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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标准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发布
10t~45t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1前言
本公司开发的10t~45t叉车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制订的产品标准,为规范设计、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时参照了JB/T2391《0.5~10t平衡重式叉车技术条件》、JB/T3300《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等标准。
本标准由安徽叉车集团公司标准信息研究室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英
10t~45t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吨位柴油-液力传动平衡重式叉车(以下简称叉车)的技术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保证期等。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为10t~45t(不含10t)的叉车。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3846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9286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
GB10827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T13306标牌
JB/T3300平衡重式叉车整机试验方法
3主要技术参数
3.1主要技术参数
3.1.1叉车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1.2叉车主要结构尺寸制造极限偏差见表1。
表1叉车主要结构尺寸的制造极限偏差表
3.1.3叉车主要性能参数的极限偏差见表2。
表2叉车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极限偏差表
4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叉车后桥的空载负荷率与设计值的偏差应在0-5%的范围内。
4.1.2叉车所选用的发动机、液力变速箱、液压元件、驱动桥、转向系统零部件、电气元件、轮胎等配套件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要求,入厂时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必要时对入厂的配套件进行质量合格复检。
4.1.3发动机的功率应采用1h标定功率。
4.1.4传动系统不得有异常噪声,变速箱不允许有自动脱档、串档、滞排现象。
动力换档应平稳无冲击。
4.1.5叉车用制动器的性能必须符合GB10827的有关规定。
4.1.6在标准载荷状态下叉车门架(或货叉架)向前倾斜速度最大值不超过12°/s。
4.1.7货叉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
对二级门架其后10min货叉自然下滑量不大于100mm;门架(或货叉)倾角的自然变化量不大于1°。
4.1.8电气系统应保证良好的绝缘,控制部分应灵敏可靠,根据使用场所要求,叉车信号和照明装置应符合GB10827并应参照GB4785的有关规定。
4.1.9叉车外露表面应光洁、美观。
油漆应均匀,不应有裂纹、起皮、堆积及起泡等缺陷。
按GB9286的规定进行试验,漆膜的附着力应不低于2级质量要求。
每层漆膜厚度为25~35μm,漆膜总厚度为75~140μm。
1级。
h工业性试验,平均故障间隔时间≥130h。
4.2强度
4.2.1叉车用起重链条的安全系数不得低于6。
4.2.2高压软管以三倍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静压试验,保压60s,不得有渗漏及接头脱离现象。
4.2.3叉车结构及属具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进行1.33倍额定起重量超载试验后不得有永久性变形和损坏。
4.2.4叉车门架偏载试验后,门架、货叉架、货叉不得有永久性变形;试验过程中,门架之间、货叉架与内门架之间运动自如,无阻滞现象及异常响声。
4.3使用性能
4.3.1叉车采用动力转向,转向应轻便灵活。
原地转向操纵力应不大于30N,左右转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10N。
当叉车以最大速度直线行驶时,不准有明显的蛇行现象。
4.3.2叉车用制动器的最大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
4.3.3叉车在标准载荷运行状态下,坡道停车制动,车轮不滚动,不滑动,其手操作力不大于400N。
4.3.4在标准无载状态下,叉车行车速度(20±2)km/h时(最高车速不到20km/h,取其最高车速),制动距离不大于7m。
4.3.5叉车在额定载荷时应能进行起升与运行联合操作。
超载10%时,门架起升系统、液压系统不应有泄漏及异常现象。
4.3.6叉车经1000h工业性试验后,主要性能指标的变化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工业性试验后叉车主要性能指标变化
4.4安全、环保要求
4.4.1叉车门架必须具备前倾自锁装置。
4.4.2启动发动机时,换档手柄必须处于空档位置,处于其它位置时不能启动。
4.4.3叉车总电源必须有钥匙开关装置,以防止非司机启动。
4.4.4叉车门架应设有防止货叉架升到最高位置时脱出的限位装置。
4.4.5叉车整机密封性能良好,在额定载荷的正常作业情况下,各部位不得有泄漏现象。
4.4.6叉车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值应不大于100dB(A)。
4.4.7叉车烟度值应不大于5波许,其测量方法按GB3846的规定进行。
5试验方法
叉车各项试验方法按JB/T3300的相关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叉车必须逐台检验,由检验部门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6.1.2检验项目
6.1.3合格判定
叉车的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的要求。
如有不合格项,经调整后仍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6.2型式检验
6.2.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6.2.2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四章的所有项目及要求。
6.2.3合格判定
任意抽取一台叉车,其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的要求。
如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7.1.1在叉车的明显而又不易碰坏处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尺寸及内容应符合GB/T13306及GB10827的规定。
7.1.2在司机醒目处,固定“负荷曲线”标牌,标牌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7.1.3在门架外侧应标有安全标志。
7.1.4在叉车车架的明显位置应有钢字顺序号标记。
7.2包装
7.2.1叉车一般不包装,如用户有特殊要求,则按合同执行。
7.2.2叉车出厂应附带下列文件:
a)使用维护说明书;
b)产品合格证书;
c)装箱单及随车工具清单;
d)零件目录。
7.3运输
发货前应做到:
a)对所有随机附件和工具应有防锈或其它防护措施;
b)对叉车所有外露的未喷漆件表面涂防锈油;
c)必须加铅封的液压元件,在铅封前须经检查人员批准;
d)对所有润滑部分应注入足够的润滑油脂;
e)叉车上所有有相对运动的零部件必须作相应的固定。
7.4贮存
叉车不能长期露天贮存。
8质量保证期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安装和使用规则条件下,产品自交付用户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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