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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劳动合同
1.所有员工的聘用,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另行制定。
2.劳动合同为本公司与各位员工劳动关系的具体体现,一切有关事宜的最后处理方法,均以该劳动合同为依据。
3.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将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员工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公司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公司不愿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将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劳动合同终止。
4.对劳动合同的条款产生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员工如对劳动合同条款有争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人事总务部门提出并协商解决。
第5条 试用期
1.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依据合同期限设置,在试用期间,如果被认为在能力、业务成绩、
健康状况等方面不适合职务需要,则公司可在试用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
2.试用合格者的录用日期从试用开始日期算起。
3.试用不合格者的劳动协议书自不合格决定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6条 退休
员工按中国政府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政府养老保险的有关条款享受养老金
待遇。
具体执行根据现行的国家规定。
第7条 公司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员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1.试用不合格的;
2.本手册第3条中所列的提交文件中有虚假内容的;
3.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根据本手册第47条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5.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
6.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7.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8.员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
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9.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故,经劳动局等有关部门认定人员过剩的依法经济性裁员的;
10.公司依法宣布解散的。
第8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员工因违法被提起诉讼,或被收容进劳动改造机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
3.公司与员工约定终止的;
4.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员工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条 员工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公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日书面通知公司的;
2.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工资,或不提供法定或约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的;
3.公司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的;
4.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
第10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
1.公司或员工的任何一方,如欲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解除日的30天之前通知对方,并且按照中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一次性付清本规则规定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如公司未能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员工支付30天的标准工资(按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计算),但本规则第7条第2款、第6款、第7款、第8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如员工未能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向公司支付相应天数标准工资的赔偿金,但第9条的第2、第3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3.在试用期内,公司和员工的任何一方都必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4.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
第11条 合同违约赔偿
公司或员工的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损失。
第12条 劳动合同解除的保留情况
员工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天灾人祸及由于其它不得已的缘故、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及违反本规则和公司的其他规定的情况不受此限。
1.员工因工患病或受伤,仍在医疗或疗养期内的;
2.员工因工患病或受伤,在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认定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员工因工患病或受伤,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4.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13条 业务变更
1.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考虑到员工的能力、经验、健康以及其他状况的情况下,下达有关变更员工工作以及职位的调令。
2.员工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上述调令。
第14条 业务以外的责任人
员工被任命为下述责任人时必须承担特别的责任并确保完成工作。
(1)安全卫生管理者
(2)防火责任者
(3)电器管理者
第三章 工作
第15条 服装
员工在工作期间内应穿着与工作场所相称的服装。
在展示会、研讨会等公务活动中,男士穿西装及佩带领带、女士不得穿休闲装。
第16条 工作纪律
1.员工必须遵守中国的法令和公司制定的各种规定及细则,完成各自的工作和任务;
2.员工必须保护公司的信用和名誉、爱惜各自的职务、行为端正、团结一致搞好工作;
3.员工必须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外出办事前必须得到直属上级的许可;
4.工作时间要集中精神,办好公务,以敬业乐业的精神不断提高本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不得从事对公司或他人有害的行为,不得假公济私;
6.未经公司许可,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受雇于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不可从事第二职业;
7.不得利用公司的商业信息谋取个人利益,或泄露给其他人或公司;
8.要洁身自爱,遵守商业道德,不做有损公司名誉和信誉的行为;
9.不得从事或教唆他人对公司利益进行破坏或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破坏效果的行为;
10.不得在公司内进行赌博、打扑克牌、玩电脑游戏、吵架及从事败坏风纪的行为;
11.不得把公司的设备、物品、资料和账本用于私用;
12.工作时间内不得浏览和工作无关的网页;
13.公司的员工不得在其他公司任职,也不能自行开办公司。
不得因为与客户间的个人交易影响公司的业务及本人承担的工作。
员工在从事上述行为时,必须事先得到公司的同意。
第17条 职务制度秩序的维护
1.员工必须遵从由工作制度规定的直属上司的指示。
2.直属上司必须尊重部下的人格。
3.所有员工必须为保持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努力。
第18条 私人物品的带离和带入
1.员工不得把危险品以及其它公司禁止带入的物品带进公司范围内。
2.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邀请公安人员对员工的携带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19条 进场限制
员工如符合下列各项其中一项时,公司可以禁止其进出工作场所,或者命令其退场。
(1)带有酒气、扰乱风纪、或者有此危险者;
(2)持有与工作无关的火器、凶器以及其它危险物品的物品者;
(3)持有有害物品者;
(4)法定传染病嫌疑者;
(5)妨害工作、或者扰乱工作场所秩序,或者有此危险者。
第20条 事故的防止
员工应经常注意防止盗窃和火灾等灾害的发生。
在发生事故后,应迅速与直属上司或有关职务的人员取得联系,做出妥善处理。
第21条 在公司场所内举办集会等活动时的报告
员工在公司场所内举办集会、演讲和招贴传单等其他活动时,必须事先向直属上级报告并得到总经理的许可。
第22条 业务移交
员工因退职、合同解除、工作岗位的调动、休假时,必须把原来负责的工作做适当的交接。
对借用公司的金钱及其它物品必须全部归还。
第23条 个人情况记录变更的报告
员工在个人状况(结婚、联络地址变更等)发生变更后的7日内向公司提交变更备案通知。
第四章勤务
第24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工作时间为8小时,作息时间如下:
上班时间
08时30分~08时45分
下班时间
17时30分~17时45分
午休时间
12时至13时
2.因交通或电力的情况,在必要时进行预告,对全部或一部分的人进行出勤时间的变更,但公司可根据业务上的需要对作息时间进行变更。
3.有关作息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科长以上级别的管理人员、销售人员、驾驶员、搬运工等物流人员。
第25条 出差
1.因业务需要,员工根据公司的命令出差,或者员工本人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提出在某时办理某事的出差申请。
2.员工在出差之际应将出差日程以及交通工具等内容向直属上司报告并得到相关指示。
3.公司按另外制订的差旅费规定支付员工的差旅费。
4.员工应在出差返回后的3天之内向上司汇报出差过程和结果,并结算差旅费。
5.工作形式以出差为主的员工应在每周末向直属上司提交业务报告,报告日常的作息状况和工作内容。
第26条 上、下班
1.上班时应有一定时间做开始准备。
2.下班之前应整理好书类、设备、物品等。
3.员工下班后在没有得到同意时应尽快离开公司。
4.上班和下班时,员工本人应在考勤表上记录上班和下班时间,没有记录的且无任何说明
的,视为缺勤处理。
第27条 迟到、早退、因私外出
1.迟到、早退按照30分钟计算,扣除相应的工资。
经常无故迟到者,公司将根据该员工
的一贯表现做出相应的处分。
2.需早退或者工作时间内因私外出的员工必须得到直属上司的同意。
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况可作例外处理。
第28条 缺勤
1.因生病或其它不得已的情况需要请假时,按规定的请假制度格式事先通过直属上司提出申请并得到公司的许可。
由于紧急情况不能及时请假时,事后应立即办理请假手续。
2.因生病或伤害影响出勤时,应持有医生的诊断书。
治疗期在1个月以上者,员工应每月提交一次诊断证明。
3.一个月累计有3次迟到、早退或因私外出的,视为缺勤1天。
迟到、早退或因私外出不满1小时的,视作1小时;
超过1小时的,视作半天缺勤。
第29条 缺勤和带薪休假的调换
缺勤时可由本人提出将多余的本年度带薪休假和缺勤的天数进行调换。
第30条 缺勤工资的扣除
1.因私缺勤工资应按缺勤的时间在工资及一般津贴中扣除。
每月支付工资时扣除缺勤工资。
2.因病假连续缺勤天数在1个月之内的,根据工龄每一天按以下标准扣除缺勤工资。
0-2年未满 本人月工资日额30%
2-5年未满 本人月工资日额20%
5年以上本人月工资日额10%
3.因病假连续缺勤天数超过1个月的,超过天数的缺勤工资不论工龄长短一律按本人月工资日额的50%扣除。
4.在上述2和3的情况时,员工必须向公司提交由医疗机关发出的诊断报告。
第31条 加班
1.因业务需要,公司会要求员工在第24条所规定的时间以外以及休息日上班。
2.在工作时间外上班或者在休息日上班必须有上司的命令或者得到上司的许可,许可后在
考勤表内盖章确认。
如遇特殊情况或出差在外无法事先取得签章,可先进行口头申请,
之后或在返回公司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补签。
3.工作时间外加班的时间规定另参照公司相关规定。
第五章 休息日及休假
第32条 休息日
1.下述中国法定休息日为本公司的休息日。
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调换休息日。
(1)周休日(星期六、星期日)
(2)国定休假日(元旦、春节、国庆节等)
2.如国定休假日和周休日重叠时,休息日往后顺延。
3.在业务上需要或其它万不得已情况下,公司可要求员工临时加班,并调换到其它日进行休息。
第33条 年度有薪假期
公司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正式员工给予有薪假期。
工作年数
有薪假期天数
7-12个月
2天
满4年
13天
满1年
10天
满5年
14天
满2年
11天
满6年以上
15天
满3年
12天
(1)年度有薪假期可以连续、不连续使用。
但是3天以上连续使用时,应注意回避对业务的影响并且在2个星期前得到上司的许可;
(2)公司欢迎员工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下享用年度有薪假期,本年度未使用的有薪假期可转入第二年。
但是计入第二年后的累计有薪假期超过20天的部分将被取消;
(3)有薪假期的最小使用单位为半天;
(4)有效的剩余有薪假期在公司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以购买形式支付给员工。
但本规则第7条第2款、第6款、第7款、第8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5)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以下述公司计算出有效的剩余有薪假期,并以购买形式支付给员工。
但第9条的第2、第3款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有效的有薪假期=本年度剩余有薪假期-(本年度有薪假期÷
12×
本年度剩余月数)
-本年度已用有薪假期
第34条 特别休假
1.符合以下各项特别休假的其中一项时,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若休假与公司休息日发生重叠时,不给予顺延。
当特别休假发生重复时,原则上根据本人要求只给予一种特别休假。
名称
天数
符合条件
丧假
3天
1天
配偶、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和子女死亡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孙辈以及兄弟姐妹死亡
<备注>
1.丧假从死亡事由发生日开始计起
2.在不得已情况下可加算赴丧的路程日
结婚休假
员工本人结婚时连续给予(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
员工本人结婚时连续给予(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
配偶者产假
员工配偶者生育时连续给予
难产时或者配偶24周岁以后生育时连续给予
工伤休假
业务上负伤或患病时,给予由医生认可的疗养期。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指定医生检查并提交诊断书。
因公休假
作为官方的证人、参考人、或者鉴定人时可给予必要的天数。
不包括本人的私事。
灾害休假
日常生活所居住的住宅因火灾、地震、风暴、水灾或其它事故受到灾害时给予必要的天数或者必要的时间。
隔离休假
因传染病发生交通中断导致无法上班或者公司中进行防疫需要隔离停工时给予必要的休假天数。
产假(女员工在知道怀孕后应尽快通知公司)
90天
120天
正常生育年龄情况产前产后一起合算
晚育情况产前产后一起合算(女性满24周岁)
(难产的情况下,需向公司提交医生出具的难产证明,增加产假15天)
人工流产
第一次人流时给予。
进行其它避孕手术时给予。
(任何一种情况都需要医生的证明)
其他
员工为了进行选举,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劳动模范大会等活动以及义务献血时可享受特别休假。
2.特别休假时的工资
公司照常支付前项休假期间的工资。
3.特别休假时的相关手续
员工在使用特别休假时,必须事先得到直属上级的许可。
在不得已情况下不能事先报告时,事后必须尽快报告。
第六章工资
第35条 工资和各种津贴
1.员工的工资根据另外的工资规定支付工资和各种津贴。
2.工资保密是公司的政策,知情人员以及员工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诉他人有关薪金情况。
第七章庆吊费用
第36条庆吊费用
有关员工的庆吊费用,公司另行规定。
第八章 安全和卫生
第37条 安全卫生业务
1.员工应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及卫生规定,服从安全管理员和卫生管理员的指示,协助管理人员搞好工作。
2.安全管理员和卫生管理员由公司任命。
3.员工必须接受由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第三者进行的与安全和卫生有关的教育。
第38条 健康检查
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但是,在必要时,公司也可以临时对全部或部分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39条 劳动限制
公司对符合下列各项中其中一项的员工,在保护健康基础上命令其限制劳动,调换工种,治疗及采取其他保健卫生上必要的措施。
(1)结核菌的反应转化为阳性后1年以内者;
(2)因疾病身体虚弱需要护理者;
(3)身体上受到重大伤害需要特别护理者;
(4)通过健康检查认为有必要采取卫生保健者。
第40条 劳动禁止
对符合下列各项中任何一项的员工,公司可禁止其上班。
(1)法定传染病的疑似者及有危害的患者;
(2)患有精神病、或可能患有精神病的;
(3)有结核、梅毒、芥鲜病菌传染的其它传染性皮肤疾患,浓漏性结膜炎,有明显传染的沙眼,其它类似的眼病疾患及传染病的病原带有者;
(4)胸膜炎、结核、心脏病、脚气、关节炎、腱膜炎、急性泌尿生殖器病等其它疾病的患者因劳动引起病状恶化的危害者;
(5)因其它健康方面的原因,被认定为不宜上班的。
第九章 教育培训
第41条 员工教育
1.为提高员工必要的知识水准和技能,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
2.员工必须接受前项所规定的教育培训。
3.接受公司负担费用的进修以及其它教育培训的员工在规定的服务年限期满前离职的,应该将该笔进修或教育培训费用偿付给公司。
并与公司签订有关培训协议书。
具体内容由公司另行规定。
4.在国外接受教育培训归国后2年内辞职的人员,必须向公司支付在国外培训时发生的差旅费。
第十章劳动保险及福利保障
第42条养老保险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第43条失业保险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
第44条医疗保险
公司依法为员工交纳医疗保险。
第45条工伤保险
公司依法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
第46条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公司依法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
第47条非因工伤病补偿
公司对因工作以外原因长期患病或负伤需要休养的员工给予以下方面的补偿。
1.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按以下标准确定医疗期。
该医疗期间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顺延,顺延到法定的医疗期;
(1)工龄不满一年的医疗期为2个月;
(2)工龄满一年以上未满2年的员工的医疗期为3个月;
(3)工龄每增加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费用、员工死亡时的丧葬费等,按国家标准支付;
3.对业务上取得卓越业绩的员工,公司可以根据第1款的规定适当延长医疗期;
4.如前款各项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48条工伤补偿
员工因工作原因患病或受伤的,其医疗费用、死亡时的丧葬费等,按国家标准支付。
第十一章奖励和处罚
第49条奖励的种类
公司对员工的奖励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1.总经理奖:
对公司做出特殊贡献者所获得的奖励,根据贡献度的大小实施现金奖励等;
2.长期服务奖:
在公司的工作年数分别达到5年、10年时,分别给予500元、1500元的现金奖励。
第50条奖励的标准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给予奖励。
1.能力卓越,在工作上有特殊表现者;
2.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证明收效显著者;
3.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者;
4.对办公设备、技术仪器、车辆等其他公司固定资产维护良好、减少故障、节约费用成效显著,有具体事实证明者;
5.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6.在公司就职年数分别达到5年、10年时。
第51条奖励周期及奖励权限
1.总经理奖及长期服务奖为每年一次。
2.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对授予奖项具有推荐权;
公司管理本部对奖励实施过程
行使建议权和审核监督权;
公司总经理行使授予最终决策权。
第52条 处罚的种类
公司对员工的处罚方法分为以下几种。
1.训诫:
令当事人写检查,防止以后再犯;
2.减薪:
令当事人写检查,扣除工资防止以后再犯;
3.停工:
令当事人写检查,并勒令其在7日内暂停上班,停工期间不支付工资;
4.劝其离职:
令当事人提交离职申请,奉劝其主动离职;
5.解雇:
不设预告期,对当事人实行立即解雇。
以上情况公开发表。
第53条训诫、减薪、停工的标准
员工在以下各项中符合其中一项时,公司可给予训诫、减薪、停工处理。
但公司可减轻处罚,特别情况下可酌情处理,员工若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可免除或停止处罚。
1.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的指令;
2.没有正当理由经常(每月3次以上)缺勤、迟到、早退或者因私外出、不关心业务;
3.做出虚假报告等对公司不诚实的行为;
4.破坏保密规定如泄露或打听工资、奖金及其他公司机密性信息的行为;
5.不配合公司调查,故意隐瞒实情的;
6.有关员工手册的条文不予履行,其后果严重的;
7.吵架、打架等扰乱职场秩序,破坏风纪的;
8.在公司内随便焚火的,对火种的使用极其粗心的;
9.无故缺席公司重要活动(培训,客户会议等);
10.业务上消极、不接受监督,造成事故及灾害发生时;
11.违反安全、卫生、灾害预防等有关规定的;
12.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54条 劝其离职和解雇的标准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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