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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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拟定、实施土地评估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运行机制,进行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广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广西土地估价行业的发展状况,规划和引导广西土地估价行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进程,规范广西土地估价行业的准入条件,以引导广西土地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土地估价师依法执业;
(四)受理土地估价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对违规执业者的处理建议,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五)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六)加强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加强会员间的联系;
(七)受托负责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组织土地估价师开展业务培训;
(八)组织国内外有关土地估价信息交流,提供信息服务;
编辑出版土地估价的书刊、资料;
开展土地估价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交流;
(九)开展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及各省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交流联系和合作,不定期地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
(十)组织会员开展国际、国内业务交流和合作;
(十一)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且已注册的土地估价师,经申请批准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土地评估机构经申请批准,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非注册土地估价师经本协会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
(四)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业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教学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企事业单位及港、澳、台相关评估咨询机构,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非执业团体会员;
经有关方面推荐,从事土地管理和评估咨询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专业人士管理人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经本会批准也可成为非执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及人员名单,个人会员同时提交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办理入会手续,由理事会批准;
(三)发布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单位会员推举的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五)使用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公开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七)参加本协会举行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本机构土地估价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五)组织本机构土地估价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六)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单位会费;
(八)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使用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公开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估价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四)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自觉维护土地估价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个人会费;
(八)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提出退会申请,并在退会生效前清偿会费,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有权保留追缴所欠本协会会费的权利。
团体会员被取消机构的执业资格的,协会将同时停止其会籍,免去其有关人员担任的协会一切职务。
个人会员被取消执业资格或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协会职务自动免去。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给予劝诫、内部通报批评、警告、公开谴责、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批准本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六)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撤消会员资格及惩处;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解聘;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
十、十
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落实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秘书长、副秘书长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条件由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会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专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执业纪律、继续教育等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任和罢免,其中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协会副会长兼任。
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请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及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经费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202x年3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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