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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化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化
甘肃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抽查表
院(系):
法学院专业:
法律年级、班:
2012级法学辅修班
题 目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化
学生姓名
刘彦宏
学号
201232040226
指导教师
孙健
职称
讲师
计划完成时间:
4月19日
论文(设计)的进度计划:
1、2016年3月30日毕业论文开题,完成《开题报告》。
2、2016年4月19日毕业论文中期抽查,完成《毕业论文中期抽查表》。
3、2016年4月28日,毕业论文定稿检查。
4、2016年5月6日,毕业论文预答辩。
已经完成的内容:
1、2016年3月30日毕业论文开题,完成《开题报告》
2、2016年4月19日毕业论文中期抽查,完成《毕业论文中期抽查表》。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校抽查人员或学院领导小组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甘肃政法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化
法学院2012级法律专业
学号:
201232040226
姓名:
刘彦宏
指导教师:
孙健
成绩:
___________
完成时间:
2016年4月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化
刘彦宏
摘要:
由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十分繁荣,所以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也源远流长,缔造了两千多年来辉煌璀璨的中华法系。
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依存的经济、政治条件都不复存在,其从整体性上已支撑不了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想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新焕发生机,则需要对其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本文始从这种需求出发,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概念和现代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对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建设的个人意见,希望可以对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建设有所帮助。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阐释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含义的界定
1.法律文化的界定
法律文化是指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法律现象、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总体。
它不仅是统治阶级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被统治阶级奋起反抗,伸张正义的利器。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作用主要是指通过自法律文化结构内部的能量来影响社会生活的功能。
尽管不同的法律文化具有不同的作用,但将不同的法律文化的作用抽象出来,做一些概括归纳也是可能的。
法律文化主要有表征、沟通、选择、指令、整合五种作用。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
1、根源上的一元化倾向。
中国的法律自汉朝以来一直受儒家的思想支配,形成了中国法律传统。
儒家思想重礼而轻法,由圣贤决定法的量刑;只要官员的品德高尚,他的命令就要执行,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制度。
2、过分强调国家的本位主义,忽视了个人权利和自由。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皇权至上,所有人要服从天子的命令。
重视国家利益,规定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结,这其中本应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但是如果没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为社会主体的个性。
3、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忽视了民主的参政议政。
古代中国“刑民不分,以刑为主”,法律只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它一方面与专制政体一起造就了人们胆怯、愚昧、懦弱、奴性的人格,另一方面又与礼教相结合,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
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别重视身份,忽视平等。
纵观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说,但是事实上在漫长的封建传统中贯彻的却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辟”、“八议”和“准五服以制礼”等等级制度,严格区分嫡庶、房份、辈份、年龄、地位的不同。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化
(一)现代化的含义(内容少一点)
从广泛的意义上讲,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活方式及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及其体制的历史更替。
这种历史性跃进,导致整个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
它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思想和行为各个领域变化的多方面进程。
这一进程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现象,而不是某些民族国家的特殊现象,更不是一个社区性的个别现象。
它是突破原有社会形态的固有架构而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诸领域所显示出来的革命性的巨变。
其次,现代化也是一个连续的概念。
现代化运动不仅仅是“渐进过程的中断”,而且是一条川流不息的奔腾大河。
认识现代化过程这一世界性的历史进程,必须按照历史的和逻辑的连续性,考察现代化历史运动的主导趋势,不能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
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历史跃进的过程中,无疑存在着对传统性的突破和否定,但这种否定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历史性的“扬弃”。
现代社会脱胎于传统社会,包涵着对传统性的形式和内容诸要素的肯定和保留。
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并不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传统社会本身蕴含着某些现代性的因素,而在现代社会中又有许多传统性的成份。
所以,传统与现代之界分,便具有相对的意义。
正因为如此,现代化又是一个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现象。
现代化决不意味着沿袭久远的民族传统精神与形式的历史性消逝。
实际上,现代化的历史延续性特征,恰恰赋予各个民族在发展进程中自觉选择发展模式的深刻必然性。
对于我国来说,在外部世界提供的模式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只能凭借自身基于本民族需要和条件的创造性行动,进而实现民族的现代化改造。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化进程是阶段性相连续性的有机统一,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统一。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必要性
作为从过去沿袭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和文化,传统法律文化是对社会历史的一种惯性机制,它构成了一个社会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的社会发展进程,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该社会的未来方向。
因此,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现实的社会发展有着很有意义的指导作用。
表现如下: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崇尚道德教化的价值追求是对立法的有效补充
中国传统社会的信念支撑是道德,传统社会一直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
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
若法律与道德相冲突,道德经常要屈从于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要集中于道德的调整作用崇尚以道德治理国家这一传统法律思想,使中国传统政治就注意到立法的重要性,强调要立“善法”以治天下,以期能够用道德的内在性转换为法律的外化,使得法律的负作用降到最不氏尽管法律的国家性也使得法律表现出权威性,但其真正的权威性无疑还是来自法律内在的影响力,而这正是道德的约束作用。
法律如果没有反映人们最基本的必要的社会价值需求,那法律就无活力可言,也就谈不上什么权威性了。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使法律充分体现出应有的道德性,从而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值基础进而使其表现出合理的内在性,从这一层面上,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为我国现行立法提供了有效借鉴。
2.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民本”思想,与现代法治文化提倡的“人本”思想在本质上是具有一定的相通性
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结构的主要特征是礼治秩序“礼”是社会公认的合式的行为规范,“礼”和法不同的地方是礼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权力来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时代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就提出了“德治”学说和治国方略,明确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代荀子主张:
“德、礼、政、刑”等治国手段“相为终始”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另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对人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要求的总体概括,其内涵丰富、意义深刻,它已成为统治者实施统治的道德戒律和普通民众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它暗含着对他人人权的充分尊重,以换位思考的方式表达了一种宽容、平和的人权态度。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之中包含了丰富的人权思想,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之,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之中凝聚了重要的精神财富,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化进程具有借鉴意义首先,我们可以充分利用传统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凝聚作用,强化社会成员间的认同感,减少社会成员彼此间的矛盾和冲突,从而减少对法治建设的阻力。
其次,因传统法律文化凝聚着社会成员对往昔法律现象、经验或祖先的某种崇拜,具有规范的功能,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范功能,用无形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补充法律规范所不具有的功能最后,由于法律传统是指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因而它具有一定的评价功能。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法律预期与法律实效存有落差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遇到的瓶颈就是法律预期与法律实效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
之所以会这样,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我们的立法者有时候只一味的去借鉴西方的法治理念,而常常忘记了中西之间存在着历史、国情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差异,中国的法治不可能建成完全像西方一样的模式,它必须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
否则,就会出现中国目前正在遭遇的法治困境。
往往法律被制定和颁布出来以后,得不到有效的施行,许多人甚至打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这其中还不单单是一些普通的群众,就连一些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也视法律而不见。
法律的实施状况大大不如预期,很多法治理念并不能在全社会实现。
一旦法治的精神不能在民众中得到传扬,那么要达到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更遥遥无期了。
法治的精神再美好,法治的理念再完善,得不到落实的法律始终都如海市蜃楼一般缥缈虚幻。
(二)法律制度同文化环境彼此脱节
法律的制定一定不能脱离适用法律的环境,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必须要从客观的实际的国情出发,联系历史的传统,深入群众的生活,紧贴社会发展的进程。
这里的实际国情,当然也包括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经过了长时期的打磨和发展所积淀和凝聚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固性。
一个国家里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这种影响由于世代相传,往往都是根深蒂固,难以磨灭的。
所以,对于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制度的设计,一定不能
前要根据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制定一些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做到“有法可依”。
2、完善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
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使司法机关真正独立,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树立程序优先,违反程序亦违法的观念,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3、必须完善监督制度,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树立责任政府、有限政府的观念。
因为在现代社会,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权力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有法律授权。
因此,必须对权力予以制衡,对权力监督的更合理的机制。
(二)观念方面建设
改革开放至今,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我国已做了大量的工作,突出的表现就是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实际运行来看,情况却并不乐观。
事实上,“制度是现代化的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
”因此,除了法律制度建设外,更主要的是必须大力进行观念方面的建设。
为此,本人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强化人们的私法观念,宣传人权、平等、自由、有限政府、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观念,确立法律的权威,树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但是,必须认识到的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经千百年而逐渐形成,是法律观念的历史积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因此,对其进行的现代化改造必将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工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正确的做法是,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总体指导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坐标循序渐进地进行。
五、结语
总之,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作用我们既不能过于夸大,也不能采用民族虚无主义的态度。
对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客观的认识分析,理性的批判,虚心的借鉴才是我们应有之态度。
这既是推行法治的需要,也是体现传统法律文化当代价值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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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 及其 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