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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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附件5
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甘油三酯(Triglyceride,TG)测定试剂盒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甘油三酯测定试剂盒是指利用酶法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甘油三酯含量进行体外定量测定的试剂。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产品注册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脂肪酶分解血清中甘油三酯为甘油和脂肪酸。
在ATP存在下,甘油激酶将甘油磷酸化成3-磷酸甘油。
后者被磷酸甘油氧化酶氧化生成磷酸二羟丙酮和过氧化氢。
过氧化氢与过氧化物酶、4-氨基比林进行显色反应,生成有色苯醌亚胺,在500nm(480nm—550nm)处吸光度值与甘油三酯含量成正比。
本文不适用于干化学类测定试剂。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3〕242号),甘油三酯检测试剂属于酯类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40。
二、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综述资料
甘油三酯(Triglyceride,TG)是3分子长链脂肪酸和甘油形成的脂肪分子。
甘油三酯是人体内含量最多的脂类,大部分组织均可以利用甘油三酯分解产物供给能量,同时肝脏、脂肪等组织还可以进行甘油三酯的合成,在脂肪组织中贮存。
人血清中甘油三酯水平呈明显正偏态分布。
病理性升高:
原发性见于家族性高甘油三酯血症与家族性混合型高脂(蛋白)血症等。
继发性见于糖尿病、糖尿累积病,甲状腺功能衰退、肾病综合征、妊娠、口服避孕药、酗酒等。
病理性降低:
原发性见于无β-脂蛋白血症和低β-脂蛋白血症。
继发性见于继发性脂质代谢异常,如消化道疾病(肝疾患、吸收不良综合征)、内分泌疾患(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慢性肾上腺皮质不全)及肝素等药物的应用。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方法学特征、生物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总结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包括主要反应成分、质控品、校准品等的选择、制备、质量标准确定的方法及研究资料;校准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定值资料。
(三)主要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如需提供)
1.主要生产工艺介绍,可用流程图方式表示,并说明主要生产工艺过程的研究资料、每一步生产工艺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
包括:
工作液的配制和分装,显色系统的描述和确定依据等。
2.主要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包括:
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确定反应温度、时间、缓冲体系比较等条件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确定样本和试剂盒组分加样量的确认资料及试验数据,校准方法、质控方法等。
(四)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研制或成品验证阶段对试剂盒进行的所有性能验证的研究资料,对于每项分析性能的评价都应包括具体的研究项目、实验设计、研究方法、可接受标准、试验数据、统计方法、研究结论等详细资料。
性能评估时应将试剂和所选用的校准品、质控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评估整个系统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有关分析性能验证的背景信息也应在申报资料中有所体现,包括实验地点、适用仪器、试剂规格和批号、所选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临床样本来源等。
性能评估应至少包括准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最低检测限、分析灵敏度、分析特异性、其他影响检测的因素等。
1.准确度
对测量准确度的评价方法依次包括:
相对偏差、回收试验、比对试验等方法,甘油三酯项目目前有国家标准品和国际参考物质,建议申请人优先采用相对偏差的方法,申请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1.1相对偏差
使用国家标准品或国际参考物质作为样本进行测试,重复测定3次,计算平均值与标示值的相对偏差。
或用由参考方法定值的高、低2个浓度的人血清对试剂盒进行测试,每个浓度样品重复测定3次,分别取测试结果均值,计算相对偏差。
1.2回收试验
在人血清样品中加入一定体积标准或校准品溶液或纯品,每个浓度重复测定3次,计算回收率。
回收试验注意事项:
1.2.1加入的标准液体积与血清体积比应不大于1:
20或其体积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
1.2.2加入标准或校准品溶液后样品总浓度应在试剂盒测定线性范围内;
1.2.3标准品或校准品应有溯源性;
1.3比对试验
采用参考方法或国内/国际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已上市同类试剂作为参比方法,与拟申报试剂同时检测一批病人样品(至少40例样本),从测定结果间的差异了解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间的偏倚。
如偏倚很小或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说明两检测系统对病人标本测定结果基本相符,对同一份临床样本的医学解释,拟申报试剂与参比方法相比不会产生差异结果。
在实施方法学比对前,应分别对拟申报试剂和参比试剂进行初步评估,只有在确认两者都分别符合各自相关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
方法学比对时应注意质量控制、样本类型、浓度分布范围并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2.精密度
测量精密度的评估应至少包括两个浓度水平的样本进行,两个浓度都应在试剂盒的测量范围内且有一定的临床意义,通常选用该检测指标的临界值附近样本和异常高值样本。
3.线性范围
建立试剂线性范围所用的样本基质应尽可能与临床实际检测的样本相似,理想的样本为分析物浓度接近预期测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应充分考虑多倍稀释对样本基质的影响。
超出线性范围的样本如需稀释后测定,应做相关研究,明确稀释液类型及最大可稀释倍数,研究过程应注意基质效应影响,必要时应提供基质效应研究有关的资料。
4.最低检测限
最低检测限的确定常使用同批号试剂对零浓度校准品(或样品稀释液)进行至少20次重复检测,平均值加2倍SD(≥95%置信区间)即试剂的最低检测限。
5.分析灵敏度
试剂盒测试给定浓度的被测物时,吸光度差值(ΔA)应符合生产企业给定范围。
6.分析特异性
应明确已知干扰因素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可采用回收实验对不同浓度的溶血、黄疸对检测结果的影响进行评价,干扰物浓度的分布应覆盖人体生理及病理状态下可能出现的物质浓度。
待评价的甘油三酯样本浓度至少应为高、中、低三个水平,选取线性范围内有临床代表性意义的浓度。
药物干扰的研究可根据需要由申请人选择是否进行或选择何种药物及其浓度进行。
7.校准品溯源及质控品赋值(如产品中包含)
校准品应提供详细的量值溯源资料,包括定值试验资料和溯源性文件等;质控品应提供详细的定值资料。
应参照GB/T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的要求,提供企业(工作)校准品及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定值及不确定度计算记录,提供质控品赋值及其靶值范围确定的记录。
8.其他需注意问题
不同适用机型、不同包装规格,应分别提交分析性能评估报告。
如注册申请中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或验证。
如不同的包装规格产品间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采用每个包装规格产品进行的上述项目评估的试验资料及总结。
如不同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需要提交包装规格之间不存在性能差异的详细说明,具体说明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别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参考区间确定资料
应明确研究采用的样本来源、详细的试验资料、统计方法等,参考区间可参考文献资料,但应当对至少120例的健康个体进行验证。
研究结论应与产品说明书【参考区间】的相应描述保持一致。
(六)稳定性研究资料
稳定性研究资料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申报试剂的稳定性和适用样本的稳定性研究。
试剂的稳定性包括实时稳定性、运输稳定性、开瓶(待机)稳定性等,申请人应至少提供3个生产批次的实时稳定性、开瓶稳定性和运输稳定性研究资料,包括研究目的、材料和方法、研究结论等。
试剂的稳定性研究应注意选取代表性包装规格进行研究(例如:
校准品稳定性应选取最易受影响的最小装量)。
适用样本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室温保存、冷藏和冷冻条件下的有效期验证,可以在合理温度范围内选择温度点(温度范围),每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即对储存样本进行性能的分析验证,从而确认不同类型样本的效期稳定性。
适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试剂稳定性和样本稳定性两部分内容的研究结果均应在说明书【储存条件及有效期】和【样本要求】两项中进行详细说明。
(七)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6号)的要求,同时研究资料的形式应符合《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临床研究资料有关的规定。
下面仅对临床实验中的基本问题进行阐述。
1.研究方法
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的性能不低于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试验用体外诊断试剂(以下称待评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
2.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
应选择至少两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实验操作人员应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检测系统的各环节(试剂、质控及操作程序等),熟悉评价方案。
在整个实验中,待评试剂和参比试剂都应处于有效的质量控制下,最大限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重复性。
3.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人员应从流行病学、统计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科学合理的临床研究方案。
建议临床前开展预试验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试验误差。
各临床试验机构的方案设置应保持一致,且保证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预定的方案实施,不可随意改动。
整个试验过程应在临床试验机构的实验室内并由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操作完成,申报单位的技术人员除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外,不得随意干涉实验进程,尤其是数据收集过程。
试验方案中应确定严格的病例纳入/排除标准,任何已经入选的病例再被排除出临床研究都应记录在案并明确说明原因。
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和判定试验结果时应采用盲法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客观性。
各临床试验机构选用的参比试剂应保持一致,以便进行合理的统计学分析。
另外,待评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不超越参比试剂的样本类型。
临床试验方案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
4.研究对象选择
临床试验应选择具有特定症状/体征人群作为研究对象。
企业在建立病例纳入标准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差异,尽量覆盖各类适用人群。
在进行结果统计分析时,建议对各类人群分别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总体样本数不少于200例,异常值样本数不少于80例。
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应覆盖待评试剂线性范围,且尽可能均匀分布。
应明确样本存贮条件、可否冻融等要求及避免使用的样本,血浆应明确抗凝剂的要求。
实验中,尽可能使用新鲜样本,避免贮存。
如无法避免使用贮存样品时,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
如果声称待评试剂同时适用于血清或血浆样本类型,可完成一个样本类型(血清或血浆)不少于200例的临床研究,同时可选至少100例血清或血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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