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尽职审查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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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尽职审查指引
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尽职审查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一般法人授信业务审查行为,明确和落实审查人员授信审查工作尽职要求,防范授信业务风险,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XX银行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业务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一般法人授信业务系指除小微企业授信和同业授信外,本行向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法人客户授信业务。
授信额度超过10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参照本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审查系指本行授信审查人员以调查人员的调查分析、评估人员的评估意见、评审人员的风险评价和调查及审查人员收集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和行业政策以及本行信贷政策、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授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风险的可控性进行专业的判断,并以书面形式独立发表审查意见,为授信业务审议审批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授信审查工作尽职系指授信审查人员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授信业务审查职责。
第五条本行授信业务审查以“怀疑性审查”和“非诚信原则”为主导思想。
(一)怀疑性审查。
系指授信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资料和调查报告中所存在的疑点进行审查核实,审慎出具审查意见。
(二)非诚信原则。
系指授信审查人员在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时,可以假定客户和调查人员非诚信为条件,分析授信业务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提出防范授信业务风险的放款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本行授信业务审查以信用风险审查为核心,遵循“依据事实、揭示风险、突出重点、客观审慎”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事实原则。
授信审查人员应以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评估人员的评估意见、评审人员的风险评价、调查及审查人员收集的授信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宏观政策和本行的规章制度为事实依据。
(二)揭示风险原则。
授信审查人员应在依据事实的基础上,对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点进行揭示,并有针对性提出风险规避措施。
(三)突出重点原则。
授信审查人员应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授信产品、用途、还款来源和担保方式等要素的合理可行性进行重点审查,拟定合适的授信方案。
(四)客观审慎原则。
授信审查人员所表述的事实应客观,并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具明确、审慎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授信审查人员应按制度和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审查职责。
本行为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履行审查职责创造必要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授信审查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查意见。
第二章审查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本行授信业务审查的内容为重点落实对“资格用途、品格地位、经营状况、授信方案”四大支柱的审查。
第九条本行授信业务审查的方法主要包括非现场审查和现场审查,以非现场审查为主,现场审查为辅。
(一)非现场审查。
授信审查人员通过对申报业务资料、报告等内容进行直接审阅、查问、分析、评价,或通过查询网络、征询外部机构意见等方式对授信业务相关的外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来佐证授信业务的相关情况。
(二)现场审查。
授信审查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勘察、核实等方式对授信业务实施审查。
授信审查人员实施现场审查,应填列《授信业务现场审查信息记录表》(详见附件1),记录现场审查内容、意见结论等信息,并由本行参与人员签字确认,与授信业务审查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现场审查核实的情况或获取的信息应在审查报告中予以反映,特别是与调查人员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予以充分揭示。
第十条授信审查人员在业务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补充调查和完善资料:
(一)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情况不清楚、结论不明确;
(二)调查存在明显失实或遗漏,调查分析出现失误和偏差,调查报告内容存在前后矛盾或逻辑错误;
(三)授信业务申报资料之间存在矛盾或逻辑错误;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意见(含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存在明显失实、矛盾等无法采信的情况;
(五)审查认为需要补充完善的其它情形。
补充、完善的调查报告和资料,应按照授信业务申报资料的标准整理、装订,并留存授信档案。
第三章尽职审查实施
第一节 授信业务初审
第十一条本行授信业务审查实行初审制度。
授信业务初审主要包括申报程序合规性审查和申报资料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审查。
授信业务初审一般由本行各级授信审批部门业务受理岗实施,初审完成后交由审查人员进行实质性业务审查。
分行授信审批部未设立业务受理岗或业务流程不经过业务受理岗的,初审工作由审查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授信业务申报流程是否符合本行制度规定。
(二)流程所涉各环节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包括相关部门出具的申报表格、评审(准入、分类)意见等资料是否齐备,要素填制是否规范,签字盖章是否完整,业务意见是否明确等。
对申报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则上应由初审人员通知申报单位完善后方可交审查人员进行实质性业务审查。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与资料目录中载明的资料是否一致;
(二)是否按照尽职调查要求提供完整、齐全的调查工作底稿,调查工作底稿是否经调查人员和调查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原件资料是否加盖提供方的印章;
(四)复印件资料是否清晰可辨,是否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经调查人员双人签字确认;
(五)资料之间主要内容形式上是否一致;
(六)提供的各类证照是否有效;
(七)审计报告和抵(质)押物(预)评估报告是否按本行要求提供;
(八)资料是否按要求标准装订成册和逐页打码。
申报资料存在问题的,初审人员应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并负责督促申报单位补充、完善到位。
在不影响对授信业务作出评判的前提下,可交由审查人员进行实质性业务审查。
第十四条经过初审,发现申报的授信业务属于“十不贷”等本行授信制度禁止介入的客户和业务,初审人员可出具受理否决意见,报授信审批部负责人及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做资料退回处理。
第二节 资格用途审查
第十五条主体资格审查
(一)审查客户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主要包括:
1.审查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年审,或按新《公司法》规定完成相关公示。
是否存在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过期的情况,如未年审或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过期,则不能作为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审查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审查客户申请的授信期限是否在其法定或登记的营业期限之内。
可结合调查提供的工作底稿、“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网”查询截图、登记机关的查询书和现场查询的留影进行审查分析。
(二)除对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外,还应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1.组织机构代码证。
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年检有效。
可结合调查提供的工作底稿、“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实名制共享平台”查询截图进行审查分析。
2.税务登记证。
与登记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年检(如需)有效。
可结合调查提供的工作底稿、登记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截图进行审查分析。
3.章程。
内容、页数是否完整,章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是否与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验资报告等相应内容一致。
可结合调查提供的工作底稿、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应加盖工商部门企业登记信息或档案查询专用章)进行审查分析。
4.验资报告。
内容、页数是否完整,审查股东出资情况。
可结合调查提供的工作底稿、登记机关备案的验资报告、登记信息进行审查分析。
5.排污许可。
需要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客户,是否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年检有效。
6.资料一致。
客户证照、资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如登记机关登记信息上的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等的记载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是否与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上的记载相符等。
(三)客户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还应审查:
客户是否取得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业特许经营证明(详见附件4)或有权政府部门的授权文件。
行业特许经营证明如存在被吊销、注销和声明作废等情况的不能作为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可结合调查提供的工作底稿、官方网站查询截图或现场查询核实留影进行审查分析。
(四)国家对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的,还应审查:
1.客户是否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有效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经营活动。
是否按照规定参加资质等级年审,年审未通过的,不得以原资质等级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2.客户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本行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
实行资质等级管理的企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详见附件4)。
可结合调查提供的工作底稿、官方网站查询截图或现场查询核实留影进行审查分析。
(五)审查客户主体资格
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行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如土地储备贷款、公共设施基础服务类授信业务等。
(六)集团授信客户
应根据上述审查要点对集团和各用信主体进行审查分析。
(七)完成本部分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披露和评价:
1.披露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全称、注册(实收)资本、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出资情况、主营业务、企业类型、历史沿革等。
2.国家对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客户从事特殊行业经营、国家和本行对客户实行名单名录制管理的,以及本行有相关行业、客户、产品等授信准入要求的,应披露客户所取得的资质、证照、准入等情况,评价其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披露客户主体资格方面其他重要或异常事项。
4.结合上述情况,对客户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进行综合性评价。
5.集团授信客户应参考附件2中表1绘制组织架构关系图,组织架构关系图应至少包括集团实际控制人、纳入集团授信的所有用信主体。
第十六条客户信用等级审查
(一)核对授信申报资料与信贷系统中客户的评级结果是否一致。
(二)存在评级调整和推翻情况的,应审查是否符合本行制度规定。
(三)客户的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本行制度规定的客户和业务准入要求。
(四)完成本部分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披露和评价:
1.披露客户近3年在本行的评级结果及变化情况,没有3年评级记录的客户,应披露所有评级结果。
2.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是否符合本行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
3.对于客户本期评级结果与上期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分析并说明变化原因。
4.对于信贷系统中客户评级结果与授信申报资料不一致,或存在评级调整和推翻不符合本行制度规定的,应进行披露和评价。
5.披露客户信用评级方面其他重要或异常事项。
第十七条授信用途合规性审查
(一)审查授信用途是否属于客户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经营范围之内,授信用途涉及需要凭资质经营的还应审查客户是否具有相应有效资质。
(二)审查授信用途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审查授信用途是否符合本行授信产品制度规定。
(四)完成本部分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在审查报告中对以下内容进行披露和评价:
1.披露客户授信的具体用途。
2.评价客户授信用途是否与客户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相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制度相关规定。
3.披露客户授信用途合规性方面其他重要或异常事项。
第三节 品格地位审查
第十八条客户品格审查
(一)股东背景审查
1.分析确认客户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分析客户股东所属类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中外合资、外资等)、股东历次变化情况。
可结合调查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作底稿等进行审查分析。
2.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着重审查其注册资本数额、经营范围、经营规模情况,以及其与客户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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