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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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游艇驾驶员的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海事局辖区内为取得《游艇驾驶证》而进行的考试、评估、发证以及游艇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经浙江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的管理。
第四条申请《游艇驾驶证》者必须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和评估。
第五条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并按要求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章游艇驾驶证
第六条《游艇驾驶证》的等级分为A级和B级两种。
A级游艇驾驶证:
适用艇长13.7米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175千瓦及以上的游艇;
B级游艇驾驶证:
适用艇长未满13.7米且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未满175千瓦的游艇。
第七条《游艇驾驶证》的适用航区为浙江海事局辖区内河及沿海水域,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的禁航水域除外。
第八条《游艇驾驶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但有效期截至日期,对于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对于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第九条《游艇驾驶证》的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持证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
(六)适用航区。
第十条游艇驾驶员驾驶游艇时,应随身携带《游艇驾驶证》,并接受海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申请游艇驾驶证的条件
第十一条游艇驾驶证的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年满十八周岁;女性小于六十周岁,男性小于六十五周岁;
(二)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中有关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要求。
第十二条A级游艇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大纲》规定的A部分和B部分培训,并经考试、评估合格;
(二)持有有效的B级游艇驾驶证并经《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大纲》规定的A部分培训,并经考试、评估合格。
第十三条B级游艇驾驶证的申请人,需经《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大纲》规定的B部分培训,并经考试、评估合格。
第十四条持有非按本办法规定由其他海事机构签发的游艇驾驶资格证书者,可申请本办法的驾驶证,具体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安全记录良好的人员,分别按下列规定通过考试、评估后,可申请A级《游艇驾驶证》: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甲、乙、丙、丁类或浙江省小型海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大纲》规定的D部分考试、评估;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一等、二等、三等和四等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大纲》规定的C部分考试、评估。
第四章考试和评估
第十六条申请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申请表》;
(三)十二个月内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两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五)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适用第十五条人员)。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符合条件的,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五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游艇驾驶员考试试卷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80分;评估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试和评估均合格视为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合格。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其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补考三次;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需重新申请考试、评估。
第十九条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按《游艇驾驶员适任考试、评估大纲》执行。
第五章证件的签发与管理
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在考试、评估成绩公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考试、评估合格的人员签发《游艇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游艇驾驶证》的持证人,应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有效。
第二十二条《游艇驾驶证》再有效的申请人,须安全记录良好,并符合有关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其《游艇驾驶证》中定期签注栏,应注有发证后每年度到期前后三个月,由发证海事机构或发证海事部门认可的游艇俱乐部的签注章。
第二十三条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申请表》;
(三)《游艇驾驶证》副页及复印件;
(四)十二个月内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五)两张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第二十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游艇驾驶证》再有效。
对未进行定期签注者,须参加由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学习,经考核合格后予以再有效。
第二十五条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有效需参加《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大纲》2.1至2.7项的考核;超过十二个月申请再有效者需重新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六条《游艇驾驶证》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损毁,持证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证书,原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游艇驾驶证》在其有效期内如有遗失,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原证公告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证书。
补办和补发的证书有效期同原证书有效期。
第六章培训机构
第二十七条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应满足国家船员培训管理规定中有关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教员资格以及管理制度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从事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教员,应具备《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大纲》所要求的知识及技能,持有相应等级的《游艇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和发证机关报备以下资料:
(一)表明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机构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开展游艇驾驶员培训,在每次培训开班前应向发证机关提交《船员培训开班报备表》。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大纲》的要求实施培训,对学员实行学籍和考勤管理,保证每个学员的训练时间,保障培训质量和训练安全,并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
第三十二条已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定期组织会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污染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保留完整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记录的游艇俱乐部,经发证海事机构认可,可为其会员办理本办法所涉及的申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培训机构未满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培训教员未满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培训;
(四)随意改变或调整培训计划。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机关或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签发的证书: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的证书;
(二)超越法定职权签发的证书;
(三)违反法定程序签发的证书;
(四)持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丧失相应职务适任行为能力的;
(二)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第三十六条游艇驾驶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游艇驾驶证》。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一)“游艇”系指符合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二)“游艇驾驶证”系指表明持证人业经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达到《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大纲》规定的要求,并具备驾驶游艇能力的证明文书。
(三)“安全记录良好“系指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
第三十九条依据本办法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1
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大纲
内容
A
B
C
D
学时
(小时)
1.游艇的航区概要
1
1.1游艇的航行区域
√
√
√
1.2岛屿、海岸、湖泊
√
√
√
1.3气象概况
√
√
√
1.4潮汐概况
√
√
√
2.相关法规和案例报告
2
2.1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
2.2浙江水域交通管理系统及船舶报告相关规定
√
√
√
2.3浙江水域游艇安全管理相关法规
√
√
√
2.4浙江水域游艇防污染管理相关法规
√
√
√
2.5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
√
√
√
√
2.6典型案例
√
√
√
√
2.7海事报告
√
√
√
√
3.游艇常识和使用
2
3.1游艇种类
√
3.2游艇结构与设备
√
3.2游艇码头和存放
√
4.航行基础知识
4
4.1航标
4.1.1海上助航、导航标志
√
√
4.1.2内河助航、导航标志
√
√
4.2海图
4.2.1常用海图符号
√
√
4.2.2重要海图图示
√
√
4.3潮汐资料
4.3.1潮汐资料的获得
√
√
4.3.2使用潮汐表、海图潮汐资料、潮流图
√
√
4.4气象资料的获得与使用
√
√
4.5稳性
4.5.1稳性基本知识
√
4.5.2稳性及稳性调整
√
4.6罗经
4.6.1罗经使用
√
4.6.2罗经差计算使用
√
4.7操纵
4.7.1海船操纵
√
√
4.7.1河船操纵
√
√
4.8船位
4.8.1用经纬度表示船位
√
√
4.8.2用方位距离表示船位
√
√
4.9船舶定位
4.9.1物标相对于船只的概略方位
√
√
4.9.2两方位定位
√
√
4.9.3方位距离定位
√
√
4.10航迹推算
1
4.10.1无风流情况的航迹推算
√
√
4.10.2航向的风流修正
√
√
4.10.3已知风流修正情况的航迹推算
√
√
4.11VHF使用
√
√
1
4.12雷达使用
√
√
4.13测深仪使用
√
√
4.14卫星定位系统使用
√
√
5.船艺
4
5.1系泊
5.1.1系泊设备
√
5.1.2缆绳、绳结
√
5.2锚泊
5.2.1锚设备
√
5.2.2锚的使用
√
5.3帆船
5.3.1驶帆的原理
√
√
5.3.2帆及索具装备
√
√
5.3.3基本航法
√
√
5.3.4转向
√
√
5.3.5迎风航行(之字航法)
√
√
5.3.6三角帆、球型帆的使用
√
√
5.3.7组合帆的使用
√
√
5.3.8多桅帆船的操纵
√
√
6.航行安全
4
6.1海上避碰规则
6.1.1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避碰行动
√
√
√
6.1.2互见中的避碰行动
√
√
√
6.1.3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及声号
√
√
√
6.1.4号灯、号型
√
√
√
6.2内河避碰规则
√
6.2.1航行和避让
√
√
6.2.2号灯和号型
√
√
6.2.3声响信号
√
√
6.3国际信号规则
√
√
√
6.4港口特殊信号
√
√
√
7.基本安全知识
3
7.1基本安全设备
7.1.1烟火信号
√
7.1.2救生衣
√
7.1.3救生圈
√
7.1.1救生筏、救生浮具
√
7.1.4灭火器
√
7.2应急反应
7.2.1消防
√
√
7.2.2破损、进水
√
√
7.2.3搁浅
√
√
7.2.4失去动力
√
√
7.2.5人员落水
√
√
7.3遇险
7.3.1遇险信号
√
√
√
7.3.2遇险自救措施
√
√
√
7.4搜救
1
7.4.1搜救的义务
√
√
7.4.2搜救行动听从指挥
√
√
√
7.4.3搜救中的行动
√
√
7.4.4应急拖带
√
7.5一般故障的处理
2
7.5.1主机启动或在航行中停止的处理
√
7.5.2机器过热的预防和处理
√
7.5.3异常尾气的原因及处理
√
7.5.4其他故障的处理
√
8.维护保养
1
8.1船体维护保养
√
8.2系泊设备的维护保养
√
8.3帆缆索具的维护保养
√
8.4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
√
8.5助航设备的维护保养
√
9.实际操作
28
9.1系泊与锚泊
√
√
√
9.2靠离码头
√
√
√
9.3调头转向
√
√
√
9.4有风及流情况下的航行
√
√
√
√
9.5高速航行
√
√
√
9.6狭水道航行
√
√
√
9.7恶劣气象下的航行
√
√
√
9.8驶帆
√
√
√
附录2
游艇驾驶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男□女
照片
国籍
出生地
身份证号
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含邮编):
联系电话(含区号):
E-mail:
申请人现持证情况
游艇驾驶证
等级
证书号码
异地游艇证书
等级
证书号码
签发地
适任证书
□海船适任证书□内河适任证书
申请游艇驾驶证等级
□A级游艇驾驶证□B级游艇驾驶证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日期:
以下由发证机关填写
考试
资格
审核
一审
签名:
日期:
二审
签名:
日期:
准考证号码:
项目
登分人
核对人
成绩
补考1
补考2
发证
审核
一审
签名:
日期:
二审
签名:
日期:
批准
签名:
日期:
发证
记录
等级:
证书编号:
证书制作人:
发证日期:
附录3
游艇驾驶证(样本)
规格:
长8.56CM宽5.4C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游艇驾驶证
(正)
游艇驾驶证
照片
证书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
等级
适用航区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发机构
(反)
游艇驾驶证副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游艇驾驶证副页
姓名:
证书编号:
定期签注:
附录4
游艇驾驶证编号方法
1、证书编号由10位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
2、第1、2位是发证机构代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适任证书签发机构代码相同;
3、第3位是证书等级,用A或B表示;
4、第4、5位是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5、第6至10位是发证流水号。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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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 海事局 游艇 驾驶员 考试 评估 发证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