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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设备采购合同模板正式文件
扶沟县监控系统集成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乙方:
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
二零年月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
第三章合同范围
第四章
第五章价格及付款条件
第六章
第七章交货、交货条件及包装
第八章
第九章开箱检验和索赔
第一十章
第一十一章设备安装、测试、验收
第一十二章
第一十三章质量、权利保证和保修
第一十四章
第一十五章延期和违约责任
第一十六章
第一十七章不可抗力
第一十八章
第一十九章保密
第二十章
第二十一章不侵权承诺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三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二十六章
第二十七章法定地址
第二十八章
附件
附件一合同货物及价格清单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
1.1“甲方”指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1.2
1.3“乙方”指河南宏鑫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1.4
1.5“合同一方”指甲方或乙方。
1.6
1.7“合同各方”指甲方和乙方。
1.8
1.9“使用方”指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或系统的最终使用方。
1.10
1.11“合同”指本商务文本的协议,及其形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1.12
1.13“技术服务”指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如:
合同系统的技术培训、系统设计、安装督导、安装、测试、调通、检验、维护、技术支持等。
1.14
1.15“合同货物”指合同附件中规定的硬件、系统软件、材料、备件及工具等。
1.16
1.17“合同系统”或“系统”指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条件,由乙方提供所有硬件设备、软件及其相关部件以及技术服务,并被作为一个整体安装而成的。
1.18
1.19“现场”指安装合同货物的场所。
1.20
1.21“合同总价”指本合同系统运到安装现场的含税价。
1.22
1.23“安装”指由乙方技术人员(或厂商)实施的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将部件连接和安放到位,及系统软件的安装。
1.24
1.25“设备测试”指乙方技术人员(或厂商)对合同系统进行的测试。
1.26
1.27“验收”指甲方对合同系统的验收(包括初验和终验),检验该系统是否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1.28
1.29“终验证书”指由甲、乙双方签署的验收合格确认书。
1.30
1.31“终验日期”指按合同规定签发终验证书的日期。
1.32
1.33“紧急处理”指合同系统出现紧急情况时乙方派遣专家赴甲方现场给予技术支持。
1.34
第三章合同范围
第四章
2.1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硬件、软件及技术服务。
2.2
2.2.1合同系统
2.2.2
2.2.2.1.硬件
2.2.2.2.
2.2.2.3.系统软件
2.2.2.4.
2.2.2.5.技术服务
2.2.2.6.
2.2.2.7.1.乙方在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前,派有经验的、健康的、有能力的技术骨干组成项目实施小组,为甲方提供系统的现场安装、测试、调试等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此费用。
2.2.2.8.
乙方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保修服务。
2.3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若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升级及服务;且后续设备应能兼容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
上述产品应从甲方要求之日起15日内供货。
2.4
2.5乙方同意附件及其他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与合同正文有不一致时,以甲方所选择的对甲方最有利的承诺为准。
2.6
第五章价格及付款条件
第六章
3.1合同总价计:
人民币肆拾贰万壹仟捌佰壹拾捌元整(¥421,818.00元)
3.2
该合同总价为运抵用户指定现场的价格,是固定价格,并包含了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技术资料的费用。
3.3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3.4
本合同货款分三年付清
第一年:
合同设备终验合格后并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本项目相应合同款及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39,200.00元(人民币大写:
壹拾叁万玖仟贰佰元整):
a)金额为付款金额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b)
c)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d)
e)乙方出据的发货证明,原件一份;
f)
g)乙方和甲方共同签署的开箱验货证明,原件一份;
h)
i)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站名及每站总箱数,原件一份;
j)
k)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l)
第二年:
由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本项目相应合同款及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39,200.00元(人民币大写:
壹拾叁万玖仟贰佰元整):
a)金额为付款金额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b)
c)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d)
第三年:
由甲方收到最终用户本项目相应合同款及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剩余款,即¥143,418.00元(人民币大写:
壹拾肆万叁仟肆佰壹拾捌元整):
a)金额为付款金额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
b)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3由于乙方提供的正式发票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4若根据合同第八章的规定,乙方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3.5合同甲方、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资金拨转费用由各自承担,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额外支出的银行费用及有关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交货、交货条件和包装
第八章
4.1设备在合同签订后2周内运到甲方指定现场。
4.2
4.3货物所有权自乙方货到并检验合格后转移至甲方。
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投保。
4.4
4.5如果合同货物和技术文件由于意外事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丢失或损坏,由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应尽快补齐丢失和损坏的设备,以使合同系统顺利完成,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4.6
4.7所有设备,包括安装用专用工具和材料应与有关合同货物一起发货;乙方负责分开包装。
4.8
4.9所有合同货物和技术文件的包装应坚固。
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震荡和撞击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搬运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地抵达安装现场。
4.10
4.11如果因为乙方在发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合同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理或更换。
4.12
第九章开箱检验和索赔
第一十章
5.1设备全部到达安装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设备的开箱检验在甲方指定现场进行。
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装箱单清点箱数。
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开箱检验的日期,乙方应在指定日期自费派遣人员到甲方现场参加开箱检验。
5.2
5.3在由甲方、乙方和最终用户共同参加的开箱检验中,三方针对货物清单逐项清点,如果发现任何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之处,甲方在乙方出具的货物清单上详细记录检验结果,甲方和乙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以此作为更换、修理或索赔的有效证据。
5.4
5.5如果乙方的人员在甲方通知的日期未能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并制作详细检验报告,乙方接受开箱检验的结果。
如果发现任何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之处,此检验报告将作为更换、修理或索赔的有效证据。
5.6
5.7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要求后15天内未能作出回复,该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5.8
第一十一章设备安装、测试、验收
第一十二章
6.1合同各方应在安装开始前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从安装开始到合同系统终验有关的技术事务。
6.2
6.3如果合同各方对本章事项存有争议,各方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并且在合同系统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4
6.5如果现场机房不能按时到位,甲方应在发货预计日期前1周通知乙方,安装和测试也将作相应推迟,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调整时间进度。
6.6
6.7设备的安装由甲方人员在乙方人员的协助下,严格按照相应设备的国家要求的统一安装的技术程序和规范执行。
由乙方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协助下,严格按照相应设备的国家要求的测试的技术程序执行测试。
6.8
6.9从安装到终验的所有技术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技术人员应对设备的安装及测试提供必要的配合。
6.10
6.11测试和验收分以下四步进行:
6.12
(1)出厂验收
(2)初验
(3)试运行
(4)终验
6.13出厂验收由乙方进行,乙方在交付合同设备以前,向甲方提供乙方出厂验收合格的有关证明。
6.14
6.15初验
6.16
(1)初验测试可分为最终用户的初验测试和甲乙双方的初验测试,两种测试可以分别进行,最终用户的初验测试结果不等同于甲乙双方的初验测试结果。
(2)乙方应在初验测试进行前两个星期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测试计划,并取得甲方同意。
(3)初验测试应由甲乙双方人员共同完成,初验测试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制定和签署初验测试证书。
记录初验测试的所有结果,证实各部件功能良好,系统的试运行准备已就绪。
在没有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系统不得投入试运行。
(4)如果初验测试未能通过,甲方有权根据第八章提出索赔。
6.17试运行
6.18
(1)在初验测试成功,系统可进行试运行。
(2)试运行应由甲方进行。
乙方亦有权参加。
试运行期限从系统进入试运行开始90天止。
(3)试运行期间乙方应保证其工程师能随时向甲方提供帮助。
试运行期间,乙方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如下:
(a)帮助、指导甲方人员修正在操作中可能产生的错误。
而且,试运行期间,乙方还需负责系统正常运行。
(b)解决试运行中系统出现的问题。
(4)如果系统在180天期限后未能通过试运行,甲乙双方同意将试运行再延期180天。
如果试运行再次失败,甲方有权根据第八章提出索赔。
6.19终验
6.20
(1)终验测试可分为最终用户的终验测试和甲乙双方的终验测试,两种测试可以分别进行,最终用户的终验测试结果不等同于甲乙双方的终验测试结果。
(2)如果系统试运行期后,整个系统及各个设备都圆满通过了规定,乙方应于终验测试前的一个月,向甲方提交详细的终验计划,并获取甲方同意。
(3)终验通过后,甲方应向乙方发放终验证书,以证实系统在圆满通过试运行和终验后已被验收。
终验证书应由甲方授权的代表签署,并由乙方代表进行会签。
6.21试运行和终验测试期间消耗的易耗品和备件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6.22
6.23如系统未通过试运行,甲乙双方应共同制定和签署备忘录,列明悬而未决的问题,将采取的行动和日程表。
如果终验测试未能通过,甲方有权根据第八章提出索赔。
6.24
6.25当试运行的问题被解决并被甲方验收后,甲方应发放终验证书。
6.26
第一十三章质量、权力保证和保修
第一十四章
7.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硬件设备是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所提供的软件和特许的系统软件与厂商签署的规范相符合。
并保证其所提供的硬件、软件均不存在所有权和知识产权上的瑕疵。
如果由于上述瑕疵使甲方被任何权利人提出索赔要求或者蒙受其他损失,乙方应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2乙方所提供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为终验合格之日起36个月。
7.3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紧急技术问题,乙方的技术人员应在1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要求紧急处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2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问题。
7.4保修期内,对于系统出现的问题首先应通过热线电话解决,如通过电话解决不了,则乙方人员到现场指导。
修复时限如下:
一级故障,乙方办事处距离甲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内6小时内修复,乙方办事处距离甲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外,12小时内修复;二级故障,已方办事处距离甲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内12小时内修复,乙方办事处距离甲方故障地点100公里以外,24小时内修复;三级故障、四级故障,48小时内修复(不分地区,时限包括路途等所有时间)。
故障等级分类如下:
a)一级,因故障造成的整个系统瘫痪,或严重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b)二级,因故障影响系统直接运行;
c)三级,系统仍然可以运行,但因故障影响系统的运行效率、效果等。
d)四级,对系统运行无直接影响,但因软件升级或其它原因,造成系统上一些功能未能实现。
7.5在保修期内如果因为乙方有缺陷的设计和生产造成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甲方使用现场.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运输费、保险费及关税、增值税)。
7.6为了对合同货物进行维护,乙方应对出现故障部分免费尽快进行修理或替换。
乙方接到故障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修理后的设备或替换设备运至安装现场。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乙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替换或修理后设备运至安装现场,双方将协商故障设备修理或替换时间期限。
7.7保修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签发一份证明保修期满的证书。
在保修期内,如果乙方进行了技术改进(包括软件和硬件),且认为这项改进对甲方有重要意义并对设备运行维护有实用价值,乙方应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与这些改进有关的设备,并免费向甲方提供与这些改进有关的技术文件。
7.8在保修期届满后十年期间,乙方将应甲方要求,向其供应与合同货物相配套的并且使其正常运转所需的配件,价格为参照当时通行的市场价格后的优惠价格。
如果乙方或生产商拟停止生产合同货物所需配件,乙方应在停止生产前六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且甲方有权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四周内发出订单订购其所需配件。
如果甲方要求另外订购与合同货物具有相同或更优性能的系统和材料,乙方将以优惠的价格向甲方供货。
7.9在保修期满证书签定之日起10年之内,乙方担保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发生故障的系统进行修理。
返修件的价格将在实际人工和生产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7.10在保修期满后,如果出现不可预料的系统瘫痪,乙方将尽全力帮助甲方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修理或更换故障部件。
甲方承担所引起的一切费用。
7.11如果出现特殊和紧急情况且在甲方要求下,乙方承诺将派遣其专家以优惠价格到现场进行对合同货物检查和维修。
7.12保修期内,如果因为设备的缺陷必须由乙方负责更换或维修,而不得不停止合同系统的操作,保修期应根据合同系统停止操作的时间相应延长。
更换或维修好的设备的保修期应为它被安装回原处后三个月,或原硬件保修期两者中的较长者。
7.13乙方承诺对提供的软件进行长期免费维护(包括软件的升级和改进)。
如软件升级需要硬件配合的情况下,乙方应提供最优惠的硬件价格。
第一十五章延期和违约责任
第一十六章
8.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不包括因甲方导致的延误),乙方需为此承担经济责任,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表,迟交货的第1、2个星期,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星期,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个星期开始,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
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2个月后乙方仍不能交货,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
和返还甲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甲方已支付预付款的利息。
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初验时间相应顺延。
8.2延迟初验违约金: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按合同规定期限通过系统设备初步验收,除本合同8.1条情况和第九章的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同意在货款中扣除延迟初验违约金。
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表,延迟初验的第1、2个星期,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星期,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个星期开始,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
如超过合同规定初验期限2个月后仍不能进行初验,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和已支付货款,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甲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乙方支付违约金后,终验时间相应顺延。
8.3延迟终验违约金: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按合同规定期限进行系统设备最终验收,本合同8.1及8.2条情况和第九章的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同意在货款中扣除延迟终验违约金。
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表,延迟终验的第1、2个星期,每5个工作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星期,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个星期开始,每5个工作日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
如超过合同规定终验期限2个月后仍不能进行终验,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和已支付货款,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甲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8.4系统设备主要性能和功能不能达标的违约金:
乙方对甲方承诺系统设备各个性能和功能良好,符合甲方技术规范要求。
如经测试系统设备有性能和功能指标与乙方承诺不一致则甲方有权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
对每一项性能指标,每推迟一个月达标按合同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每增加一个月违约金率递增0.5%。
若此项违约金累计已达到合同总价的10%,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和已支付货款,并负责赔偿买甲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甲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8.5如果发现由于乙方原因产生货物的外部视觉缺陷或数量不符,甲方有权在货到目的地开箱九十天内,向乙方索赔,具体规定如下:
收到任何合法的有关货物数量和质量的索赔后,乙方应在5天内,免费更换质劣、补齐短缺的设备系统,保证不影响设备安装。
8.6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
在终验之后,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按第七章的规定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每迟延一次,则迟延提供服务的第1-8小时,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5‰。
每增加8个小时,违约金率递增1‰,并且乙方承诺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损失。
8.7如因乙方产品(含外购配套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经济损失的违约金,对此项违约金金额超过本合同设备价总值的10%。
甲方保留向乙方退货的权利,并要求乙方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8.8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所确定的各种费用,甲方需为此承担经济责任,每延误一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天折计),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
在此期间合同照常履行。
8.9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8.10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将被认为是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的补偿。
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相应损失时,违约方还应补足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违约金之间的差额。
第一十七章不可抗力
第一十八章
9.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为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等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迟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顺延,顺延的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9.2
9.3受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
在不可抗力出现14天内,受影响的一方应提供一份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另一方以便其核实和确认。
9.4
9.5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应尽快通过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终结或排除。
9.6
9.7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12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9.8
第十章不侵权承诺
10.1乙方承诺在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不会侵犯第三方的任何权利。
乙方保证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的知识产权由乙方拥有或由权利方授权乙方使用和经营,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书面的知识产权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涉及本合同中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的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10.2若乙方在本合同中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则乙方有义务:
10.2.1与第三方或第三方的代理人协商,获得第三方的授权。
10.2.2如果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第三方因此与甲方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并负担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解决纠纷的所有支出,而且甲方有权中止履行,直至解除合同。
如果甲方因此被提起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如下费用:
(1)甲方为处理案件所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行政处罚金)、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2)以及判决书(仲裁书、行政处罚书、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应由甲方支付给他方的精神或经济赔(补)偿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项目被确认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甲方被判令赔礼道歉导致甲方商业信誉受损的,乙方应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对甲方予以赔偿:
在省内开设发行的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上进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20万元;在河南省外开设发行的以及全国性的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上进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50万元。
10.2.3如果出现上述纠纷,由乙方或乙方授权人对第三方的纠纷、索赔进行辩护和处理,对于乙方的最终决定甲方可以不反对,但是乙方的最终决定不能侵犯甲方利益。
10.3若出现本条第二款的情况,甲方有权利:
10.3.1暂停与乙方的合作,待乙方与第三方或第三方代理人协商,获得使用第三方授权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合作;如果乙方无法获得相应授权,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0.3.2若乙方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利造成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作。
如果乙方对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系统和合同技术不拥有知识产权或未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提供虚假的授权许可,乙方即构成商业欺诈。
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关系,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10.4若出现本条第二款的情况,乙方有义务:
10.4.1为甲方及其客户争得按当前方式继续使用系统的权利。
10.4.2免费替换或修改系统以使其不再导致任何侵权,同时保证替换或修改过的系统至少应保持与原系统相当的功能。
10.4.3平息纠纷或为因甲方继续使用系统导致的进一步索赔及诉讼进行辩护。
10.4.4如果此类补救不合理或不经济,甲方可要求返还系统,并可要求乙方退还给甲方购买款。
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进行赔偿。
10.5若相关纠纷发生在本协议终止之后,本条款在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10.6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设备,在出售给甲方前已经合法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
任何第三人不会基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任何其他对设备的担保利益而向甲方主张对设备的权利。
并保证不存在任何偷漏税、走私或其他违法行为,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章保密条款
11.1甲乙双方同意,在签署即实施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市场经营信息均被视为保密信息。
11.2获得以上保密信息的一方同意将此严格保密并不将此保密信息出于任何目的直接或间接的向任何个人、商号、公司、组织或机构泄漏。
除非出于本合同目的,不得使用或复制此保密信息。
此保密信息仅可披露给获得方的雇员、律师和分包商,他们是出于披露此信息的目的和合理的需要得到此类信息的,他们对此保密信息也承担保密义务。
11.3此条款中的保密义务将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存续五年。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12.1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将该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解决。
12.2诉讼裁定为最终结果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3除判决书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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