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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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范本
检
测
工
作
指
南
总则
为了更好地规范各责任主体涉及检测方面的质量行为,促进施工单位质保体系的建立和监理单位对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资料,结合检测单位资质就位后所采取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的变化,并针对目前在建工程材料送检、取样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建宁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相关配套规范标准的规定,收集整理后编写了《建宁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南》。
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的进场登记,依据《指南》制定合理的见证取样和委托送检计划,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建设、监理单位应依据《指南》严格控制每个检验批的材料检测情况并作为验收和批准下一道工序开工的依据之一。
检测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及时出具检测报告,为相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控制提供准确有效的判断依据。
本《指南》黑体字标志的内容为相关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本《指南》所涵盖的范围仅局限于建设工程中常用到的原材料和常规检测要求,未涵盖部分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指南》自通知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钢筋及其焊接件
1.1本章节内容参考了以下相关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228-200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232-1999
1.2钢筋、钢筋焊接件、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弯曲性能试验、最大力总伸长率),钢结构用钢材另行规定。
1.3钢筋的取样
1.3.1对钢筋原材,取样要求在钢筋或盘条的任意一端截去500mm后切取,并应采用冷剪法取样。
1.3.2取样长度:
拉力试验:
L≥5d+200mm(d为钢筋直径)
L≥5d+150mm(d为钢筋直径)
弯曲试验:
L=400mm
1.3.3 取样数量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同厂别、同一牌号、同一规格不超过60t为一验收批,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2、钢筋焊接的取样:
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300个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每批随机切取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在同一批中若有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应在最大直径钢筋接头中切取3个试件。
1.4钢筋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筋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筋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筋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筋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
1.5冷拔钢筋、冷轧带肋钢筋还需提供母材合格证和力学检验报告。
第二章通用硅酸盐水泥
2.1本章节内容参考了以下相关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2001
2.2凡使用部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水泥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它必要的性能进行复验;凡使用部位涉及重要使用功能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检验。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2.3水泥的取样、送样一般要求
1、施工现场取样,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水泥为一个检验批次,不得混合取样。
2、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2.4取样数量
检查数量:
每一个检验批次的划分,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混凝土用砂、石
3.1本章节内容参考了以下相关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方法标准》JGJ52-2006
3.2普通混凝土用粗、细骨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52,砌筑砂浆用砂含泥量应符合要求。
(水泥砂浆和M5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3.3砂、石的取样:
应按砂或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送样。
砂最小取样量不少于50kg
石最小取样量不少于100kg
3.4对市政道路水泥砼路面及房屋建筑工程中的高强砼应对石材的立方体强度进行检验。
第四章、砌墙砖
4.1本章节内容参考了以下相关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砌墙砖实验方法》GB/T2542-2003
4.2砌墙砖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砌墙砖砖的检验批划分、取样、送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类型
试件尺寸
mm
强度试验(块)
取样频率
烧结普通砖
240X115X53
10
3.5万~15万为一批
不足3.5万的为一批
烧结多孔砖
290X140X90
10
3.5万~15万为一批
不足3.5万的为一批
粉煤灰砖
240X115X53
10
同类型的10万块为一批,不足10万的为一批
轻骨料砼
小型空心砌块
390X190X190
5
同等级、质量等级、同一生产工艺的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为一批
普通小型
空心砌块
390X190X190
5
同等级、质量等级、同一生产工艺的1万块为一批,不足1万块为一批
粉煤灰小型
空心砌块
390X190X190
5
同一种粉煤灰、同一种骨料与同水泥、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相同等级、质量等级的1万块为一批,不中1万块的亦以一批计
第五章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
5.1本章节内容参考了以下相关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建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5.2混凝土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有关规定,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进行配合比设计;砌筑砂浆和装饰装修用砂浆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
对于市政道路的混凝土应以抗压强度作配合比设计,以抗折强度作强度检验,混凝土的试配强度宜比设计强度提高10%~15%。
对于大塌落度或水下浇筑的混泥土的试配强度宜比设计强度提高一个强度等级进行试配。
5.3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施工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工作性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并至少留置一组标养试块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5.4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的送样
一个设计强度至少试配一次,当组成材料有变更时或者不同构件部位必须另外送检试配。
5.5用于配制砼的水泥,其强度等级与砼强度等级之比宜为1.2:
1。
第六章混凝土试块强度及其检验评定
6.1本章节内容参考了以下相关规范: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1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J81-85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85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6.2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砼强度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分批进行检验、评定。
用于检查结构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并以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作为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检验依据。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抗渗试块以评定混凝土的抗渗性能。
6.3混凝土试块取样、送样的一般要求
1、混凝土抗压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少于一次:
2)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灌注桩每浇筑50m3混凝土应取样一次,单桩单柱时,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强度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每1000m2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混凝土抗渗试块应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数量不少于3组。
3、对于市政道路的混凝土以抗折强度作强度检验,采用小梁试件方法测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正在摊铺的混凝土拌合物制作试件,试件的养护条件与现场混凝土板养护相同。
2)每天或铺筑200m3混凝土,应同时制作二组试件,龄期应分别为7d和28d;每铺筑1000至2000m3混凝土应增做一组试件,用于检查后期强度,龄期不应小于90d;
6.4砼强度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分批进行检验评定。
评定时可根据同一验收批试块组数分配别按统计方法或非统计方法评定。
每一个验收批的砼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养护条件基本相同的砼组成。
6.5对砼强度的检验,应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及取样部分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一强度等级的试件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龄期可取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
6.6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为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非破损检测或局部破损检测。
第七章砂浆强度
7.1本章节内容参考了以下相关规范: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7.2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面层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为1:
2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7.3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每一取样单位留置标准养护试块不少于两组,同条件养护试块不少于一组。
7.4砂浆试样的取样、送样的一般要求
1、砌体工程砂浆:
以同一强度等级、每台搅拌机、同种原材料及配合比,每一检验批(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检验批计)且不超过250立方砌体为一取样单位;不超过250mm3砌体的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
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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