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贷款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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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贷款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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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贷款基本知识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T/T融资业务是指我社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下,根据付款企业的申请要求,在审核其付款业务依法合规且符合我社国际贸易融资信贷管理规定的相关条件后,我社向申请企业发放融资并对外支付货款的行为。
进口T/T融资期限是指我社发放融资款起息日起到企业归还融资款项之日止,原则上不应超过180天。
进口T/T融资业务利息的计收方式可选择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或利随本清
出口发票融资是指在汇款结算项下货到付款或赊销方式的国际贸易中,我社凭出口商出具的商业发票及有关货运单据,以货物的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向出口商提供的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业务。
出口发票融资到期前十日,我社向出口商发出还款通知。
出口发票融资利息的计收方式可选择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或利随本清。
备用信用证担保贷款是指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备用信用证提供保证项下,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贷款。
“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境内企业(担保业务申请人)在提供反担保的条件下,向境内银行(对外担保人)申请向境外银行(受益人)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外注册企业(被担保人)在境外银行(受益人)的融资提供本息偿还担保的业务,担保项下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贸易融资等具有融资性质的基础交易。
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是指我行根据出口信用证受益人的申请,在远期信用证项下票据或债权经开证行(保兑行)的有效承兑或承诺付款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的业务。
办理福费廷业务可采用转让方式,自营买入方式。
福费廷业务是无追索权的融资业务,但如发生基础交易涉及欺诈等情况导致开证行(保兑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我行将依照协议规定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追索。
福费廷融资期限是指融资起息日至开证行(承兑行)付款到期日加上预计资金在途等情况的合理宽限期(5至15个工作日),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济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求的本外币贷款。
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来源及我行的资金结构,由借贷双方共同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一)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指我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的不足。
(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我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含)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三)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我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上3年(含)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
贷款资金的支付分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其他固定资产贷款。
固定资产授信业务管理原则区别对待,择优扶持;集中化管理;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流动性原则。
(一)基本建设贷款一般不超过10年。
(二)更新改造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其他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一般不超过5年,国家相关部门对特定类型项目贷款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我行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
固定资产贷款一般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
贷款资金支付标准:
(一)对于单笔金额未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但未超过50万元或单笔未达到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贷款人受托支付。
(二)对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超过50万元或单笔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信用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严格控制发放中长期信用贷款。
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工商业运营,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经营利润较为稳定、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的工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写字楼、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工业园区、仓库等物业形式。
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放宽贷款期限到15年
1.借款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符合办法规定贷款客户基本条件;
⑵信用等级AA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⑶综合实力雄厚、现金流充裕,所有者权益在2亿元(含)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5%。
2.物业产权清晰、地理位置优越、市场知名度较高、租金收入稳定、经营前景良好、物业产生现金流能够全部覆盖贷款本息;
3.物业形态限于宾馆酒店、写字楼和商业营业用房,其中:
宾馆酒店应为五星级(含)以上,由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经营;写字楼项目应为甲级(含)以上;商业营业用房的主力店应为知名品牌。
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总期限不得超过15年,其中:
开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经营性物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款的担保方式分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方式,亦可采取两种或以上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不得接受以空置3年(含)以上的商品房及闲置2年(含)以上或列为疑似闲置用地的土地作为抵押物,但作为补充担保措施的除外。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投资总额的65%,特殊情况可放宽至70%。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股权质押登记是我行股东以我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对外质押担保时,向我行董事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若股东(借款人)由我行合作范围内的专业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利率方面可给予优惠,担保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授信金额的1%。
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反担保股权价值的90%
金融租赁业务,是指我行合作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商处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业务:
(一)厂商租赁:
由租赁公司与供货商或其代理商签订针对承租人的融资协议,租赁公司对承租人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二)直接租赁:
经厂商推介或承租人申请,由租赁公司按照与承租人的约定向供货商购进所需租赁物,再对承租人提供租赁服务。
(三)回租租赁:
承租人将自有租赁物出售给租赁公司,同时与租赁公司签订金融租赁合同,再将该租赁物租回使用。
(一)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二)不超过租赁物剩余使用年限。
(三)不超过租赁物剩余经济使用年限。
(四)不超过承租人剩余经济年限。
办理租赁业务,应按每年不低于租赁本金1%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赁服务费,且单笔最低收费标准为5万元。
法人理财产品质押授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下统称借款人)或第三方将其向我行认购的法人理财产品及其收益权质押给我行,作为借款人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的担保.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我行现行理财产品风险分类办法规定的极低风险和低风险等级;属于普通理财产品,滚动型理财产品暂不能用于质押;为便于监管,理财产品质押业务仅限于购买理财产品的开户机构办理,不能跨支行办理业务。
总授信期限应与理财产品期限相匹配,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且理财产品到期日应早于授信业务到期日1个(含)工作日以上。
“村民生产经营性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对广州地区村民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及生产设备购置、营业用房购建及维修等资金需求,并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中循环贷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公司类客户需要,综合运用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金融信息、分析和建议、设计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不包括提供营销性的专项金融服务),供客户参考的业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选择权贷款,是指我行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PE”)合作,将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业务相结合,为企业提供的一种灵活的结构化融资产品。
村社高管授信”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我行主动提供一个授信额度供辖内村社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使用,并由授信对象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用款的贷款业务。
授信对象仅限于当届任期内的村级经济组织的核心管理层,即村委正副书记、正副村长、经济发展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两委(党委、联社委)委员。
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且不超过授信对象当届任期届满后半年。
任期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任期届满后、贷款到期前不可再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城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城乡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所需的人民币贷款。
城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授信方式可分为单笔授信和最高额循环授信。
最高额循环授信遵循“一次审批、循环使用、按需发放,灵活还款”的原则。
抵(质)押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非抵质押方式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另一同在国内的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卖方:
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应收账款的权利人。
买方:
指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清偿应收账款的责任人。
商务合同:
指卖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
商务合同是叙做保理业务的凭据和基础。
应收账款:
指卖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
保理商:
指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在本办法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仅指我行。
保理额度:
保理额度是我行依据卖方转让与我行、并经我行认可的应收账款而对卖方承担风险的最大限额。
该项风险既包括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也包括卖方在转让的应收账款项下融资到期无法清偿的风险。
该额度须在保理合同中确认。
买方额度:
买方额度是我行依据该买方应付账款而对一个或多个卖方提供保理业务服务的最大限额。
我行与指向同一买方的所有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额度总和不得超过该买方额度。
该额度为控制额度,无须以签署合同的方式确认。
通知:
指我行和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告知买方的行为。
保理费:
指我行因受让卖方应收账款及提供账户管理服务、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而向卖方收取的费用。
保理对价:
指我行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对卖方应支付的价款。
保理对价在应收账款到期后支付,预支价金是保理对价的提前支付方式,也是一种保理融资方式。
保理融资:
指在卖方向我行转让应收账款的行为确立的前提下,我行以预支价金或其他授信方式向卖方融通资金的行为。
预支价金:
指卖方在转让给我行的应收账款到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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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 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