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之欧阳生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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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之欧阳生创编
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2021.02.08
创作人:
欧阳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省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
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
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验收委员会综合评价,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
验收委员会和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把好验收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以及总投资三亿元以上的省道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第七条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公路工程,经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未按本细则进行竣(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九条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已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项目法人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对工程交工质量评定合格,并出具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五)质量监督机构已受理项目法人的质量备案,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交工质量监督情况报告。
(六)竣工文件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在交工验收前,项目监理单位已向项目法人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
(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八)项目法人已按照有关要求落实项目接管养单位。
第十条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
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资料报送项目法人,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并对交工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将交工质量评定报告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备案后且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
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七)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报告后10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营运期,试营运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
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根据有关规定邀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公安机关、安全监管、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即:
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
第十四条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对通过交工验收并完成备案的工程,试营运期间应及时安排养护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有关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公路的项目法人,应于通车试运营第3年的年初制定竣工验收计划,明确竣工验收工作内部机构、负责人和联系人,于当年一季度前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于试运营期2至3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照《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根据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
(五)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完成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已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八)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以及内业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竣工质量评定备案,并完成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项目法人应在拟实施项目竣工验收前6个月内按照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竣工质量评定工作,完成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工程竣工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时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初步评价结果,一并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公路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且竣工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其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制定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资料,于竣工验收前15日内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竣工验收方案和文件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及交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质量管理备案表。
2.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接管养单位使用情况报告。
3.项目竣工文件:
(1)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2)(较)重大设计变更批复;(3)档案、环保、水保等单项验收意见;(4)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5)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和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等。
4.项目竣工数据表格。
5.项目竣工验收组织方案。
(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法人推迟验收,待完善后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审定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查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综合评价结果。
(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
(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8)。
(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项目法人将《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见附件9《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九)对不符合竣工备案条件、竣工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项目,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改正后重新报送备案并告知原因。
(十)项目法人在完成备案之日起15日内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后,质量监督机构及时印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10)。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项目法人等单位代表和特邀专家组成。
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但人数不超过两名,不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且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综合评价。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任由特邀专家担任。
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基本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应为相关业务处室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具有较长的行业管理经历,熟悉公路工程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职务或技术职称;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公路行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法人代表应为工程建设营运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公路工程验收专家库。
特邀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确定特邀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名。
第二十四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相关施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和环保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4,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分权值为0.4。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项目法人对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4,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5。
工程竣工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工程竣工质量评分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项目法人的竣工质量评分按照整改前的评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项目法人的竣工质量评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参建单位的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其竣工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本条所指的竣工质量等级,施工单位的为本合同段的竣工质量等级,设计、监理单位的为工程竣工质量等级。
第二十九条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综合评价采用相应各合同段综合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工程质量评分计算方法。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竣工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发生过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三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行为的,应责令停止试营运,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报送备案。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取消该建设单位及其项目在交通运输系统的评优资格。
对于资料不移交、故意不配合并导致项目逾期竣工验收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我省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档案,降低其信用评价等级,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限制其参与我省交通建设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或委托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公路项目,竣(交)工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竣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操作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公路工程质量评定由负责该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包括交工质量评定(包括中间交工)和竣工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和评定打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监理等相关从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桥梁桩基和基础、桥梁预应力构件、隧道四级以上围岩的初期支护、软土地基处理、高边坡、房建工程基础和主体(装饰前)等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测(见表1中有关内容),中间检测项目合格率应在90%以上。
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的检测和检查结果均可作为交(竣)工质量评定依据。
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检查情况每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
(四)公路工程交(竣)工(包括中间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如下:
1、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2、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3、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质量评定前10天,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4、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工程质量评定前,建设单位应根据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对每个单位工程进行现场复核,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报告主管质量质监机构,同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必要时应进行安全评估或专家审查。
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在交(竣)工验收前20天,报主管监督机构备案。
(五)交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竣工质量评定组由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养护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主管监督机构应派监督人员对交(竣)工质量评定进行过程监督。
(六)参建单位对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质量评定后10天内,书面向主管监督机构提出申述。
(七)公路工程交(竣)工质量评定依据:
1、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图纸;
2、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3、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5、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
6、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过程中的检测和检查资料等。
7、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等。
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
(一)单位工程划分
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部分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分部工程划分
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软基处理、高边坡、排水工程、小桥、涵洞、支挡工程、路面面层、标志、标线、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下部、上部、桥面系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四级以下围岩的初期支护、路面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每个合同段的声屏障、绿化、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低压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隧道机电设施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房建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
三、评定方法
(一)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方法
工程实体检测以表1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计算分部工程的合格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存在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不得超过15分。
Σ[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
分部工程实测得分=×100
Σ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二)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方法
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
根据单位工程得分采用投资额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质量保证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根据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采用投资额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Σ[分部工程得分×权值]
单位工程得分=
Σ权值
Σ[单位工程得分×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Σ单位工程投资额
-质量保证资料扣分
Σ[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定得分=
Σ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公式中的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无法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
但无论采用结算价还是招标合同价,计算时各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均应统一。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和建设项目质量评定表分别见表3-1至表3-4。
四、实体检测
(一)抽查频率
1、路基工程压实度、边坡每公里抽查不少于一处,每个合同段路基压实度检查点数不少于10个。
路基弯沉检测,高速、一级公路以每半幅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等级公路以每公里为评定单元。
2、排水工程的断面尺寸每公里抽查2-3处,铺砌厚度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3处。
3、小桥抽查不少于总数的2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座。
4、涵洞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道。
5、支挡工程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且每种类型抽查不少于1处。
6、路面工程的弯沉、平整度检测,高速、一级公路以每半幅每公里为评定单元,其他等级公路以每公里为评定单元。
其他抽查项目每公里不少于1处。
7、特大桥、大桥、中桥逐座检查。
桥梁下部工程抽查不少于墩台总数的20%且不少于5个,墩台数量少于5个时全部检测。
每种结构型式墩台抽查不少于1个。
桥梁上部工程抽查不少于总孔数的20%且不少于5孔,孔数少于5孔时全部检测。
每种结构型式桥梁抽查不少于1孔。
8、隧道逐座检查。
9、交通安全设施中防护栏、标线每公里抽查不少于1处;标志抽查不少于总数的10%。
10、监控、收费、通信的中心、分中心,收费站系统等逐座检查。
收费站收费车道系统每站点抽查1进1出各1个车道。
隧道机电系统:
长隧道逐座进行检查,中、短隧道按单洞抽查不少于50%,且不少于2座。
外场监控、通信设备抽查不少于30%,且每类不少于4个。
互通区、服务区等区域的高杆灯照明每区域抽查1个;道路照明每处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5个。
11、房屋建筑工程每个单体逐座检查,每层房间抽查不少于20%。
12、声屏障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30%,且不少于2处。
道路两侧及中央分隔带绿化工程按合同段抽查不少于10%,且不少于2公里。
服务区、互通区、管理中心绿化工程每合同段抽查不少于1处。
(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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