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米商业化与旗人身份的错位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22825820
- 上传时间:2023-02-05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4.46KB
俸米商业化与旗人身份的错位Word文档格式.docx
《俸米商业化与旗人身份的错位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俸米商业化与旗人身份的错位Word文档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这是考虑并照顾到普通旗人的支取成本问题,使之得以免除脚费的花销,就近支领。
在时间上原定一年发放两次,“办理春季俸米自二月起,秋季俸米自八月起,旗员限二个月,汉员限四十日,按限放完”。
[4]“上三旗包衣应放米石各随本旗放米月份开放,由户部按照城内禄米、南新、旧太、海运、北新、富新、兴平等七仓分派二旗,城外太平、万安、裕丰、储济等四仓分派一旗,挨定仓口次序,于每月初一日预定三仓挨陈定厥座,令该三旗分往关支,一旗甲米统在一仓承领。
”[5]对于如何支领也有规定:
“各旗应领甲米令本旗都统、副都统先期核明所属各佐领管领下应领米数人数,造册咨送户部札仓,转行仓场,俟开仓之日,令每月所放三旗之都统,将该旗应领米石无论满洲、蒙古、汉军、包衣共分作十五起陆续关支,每起约领十余个佐领,管领之米仍每起更番派拨,贤能章京一员、领催四名,并应食米兵丁内挑派三四名,令其跟同赴仓领米,限一月内放完,限外不完,将监放之都统及查仓御史并该仓监督均予议处。
”同时实施“米票”制度,就是以佐领为单位,每一佐领发一米票,具体是由“该旗都统出给本旗总领交押旗参领等先赴该仓换票,该仓于该旗总领到时,即按照各佐领官员数目每员各换给米票一张,仍交该参领等领回,发交各该佐领散给应领俸米官员,令其遵照定限自行赴仓关支,不得擅交铺户领卖”。
[6]
不难看出,清朝从俸米的额度到发放程序与方法,都是以对旗人最优为准则。
但正是这优裕的制度给旗人带来了潜在的隐患,这就是八旗俸米例有盈余。
康熙时,“八旗兵丁每人所得四十斛之米,人口多者适足养赡,人口少者食之不尽必至售卖”。
[7]大体上,“每放米之时,仓内所出官兵留食者约三四分,官局收买者约二三分,余俱在外流通。
民间借以接济。
京师辇谷之下商民云集,每年所出仓粟不敷食用,尚赖各项杂粮添补”。
所以,虽“行户囤积居奇实为民害,但官兵关领俸甲米石转为售卖,亦势所不免”。
[8]
正是在八旗俸米“常令充赢”的情况下,旗人为满足城市生活不断增加的日用开销,往往将家中的多余米粮卖掉,以兑换银两。
于是,一些买卖俸米的商人便应运而生。
这些经营米业的商人店铺称为“米铺”,又称“老米碓坊”。
之所以有如此称谓,是因为这种禄米是自南方经漕运而来,存在仓内,陈陈相因,所谓“北京仓所贮之米,年深日久,其色红暗,称为老米”。
[9](P245)最先发放的都是年深的老米。
“厫座次序以所储之米新陈为定,每月应放三色米石”。
“万安东西两仓开放米石,先尽年份最陈之米发放,如次仓陈米足敷开放,不许再开彼仓,致滋弊窦。
如一仓陈米不敷,必须在彼仓找放,仍照挨陈之例办理,不得越次支放。
”[10]又因发放的老米须加工后方能食用,于是就出现了承揽老米加工的“老米碓坊”和经营米业买卖的米商、米铺,又称“铺户”。
最初经营米业的多为山西人,在郭松义对山西商人的研究中,就提到了不少的米商。
他说:
“档案记录的八家粮铺和三家碾房便是证明。
像祁县人郝良立等四人合伙所开粮店,至少在乾隆前期业已存在,当时郝还与同县人郭大另外开了一家粮店……有名叫德胜成的碾房开设于乾隆年间,另一家天复昌碾房则开于道光年间,老板都是祁县人;
再有石大所开碾房则为徐沟人。
道光二十四年(1844),太原会馆立‘粮行公立碑’,应是晋商参与北京粮食贸易的又一明证。
”[11](P3-10)但是,随着山东人的插足,山西人便失去了对粮食业的掌控,以致山东帮排挤掉山西帮,在粮食业中占了优势。
时人李光庭记载曰:
“碓房多山东登州人。
”[12](P107)
据官方统计,乾隆初期,“内外城碓房不下千余所”。
[13](P189)乾隆五十二年(1787)五月,乾隆帝因京城内外米价昂贵,为禁止商人囤积,下令步军统领衙门会同五城官员等严查各铺户,“此次查封米麦共六万余石,铺户共有数百家”。
[14]另有数据显示,嘉庆十五年(1810),在“西直门内自新街口起至西直门,共有米铺三十二座。
各铺共存之米自千余石至数百石数十石不等。
西直门外共有米铺二十座,各铺共存之米自百余石至数十石不等,其余俱系陆续开设之铺”。
[15](P185)而以东市地近通州漕运码头,官仓多,故铺户亦多。
至清末,几乎所有的老米碓房、米铺商人都集中在崇文门内的米市大街,米商皆于每日清晨聚此交易。
外城除阜成门、右安门外皆有粮食市,前三门更是各粮业商号的交易之所。
这种状况直至光绪庚子前一直没有改变。
[16](P100)
上述记载说明,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乾嘉时期,米业不仅已经成为京城实力可观的一个行业,且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
乾隆末年,仅一次查封的米铺就达数百家,到嘉庆朝,米铺所贮之米可以是“自千余石至数百石数十石不等”,而且仍有“陆续开设之铺”。
那么,米铺及老米碓房的发展历程又是怎样的呢?
米的买卖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的商人,主要在于米铺及老米碓坊等并非仅仅是一般平民的购米店铺,而是因为他们主要是做旗人俸米的生意。
这在前面已经提到。
接下来要强调的是,商人看到了市场供需中存在着巨大的利润。
据记载:
“每年开仓放米之时,铺户贾人纷纷囤积,俟价昂时粜卖。
”[17]“向来八旗甲米,俱按四季支放。
放完后,去下届放米尚远,铺户乘机囤积,米价渐昂。
”[18]也就是说,商人利用旗人俸米尚有盈余时以贱价买入,囤积之后待高价卖出。
而旗人在进入城市之后,由于城市生活对货币的需求以及享乐和奢侈的诱惑,“往往耽于口腹,饷银一经入手,不为度日之计,辄先市酒肉以供醉饱,不旋踵而赀用业已告竭,又支领官米,随即贱价售与铺家。
祇顾目前得钱使用,不肯稍为储蓄,而家中食米,转零星用贵价向铺户籴买,此皆失算之甚者”。
[19]
清政府虽然严禁八旗官兵将领得的禄米出售给铺户,但却不得不“听其自行售卖”。
究其原因,除了普通旗人需要利用所支禄米去换取生活必需品外,对于八旗富户而言,禄米的转卖可以调剂粮食品种。
由于“京师贵人家以紫色米为尚,无肯食白粳者”,所以旗人宁可将新入仓的米“贱价售之米肆,而别籴肆米以给用”。
[20](P68)说到底,旗人出卖俸米主要是受城市生活的经济需求所支配,旗人、俸米、商人三者之间结成的是一条城市社会的经济链。
而内外城的米铺及碓房却靠俸米发展起来,他们虽然是俸米的寄生物,但旗人靠米商兑换银钱,米商又是旗人依赖的对象。
这种情况早在康熙朝就已经出现。
据嘉庆帝称,曾阅康熙实录,获悉自“康熙年间,因八旗兵丁多有将所得甲米私自卖给奸民,囤积贩卖,及至该兵丁等食米不足,则又仍向铺户用贵价购买,奸民等因得抬价居奇,大妨八旗生计”。
[21]嘉庆帝看到的这一记载应该是实录中的康熙四十九年正月,康熙帝谕曰:
“今见八旗忽于生计,习为奢侈。
”“八旗官兵以所支之米不运至家,惟图微利,一时即行变卖。
及至此银费去,米价又贵,势必请将八月之米于六七月间给发,且求将来年之米于今年豫支矣。
”“自是以后,务将所支之米力加节省,必用至支米之时,庶不堕富商囤米术中。
”寻大臣等覆奏,“嗣后八旗支米之时,请拨人监管,务令到家,不使鬻卖,至兵丁先期典卖米石亦应禁止,从之”。
[22]
这条记载表明,早在清军入关不久即康熙年间,米商即与旗人之间围绕着俸米形成了这种特殊的关系。
米商赚钱的基本伎俩就是先以贱价买回八旗官兵的饷米,再趁其下季饷米尚未发放、旗人无米下锅之时以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如果仅从商人的赢利方式角度思考的话,似也无可厚非,因为虽有巧取但不存在豪夺,且对双方而言都有利。
所以,康熙年间发生的这种情况在雍正朝已处于政府的半准许状态。
雍正元年(1723)五月,给事中巴图奏请将商人买米、兵丁卖米之处概行禁止。
经八旗都统等会议,认为“铺户贾人虽买米积贮,而米仍在京师,且居民俱仰给于仓米,若概不准卖,恐价值反致昂贵,所清应毋庸议。
嗣后遇青黄不接之时,米价腾贵,请限定价值,以杜掯勒。
至兵丁米石实有赢余者,听其粜卖,傥不计足食,尽行出粜,令该管官责惩示警”。
[23]这表明,清廷准许俸米买卖还有借商人买米囤积以调剂市价的用意。
也就是说,对于经营米业甚至是倒卖俸米的铺户,清廷是许可的,这应该属于旗人与商人的正常买卖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旗人与商人之间还会建立起朋友关系。
如松筠日记有曰:
道光九年(1829)冬月十二日,“东面米铺赵掌柜探望,告曰,方自山东原籍返回”。
两天后冬月十四日,松筠“至集成居米店探望赵大哥(赵掌柜),久坐返家”。
[24](P33)
可以说,俸米的收购卖出将旗人与商人系于同一经济链条上,商人的财力及资本通过这一链条渗透到旗人社会,对旗人的生计产生了影响。
尽管最初他们对旗人的经济渗透力是有限的,而且商人的财富及资本的积累要受到政府相关政策的制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经济链条将他们之间联系得越来越紧,并导致了部分旗人的贫困化。
二、旗人与商人:
债务与债权关系
旗人与商人之间因俸米所形成的经济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由最初的经济互助,因旗人向商人预支银两、寅吃卯粮,逐渐演变成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而这种情况自乾隆朝就已普遍存在。
乾隆四年(1739)八月,清廷为禁止旗丁之余米落入铺户手中,乾隆帝令直隶总督孙嘉淦“速行市买粮艘余米,以裕仓储”,即采取“官买旗丁余米”的措施。
但孙嘉淦奏称,“旗丁余米利于卖与民间”,“粮船北上时,多有向熟识铺户豫支银两,约于回空交米者,亦当听其自便。
是以官买米石,不能多得”。
[25]也就是说,在漕米进京之前,已有八旗兵丁先预先支取铺户商人的银两,许以漕船回空之余米抵完铺户垫付,与商人形成较为固定的以赊贷为形式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而对普通旗人而言,赊买食物、布匹的现象在嘉庆年间越来越多。
有御史蒋云宽“请禁市侩盘剥八旗兵丁一折”,嘉庆帝批复曰:
“旗人赊买食物布匹,事所恒有,及关领钱粮之时,安能禁铺户人等不向索取。
”[26]
如此看来,当时旗人与铺户之间的这种赊贷关系很是普遍,旗人先以赊欠受制于还债之约,继而以债台高筑被铺户索取。
满人松筠在日记中有这样的记载:
道光九年七月,“早,丰昌号来人,告以前满九爷为葬伊父母,请余向丰昌号借一百千文,至今未还。
余难以推脱,只得陪小气”。
[27](P163-164)此种旗人欠债不还或无力偿还的现象到了晚清更是司空见惯了。
光绪时人夏仁虎记载了一则故事,形象地讲述了旗人与商人之间的债务与债权关系。
他说:
“昔居内城,邻人某满世爵也,起居阔绰如府第制。
一日,余家人偶至街头老米铺,俄一少年至,视之,即邻家之所谓某大爷者。
见铺掌执礼若子侄,而铺掌叱之俨然尊长,始以骂,继以诘,少年侧立谨受。
俟威霁始嗫嚅言:
‘今日又有不得已之酬应,仍乞老叔拯之。
’铺掌骂曰:
‘吾安有钱填若无底壑?
’少年曰:
‘秋俸不将至乎?
’铺掌冷笑说:
‘秋俸乎?
汝家一侯二佐,领世职俸,养育孤寡,钱粮算尽尚不酬所贳也?
’少年窘欲泣,铺掌徐捡松江票四两掷予之曰:
‘姑持去,知汝需演探母也。
’市井恶棍指逛窑也。
少年感谢持去。
家人归述之……然则碓房握满人财权说诚可信。
”[28](P98)这是一个有关旗人吃喝嫖赌以败家业不得不向米商借贷的故事。
类似的记载也出现在现代作家老舍的书中。
老舍记述其幼年时的经历说:
“在太平天国、英法联军、甲午海战等等风波之后,不但高鼻子的洋人越来越狂妄,看不起皇帝与旗兵,连油盐店的山东人和钱铺的山西人也对旗籍主顾们越来越不客气了,他们竟敢瞪着包子大的眼睛挖苦、笑骂吃了东西不还钱的旗人,而且威胁从此不再记账,连块冻豆腐都须现钱交易。
”[29](P318)
然而,旗人生计的窘迫并非完全是商人所为,由于俸米在买卖过程中有利可图,官僚、衙役以及上层旗人都加入到攫取利益的人群中。
乾隆初年,和亲王弘昼奏仓场事宜时称,通州米局铺户多有贿嘱仓役撞斛多量等弊。
[30]除了在度量衡上作弊外,最常见的则有“并票之弊”、“回漕之弊”等等,而这些弊症都必须通过官商勾结方能完成。
所谓“并票之弊”,是指旗人直接将米票擅自卖给商人。
按照户部则例,八旗满洲蒙古汉军并内务府官员应领俸米,需要该旗都统授权本旗总领及押旗参领等先赴粮仓换票,该粮仓于该旗总领到时,按照各官员数目每人换给米票一张,领回后散发给应领俸米官员,令其遵照定限自行赴仓支领。
如果旗员并不持票领米而是将米票卖与铺户或擅交铺户领卖,就属于“并票”。
[31](P174)“回漕之弊”则是指商人一旦在通州购得米票,往往会趁机将北上之漕米囤积起来,然后再沿运河水次南下售出。
这些弊症往往多发生于通州粮仓,即“通州铺户买得官员米票,市侩奸胥,藉此勾连渔利,关支囤积,一俟重运将次抵通,正可潜赴水次售卖,是回漕之弊。
”[32]换言之,通州粮仓相比京仓更便于铺户及相关人员串通作弊。
以故,清廷申明“城内之米勿许出城,城外之米勿许出境”的禁令,并将此定例出示晓谕。
[33]
但因利益所驱,在嘉庆十四年(1809)竟发生了数位王爷、贝勒、贝子私自卖米卖票的事情。
这些王公贵戚为“节省车价,祇图容易,将所领俸米即在通州卖去,甚至将米票在彼卖给奸民,以致米不入城,都市腾贵,而奸民乘机盗弄,冒领重支,囤积回漕”。
对此,清廷规定,嗣后王爷贝勒、贝子等俸米,均责令运米入城,不得在城外售卖。
如违,必当永革俸米。
[34]
此外,觊觎俸米利益,与旗人形成债权与债务关系的还有钱铺商人,而且他们对旗人施放的是高利借贷。
在雍正二年(1724)三月,副都统觉罗佛抡的一份奏折中讲了三类当铺放债损害旗人的事例,俱发生在康熙年间。
其一为“小押”、“小当”。
“目今看得,有一名小当者,又名小押,处处开设,任意收取利息。
其月息一两银可自四分至一钱,一千钱可自四十钱至一百钱。
非但如此,凡人之典当物件,已过六个月,即不准赎”。
其二为放债长短钱者。
“佐领领催伙同放债人,根据各佐领兵丁钱粮在此一月内所余情形,与放债人商量,在领取钱粮之前借贷,若借贷一两银钱,其利息可坐扣一百钱至二三百钱。
领取钱粮之日,领催到部领回钱粮,而钱粮不到兵丁之手,即给予借贷人”。
其三,贱价买、高价卖。
“开仓前,不肖之徒(铺户)伙同领催巧买兵丁米石。
若一石米以时价折算应为一两四五钱,但伊等兵丁领买米石之前,(铺户)只以五六钱银买下一石米,若以七八钱银买下一石米,则曰价昂贵。
自闭仓后,卖米人(旗人)无米时,即以一两七八钱银或以二两银买米而食之。
若无银买米时,又求领催,不论利息多贵,亦必借贷。
”以上几种手段,“皆暗中损害穷人以及愚昧兵丁”,“以致穷困潦倒者亦为颇多”。
[35](P739-740)为此,清廷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正月,制定过一份有关借贷的章程,对借贷双方进行制约。
但是,后来的事实告诉我们,这份章程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雍正元年(1723)八月,据镶红蒙古旗都统杨度奏称:
“或有兵丁遇有父母亡故等喜忧之事,向有钱人借贷,借七曰十,借二十曰三十,必立字据准以兵丁三季米为息,方才借给。
名为放银,实则暗中典押兵丁口米。
倘不肖之人皆效仿而行,致使兵力日渐衰弱。
”[36](P313)杨度的奏言引起了雍正帝的高度重视,随后便由兵部尚书逊柱、大学士兼兵部尚书事务白潢等召集各旗都统、副都统50余人集议,议定“嗣后以口米借贷银两之事永行禁止。
倘仍有暗中借贷者,一旦查出或为旁人举告,则将借贷双方及其保人,并该参领、佐领、骁骑校、小领催一并交该部惩处,借出之银概不偿还”。
并制定章程规定:
“凡收典兵丁口米之人,食米四年,米还原主,不还借银;
食米三年,米还原主,银还四分之一;
食米二年,米还原主,银还四分之一(疑为银还四分之二——作者注);
食米一年以内,米还原主,银还四分之三。
此之偿银,皆视米主所得缓缓偿还。
”[37](P301-302)这份章程是在康熙四十九年章程基础上修订的,其条例有利于旗人借贷方。
虽然如此,但这种以放银为名典押旗人俸米的行径历时已久,只因旗人迫于生计禁而不止,故虽有雍正元年的严禁,但其效果仍不容乐观。
到了嘉庆年间,竟有“山东民人在八旗各衙门左近托开店铺,潜身放债,名曰典钱粮”。
[38](P11)
据嘉庆年间御史西琅阿奏,所谓“典钱粮”的具体做法就是:
“以一月之期,取倍蓰之利。
每月届兵丁等支领钱粮,该民人即在该衙门首拦去扣算,该兵丁于本月养赡不敷,势不能不将次月钱粮,逐月递典,致被层层盘剥,受亏无穷,似此设计取利,较施放转子、印子等钱尤为刁恶,于八旗兵丁生计大有关系。
”[39]“典钱粮”又名“转子”、“印子”等,是铺户在向八旗兵丁施放“转子”、“印子”等钱时,以扣取八旗兵丁钱粮为前提,所以例禁甚严。
尽管如此,借贷双方依然行之如故。
“世族俸银米悉抵押于老米碓房,侵渔逼勒久,遂握有全部之财权。
因债权故,碓房掌柜之乡亲故旧稍识之无者,率荐入债家为教读,遂握有满族之教权。
于是,旗籍人家无一不破产,并其子弟之知识亦无一不破产矣。
”[40](P98)由清末人撰写、民国初年刊行的《燕市积弊》一书中也有类似的分析:
“北京老米碓坊都是山东人所开,相沿已久,原不奉官。
据理而断,当初必是不准车骡装载,每逢送米总是用人扛,无论多阔的碓坊也不敢使骡马,假如硬改改样,这就许犯私。
山东人赋性朴实,原不会奸巧滑坏,惟独这行偏有许多的毛病。
内城叫做碓坊,又称为‘山东百什户’①(当初只准串米不准卖,故名‘碓坊’),名为卖米,其实把旗人收拾的可怜,只要一使他的钱,一辈子也逃不出他的手。
”[41](P31)
不过,如果说是商人们预设之“罟”导致了旗人的贫困甚或是满人的衰败的话,还是有嫌失之公平的。
但不可否认的是,商人凭借其经济力量可以对有世爵的满人大呼小叫,已形象地揭示出商人作为债权人与沦为债务人的旗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地位的转变。
三、国家救助无果:
旗人生计艰难
八旗乃清朝国力之根本,统治者无不以旗人生计为国家之首要问题,自入关伊始便关注旗人的利益,采取各种措施对贫困旗人进行救助。
一是顺康时期国家向贫困旗人发放帑银。
顺治年间,“上发帑银四万两赏给八旗贫子”。
[42]康熙帝自平定三藩后,“动支公帑数百万,代清积逋”,“凡随围出征,虽给行月钱粮,官驼马匹,犹恐用度不继,设立八旗官库以济官兵”。
康熙四十二年(1703),又发帑金655万贷给八旗兵丁。
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将贷出而尚未扣完的395.66万通行豁免[43],豁免之贷款达60%以上,这落实到每户旗人,也可谓获益甚丰。
但遗憾的是,这些费用并未使旗人摆脱生计的困境,享受奢侈的城市生活已经成了旗人的习惯,而最令统治者感到头疼的还是俸米不断地从旗人手中流向市场。
二是以新的名目增加旗人的俸米,这主要发生在雍正初年。
雍正元年(1723)八月,雍正帝谕总理事务王大臣,令其参照外省副都统等酌给亲丁坐粮的办法,讨论京城八旗“将如何酌给伊等坐粮之处”。
“寻议,京城满洲都统亲丁八名,蒙古、汉军都统、领侍卫内大臣六名,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步军统领五名,满洲副都统三名,蒙古、汉军副都统二名,步军总尉一名,每月给银三两,每岁给米一十二石,每石折银一两。
”[44]十一月,又有内阁侍读学士三希保奏请给八旗穷困秀才粮米,拟实施“养育学生”之策,即于“八旗举人、秀才之内,凡为护军披甲者俱令停差,照食粮米,以为读书”。
但仍有部分贫困无家业又无粮米之举人、秀才,入护军披甲不成,读书亦不成,所以,三希保疏请将这部分人照停护军披甲举人、秀才之例,给其粮米。
[45](P515)
三是创设雍乾时期的“八旗米局”。
八旗米局是政府干预俸米买卖的最直接举措。
所谓“八旗米局原因铺户乘贱收买、居奇抬价有妨民食起见”。
[46]早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学者细谷良夫就曾对八旗米局撰文研究,他指出,这是清政府为对抗米商、保障八旗俸饷经济所采取的措施。
[47](P181-208)但本文认为,与其说是清政府为对抗米商,毋宁说是想取代米商,由八旗自行解决其银米兑换等问题。
从政府的角度看,导致旗人贫困的关键是米商对旗人的俸米买贱卖贵。
“八旗官弁食余米必粜卖,商人囤米特为渔利垄断,奸民彼此齐行,兵民兼受其累。
”[48]“官员兵丁私卖米票,交铺户代领,及已满花户把持仓务,均干例禁。
”[49]所以,清政府从国家的角度实施干预。
雍正六年(1728)二月,正式设立八旗米局以取代铺户为旗人解决兑换钱粮的问题,兼及平抑粮价。
对此,雍正帝在谕旨中是这样表述的:
“闻兵丁等于京通二仓支领米石时,每因脚价之费卖米充用,致有不计其米之接续,辄以贱价粜及,至缺乏又以贵价籴,此甚无益于兵丁者也。
现今旗下俱有官房,或按八旗设立八局,或按满洲蒙古汉军分设立二十四旗,将兵丁欲卖之米以时价买贮,及其欲买则以平价卖给,如此似于兵丁大有裨益,著管理王大臣等公同详议。
”[50]寻议定八旗满洲、蒙古、汉军按旗设立米局二十四处,各领户部银五千两,委官二员、领催四名办理。
通州于近仓之处分左右二翼设立米局二处,各领户部银八千两,委官四员、领催八名办理。
[51]乾隆元年(1637)二月,又定除满洲、蒙古、汉军、各旗设立米局二十四外,内务府三旗亦各立一局,共二十七处。
乾隆三年(1738)三月议准,每局各给银二千五百两作本,收买米石,并给米二千石平粜。
[52]
八旗米局设立后,初期还是起到一定的引领市场米业、平抑米价的作用。
雍正十一年(1733),广东总督额弥达奏称:
“皇上降旨设立米局以来,历年米价皆未昂贵,总由米局价平,故囤户不能射利。
”[53](P975)但官设米局很快便被铺户商人所利用:
“八旗米局开仓时,铺户乘贱收买,居奇抬价。
”乾隆帝认为这是管理不善所致:
“现设二十四(米)局,不能尽得妥协之人经理其事,以致办理多有未善,或任听奸民赴局私买,囤积渔利,转滋弊窦。
应将现在米局酌量裁并。
”虽然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商业化 旗人 身份 错位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