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劳动职工安置方案四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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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处于“三期”女员工的具体数目;
8、企业有无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及具体情况
9、现阶段企业内退、协保、退养人员的标准以及具体数目和工资发放标准;
对以上信息的把握有利于对改制成本进行较为准确的预算。
二、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
按照《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要求所有工作都应当公示,所有职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经济待遇;
(3)群众路线原则。
要求要广泛征询和充分尊重职工意见;
(4)充分维护职工利益原则。
(5)整体设计与分布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等等。
2、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前面在尽职调查中的内容中已经对其进行了全面的说明。
但在方案中主要突现:
(1)企业职工总人数;
在岗职工人数;
离、退休人员人数;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人数;
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内的职工人数;
(2)工伤、工残人员人数;
(3)企业职工年/月平均工资;
(4)社会保险等基本数据。
3、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要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处理。
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调整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第一种方式、终止劳动关系。
主要是针对那些劳动合同已到期或者企业与职工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又不能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
关于对这部分职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是认为,《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XX)280号文件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
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时,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认为,可以按企业的实际情况向这种职工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以减少企业改制的阻力。
同时,这部分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种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省属企业的改制政策,主要是适用于那些在改制后为非国有以及非国有控股企业就业以及自谋职业的职工,包括那些不规范劳动关系的职工(如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内退的,这些人的劳动关系的处理将在下面单独讲到)。
而长沙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XX】35号)则要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时,所有职工都应当与原企业理顺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部分劳动者也可依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对进入改制分流企业的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方式、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
对那些留在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的职工。
按照11+1的文件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日后,改制企业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职工,应将职工在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
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还应当注意几类特殊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一、理顺不规范的劳动关系。
这些职工包括:
停薪留职的、两不找的、放长假的,长期病假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应当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以30天为限较妥)回企业办理有关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
同时也要对他们进行安置。
以上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回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挂靠在企业的人员,应通知其限期来企业办理解除“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工伤、工残人员以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于工伤、工残人员职工,应当根据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由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留有关费用,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由改制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体的费用提留,将在下面涉及到。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由于政策上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还在医疗期内,企业是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对于这部分人,应灵活处理,尽量将其移交给改制企业,但也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补发医疗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
第三,改制时处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这部分职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应灵活处理,但也可采取留在改制企业工作或者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补发职工在三期内的工资的办法予以处理。
4、职工分流安置形式:
职工分流安置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期限不得短于3年,其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改制企业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改制后为非国有企业的,如果企业要招聘员工,也应该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改制企业最好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来录用原企业的职工。
第二种、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者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三种、协议保险。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与改制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支付,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或协议代缴保险费。
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新企业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退休条件后,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种、自谋职业。
对主动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处理。
5、离退休人员管理:
第一、退休人员的管理。
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主要是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统筹,预留一定年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和管理工作逐步从企业剥离。
即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二、离休干部的管理。
改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改为非国有企业以及关闭、破产的企业,按属地原则交由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
具体的实施办法按《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6、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
改制企业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大体实行三种办法:
第一种是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整体办理续保手续。
第二种是由改制后的新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的职工实行协保,代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第三种是自谋职业的职工,不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按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和有关统筹缴费规定,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按照文件规定:
采取前两种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在注册登记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的异动、接续等手续。
第三种方式的,由自己到社保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职介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
改制分流企业也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7、有关经费用的提留:
第一、基本养老金的提留:
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重组,必须为其已离退休人员留足人均预期10年余命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和按本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6%计算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工残退休者除外)的提前退休人员,还要预留提前退休年份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基本养老金年份所需的费用。
(湘劳社发〔20XX〕142号)第二、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提留:
(1)、改制后仍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不予提留;
(2)、改制后为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缴费工资基数不低于原企业的,不予提留,低于原企业的,按低的差额部分提留。
各地预留社会保险费的标准不一。
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按每人1.5万元预留,离休人员按每人5万元预留。
第三、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按10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生活补助费。
(长沙是人均20元/月)第四、经市州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包括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病人)和1-6级工伤致残人员:
省属的按人均不低于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提取。
长沙市的,对工伤的进行了区分,1-4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计提,5-6级的,按4万元/人计提。
第五、抚恤金及救济费的计提;
第六、关于离休人员医疗备用金、离休费备用金及其他未列入社会统筹范围内由企业支付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及有关经费。
一次性提取10年。
第七、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人员的补贴。
有关经费的提留问题,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留足、留够,以减少改制新企业的负担。
8、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标准、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第一、计算标准:
有所在地市标准,行业标准,破产标准,额外的政策标准
(一)一般标准: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11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需注意的是,省劳动保障厅的文件中对经济补偿金的补偿计算方法虽然也是按职工在本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对其工资计算标准则是按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不高于企业所在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可归纳为:
就高不就底、有上限规定)。
具体数额应依企业的和有关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
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职工原来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军龄的,原来没补偿的,可一并进行补偿。
(二)关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标准:
省属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
每工作1年付给1个月相当于本企业所在市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费。
市州企业由各市州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
(《湖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湘经贸企业[20XX]264号》)(三)长沙市的标准:
1、改制身份置换的补偿标准:
企业原招收的固定工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1995〕50号文件第11条规定的标准提留,即1-10年工龄段500元/年,10年以上工龄段900元/年,分段累计计算,总额不超过2万元。
企业1984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尚未到期的,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进行补偿,即: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按企业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的标准: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法院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在市州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资金来源:
企业的净资产;
资产变现;
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控股企业的净资产;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节余;
政府及财政补贴(改革专项资金)。
长沙市《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XX】35号)规定:
改制资金的筹措包括,
(一)企业资产变现收入(债务重组所得收益,剩余净资产)为主要来源;
(二)由市国有资产主管机关统一筹划,向银行贷款;
(三)市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
(四)改制专项资金。
第四、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实物资金入股;
负债方式逐步清偿;
也可灵活运用各种方式。
对职工的补偿原则上以资产补偿,可以将补偿金转为改制分流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解除劳动合同并自谋职业的应用现金补偿。
9、职工与企业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职工和企业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这部分职工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
第二、企业对内定向集资形成的债务,即我们通常所称的集资款;
第三、企业拖欠职工的福利,如医药费、住房公积金;
第四、其他的债务,如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或执行企业业务时受到伤害的赔偿等。
企业在进行改制过程中,企业的所有者、治理结构和法定代表人都会发生变化,有的甚至完全消失,企业所欠职工的这些“内债”的原债务主体似乎不存在了,如何处理这种“内债”,使职工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利益得到保护,就成了企业改制中必须充分妥善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这部分“内债”不处理好,势必影响职工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劳资冲突,直接影响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况且,企业对职工所负的债务与其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债并无本质区别,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企业改制的债务原则上应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
这样,债务则随着企业财产的转移被转移到变更后的企业中,如果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对这部分“内债”进行处理,也可能会酿成新的债权债务纠纷。
因此,在改制中就必须充分予以考虑,将其纳入企业改制总体方案中予以解决。
最近省劳动保障厅出台的文件中也明确要求企业在改制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生活费、医疗费、集资款、被挪用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有的职工也欠企业的钱。
特别是业务人员将差旅费余款、收回货款等少交或者不交,这些债权都要予以查清,逐笔收回,有的企业的做法是从经济补偿金中予以抵扣。
对于个别人员执意不交,在教育无效,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可向检察机关要求以贪污罪追究责任。
三、具体工作步骤
1、认真做好动员、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引导职工增强改革意识和承受能力,转变就业观念,使职工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
2、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将《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天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向全体职工通报,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最终形成决议。
4、将已经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5、具体实施已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
(1)将已经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以通告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2)向全体职工发布《理顺劳动关系实施通知》;
(3)按照《实施通知》的时间、要求和程序与职工签订相关协议进行公证,并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给《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4)改制企业与接收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采取职工持股方式的,依职工申请,可将经济补偿金折合成股份,向职工签发购股证书;
经济补偿金折合股份(债权)确认书;
员工股权确认书;
(5)协助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6)向全体职工下发《关于自谋职业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办法》和《失业保险的办理及个人养老、医疗保险金的续缴办法》,引导职工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
(7)改制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内退、协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续接手续;
(8)将有关提留的经费移交给当地社保机构或改制企业;
(9)为离退休人员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将其移交给当地社保机构或老干管理机构。
(10)处理好与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
6、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是职工思想能否跟上改革的步伐,假如职工思想不能实现“改制”,那么企业改制工作就会遇到较大的阻力。
要通过广泛的政策宣传让职工认清改制的意义,认清改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惟一出路,以此增强全体员工的适应能力和承受能力。
要建立必要的上下沟通渠道,认真解答职工关心的问题,近可能地减少和化解各种矛盾,把矛盾和隐患解决在基层,避免职工上访案件的发生。
当改制进入实质阶段,在保护大多数职工利益的同时,势必会触及个人利益,各种疑虑也会不断出现,在这一期间企业要分层次做思想工作。
第二、要尊重职工知情权民主参与权
知情权是职工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知情权是监督权利的有效手段、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
企业改制工作涉及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特别要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要广泛征询职工意见,吸收综合素质较高的职工进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全程参与方(草)案的研讨、论证、制定过程。
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广大职工的充分信任,才能得到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改制工作稳步、有序地推进。
第三、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规范操作
企业改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又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不流失,还要为改制后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平台……这一系列问题要求在改制时根据企业实际,用足用好用活现有政策。
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程序规范操作;
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人数组织职工参加会议、参与表决;
要充分尊重群众的选择,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体现职工意志;
要增强透明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第四、要合法合规保障职工利益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在处理职工身份转换和经济补偿的有关问题时,应该在企业改制完成前解决,最好不要把问题带到新的企业中进行。
要综合运用中央、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根据当地实际环境,妥善安置内退、工伤、离退休职工,合理合规处理拖欠职工有关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改制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这样,才能为改制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篇二:
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
年×
月×
日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
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
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XX〕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60号)、《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XX〕15号)、《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XX〕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XX〕396号)、《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XX〕560号)、×
市政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
〕×
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
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
名。
2.离休人员×
名、退休人员×
3.工伤(职业病)职工×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
名、工伤(职业病)职工×
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25号)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
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
名,分流到社会的×
2.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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