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法实用学习资料.doc
- 文档编号:227898
- 上传时间:2022-10-07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68KB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用学习资料.doc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用学习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劳动合同法实用学习资料.doc(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政策文件学习资料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第7条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不受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影响;
3.执法部和司法部门不能因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拒绝加以依法保护;
4.考虑企业和劳动者数量过大,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用工备案制度,但规定企业建立职工名册,由劳动行政部门随时检查。
二.第10条
1.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唯一合法形式(即否定了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第12条:
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第14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主要针对已施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况);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第39、40条(1、2)的情况(结合第97条的规定);
(3)单位初次施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不论劳动者之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4)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规定--------------------
五.第19条
1.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期限为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即:
只有约定了合同期限,才可以将合同期限的前一段约定为试用期,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能仅约定试用期);
4.试岗、适应期、实习期等等,应明确这些情形按试用期对待;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也可解除合同(具体情况见后);
六.第20条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即转正后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还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为济南五区范围内为760元,长清、章丘、平阴、济阳、商河为620元)
2.单位必须为试用期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五险);
-------------------合同解除规定-------------------
七.第36条
1.合同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只要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可以不受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3.如果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八.第37条
1.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但需预先告知;
2.劳动者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即通知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30天);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3.非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具备特别解除权,见第38条),如果劳动者不提前通知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九.第38条
1.单位有过错行为,劳动者可行使特别解除权,即无需提前通知,可随时告知单位解除合同;
2.劳动者可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情况包括:
(1)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条件且得到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单位规章制度违法且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5)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签订的合同或强迫劳动者劳动;
(6)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要求(三个法定程序):
a.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b.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工程中,单位应尊重工会和劳动者提出的意见,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c.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单位应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另规章制度不得违法;在劳动条件、报酬等方面不得低于合同约定。
如果规章制度内容合法但未经过三个法定程序作出,也是违法。
对于不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若完全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不必按照三个法定程序)
4.以上情况下,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十.第40条
1.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可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属劳动者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非工伤,医疗期(依法计算的)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调岗后仍不能从事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
(3)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公司被兼并、迁移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的:
2.以上情况下,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解除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观察期间;
2.患病或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期一般为3-24个月,根据劳动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来确定)
3.在单位患职业病或工伤确诊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评残标准为10级:
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产期一般为90天;哺乳期一般为婴儿出生至一周岁之间)
5.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
注:
以上情形的劳动者,如果符合第39条的规定,单位仍可解除合同;
以上情形仅禁止单位不可单方解除合同,若劳动者要求仍可解除;
十一.第39条
1.劳动者有过错行为,单位可行使特别解除权,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2.单位可行使特别解除权的情况包括:
.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据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单位对岗位的的职能及要求是否作出描述,尤其为招聘时的“合法”要求,二是试用期的表现是否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注意为“严重”违反;另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不得违法;在劳动条件、报酬等方面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如大会通过等);必须公示”等要求);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的无效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以上情况,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十二.第43条
单位单方解除合同,需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合同终止规定-------------------
十三.第44条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
(1)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如果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除国家另有规定,合同不终止;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条件大致分两类:
一是劳动者已退休,二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或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为死亡);
(4)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关于合同期满后相关问题的规定:
(1)若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且单位未表示异议,视为一个新的合同的开始,需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单位承担第82条责任,默认状态下,后一合同除期限外,与原合同一致;
(2)除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外,否则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3)若存在第42条规定的第1、2、4条的情形,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存在第3条的情形,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1-6级伤残不得终止合同,直到退休享受养老保险;7-10级伤残合同期满可以终止合同);存在第5条的情形,合同不能终止,除非劳动者发生第39条的情况;
3.合同终止,只是双方不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事项,如存在单位拖欠工资,合同终止后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经济补偿规定-------------------
十四.第46条
1.汇总上述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1)第36条:
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且劳动者同意;
(2)第38条:
单位有过错,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解除合同的;
(3)第40条:
劳动者无过失性的辞退;
(4)第44条:
合同期满,除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外,合同终止;
(5)第44条:
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6)第41条:
属于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待补);
2.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十五.第47条
1.经济补偿的标准和额度: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者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标准支付经济补偿(济南市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98元,三倍5694元);
(3)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经济补偿最多为12个月工资;
2.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的相关说明:
(1)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自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使未签订合同也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2)单位发生合并、兼并、合资、改变性质、法人改变等,其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3)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按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若之前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执行有关规定,详见后)。
(4)应支付经济补偿而未支付,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十六.第48条
1.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单位如继续履行了就不再支付赔偿金)。
若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或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按经济补偿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单位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最新 劳动 合同法 实用 学习 资料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