,其评选条件、名额控制和奖金额度根据出资企业、团体或个人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校级“三好学生”每学期评定一次。
评选推荐“三好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学习刻苦,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无补考科目,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位于前三分之一内;
(三)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锻炼成绩达到国家标准;
(四)学生德育考核评分为优秀;
(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所在寝室综合评比名列前茅。
“三好学生”的名额控制:
当年被评为“先进班级”的按班级总人数的10%以内掌握,其他班级按班级总人数的8%以内掌握。
第十五条校级“优秀团员”每学期评定一次。
评选推荐“优秀团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三)学习刻苦,无迟到、早退及旷课现象,无补考科目,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位于前三分之一内;
(四)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和团组织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安排的工作;
(五)学生德育考核评分为优秀;
(六)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所在寝室综合评比名列前茅。
“优秀团员”的名额控制:
按团支部团员总数的5%以内掌握。
第十六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含学生会干部、共青团干部、社团干部,下同)每学期评定一次。
评选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三)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和团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安排的工作;
(四)担任校、系(部)、班级学生干部职务满1年,且热爱学生工作,热心为同学和学校服务,认真完成学校、系(部)、辅导员、班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组织纪律观念强,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优秀学生干部”的名额控制:
当年被评为“先进班级”的按班级学生总人数的9%以内掌握,其他班级按班级学生总人数的7%以内掌握。
学校团委、学生会、社团管理的学生干部(含团委委员、各部部长、副部长,学生会委员、各部部长、副部长,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协会会长、副会长及表现突出的学生干事)优秀名额按25~30个控制,不占用所在班级名额,由学生处和团委组织评选推荐。
第十七条评选推荐校级“优秀毕业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三)在校期间被授予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2次及以上或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一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1次以上;
(四)在毕业实习期间受到所在实习单位好评,及时完成学校安排的相关工作,表现突出。
参与各级各类比赛取得突出成绩,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名额控制:
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掌握。
第十八条省级“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主要根据校级“优秀毕业生”在读期间的学习成绩、综合获奖情况、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奖情况、参加社会实践和毕业实习表现情况、承担学校工作任务业绩表现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推荐。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名额控制:
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以内掌握。
第十九条“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每学年评定一次。
推荐“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证书”评选不受名额控制,凡学业成绩无补考记录,总评优良,身心健康,无处分记录,同时具备下列其中任意5项具体条件的均可推荐:
(一)荣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称号1次及以上,或荣获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或荣获“逐梦计划”—四川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实习生,或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骨干培养学校学习并毕业;
(二)取得国家英语三级或计算机二级或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市(州)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校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其他类文章1篇及以上;
(四)取得非本专业的国家级证书(不包括英语、计算机和机动车驾驶证,不包括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
(五)担任班长、团支书或校(系)团学组织部长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校级学生社团正副会长职务;
(六)参加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
(七)参加文体活动个人荣获市(州)级三等及以上奖励或校级一等奖励;
或荣获团体市(州)级一等奖励;
(八)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孝亲敬老等),荣获校级及以上表彰或被校级及以上部门选树为典型,或在抗震救灾中受县级及以上奖励表彰;
(九)荣获“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十)荣获团省委历年主办的省级比赛或省教育厅历年公布的“省级大学生竞赛项目”中所列竞赛项目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十一)自主创新创业注册成立公司并存续1年及以上,或在自主创新创业过程中获得专利(若所获专利为多人共有专利,申请者需排名第一);
(十一)在其它方面有突出事迹或专长受到省级及以上奖励表彰(附有关证明材料,最多可按2项计入)。
第二十条校级“先进班集体”每学期评定一次。
评选推荐“先进班集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干部成员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团队精神突出,具有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和作风;
(二)全班学生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积极向上,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无受处分学生;
(三)班风、学风优良,学习氛围浓厚,全班学生平均成绩名列前茅;
(四)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班级课外活动丰富多彩;
(五)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全班教室和寝室卫生清洁率不低于95%,学期内卫生检查无不清洁情况;
(六)全班学生坚持课余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总体状况良好。
“先进班集体”的名额控制:
按全校班级总数的10%以内掌握。
第二十一条校级“先进团支部”每学期评定一次。
评选推荐“先进团支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支部干部成员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团队精神突出,具有为团员服务的思想;
(二)全体团员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积极向上,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无受处分团员;
(三)班风、学风优良,学习氛围浓厚,全体团员学习成绩优良;
(四)围绕学校和系(部)中心工作,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团组织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五)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推优入党”工作成效突出;
(六)全支部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整体素质良好。
“先进团支部”的名额标控制:
按全校团支部总数的8%以内掌握。
第二十二条校级“文明寝室”每学期评定一次。
评选推荐“文明寝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寝室成员团结友爱,互信、互勉、互助、互让、互谅;
(二)全寝室成员自觉维护社会公德,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情趣高雅、积极向上;
(三)全寝室成员严遵公寓管理制度,无违禁行为;
(四)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寝室卫生长期保持清洁,寝室内务和卫生检查每次和月平均分达到90分;
(五)寝室文化建设有特色,成效显著。
“文明寝室”的名额控制:
按学生寝室总数的3%以内掌握。
第五章奖励的评定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学生奖励评定的程序:
(一)学生处公布学生奖励评选的种类、条件、名额及相关要求;
(二)学生个人或班级、团支部、寝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辅导员召集班委委员、团支委委员集体推荐(不少于1个工作日);
(四)各系(部)评审小组组织初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推荐;
(五)学生处(团委)组织复核、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学校评审委员组织评审;
(七)院长办公会审定(其中优秀团员和先进团支部由团委会议审定);
(八)学校行政(团委)发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在公示期内分别向系(部)或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或学生处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对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如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问题的,除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奖学金外,根据《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学生获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团委负责解释。
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上级规定有变化的从其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集体研究解决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于2021年8月31日。
原《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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