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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法[2011]336号)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各级法院对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大全2012-12-21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民间借贷相关常见犯罪释义2013
涉刑事犯罪借贷担保案件最新权威裁判规则速览
——程序处理、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干货:
最高法院-逾期借款利息裁判规则10条2015
最高法院关于我国民间借纠纷案件的最新审判意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总第49辑)《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大全2011-12-05.
2014年最高法院裁判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及利息的实例汇集整理||赫少华·律师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借款纠纷”司法观点集成整理:
赫少华阅读提示:
本文共收录24则案例,分五个小节(程序、合同效力、债权债务转让、借款担保、其他),均是围绕借款合同纠纷中系列问题展开,均收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法企业间借贷裁判规则16条|天同码
最高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的审判意见及公报案例集成
深圳中院: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附理解与说明2014年7月3日
江苏高院潘军锋法官解读:
非典型民间借贷效力六问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联规定适用指引(上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联规定适用指引(下篇)
文章:
简谈民间借贷协议中以物抵债若干法律问题文/广州律师网首席律师朱宝成最高院法官详解:
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文/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来源/法律出版社《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最高法院王林清大法官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深度解读2015
民间放贷业务流程及其法律风险控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难点研讨会记录司法实务与司法管理论坛第一期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9年3月30日
借新还旧裁判规则文|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主管陈枝辉
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审查认定(附最高院、高院依据)
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应该是怎么样的?
民间借贷中的41个问题
合同纠纷司法观点集成—借款担保篇(至2010)
企业融资犯罪风险防范与刑事辩护(实录一)
企业融资犯罪风险防范与刑事辩护(实录二)民间借贷案件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以虚假诉讼为切入点许春雷2016/10/28最高法:
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
案例: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重庆五中院判决张桌玮诉怡豪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2011
案例:
名为借款但参与公司理的应认定为投资作者‖滕艳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期
文书:
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
调研课题组组长:
杜万华;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
副组长:
韩延斌;
成员:
张颖新、王林清。
本课题报告撰稿人:
王林清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总第49辑)
《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
公检法办案指南2012年第8辑
第一部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境况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与国家金融相对应,它是一种自发、内生的便利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具有浓厚的传统渊源,在我国早期社会就已存在。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举步维艰,加上国际热钱渗透投机,民间借贷呈现出汹涌喷发的猛烈态势,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境况:
境况之一:
借贷规模空前,参与主体多元
伴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公民收入大幅攀升,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总量不断扩大。
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满足,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增长空前迅速。
据央行温州支行2011年7月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仅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高达1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另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测算,东莞民间融资规模大约有2000亿。
3000亿元,全国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
据粗略估讣,78010的私营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反映了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
过去大多发生在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而今放贷主体涉及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以及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借款人也从生活困难或资金周转需要的个人扩展到融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
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发展导致了全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案件已突破60万件;个案借贷金额也从百万元以下显著上升到千万元以上,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为1143.8亿元,同比增长38.27%。
从我们调研情况看,许多法院均反映,自2008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持续高位增长,如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为例,2006—2010年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分别增长170%和606qo;连云港市新浦法院2010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同比增长409.52%。
境况之二:
职业经营明显,资金流向集中
由于银行贷款政策的紧缩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长,催生了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
受到刺激的民间融资膨胀式发展,“散兵游勇”般的民间借贷行为已渐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典当行、寄售公司、民间借贷代理公司、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咨询、担保公司等各种名目的机构,有的经过金融审批,有的则无证经营。
他们通过聚集企业和个人的闲散资金
“化整为零”提供给借款人,自己则从中赚取利差或获取其他好处。
在过去的民间借贷中,多以生活急需性借贷为主,主要是为应急或者解决个人生活困难,其互助成分居多;而现在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多是为了融资经营,生产经营性借贷成为主流。
由于资本的天然逐利性,民间资金较为集中地流向了投资、经营和房地产等高利行业。
据人民银行扬州分行监测的样本来看,2010年该市用于生产经营的民间借贷金额达6834.7万元,占全年融资总额的96.73%。
境况之三:
约定利率畸高,借贷方法隐蔽
近年来,民间借贷中高利贷现象较为普遍,借款利息远远超过银行利率。
据相关报道,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超过90%的案件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少超过一半以上约定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温州民间借贷的利率很少低于基准利率的四倍,一年以内短期借贷利率有的高达80%—100%,个案甚至达150%。
据调查显示,珠三角地区的民间借贷中,几个月期限的月息为2%—40/0,这意味年利率高达24%—480/0。
还有一些地方“月息4分已是底限,6分是正常要价,高者达到月息15分(年利率180%),窜高的数字不停地刷新民间借贷利率的峰值”。
这样的违法高息放贷行为,表现手段却菲常隐蔽,一般不易发现。
有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预先将利息在交付款中扣除、约定高额罚息;有的在借据上只载明借款数额,不区分本金和利息,用借据这一合法形式掩盖高利贷的实质;有的则表现为投资入股、委托理财等形式,与正常商业交易、民间借贷相混同,欺骗性极强。
境况之四:
融资期限较短,手续灵活简便
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作用下,银行的限制性贷款措施使一些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从而导致中小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采取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短期融资。
为降低利息负担和规避风险,期限约定一般为三个月,最多则半年。
在以利益驱动为核心的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借贷行规和习惯,这些约定俗成的借贷形式灵活多样,手续便捷。
有的注重信用,以信用关系为基础;有的方便快捷、服务灵活,所有程序当日办结,效率极高;有的采取实物抵押、第三者担保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导向。
在任何稍具融资规模的地区,只需要件具备,数百万融资随即聚齐。
境况之五:
虚假诉讼蔓延,黑恶势力滋生
繁荣的民间借贷市场中,隐藏着大量披着合法外衣的非法甚至犯罪行为。
一是恶意制造虚假诉讼,试图利用司法强制性的特点实现其不可告人的非法目的。
实践中,有在利益追索中导致妻离子散、亲朋怨恨、兄弟反目的;有在公民离婚、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的;有在制造虚假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以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有在以讨要农民工工资等为由恶意剩用政策规定向第三方(如发包方)追索借款的;有在公司成立时虚假注册,后利用法院调解、执行中逃避银行资本金监管的。
二是在筹措资金的过程中,涉嫌洗钱、非法吸储、集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
三是一些竞息性“标会”、地下赌场等通过“放水钱”引发“问题借贷”,更因其诱惑性的高额利润,出现高息揽储、非法炒汇等犯罪活动。
四是一些职业放贷人高度组织化和专业化,在追讨借款时采取恐吓殴打、非法拘禁、强制处置财产等违法犯罪手段,甚而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成为黑恶社会势力滋生的土壤。
第二部分我国民间借贷的问题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分析
古往今来,没有一种正规金融服务体系能覆盖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借贷作为一种产权,是私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转让实用资金的权利,其产生历史久远,即使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仍然大量存在。
因此,民间借贷必然有其赖以存在的价值功能及其合理性。
我们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遵循意思自治,发挥维系民事主体信用的作用。
民间借贷最大限度地遵循了市场主体民事活动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自主进行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作为一种自主自愿的民事活动,合法的民间借贷理应受到支持和保护。
人们既根据自己的目的来进行行为选择,同时也承认和强调对于客观规律的遵从,使得实用与理性相互交织在一起。
而且,它与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因而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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