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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内容(员工)
【内容一】
敬爱的仲减员:
林芳诉北京市弘大机械企业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北京团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林芳的拜托,指派赵鹤丰律师担当其仲裁代理人。
我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参加了法庭检查,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合用法律,发布以下代理建议:
一、事实及原因
林芳202X年10月起到达北京市弘大机械企业打工,202X年12月31日企业与其签署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
“企业从员工每个月应得薪资中每个月提留200元。
作年关分派,员工受聘时期离职或解雇,从离职之日起离开关系,所提留的基本薪资与其余应得酬劳所有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全部福利
待遇。
”202X年6月25日,林芳因感觉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所不及,便向企业提出版面申请离职,并向来工作到7月20日走开企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排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薪资应以钱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自己。
不得无故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林芳与202X年6月15日向弘大机械企业提出版面离职申请,但向来工作到7月20日才走开企业,切合法律规定,企业没有原因克扣六七月份薪资。
何况,该提留薪资条款,属不一样等条款,自己无效。
企业应当支付提留薪资1000元。
二、对于林芳与弘大机械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成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两倍薪资。
本案中,林芳202X年10月起到达北京市弘大机械企业打工,直到202X年
12月31日企业才与其签署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北京弘大机械企业应向林芳支付
202X年10
月、11月、12月的双倍薪资。
综上所述,本律师以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弘大机械企业应向申请人林芳支付提
留薪资1000元、六七月薪资3000元、赔偿金1000元以及双倍薪资12000元。
本代理建议仅代表个人建议,供仲减员参照,不拥有法律效劳。
此致
xx市大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赵xx
20xx年12月10日
【内容二】
敬爱的仲减员:
郑xx诉海马(郑州)房地产有限企业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河南方邦律师事
务所接受申请人郑xx的拜托,指派王冰光律师担当其仲裁代理人。
本案业经
202X年11月30日仲裁庭前调停(未果)和202X年1月16日开庭审理。
现就
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合用,发布以下代理建议: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能够确认两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据和事实以下:
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任职时期印制的工作名片。
此名片不论内容、格式,还
是尺寸和材质都与被申请人供应给本企业其余工作人员的名片无差异,这就充分
说了然该名片出自被申请人企业;
2、申请人供应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上边,充分显示出申请人每个月的薪资收入,但该“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囿于银行保密规定,未能够显示出薪资支付方名称,这还需要贵仲裁委依照职权检查确认;
3、依据申请人供应线索,申请人任职时期,上下班时间需要经过“指纹打卡
机”确认,并且此刻该“指纹打卡机”依旧存在企业,恳求贵委依法调取;
4、在202X年11月30日,在贵委组织的仲裁庭调停活动中间,被申请人单位的拜托代理人(人事部长)当庭认可两方的职务关系,以及当庭对于申请人任职时期的工作表现予以必定,这些都充分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在202X年11月30日当庭调停未果以后,被申请人又多次邀请申请人去企业经营所在地进行和解;
6、在202X年1月16日的庭审中间,被申请人拜托代理人曾当庭表示“愿意担当申请人离职后的经济赔偿金1966元”,这就表示被申请人踊跃认可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7、申请人供应的“购房客户详尽状况”也证了然申请人以前代表被申请人为
客户供应一系列购房服务的事实,而这些工作,假如没有企业受权,很难想象非企业工作人员能够胜任。
另:
被申请人要求每个置业顾问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查单和购房人签
名,都可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但所以审查单有被申请人保存,申请人没法提交。
8、申请人到现在能够清楚表述其任职时期所售楼盘的户型、价钱及坐落地点等详尽信息及对于其所在企业内部办公环境状况,相信这也是非专业和内部人士难以办到。
9、在202X年2月16日的开庭中被申请人在当庭以经过不一样的方式认可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如“对于五险一金缴纳的辩白为,流动性大,申请人赞同不缴
纳”,“赞同经济赔偿金”;“业务提成已发放完成”,等等都已说明被申请人认可与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以上有关凭据及事实,恳求贵委依照劳社部【202X】12号文件《对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和《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39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应凭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凭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应;用人单位不供应的,应当担当不利结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凭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凭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拥有
凭据无正当原因拒不供应,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凭据的内容不利于凭据拥有
人,能够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担当不利结果。
依照所上
论述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自202X年9月8日至202X年6月20日任职期
间薪资元。
对于薪资,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
6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第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20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得低于商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
对于申请人任职时间,有以下凭据可予以证明:
1、申请人供应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充分显示出申请人自
202X年
10
月起每个月的基本收入和奖金(业务提成)收入。
依据
1990年
1月
1日国家统
计局《对于薪资总数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能够确认申请人每个月所发工
资;
2、申请人离职时给企业递交的“离职申请书”中表示了申请人自
202X年8
月8日入职,到202X年6月20日离职,且该“离职申请书”业经企业有关领导赞同,请贵委依职权调取;
3、申请人202X年8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企业任“置业顾问”一职时,以前填写有“入职申请表”,请贵委依职权调取;
4、申请人任职时期,上下班时间需要经过“指纹打卡机”确认,并且此刻该“指纹打卡机”依旧存在企业且依旧正常使用,该“指纹打卡机”所储存资料能够清楚显示出申请人开始打卡时间,恳求贵委依法调取;
对于以上有关凭据,恳求贵委依照劳社部【202X】12号文件《对于确定劳动
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和《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39条之规定予以支
持。
三、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离职后未结清的业务提成金元。
1、依据申请人供应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能够表示申请人
202X年6
月20日走开被申请人企业后,被申请人以前连续几个月给申请人账户打钱,而
这些后续汇款,被申请人代理人以前在202X年11月30日的仲裁庭调停中间表
明,是任职时期未发放完成的业务提成金;
2、申请人供应的“提成明细”上所有客户资料,能够印证该“提成明细”得
有效性和真切性;在客户购房时,依照企业要求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审批表,
审批表内容有申请人填写,并有申请人名字及客户署名。
3、业务提成比率是有企业开会宣读见告申请人的业务提成比率,此提成比率并有企业文件和会议记录为证,但所以凭据在被申请人保存和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主张,有责任供应凭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凭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应;用人单位不供应的,应当担当不利结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凭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凭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拥有凭据无正当
原因拒不供应,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凭据的内容不利于凭据拥有人,能够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担当不利结果。
4、依据申请人供应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能够充分显示出申请人每个月的薪资收入,也能够计算出被申请人是按购房款1‰的标准为申请人发放业务提成金的。
对于以上事实,恳求贵委依照劳社部【202X】12号文件《对于确定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和《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39条之规定予以检查确
认。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应凭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凭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应;用人单位不供应的,应当担当不利结果”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凭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凭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拥有凭据无正当原因拒不供应,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凭据的内容不利于凭据拥有人,能够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此担当不利结果。
四、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和补缴其任职时期的社会保险费。
依占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一定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
会保险费。
申请人任职时期,被申请人既未与之签署有关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严重违犯有关法律规定,伤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付其进行处分和纠正。
五、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和劳部发【1994】481号《违犯和排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方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有官僚求被申请人支付其经济赔偿金。
六、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任职时期在节假日的加班费元。
房地产销售行业因为其特别性,工作人员常常日均匀工作十个小时以上,休
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得不到歇息,依据《劳动法》第40条和第44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任职时期的加班费合理合法。
依据申请人供应线索,申请人任职时期,上下班时间需要经过“指纹打卡机”确认,并且此刻该“指纹打卡机”依旧存在企业,恳求贵委依法调取并确认有关事实。
综上所述,对于以上恳求,恳求贵委依照劳社部【202X】12号文件《对于确
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和《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2条、第6条、第39条等规定以及劳部发【1995】309号《对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92条予以支持。
此致
xx市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拜托代理人:
王xx
20xx年x月xx日
劳动仲裁代理词内容(用人单位)
【内容一】
敬爱的审讯员:
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的拜托,指派陈忠玉律师
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庭审前我方仔细核实有关凭据、查找法律依据,经过今日的法庭检查,对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联合事实与法律发布以下代理建议:
一、原仲裁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合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有效,原判决应依法获取保持。
二、对于本案的法律合用。
原告于2000年6月从泸州医学院临床专业毕业后经人事部门分派到被告处上班,直至离职之日,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审理应合用人事方面的法律、法例、规章和人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X年4月30日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怎样合用法律及管辖的请示》作了批复,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合用《劳动法》的
有关规定,实体办理应当合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人事法例中没有规定的,合用《劳动法》的规定。
别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波及事业单位人事
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建议》川高法(202X)224号第八条规定:
在详细合用中,对有关问题的办理,依照有关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并参照有关规章、规定以及人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办理。
三、对于违约金问题。
1、原告与被告于202X年8月28日签署了《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出门深造协议》。
协议商定:
原告申请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深造,深造时期所
产生的花费由被告担当。
原告深造结束后,在被告处服务时间不得低于十年。
否
则,原告应担当违约金壹拾陆万肆仟元。
原告深造后两年于202X年12月30日
向医院提出离职申请,被告未予赞同并告之原告(原告已署名确认)。
原告于202X
年2月2日起未到被告处上班,被告于202X年2月7日通知原告准时上下班,通知送到后,原告到现在拒不回到被告处执行工作职责,故原告的确存在违约行为。
该深造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切意思表示、权益义务明确,不违犯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对两方拥有法律拘束力,原告应按协议商定担当责任,即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是违约方对遵约方损失的赔偿,我国法律采用的是完整赔偿原则,
既包含直接损夫,也包含间接损失。
法律依照为《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执行合同义务或许执行合同义务不切合商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执行后能够获取的利益,但不得超出违犯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示到或许应当预示到的因违犯合同可能造成的
损失。
”和第114条:
“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支
付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3、违约金的利处在于遵约方在另一方违约后就实质损失不负举证责任,也省
去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计算损失的麻烦;也能够把风险和责任限制在早先确定的范
围内,进而有益于当事人在订约时计算风险和成本以及将来的利润。
原告是一位
拥有必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医生,应当知道签约行为的法律结果。
4、原告深造完回医院工作不到三年,即向医院申请离职,在未赞同的状况下,就以旷工形式自动离职,属于违纪(不到30天离职)、违约排除聘任合同,依据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任管理试行方法》第44条:
“受聘人员违纪排除聘任
合同,给聘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原告应赔偿被告损
失。
5、《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任管理试行方法》第
42条“聘任单位和受聘人
员任何一方违犯聘任合同的商定,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两方自行商定。
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质经济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第45条“聘任单位出资引进或许培训的受聘人员,聘任合同当事人两方应当依据实质状况商定引进或许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
6、国家法律法例对于人事聘任关系违约金均规定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四川
省事业单位人员聘任制管理试行方法》第四十二条聘任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犯聘任合同的商定,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两方自行商定。
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质经济损失担当赔偿责任;《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聘、解聘暂行方法》第十九条,聘任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工作人员辞聘,聘任合同当事人两方事先商定了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依照商定办理。
原告的离职和旷工行为,严重违犯两方签署的《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出门深造协议》,搅乱了被告的正常人事安排和正常诊断活动,伤害了被告合法权益,应当担当违约金XX元。
综上所述,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以上代理建议,请审讯员予以充分考虑。
诉讼代理人:
陈xx
20xx年x月xx日
【内容二】
敬爱的审讯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申请人xx有限企业的拜托,指派我担当其与
xxx劳动争议纠葛一案中的代理人。
今日依法出庭执行代理职责,现联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发布以下代理建议,请法庭予以采用:
一、被申请人与xxx没有事实劳动关系,没有凭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以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不必对其担当劳动法例定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应依法驳回其仲裁恳求。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称,其于202X年11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的企业工作,从事补漆工作。
但申请人也没有任何凭据表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被申请人素来都没有拜托或许聘任申请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素来没有直接支付过薪资或任何形式的酬劳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请人。
二、申请人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其应担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现申请人没有凭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的凭据。
申请人供应的所谓对账单和家具采买安装合同,也其实不切合劳动部《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确定劳动关系的要件。
主要表现为: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无书面的劳动合同。
2、申请人没有任何被申请人与之直接发生薪资关系的凭据。
3、申请人也没有“工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申请人供应的采买安装合同自己其实不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据,此外申请
人称xx出具的所谓对账单,因为xx没有出庭作证,单凭一张票据的真切性没法予以证明,即便是真切的xx也无权代表企业出具任何劳务结算单。
因而可知,本案中申请人从法律上并未与被申请人成立劳动合同,也未成立
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则其依据劳动法律法例所供应的仲裁恳求应予以驳回。
三、被申请人在外承揽的业务有需要雇用劳务的,均与详细施工人签署劳务
合同,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素来没有任何劳务合同。
此外,企业不过拜托xxx去签署《家具采买安装合同》并无受权xx能够取代企业聘任劳动者。
另
外,淮南古阳国际酒店的项目负责人还有其人其实不是xx,其不过签署采买安装合同的代理人。
xx个人写的所谓对账单,并无加盖单位公章是不被单位认同的。
退一步讲,即便,xx真切的雇用了xxx也仅存在了劳务行为成立劳务关系,也是由xx个人雇用,应由xx个人来支付劳务花费,与被申请人没关。
以上代理建议请仲裁委充分考虑,驳回xx的仲裁恳求。
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20xx年3月6日
内容总结
(1)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内容(员工)
【内容一】
敬爱的仲减员:
林芳诉北京市弘大机械企业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北京团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林芳的拜托,指派赵鹤丰律师担当其仲裁代理人
(2)二、对于林芳与弘大机械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成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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