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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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上应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并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应上调或者下浮。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州、地、市(开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七条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办发〔2002〕21号和青政办〔2002〕75号文件要求,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在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或项目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已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者证明文件;
(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
(三)从事招标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名单、职称证明文件,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十一)签订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该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条件;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五)招标文件的递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或确认;
(七)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和大型工程项目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应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其中,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入围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预审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具体实施。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十六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在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规定要求编制,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工程量清单;
(六)图纸;
(七)技术标准和要求;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文件不予备案。
招标人应当将备案合格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投标报名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售。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现场踏勘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形成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同时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书面答复和投标预备会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企业信誉、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十三条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足额计取。
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也应当按照相应规定足额计取。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用进行让利或者优惠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书面标书与电子标书不一致时,应以书面标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参加投标,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企业被责令停业期间;
(二)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期间;
(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应报价。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开标,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三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四条评标时应当先进行清标,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清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二)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三)核实不可竞争费用,主要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第三十五条对于清标时发现的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偏差的偏离程度,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三十六条初步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中未装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业绩考核手册(省外企业进青备案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填写,关键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针对同一项目有多个不同报价的,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六)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计取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八)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九)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做出完全响应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九条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以及唱标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及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包括对投标人的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等;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有关媒介进行公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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