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docx
- 文档编号:22801611
- 上传时间:2023-04-28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8.41KB
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docx
《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
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
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
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
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浅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
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
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
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
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
这是因为:
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
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
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
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
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
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
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
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
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
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
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
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
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
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法治”与“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
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
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
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
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
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可以合理的配置各种资源,及时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可以有力的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颠覆和破坏活动。
而道德则可以利用其内在的意识制约力来防止各种邪恶思想的产生,防止社会混乱;可以限制人们的某些欲望,减少其利益冲突,以加强人们的团结,增强其凝聚力;还可以对法律的创制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支持、配合和协调。
可见,“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制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
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依据。
分析如下:
(一)、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是“法治”的主要内涵。
道德也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但与法律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的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
从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来说,法律和道德有着同样作用。
(二)、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它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
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可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完整系统科学的治国方略。
(三)、《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贯彻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纲要》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规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纲要》关于“爱国守法,明和诚信,团结友善,敬业奉献”的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基本道德规范,在工作和学习中,要认真学习、全面落实。
(四)、理论分析
1、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精神。
信用体现了市场经济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
因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起来。
2、从哲学角度分析
⑴矛盾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
法治与德治是一对矛盾,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⑵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是具有能动的反作用。
先进的、革命的、科学的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制约和影响的作用。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⑶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既是一种价值观,又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的政治原则和道德原则。
坚持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观,有利于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和矛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
3、从政治学角度分析
⑴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思想,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和社会主义的特征。
国家实行使对内职能,既要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又要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国家发挥对内职能作用的具体体现。
⑵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关于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把“爱国”放在了首位。
爱国是公民对祖国的道德观念的体现,是对公民首要的道德要求。
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的主题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
“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为社会保持良好秩序和风尚营造高尚的思想和道德基础。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不少开明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萌发并提出过治国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
比如,孔子就认为: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
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意即,严刑只能使百姓因害怕而不敢做坏事,但不能使人们自觉知耻而守法;相反,以道德治理国家,以礼乐教化人民,则可使百姓自觉知耻,自我规范。
自我约束。
在西方国家,同样有人提出“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思想。
但就实际看,纯粹的“法治”或“德治”并不存在,而是“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或并用。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与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和“德治”具有本质不同。
社会主义法制是自有法以来最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制,社会主义道德是比人类社会历史上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高尚、积极和健康的道德。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对人类社会优秀文化遗产的吸收和借鉴,也是对人类社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二)、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制和道德同属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反映,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坚持以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为我党实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德治提供了政治基础和理论基础。
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思想道德建设,提出:
“思想和政治是统帅,又是灵魂”,“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
严格地讲,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同时,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重视的。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主义法制在发展中也曾经历过曲折。
特别是在“文革”期间,缺少甚至没有法治,最终酿成“十年动乱”的历史悲剧。
这时期的实践从正反两方面,为我党在新形式下探索治国之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鉴于“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到“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就解决不了。
”同时又强调:
“解决以上所说的制度问题,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进行教育和思想斗争。
”要“用共产主义道德约束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的言行。
”邓小平同志关于既要抓法制建设,又要抓道德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重要思想,为我党避免重犯“文革”那样的严重错误,减少失误,正确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辟了广阔道路。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和总结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国之道。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之后,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以德治国”思想,强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并指出: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在去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再次明确提出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江泽民同志关于“法制”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以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一系列精辟论述、在我党历史上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史上还是第一次,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客观规律的最新把握,是我党对治国之道进行不断探索所取得的新的真理性认识,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在新形势下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三)、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具体体现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当代社会深刻变革的必然要求。
我国目前正处于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变革时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和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行为模式、生活习惯发生了深刻变化。
社会关系日益复杂。
法律和道德、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求。
法律“真空”和“漏洞”的存在,使部分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的调整,以至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出现无序状态。
同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又使优秀传统道德受到冲击和侵蚀,与社会现实相适应的新型道德体系还未完全建立和形成,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思想和道德乘虚而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生、蔓延,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认真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做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在我国目前新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
(四)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为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行依法治国。
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
市场经济在其运作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不仅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而且也离不开信用的维系和约束。
社会信用出现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成为一种混乱经济。
诸如非法集资、虚假出资、制假贩假、蒙骗欺诈等不讲信用行为无不使市场经济不时出现病态和混乱,使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干扰和破坏。
因此,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科学认识。
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和行为规范,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功能。
首先,法律只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评价,虽然调整时也考虑其主观过错,但并不单纯地调整其内在的思想活动;道德不仅对主体的客观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而且也对主体的主观思想进行调整和评价。
其次,法律主要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道德则是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发挥作用的。
再次,法律和道德调整的深度和广度不同。
道德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具有广泛性,一般来讲,法律不宜调整干预的,则需要道德来调整干预。
同样,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也具有以上不同特点,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正是我党对社会主义治国方略全面科学的认识。
你学过高中政治里那个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吗?
那个是所谓德治和法治的基础性论述。
而针对现实的意义,可以结合这么几个方面来谈,一个是经济问题,经济问题从古至今围绕生产与分配两个命题展开,在近代,特别是当代围绕这两个主体产生了所谓的商业文明。
但是其制度基础是商业文明得以延续的保障。
比如美国,其依靠较为完善的立法为整个商业社会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因而使每一个在其法律管辖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有了制度保障,因而慢慢发展出了类似商业信托责任等一系列的商业文明标志,而刚才所提到的信托责任实际上就是经济中“德”的一种。
这种“德”不但是对于法律是一种补充,也是起到了法律无法取代的促进作用。
然而一旦有了制度的缺失,这种"德"也将不复存在,例如还未远去的金融危机,正是因为法律的监管存在了漏洞,于是,人们受原始利益的驱动就不在遵循“德”的指导。
而对于经济以外的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这种关系是类似的。
例如,一个健全的民主选举的制度,并不能保证选出来的领导人都是一心为民的领导人。
而只有一个怀有良好社会道德的领导人通过这个健全的制度被选举出来才是最优的情况,但是良好的道德形成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以德治国”的社会环境,而这种健全的制度又反过来保障了“以德治国”的可能。
综上所述,“依法治国”是基础,是对以德治国的保障,而以德治国则是结合了人的特性,对于依法治国的补充和完善。
想与干的关系,犹如“认识”与“实践”的关系,从认识论与实践的角度去回答。
想是干的前提、基础,干又能反作用与想,它能检验想的正确性与可行性,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具体的答案,围绕认识论与实践的关系,靠自己去延伸,2012年榕江事业单位考试就有这个问答题,我就是这样答得到分的。
这应该是一个小小的心灵鸡汤故事。
盲人是看不到东西的,夜路与白昼对于他来说没有任何区别,但是这个盲人在夜晚走路时,手里却总是提着一盏灯笼,试问他为何要点灯笼呢?
——与他来说没有用的亮光,对于必须依靠光亮才能走夜路的正常人来说才真的是雪中送炭。
其实在生活中,故事中的盲人这个功能性缺失的角色是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主动或被动都会扮演的,但是故事中盲人的举动,却不是每一个功能性缺失的人能够做到的,反之,借光于盲人的路人也是应该懂得感恩的。
还有一点,就是告诉人们无论在怎样糟糕的情况下都不要自暴自弃,盲人在夜路中行走不必正常人更游刃有余么?
?
如果加上不怕自揭其短还要为人照亮的善良的心,相信一切都会好起来。
没有什么比这更重要的了......
以后,每当一个人走夜路时,我就会想起那盏灯笼……
青少年朋友,对此,你有什么感想?
你还会觉得,盲人提灯笼是多此一举吗?
对那个盲人来说,灯笼确实是多此一举,白费蜡,可对别人来说,却很有用。
正是盲人的灯笼带来了光亮,才使人们在黑暗中不至于摔跤,同时,盲人自己也得到了帮助。
这不正是帮助别人就是帮助自己的最好写照吗?
照亮别人,多么令人感动!
一个盲人都能想到为别人带来光明,我们正常人呢?
假如我们都能学学那个提灯笼的盲人,为别人照路,也照亮自己,该多好!
在这个世界上,个人的力量总是单薄的,一个人无力去解决生活中的所有问题,而且,要一个人独自走完这漫漫人生之路,是多么孤寂,又多么危险。
任何一个人都离不开他人的帮助。
常言:
“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也要三个帮。
”正是由于大家相互帮助,相互关怀,这世界才会这般温暖,这般美好。
我们大家都知道,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一种平等互惠的关系,也就是说,你对别人怎么样,别人就会怎样对你。
你帮助我,我就会帮助你。
正所谓“投之以桃,报之以李“,一个人只有大方而热强的帮助和关还他人,他人才会给你帮助。
所以你要想得到别人的帮助,你自己首先必须帮助别人。
我们应该时时伸出热情的手,时时帮助和关怀别人,因为我们的帮助,不仅能助人一臂之力,而且能给对方带来力量和信心,使他们有更大的勇气去战胜困难。
特别是当一个人遇到挫折,处于逆境之中时,如果我们能热情相助,那将犹如雪中送炭,别人也定会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感激。
“危难中见真情”,很多人在受到别人真诚的帮助后,总能以更真诚的感激报答别人。
我的身边就曾有过这样的故事。
记得小时候,我家隔壁住着一个蹬三轮车的大叔,家境非常艰苦,妻子常年卧病在床,两个孩子上学,就靠他一个人蹬三轮车来维持生计。
但他从来不怨天尤人,而且更让人感动的是当他见了比他还困难的人总要帮一把。
比如,对那些年事高,身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依法治国 德治 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