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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上牌照类”租赁物还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种:
第二,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承租人(出租人)与出
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三,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及担保夫妻共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第四,出租人、承租人及担保夫妻签订担保协议;
第五,配偶承诺书;
第六,出租人、承租人与银行签订扣款授权书;
第七,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件清单;
第八,出租人交付全部或部分货款给出卖人,同时出卖人应向承租人收取保险费用转交给出租人;
第九,承租人交付保证金、首付款、手续费、保险费后,通知出卖人交付租赁物件给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拒绝接受租赁物;
第十,承租人出具租赁物验收单;
第十一,租赁物件交付日即为租赁期限起租日;
第十二,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及方式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给出租人;
第十三,租赁期间设备的所有权人为出租人,使用权人为承租人,租赁物的保养维护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四,租赁期满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的货币金额实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合同终止;
篇二: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承租人):
签订日期:
年
签订地:
编号:
DHZL20XX-日
月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1.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资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
(2)“租金”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3)“租金支付日”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期租金之日。
(4)“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乙方义务的履行而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款项。
(5)“租赁服务费”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6)“合同期限”是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7)“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自起租日起算的期间。
(8)“起租日”是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
(9)“违约事件”是指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所规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10)“全损”是指租赁物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该项财产的任何损坏。
(11)“保险”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12)“保险金”是指任何保险项下的保险人赔付的保险款项。
(13)“约定损失赔偿金”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当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约定损失赔偿金=剩余租赁成本×
(1+%)。
(14)“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不时规定和发布的基准贷款年利率。
(15)“工作日”是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
(16)“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XX]3号)第二章的规定与甲方或乙方构成关联方的企业。
2.释义
(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3)“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4)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5)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甲方和乙方应被解释为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和其根据交易文件所允许的受让人。
(6)“税款”包括由税务或其他管理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赋、收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款。
第二条租赁物
租赁物是指《租赁物清单》(见附件一)中载明的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
1.乙方以筹措资金为目的,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
甲方根据乙方上述目的融资受让乙方转让给甲方的租赁物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2.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租赁物的取得凭证和发票以及甲方认为能证明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所有权所需的其他必要文件、资料(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物的转让价格为:
人民币万元整(小写:
¥元)。
4.甲方应在下列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后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乙双方之间或其他方已签署完毕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2)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条第2款规定的所有文件、资料;
(3)甲方已收到乙方支付的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及相关款项(如有);
(4)甲方已收到并认可乙方提供的已生效的担保文件(如有);
(5)甲方已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所涉及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如有);
(6)本合同规定的保险已生效且甲方已收到本合同要求的相关保险凭证原件(如有);
(7)甲方已收到乙方出具的载有乙方收款账号的付款通知书;
(8)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
5.本合同属售后回租合同,租赁物原由乙方所有,且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保管,甲方不承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6.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并负担本合同项下因租赁物转让而发生的所有税款及费用。
7.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变更或我国政府有关税项、税率变更等因素,使得以此合同为基础的交易发生变化给甲方增加额外费
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级管理机构由于乙方使用租赁物而对租赁物所有权人征收相关税款和费用),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先行垫付,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的,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垫付的款项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补足租赁保证金。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金融租赁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甲方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甲方。
(3)鉴于租赁物由乙方自主购买且在转让给甲方前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使用,甲方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乙方取得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4)甲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在向甲方转让租赁物之前,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有效的所有权,并有权向甲方转让租赁物;
乙方保证租赁物在转让时不存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形;
租赁物未转让给第三方且不受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优先权等)的限制;
乙方与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合同或权利、义务皆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
(3)乙方已取得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内部措施,租赁物所在项目合法并已取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且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乙方。
(4)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行为均不会与
篇三:
融资租赁协议书
融资租赁协议书
甲方:
张开阔,男,身份证号码410901198407204557乙方:
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出资购买一辆教练车(车架号为),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自主经营,每月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等事宜,协商达成一下一致条款,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此费用包括车辆登记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车辆交强险及乙方根据经营需要所载的商业险费用),用于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购买一辆教练车(注:
车辆已购买,车架号为)。
二、乙方购买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在本协议期间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经营期间的所有风险,乙方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以方式支付费用4000元(肆仟圆整)。
三、如若乙方在协议期间前两年内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歇业、被吸收合并、整体出售等现象),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元,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本协议解除不再履行;
如若在协议期间两年后无法继续正常经营(歇业、被吸收合并、整体出售等现象),乙方承诺向甲方支付元,车辆产权归乙方所有,本协议解除不再履行。
四、违约责任:
在协议期间内,如果乙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甲方费用逾期超过天,甲方
五、履约担保:
为了保证本协议能按约履行,甲乙同意将本协议涉及的车辆在濮阳市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手续,该车辆在协议期间抵押给甲方,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卖。
如非甲方原因未能成功办理抵押登记,本协议解除,乙方退还甲方出资,协议解除。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期限为十年。
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车管所一份。
篇四:
融资租赁合同的三种基本类型
叉车租赁、配件、维修、回收一条龙服务XX
融资租赁合同的三种基本类型
融资租赁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根据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基本类型:
(1)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即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直接
向出卖人购回选定的租赁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
由于其省事省时。
手续简便的特点,这种形式的合同大受当事人的青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中大多采取此种形
式的合同。
(2)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中以特别条款约定,承租人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与第
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该另一个合同的租赁物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
全相同。
根据该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办理租赁手续,租入设备,然后再转租给最终承租人
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为租赁公司。
转租赁交易中作为第三人的最终承租人往往要支
付比典型租赁承租人高的租金。
因此,此种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业迫切需要国外只租不卖的
先进技术时才采用。
(3)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同一人的合同。
这种
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采用:
(a)企业资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种设备,此时,企业
先出资从制造商那里购置所需的租赁物,转售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租赁物使
用;
(b)企业资金不足,但拥有大型设备或生产线,此时,可将本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
线先卖给租赁公司,收取现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设备的同时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
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
(4)回转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同时是相关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
承租人,即最终承租人。
这种合同形式汇集了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转租式融资租赁
合同的特点,即当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最终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出卖人时,这一合同就成
了回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有学者主张根据这种分类标准,融资租赁合同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包括:
(1)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即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
此时,在出租
人和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
(2)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是出租人,而是他人。
此时。
在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同相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之间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参见
《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裘企阳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律师认为,以上两种形式都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的类别,托购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
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而托购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买受人
就是实际上的出租人,所谓的出租人只不过是买受人的代理人,他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在代理
叉车租赁、配件、维修、回收一条龙服务XX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承租人为融资租赁交易。
他和买受人之间是间接代理的关系,是
委托代理关系的当事人。
只有买受人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
此外,根据其他分类标准,融资租赁交易还可以分为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卖主租赁、节税
租赁,等等。
但由于这些标准都不涉及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都不构成专门的融
资租赁合同类别。
篇五: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本合同简称“甲方”)“乙方”)
根据《合同法》,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陈述与承诺
甲方、乙方分别作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一、甲方陈述与保证:
1.甲方是按中国法律成立并经营的有限公司,具有从事其现在正从事的业务及拥有财产处分的权利;
2.甲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且已取得对本合同签署和履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3.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经甲方签署后,即对甲方和甲方的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依照本合同条款被强制执行;
4.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与甲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文件相冲突。
二、以防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营业的独立法人,具有从事其现在正在从事的业务及拥有其财产的权利;
2.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已取得对本合同签署和履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3.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交易文件签署后,即对乙方有法律约束力,可依照本合同条款被强制执行;
4.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与乙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文件相冲突;
5.乙方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是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报表真实、
客观地表明了乙方的财务状况;
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6.乙方承诺在进行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对外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前,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7.乙方保证对从甲方处获得的融资款主要用于。
1.甲方根据乙方对租赁物的供货商、以及租赁物的选择,购进经乙方选定并确认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租赁物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与租赁物的供货商签订的《租赁设备买卖合同》项下之货物,即为租赁物(详见附表一)。
2.本合同如涉及“回租式”的租赁,由甲乙双方是乙方签订《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书》,《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书》项下之货物(详见附表一),“回租式”的租赁是乙方将其未设置抵押权或优先权的、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物品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
“回租式”的租赁的租赁物出卖人即为乙方。
3.如租赁物系进口,则由乙方选择、指定或认可进口代理商(本合同简称的“进口商”),因进口商过错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有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或租赁项目,需办理立项、进口等审批手续,则由乙方负责办理。
5.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制造厂家等内容详见附表一。
第三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1.附表一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投资和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以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甲方,除甲方外的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理该租赁物。
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物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或改变使用地点。
如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升级、更新,而甲方需通过处置租赁物事先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4.乙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也可以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第四条进口租赁物税款的缴纳
1.附表一所列租赁物如系进口物品,不论是否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其所涉及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其他税款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甲方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贵点收回租赁物时,如必须向海关补税,则该税款由乙方交纳。
第五条租赁设备的交货和验收
1.鉴于甲方系根据乙方对供货商或进口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而与供货商或进口商订立买卖合同或代理进口合同之事实,甲乙双方约定租赁物的交付由乙方直接与供货商或进口商之间进行。
乙方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租赁物到达乙方后十五天内验收完毕,并将签收单交给甲方;
关于验收时间,买卖合同或代理进口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若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已在完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
租赁物验收完毕后,对交货后有关租赁物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2、供货商或进出口商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或代理进口合同义务的,由乙方行使索赔的权利并承担索赔费用。
不影响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3、甲方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回租的租赁物视为乙方已验收完毕,其后如发现租赁物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索赔,同时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4、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第六条租赁设备的维护及事故处理
1.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在乙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期间及所欠债务未清偿完毕之前,租赁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租赁物保险
1.租赁期间,为应付自然灾害或第三者所引起的租赁物毁损风险,乙方按租赁物总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车辆、船舶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
2.在租赁期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出险原因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甲方为受益人。
保险赔偿金在冲抵应收的租金后,剩余部分由甲方转付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支付,合同继续履行。
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至理赔未成,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3.如租赁物有必要投保财产综合险之外的其他任何险别,乙方也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否则,这类保险事故以及乙方因漏保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未付清全部租金,租赁物交由甲方投保,但乙方仍应承担财产综合险的全部保费。
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和后果。
第八条租期及租金
1.甲方向租赁物的出卖人支付全部或部分租赁物价款(包括进口商为进口租赁物而向银行申请的信用证开具)之日即为正式起租日,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甲方以附表一所列设备的总价作为计算租金的依据编制《租金偿还计划表》(详见附表二),乙方保证按《租金偿还计划表》约定的应付款项、币种、期
数和偿还日期付款。
同时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将租赁合同保证金及管理费于本合同生效后天准确、及时地支付给甲方,否则按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四计付滞纳金。
3.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本合同实际约定租期的期间计算租金。
4.如乙方出现延迟偿付租金,则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应先冲抵违约金,再冲抵租金。
5.乙方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以甲方的名义代为行使乙方的债权。
甲方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负担。
6.因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以请求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撤销乙方的行为。
乙方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甲方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情况的,甲方可以请求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撤销乙方的行为。
甲方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签定时,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为。
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计息管理办法,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重新计算租金和编制租金偿还计划表,并将新编制的租金偿还计划表通知乙方。
新编制的租金偿还计划的每期租金计算公式为:
调整后的每期租金=+X(调整后的年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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