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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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订单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
xx年01月0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订单融资业务管理,规范订单融资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制度》、《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各类营销中心及拓展部等机构)对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负责订单融资业务的审议、审批。
第四条负责对经办行报送的订单融资授信业务的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报送的综合授信业务中订单融资业务部分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向信贷审批部出具审查意见。
第五条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订单融资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条风险管理部负责订单融资业务授信实施的审查、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七条负责订单融资业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负责订单融资业务有关协议的法律审查。
第九条经办行负责订单融资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订单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三章术语定义及业务准入
第一十条本办法所指订单融资业务,是指授信申请人收到买方有效订单或贸易合同协议(以下统称订单),由本行对授信申请人提供的用于订单项下原材料采购、商品生产等经营周转,并以销售回笼款项归还本行融资款项的短期融资业务。
第一十一条订单融资业务重点向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卖方)进行营销: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3)订单融资基础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原则上应是非关联企业,如是关联企业,应纳入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
(4)具有专业化、批量化生产和模块化供货能力;
(5)与买方有长期稳定的供销关系,合作历史一年以上,且在购销活动中履约能力和履约记录良好,交易的商品具有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市场前景较好的特点;
(6)本行信用等级原则上为A-级(含)以上的;
(7)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十二条订单融资业务重点营销的付款方(买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知名大型生产企业或国内知名大型流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2)企业为当地主流经济的行业龙头;
(3)产品用途广泛、市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成长性较好的企业,总资产超100
亿元或年度总收入超20亿元以上。
第一十三条订单的基本准入条件:
(1)须为有效订单,即经买卖双方共同确认的订单或贸易合同、协议等;对货物规格/品质条款、检验条款、支付方式、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上应有明确规定,如为双方格式订单,则必须明确规定货物的规格、数量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2)订单项下基础交易原则上应为实物贸易,订单项下交易的商品已有6个月以上的供货记录,且履约记录良好,并具有质量稳定、标准统一、同质性强、市场前景较好的特点;
(3)对于订单销售商品为成套设备、生产线和大型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合同中包括一系列售后服务条款,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合同付款条件满足不易确定的,在叙做订单融资时应剔除尾款、质保金部分,或通过降低融资比例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对于商品不易量化,容易产生争议的产品,叙做订单融资业务应谨慎选择;
(4)订单项下的货款回笼账号应为本行指定的监管账户。
第四章授信要素及融资比例
第一十四条订单融资业务的授信额度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授信额度为循环授信额度。
第一十五条订单融资业务的授信资金用途,限定为用于订单项下的原材料采购、半成品加工、生产、产品储运等生产经营周转,不得挪作他用,由经办行负责落实。
第一十六条订单融资业务的授信额度应根据授信申请人提交的、本行认可的订单项下的资金缺口设定。
第一十七条单笔订单融资业务期限根据订单约定的最迟交货期加合理的应收账款账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大型工程、设备交易等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由审批后融资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一十八条订单融资比例。
单笔订单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订单实有金额的80%。
对授信申请人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或订单买方为信用度高、付款实力强的行业龙头企业且为授信申请人提供全额担保的,融资金额最高可放宽至订单实有金额的90%。
订单实有金额是指订单金额扣除订单卖方预收货款金额后的余额。
第一十九条订单融资的融资品种。
订单融资业务项下的融资品种必须与实际用途相匹配,原则上以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内外各种短期融资品种为主。
第二十条订单融资的融资利率应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及实际使用本行金融产品参考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订单融资业务授信的调查、审查和审批
(一)经办行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订单融资授信申请人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重点审查:
1.授信申请人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2.贸易背景及订单真实性进行调查;
3.授信申请人提交相关的订单、与买方的交易记录、授信申请人与其上游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4.买方资信及经营状况,在满足第十三条买方准入条件的情况下,应加强对买方的资信调查;
(二)经办行撰写《授信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经办行授信审查审批意见表》提交至;
(三)对经办行提交的订单融资授信业务进行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对订单融资部分进行审查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移交至信贷审批部;
(四)信贷审批部对移交的综合授信业务,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授信审批委员会办公室出具《授信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放款审核及融资操作
(一)授信批准后,经办行应与授信申请人、订单买方签订《订单融资三方合作协议》(附件1),要求将该订单项下的销售回笼款项的收款账户设定为本行监管账户;若订单买方不同意签订《订单融资三方合作协议》,经办行应要求其签署《付款确认函》(附件2)或在订单中明确其付款至授信申请人在经办行开立的账户,且有未经经办行同意不得变更该回款账户字样。
放款部门审查授信前提条件是否已经落实,并决定额度是否启用;
(二)授信申请人应原则上同上游厂家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或要求其出具承诺函对未发货部分承担差额付款责任,并在订单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发货至订单买方;
(三)订单融资授信额度原则上为循环授信额度,循环授信额度期限一年,授信申请人在授信有效期内单笔单结。
第六章业务操作要点
第二十三条该订单项下的资金回款账户必须设定为本行的监管账户,经办行应监管资金的回笼情况。
第二十四条订单项下的付款方式一般应为电汇方式。
如约定以票据方式或其它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原则上应在协议中约定买方每次交付票据前通知经办行与授信申请人一起前往取票。
第二十五条为了有效控制风险,订单融资项下发货后如产生应收账款且该应收账款符合质押条件的,经办行应按照《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为了对业务流程中遇到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进行有效控制,可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对业务流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二十七条订单融资业务应遵循贸易真实、封闭操作、全程监控、审慎开展的原则。
第七章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授信申请人与其上游供应商的采购合同,订单融资款项应通过受托支付划入上游供应商账户。
第二十九条授信申请人发货后应将发票及相关货运单据提交本行,本行在正本发票上加盖业务印章,并复印留底,业务经办行应及时登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按照本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相应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
第三十条授信申请人订单履约、账款到期资金回笼划付到本行指定账户后应及时归还本行订单融资。
第三十一条订单融资业务,经办行必须进行严格的业务台账管理,对回款进行监控。
第三十二条订单融资期间,经办行应密切关注授信申请人的订单履约情况,重点关注要点如下:
(一)有无将订单融资资金挪作他用;
(二)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运转,是否能按期开展原材料采购、商品生产及储运等经营流程,是否能按期交货履约;
(三)订单条款修订是否经本行同意,条款变更有无发生不利于本行的重大变化;
(四)有无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产品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五)有无重大的贸易纠纷;
(六)订单项下回款是否按本行要求划付至本行指定账户;
(七)买方是否出现重大信用风险。
第三十三条授信期限内,凡出现下列情况,本行应立即收回授信并取消授信申请人在本行额度:
(一)授信申请人故意向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报表;
(二)授信申请人违反授信额度约定的贷款用途;
(三)授信申请人擅自修订变更订单条款,以至于发生不利于本行的重大变化;
(四)授信申请人由于经营不善致使产品销量下降、业务萎缩、负债加重,经济效益下降或失去偿债能力;
(五)授信申请人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六)订单买方发生重大负面事件或出现重大信用风险;
(七)本行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订单融资三方合作协议》
2.《付款确认函》
附件1.《订单融资三方合作协议》
订单融资三方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买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负责人:
鉴于:
丙方同意给予乙方订单融资额度人民币[]万元。
该额度资金用于乙方的生产性流动资金周转,以保证甲乙双方签署的采购协议的顺利履行。
为保证乙方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及时供货,同时确保丙方的信贷资产安全,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丙方设立监管账户,用于上述采购协议的资金结算,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银行分(支)行
上述监管账户设立后,未经丙方同意,乙方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通存通兑、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所有电子支付功能,不得签发票据。
二、甲方承诺从采购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协议项下所有结算资金全部划入上述监管账户;乙方承诺该账户为该协议项下销售资金的唯一回款账户,销售资金回款后应用于归还丙方融资款项。
乙方同意丙方可直接从资金结算账户扣收融资款项、利息。
三、甲方根据采购协议向乙方要求提货时,甲方须在每笔订单(订单格式须经丙方确认)等提货相关单据文件中注明该提货为银行编号:
《订单融资三方合作协议》项下的提货。
乙方在收到甲方在采购协议项下提货通知后必须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备丙方并向丙方提交订单原件一份,乙方应保证所提交订单的真实性并应无条件配合丙方核实,必要时丙方亦可要求甲方予以配合。
四、丙方有权对上述资金结算账户进行监管,甲方在约定付款期内应及时将资金划付到丙方指定账户。
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账户资金。
乙方在丙方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五、在乙方未全部清偿完所欠丙方的债务之前,没有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撤销其在丙方开立的上述专用账户。
乙方同意将该专用账户内的存款全部质押给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等。
同时乙方承诺并保证不会要求甲方将应付款项转至上述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任何账户。
六、乙方同意,乙方发生如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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