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6实施版现场评审检查表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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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6实施版现场评审检查表要点
现场评审检查表
本检查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制定,编号与准则一致,其中准则的
条款1、2和3在本检查表中省略
条款
评审内容
评审结论
评审记录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缺此项不适用
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1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
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
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
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
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
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
之间的关系。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
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1.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
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改程序
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
信息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
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
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
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
应的保密措施。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
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
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
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于其人员
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结束
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
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
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利和资
源,履行简历、实施保持和持续
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4.2.2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负责管理体系的简历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4.2.3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
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
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
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
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
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
批准。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
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
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书或证件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
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
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
岗。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
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
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4.2.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
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
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
性。
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4.2.7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
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
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
能力确认的日期。
4.3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3.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
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
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结束规范的要求。
4.3.3
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
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
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
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不利于
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
测活动。
4.3.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
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
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检验检
测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
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以防止干
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
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
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
范围。
4.4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4.4.1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
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
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备。
用
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
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检验检
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
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4.4.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
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
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
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
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
设备在投
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
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
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检
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结果
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
更新。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
件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
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
检验检测
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
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
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
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
检定或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建
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
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
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4.5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版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设备能正常工作为止。
应检查这些缺陷或超出规定限度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
物质管理程序。
可能时,标准物
质应溯源到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
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
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4.5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5.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4.5.2
检验检测机构应阐明质量方针,应
制定质量目标,并在管理评审时予
以评审。
4.5.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
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
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
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
作废的文件。
4.5.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
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
对
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
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4.5.5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
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
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
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
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
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
目,并予以标注。
4.5.6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
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
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明确服务、
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
接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
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4.5.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
客户的程序。
保持与客户沟通,跟
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
户或其代表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
相关区域观察。
4.5.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
投诉的程序。
明确对投诉的接收、
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
避措施。
4.5.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
不符合的处理程序。
明确对不符合
工作的评价、决定不符合工作是否
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
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必要
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该程序
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
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
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
预防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
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
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
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
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4.5.1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
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
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4.5.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
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
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
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
实施和保持。
内部审核通常每年一
次,由质量负责人策划内审并制定
审核方案。
内审员须经过培训,具
备相应资格,内审员应独立于被审
核的活动。
检验检测机构应:
a)依据有关过程的重要性、对检
验检测机构产生影响的变化和
以往的审核结果,策划、制定、
实施和保持审核方案,审核方
案包括频次、方法、职责、策
划要求和报告;
b)规定每次审核的审核准则和范
围;
c)选择审核员并实施审核;
d)确保将审核结果报告给相关管
理者;
e)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和纠正措
施;
f)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作为实
施审核方案以及做出审核结果
的证据。
4.5.13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
评审的程序。
管理评审通常12个
月一次,由最高管理者负责。
最
高管理者应确保管理评审后,得
出的相应变更或改进措施予以实
施,确保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
性和有效性。
应保留管理评审的
记录。
管理评审输入应包括以下信
息:
a)以往管理评审所采取措施的情
况;
b)与管理体系相关的内外部因素的
变化;
c)客户满意度、投诉和相关方的反
馈;
d)质量目标实现程度;
e)政策和程序的实用性;
f)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g)内外部审核的结果;
h)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i)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或能力验证
的结果;
j)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
k)资源的充分性;
l)应对风险和机遇所采取措施的有
效性;
m)改进建议;
n)其他相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
员工培训。
管理评审输出应包括以下内容:
a)改进措施;
b)管理体系所需的变更;
c)资源需求。
4.5.14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
检测方法控制程序。
检验检测方法
包括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
制方法)。
应优先使用标准方法,
并确保使用标准的有效版本。
在使
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证实。
在使
用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前,
应进行确认。
检验检测机构应跟踪
方法的变化,并重新进行证实或确
认。
必要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作
业指导书。
如确需方法偏离,应有
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和批准,并
征得客户同意。
当客户建议的方法
不适合或早已过期时,应通知客
户。
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的使用,
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并告知客户
相关方法可能存在的风险。
需要
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开
发自制方法控制程序,自制方法应
经确认。
4.5.15
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建立和保持应用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程序。
4.5.16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媒介上的数
据予以保护,应对计算和数据转移
进行系统和适当地检查。
当利用计
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验检测数
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
存储或检索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简
历和保持保护数据完整性和安全
性的程序。
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应形成文件,使用前确认其实用
性,并进行定期、改变或升级后的
再确认。
维护计算几何自动设备以
确保其功能正常。
4.5.17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抽样
控制程序。
抽样计划应根据适当的
统计方法制定,抽样应确保检验检
测结果的有效性。
当客户对抽样程
序有偏离的要求是,应予以详细记
录,同时告知相关人员。
4.5.18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样品
管理程序,以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并
为客户保密。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样
品的标识系统,并在检验检测整个
期间保留该标识。
在接收样品时,
应记录样品的异常情况或记录对
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
样品在运
输、接收、制备、处置、存储过程
中应予以控制和记录。
当样品需要
存放或养护时,应保持、监控和记
录环境条件。
4.5.19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质量
控制程序,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机
构之间比对。
通过分析质量控制的
数据,当发现偏离预先判据时,应
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
问题,防止出现错误的结果。
质量
控制应有适当的方法和计划并加
以评价。
4.5.20
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
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
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结果通常应
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
出。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
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
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
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
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
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
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
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
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对使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检验检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
识;
h)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
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
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
期;
i)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
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
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
和程序的说明;
j)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的批准
人;
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样品的符合性情况。
4.5.21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
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
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
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
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
声明。
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
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
的指令中有要求,或当对测量
结果依据规范的限制进行符合
性判定时,需要提供有关不确
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
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
求的附加信息。
4.5.22
当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检验检
测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
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
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
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
意见和解释
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
标注。
4.5.24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
4.5.25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
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
本准则对数据控制的要求。
检验检
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
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验类型,
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
能性。
4.5.26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
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
修订的检
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
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
识。
4.5.27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
始记录、报告或证书归档留存,保
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原始
记录、报告或证书的保存期限不少
于6年。
4.6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
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特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
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
技术规范,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
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的评审补
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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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 检测 机构 资质 认定 评审 准则 实施 现场 检查表 要点